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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平顶山五矿污染地下水案(含判决书)
导读:近日,高法召开的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9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平顶山五矿污染地下水案历时8年引人关注。
自2003年6月起,聂胜等149户辛庄村村民因本村井水达不到饮用水的标准,而到附近村庄取水。聂胜等人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以下简称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以下简称六矿)、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排放的污水将地下水污染,造成井水不能饮用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异地取水的误工损失等共计212.4万元。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污染了辛庄村井水,导致聂胜等149户村民无法饮用而到别处取水,对此产生的误工损失,三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即便三被告排放的是达标污水,也肯定会含有一定的污染因子,五矿、六矿职工及家属排放的生活污水与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只能按主次责任划分。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及专家意见,结合二审查明的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主次作用以及五矿、六矿职工及其家属所排生活污水约占致损生活污水总排量的60%等事实,认定三被告对因其排放生产污水造成的本案误工损失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五矿、六矿就其职工及家属排放生活污水造成的其余60%误工损失共同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于2011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五矿、六矿、总医院因排放生产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误工费17.65万元,五矿、六矿因其职工及其家属排放生活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误工费15.89万元。
本案系多方排污导致地下水污染,危害饮用水水源,严重威胁聂胜等人的身心健康。被告的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地下,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聂胜等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三被告污染环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污染者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三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达标,造成损害的,仍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涉案地下水污染系多个责任主体、多个排污行为叠加所致,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厘清了不同排污行为产生的主次责任以及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进而作出了相应判决。
聂胜等l49户村民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胜等149户村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聂胜,男,日生。
&&&&诉讼代表人熊玉兰,女,日生。
&&&&诉讼代表人刘振江,男,日生。
&&&&诉讼代表人聂自安,男,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住所地平顶山市新新街新一街。
&&&&代表人李振顶,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梅和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俊江,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住所地平顶山市新新街北。
&&&&代表人张革委,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勋,男,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瑞,男,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胜等l49户村民与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以下简称五矿)、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以下简称六矿)、上诉人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聂胜等149户村民于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日立案受理。