郑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是民办的吗

您好, []|
不支持Flash
: 高考结束,你是不是按捺不住想要对他们说自己是过来人,想要告诉他们怎样填志愿,你的母校什么专业好…
: 著名高考指导专家,培养3名省市状元,所带学生曾位列省高考1、3、4名。心理、志愿居一流…
: 著名升学规划专家、高考志愿专家,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
志愿填报:
辅导名师:
心理调整:
高考时评:
民办高校基础问题详解
热门民办高校?专业
安徽文达学院
云南工商学院
建筑工程管理
北京人文大学
游戏动漫设计
黄河科技大学
建筑学专业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黄色表格内为本科招生高校中国民办高校大全
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河北科技学院
河北美术学院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
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
石家庄外国语职业学院
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
山西工商学院
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
山西兴华职业学院
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
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丰州职业学院
内蒙古轩元职业学院
大连科技学院
辽宁何氏医学院
辽宁财贸学院
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软件职业学院
辽宁美术职业学院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翻译职业学院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大连艺术职业学院
长春建筑学院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吉林动画学院
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
哈尔滨华德学院
哈尔滨剑桥学院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现代公共关系职业学院
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江南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兴韦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太湖学院
民办明达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炎黄职业技术学院
金山职业技术学院
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
紫琅职业技术学院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宁波大红鹰学院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外国语学院
民办万博科技职业学院
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民办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长江职业学院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阜阳科技职业学院
民办安徽旅游职业学院
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
民办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泉州理工职业学院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漳州天福茶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泉州泰山航海职业学院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武夷山职业学院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南昌工学院
江西服装学院
江西先锋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赣西科技职业学院
江西科技职业学院
南昌职业学院
江西太阳能科技职业学院
江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
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
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城市职业学院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英才学院
青岛工学院
山东协和学院
青岛黄海学院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山东大王职业学院
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
淄博科技职业学院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郑州华信学院
郑州科技学院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
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
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
郑州交通职业学院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南阳职业学院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周口科技职业学院
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
武昌理工学院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武汉东湖学院
长江职业学院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
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
天门职业学院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潇湘职业学院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湖南软件职业学院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湖南工商职业学院
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
广东科技学院
民办南华工商学院
私立华联学院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
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
南海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江门艺华旅游职业学院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科技职业学院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广西城市职业学院
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
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演艺职业学院
梧州职业学院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三亚理工职业学院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重庆电信职业学院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重庆电讯职业学院
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成都东软学院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
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
四川警安职业学院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贵州盛华职业学院
贵州亚泰职业学院
云南工商学院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
昆明艺术职业学院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昆明扬帆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
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
西安三资职业学院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银川科技职业学院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找学校,搜学校,学校口碑早知道!
您可以免费发布教育培训信息,找学校,找课程,找老师,学校建站,发布新闻动态,招生培训等。
郑州理工专修学院 民办学历教育招生
您的位置: >
> 机构介绍
机构名称:
机构热线:&6
我想学的是:
河南郑州理工专修学院是1993年经省教委批准成立的一所民办高等院校。学院占地300多亩,现有东校区和北校区,教职员工100多人;为让更多的有志青年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学院成立高等教育中心,利用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实现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
【招生信息】
初中学历以上者均可报名,参加本科,专科,免试入学。学员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学校颁发大专本科毕业证书,证书在学院官方网站查询,可用于求职就业,是用人单位考察该学员能力的一种体现,是学员升职加薪的一个重要参考凭证,郑州理工学院同时为学员建立学籍档案,可供用人单位存档。
郑州理工专修学院是以实施高等教育为主的全日制高校,被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批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办学近20年来为社会培养了近万名实用型高等层次人才。郑州理工专修学院有一批来自政府、企业等管理人员在学院各个领域提供智力支持,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
建院几年来,毕业生已近万人,与许多企事业用人单位始终保持密切联系,从众多毕业学员来看,本院证书在求职、就业、晋升等,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无论您是在校生还是已经参加工作走向社会,花一点时间增加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将对您就业,再就业无疑是增加社会认知度的良好契机!学院学制:高起专:三年 专升本:两年 高起本:四年。
郑州理工专修学院专业设置
信息工程系: 计算机网络工程 计算机应用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软件工程 电子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技术 计算机辅助技术计算机通信 电子商务 电子信息科学技术 电子工程通信工程
机电工程系:汽车维修与检测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机电一体化 电力工程& 软件工 数控技术热能与动力工程冶金工程&冶金技术
生物化工系: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应用化工技术 食品科学与工程 生物化工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制冷工程
人文政法系: 法律 音乐教育 公共事业管理 园林管理 环境保护 风景园林 教育管理 中文 汉语言文学英语 心理学 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财经系:会计 经济管理 文秘 商务秘书 xinqiaoedu酒店管理 商务管理旅游管理 工商企业管理 工商管理 企业管理 财务管理 物业管理 国际贸易 物流管理 市场营销 人力资源管理 金融与保险 金融学 证券投资与管理 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系:建筑工程 公路与桥梁 道路工程管理 城镇规划与建设城市给排水工程 市政工程环境工程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土木工程 工程造价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市规划 测量工程 工程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