聂胜等149户村民请求:1、判令五矿、六矿、总医院停止侵权、排除危害;2、判令五矿、六矿、总医院赔偿树木损失10.4万元、饮水困难造成误工损失202万元,共计212.4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矿、六矿、总医院负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聂胜等149户村民、五矿、六矿、总医院均不服该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聂胜等149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聂胜、聂自安、熊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涛,上诉人五矿的委托代理人梅和平、郭俊江,上诉人六矿的委托代理人刘慧勋、史文科,上诉人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邹东锋、郭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开庭后,双方申请庭下和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聂胜等149人居住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辛庄村,该村座落于本市西部平郏路以东约200米,程平路以南约50米处,是l985年原辛庄村因地质塌陷搬迁到该处。有一条水沟从村中穿过,该水沟上游自新新街地区顺流而下,五矿、六矿、总医院下属的二分院系住所地在新新街地区的单位。自2003年6月起,聂胜等149人因本村中所打井水达不到饮用水的标准,而到附近的野王村拉水,聂胜等149户村民认为系五矿、六矿、总医院下属的二分院排放的污水将地下水污染,造成辛庄村井水不能饮用,要求五矿、六矿、总医院赔偿未果,从而引起诉讼。
另查明,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公室[2007]01号会议纪要,内容为2007年7月ll日下午,由新华区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主任胡&&同志在焦店镇主持召开了关于解决焦店镇辛庄村村民吃水和排污沟治理问题的协调会议。新华区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焦店镇、平煤房地产公司、五矿、六矿、总医院二分院、焦店镇辛庄村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各有关单位对辛庄村排污沟治理和村民吃水污染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辛庄沟原是一条自然排洪沟,同时也是五矿、六矿、总医院二分院等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和新新街地区大部分居民的生活用水自然排污的主要渠道,而该条排污沟从辛庄村中间流过,由于排放的污水直接排入沟内,又加之常年排污且没及时清淤,造成河道淤积,污水在田地里横流,村里地下水被污染,生活用水需到别村去拉水,威胁村民的生产和身心健康。同时,该问题已引起各级领导和省、市媒体的关注。因此,与会人员本照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指导思想,经过充分的研究讨论,达成了共识。现将会议的主要内容纪要如下:一、在排污沟治理之前,先解决村民的临时吃水,从日到日,每天从五矿、六矿拉水20吨,由辛庄村组织拉水,拉水运费每天400元,由五矿、六矿分摊。二、排污沟治理问题,由辛庄村先做出方案和预算。三、关于地下水 (地表水)污染问题,由辛庄村提供有资质部门的水质鉴定报告。四、由平煤房地产公司牵头协调五矿、六矿、总医院二分院等平煤有关单位,做好下一步辛庄村排污沟治理和解决辛庄村一带地下水(地表水)被污染的吃水等问题处理的协调工作。
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工农关系协调办公室平新政工农协(2007)02号会议纪要,内容为:日上午,新华区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在五矿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新华区焦店镇辛庄村地下水污染、排污沟治理的协调会议。会议由新华区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主任胡&&同志主持,新华区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焦店镇政府、平煤天安房地产公司、五矿、六矿、总医院二分院、新华区焦店镇辛庄村等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针对辛庄村提供的《平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下水检验[测]报告》,排污沟治理预测方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就下一步解决辛庄村村民饮用水及排污治理,与会人员谈了很好的意见,形成了共识。现将会议的主要内容纪要如下:一、途经辛庄村排污沟的污水主要是五矿、六矿、总医院二分院及新新街地区的生产、生活用水排入。而辛庄村地下水经平顶山市疾病预防中心检验[测]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二、辛庄村村民饮水,排污沟治理已引起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平煤天安集团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省、市新闻部门的高度关注。同时,据平煤与会单位介绍,该问题市政府领导已有批示,由市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此问题属环保污染治理,应由环保部门依法治理和协调解决。三、五矿、六矿、总医院二分院分别向平煤天安集团公司专题报告焦店镇辛庄村村民饮水和排污沟治理的有关情况。四、焦店镇辛庄村根据平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测]报告和治理排污预算方案向市、区专题请示报告,引起市环保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争取早日治理排污构和解决村民饮水问题。五、各相关单位将向上级报告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于9月5日前进行一次通报。
日,平顶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领导上报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辛庄村遭受严重污染、饮水困难》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主要内容为:一、辛庄村位置。新华区辛庄村座落在西平郏路以东约200米,程平路以南约50米处,是1985年原辛庄村因地质塌陷搬迁至此,规划比较整齐的村落。原辛庄村位于程平路北,基本与现在辛庄村南北对称,因平煤五矿采煤造成地质塌陷被废弃,已复垦为农田,仍由辛庄村民耕种加上文中所述的一百多亩荒芜土地,(即凹陷区,现为沼泽湿地)已由平煤集团整体赔偿,产权属五矿。二、水污染源头调查。五矿、六矿,新新街等地(简称&两矿一条街&)位于新华区正北部,属市区北部山脉与湛河平地过渡丘陵地带,水源较丰沛,北高南低,多条溪流自北向南蜿蜒穿过程平路汇入建设路西段的乌江河,最终流入湛河北暗涵的最西端入口。洪水季节,暗涵不能全部接纳,部分乌江河水溢入湛河。&两矿一街&加上附近村民,常住人口约5万,日产生活废水1万吨,尾矿水3万吨,六矿的尾矿水较少,涌水量1500吨/日,处理后用于洗煤厂,多余的尾矿水与生活污水汇在一处,经水泵抽上山坡半腰用于浇树、草等,枯水期不往下游外排,丰水期沿行洪道南流经五矿地区流入乌江河。五矿的尾矿水量大,涌水量近30000吨/日,该矿的自备水处理系统日处理约8000吨,供应当地&两矿一街&居民生活用水。其余尾矿水和生活污水不同程度混合自北向南流淌经过3条主要河沟,其中最西边的一条流经辛庄村入乌江河;东边的两条在程平路北侧的沼泽地交汇后穿过程平路从辛庄村东汇入乌江河,因当前为雨季,对这3条河的检测表明,符合生活用水排放标准。三、程平路辛庄村段南北污染情况调查。(一)程平路北面,是文中所述的&一百多亩荒芜土地&,实为沼泽湿地,有6-8个塘,有大片长势喜人的荷塘,有不少稻田,也有不少芦苇,没有发现&水稻叶片已经发黄&。据姓聂的一位荷塘主(即辛庄村民)介绍,他每年因卖藕所得在1-2万元之间,紧靠程平路北侧,倾倒不少建筑垃圾,挤占了荷塘,但看起来像是有目的地填坑造地,其他生活垃圾没有看到,也没闻到&难闻的腥臭气味&。但据那个姓聂的村民讲,这3条主要河沟在枯水期确实有生活垃圾从上游流下,沉积在河道里,也有腥臭味,水的颜色发黑或发黄,但当时农民仍按地势截流浇地。(二)程平路南段流经辛庄村的河道,是石彻的,比较规整,属行洪道。现水量较大,水质尚可,有居民在河里洗衣。因村民宅基地建在河的两旁,倾倒了不少生活垃圾,据姓聂的村民讲,枯水期或雨量不丰沛的夏季,蚊蝇较多,有臭味,对河的东面20m左右的一眼水井取水化验,结果总硬度和总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饮用水标准。
日,平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辛庄村的水井进行了抽样化验,在辛庄小学的水井检验结果:菌落总数CFU/mL 1.5 x103,总大肠菌群MPN/l00mL未检出,粪大肠菌群MPN/l00mL未检出;在辛庄村(中井)检验结果:总硬度(mg/L)599(450),硝酸盐氮/(mg/L)31.0(20),菌落总数/(cfu/mL)1.3 x103(100),总大肠菌群及粪大肠菌群末检出;在辛庄村东井检验结果:硝酸盐氮mg/L 25.0(20),菌落总数CFU/mL l.4&103(100),总大肠菌群及粪大肠菌群末检出;在辛庄村北水井检验结果:耗氧量/(mg/L)5.320(3),硫酸盐/(mg/L)275(250),菌落总数/(cfu/mL)1.6 xl03(100),总大肠菌群及粪大肠菌群未检出。
日,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野王村民委员会证明载明:兹证明焦店镇辛庄村村民自2003年起在我村开始拉水吃。
日,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显示,2005年3月,五矿因西锅炉房井,炉限期治理(除尘)未完成及煤场扬尘限期治理未完成被处罚;2006年5月,五矿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被处罚;2006年9月,总医院二分院因闭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被处罚。
总医院二分院每月用水量在1000吨-l200吨之间。
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平新政函[2008]4号对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的&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焦店镇辛庄村群众安全饮水问题的复函&内容为:焦店镇辛庄村位于市区西北部,既属于平煤五矿、六矿的采煤沉陷区,又是整个新新街地区的主要生活污水排放污染区域。所以,该村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人畜安全饮水问题就显得越来越突出。2005年根据国家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我区农林水利局对全区所有农村人畜饮水问题进行了全面抽样化验,该村存在的问题:一是贫水,稍微干旱井里就没有水或是只有地壳水,二是苦咸水质。自2005年以来,为解决该村的人畜饮水问题,区委、区政府积极主动想办法,多次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在该村周围物探,一直未物探到达标的饮用水水源。
2008年3月,经过物探,区政府决定,在距该村5公里外的龙山北部打一深300米的机井,并在龙山建设一座300立方米蓄水池。该井已于日通过验收,水质经化验接近矿泉水,该工程解决了龙门口、西吴庄、郏山阳、辛庄、果店、场房等l0个村庄近万人的饮用水源问题。目前,我区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安全饮水工程规划,有步骤地对上述村庄进行自来水管道铺设,引水入村,辛庄村已列入规划。
对污水办调查笔录显示,五矿、六矿职工家属楼的污水费用由单位统一交纳。&&
本院委托鉴定,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四、分析说明。本鉴定按照各种国家标准进行分析如下:1)经监测,五矿、六矿生产生活排污口各项因子均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没有超标排放。新新街排污口COD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超标0.8倍,但可以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其余因子均达标,即该排污口COD超标排放。五矿外排水总硬度接近地下标准,新新街外排水总硬度超过地下水标准,虽不用于超标判断(因地表水标准中没有总硬度指标),但地表水总硬度过高会对地下水水质造成一定影响。2)辛庄水井中矿区特征因子均可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但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水井水质总硬度435.2mg/L已接近饮用水标准450mg/L的限制,说明当地水井水质较差。需要说明本次监测只针对矿区特征因子,其他污染因子没有检测。3)背景土壤监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般农田标准,受损树木下污泥监测结果满足该标准中林地土壤或矿产附近土壤(非蔬菜地)标准要求。4)经现场查看,树木所在地区因纳污河道煤泥沉淀导致河床变浅,水溢流而产生受淹现象,因此可以推断树木受损主要系受淹所致。五、鉴定意见。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对照有关标准,得出以下鉴定意见:五矿、六矿目前外排生产生活污水可以达标排放,不致对下游辛庄村造成严重污染。但新新街生活污水外排水质COD超标,总硬度也较高,会造成下游污染,由于该地包括了当地村民生活、平煤职工生活和其他企业排污,成分复杂,不能确定就是五矿、六矿生活污水外排导致下游污染。下游井水中矿区特征因子均达标,总硬度略高但也满足标准要求,受到污染应为上游居民生活污水和区域地质结构共同影响,不能确定是五矿、六矿污染责任。鉴定区域各向外排放废水煤矿均负有矿井水抽排导致下游水量大,溢出河道导致树木受淹的责任。本次鉴定以前五矿、六矿、总医院等是否存在污染问题已经无法监测。根据询问,五矿、六矿在清理沉淀池时会有部分污泥排出,建议今后在此类清理作业时,底泥应抽至专门的罐车内外运处理。总体鉴定意见为:总医院已搬迁,五矿、六矿不是下游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方,但矿井水抽排对树木受淹有一定责任。后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又出具一份&关于五矿、六矿及总医院外排水对下游村庄环境影响的补充报告&,报告显示:一、补充报告来由。受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五矿、六矿及总医院外排污水造成辛庄村民饮用水井、周边树木环境影响一案做出了豫科咨鉴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于该鉴定意见书中采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不当,现更改为采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原鉴定所采样本均通过申请方、被申请方认可,化验结果说明该次取样水质状况,现按照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鉴定,出具补充报告,该次鉴定适用本补充报告鉴定意见。四、分析说明。1)经监测,五矿、六矿生产生活排污口各项因子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没有超标排放。新新街排污口COD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超标0.8倍,但可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其余因子均达标,即在3个排污口监测中,新新街排污口COD超标。另外,五矿外排水总硬度接近地下水标准,新新街外排水总硬度超过地下水标准,虽不用于超标判断(因地表水标准中没有总硬度指标),但地表水总硬度过高会对地下水水质造成一定影响。2)辛庄水井中矿区特征因子可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但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COD超标2.27倍,说明该村井水水质受到污染,已经不能满足饮用水标准。3)背景土壤监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般农田标准,受损树木下污泥监测结果满足该标准中林地土壤或矿产附近土壤(非蔬菜地)标准要求。4)经现场查看,树木所在地区因纳河道煤泥沉淀导致河床变浅,水溢流而有受淹现象,因此可以推断树木受损主要系受淹所致。五、鉴定意见。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对照有关标准,得出以下鉴定意见:1、下游辛庄村民井水中CODmn超标严重,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平煤总医院已搬迁,其污染已无法判断。从五矿、六矿生产废水(含广场内生活污水)可以达标排放,不能确定五矿、六矿系下游污染的主要责任。新新街生活污水外排水质COD超标严重,总硬度也较高,与辛庄村民井水中COD超标相一致,至于新新街居民中五矿、六矿职工占有多大比例,则不属于鉴定的认定范畴。2、五矿、六矿和新新街均负有外排水拥塞下游河道,导致树木受淹的责任。
日至日期间,按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2小时,聂胜等149户村民误工费为元。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街道办事处证明:新新街辖区中平能化集团六矿、五矿职工家属占全辖区总人口的60%左右。
原审认为,聂胜等149户村民居住的辛庄村,因从村中穿村而过的污水沟受上游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污染,造成聂胜等149户村民村中井水无法饮用而到别处拉水,致使聂胜等149户村民误工系事实,根据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座落于排污沟上游的五矿、六矿应承担责任,依据&辛庄村民井水中CODmn超标严重,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平煤总医院己搬迁,其污染已无法判断。从五矿、六矿和新新街各自排污口的监测结果看,平煤五矿、六矿生产废水可以达标排放,不能确定五矿、六矿系下游污染的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五矿、六矿、总医院对辛庄村的水污染应负次要责任,即40%的赔偿责任。对于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由于新新街地区五矿、六矿职工家属约占60%比例,并且生活污水排污费也系五矿、六矿向各住户收取后,统一向相关部门交纳费用,因此,五矿、六矿应承担60%的责任。综合生产废水排放及生活污水排放中五矿、六矿、总医院应承担的责任,五矿、六矿对聂胜等149户村民的损失共应承担76%的责任。平煤总医院下属部门因搬迁,无法鉴定,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无责任,故应与五矿、六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聂胜等149户村民要求五矿、六矿、总医院赔偿拉水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聂胜等149户村民要求过高,误工时间按2小时计算,误工费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元,按承担76%责任为元。对部分村民要求五矿、六矿、总医院赔偿死亡树木的请求,因没有证据证实树木系自己所有,故不予支持。对聂胜等149户村民要求五矿、六矿、总医院停止侵权、排除危害的请求,由于五矿、六矿属达标排放,向排污沟排水亦系历史各种原因所致,暂无法解决,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五矿、六矿、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聂胜等149人(名单附后)每人误工费225l.59元,共计元。二、驳回聂胜等149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4元,聂胜等149人负担19372元,五矿、六矿、总医院负担6332元。
聂胜等149户村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五矿、六矿、总医院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不当。误工费是因受害人的误工受到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不能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误工费应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二、原审判决对部分村民树木死亡的损失赔偿请求没有支持显然不当。一审中,聂胜等149户村民提供的证据证实有3458棵杨树被污水淹死,而且这些村民是熊玉兰等19户村民的,其他130户村民就是最好的证据,农村谁有多少地、多少树,一个村相互之间非常清楚,因此,聂胜等149户村民在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这些树木是19户村民的。三、原审判决将149户村民改为149人明显不当。本案中的149名村民是代表辛庄村149户,原审判决书中列出的149人是每户的户主,因此,应当以户为赔偿对象。四、原审判决五矿、六矿、总医院共同赔偿元,但没有明确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也没有划分责任承担比例,显然不当。
五矿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遗漏被告。辛庄村有一条穿村而过的污水沟,座落在该沟的上游的不仅仅是五矿、六矿和总医院,向该沟排水的也不仅仅是五矿、六矿。整个新新街辖区有很多单位和居民,如果因为向该沟排水就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在此居住、生活、生产的单位和自然人都应承担责任,不能只判决五矿、六矿和总医院承担责任。原审庭审中,五矿当庭多次提出过遗漏被告,但原审未追加其他被告就判决明显不当。二、五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原审法院依据新新街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和(2009)豫科咨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和补充鉴定为依据,判决五矿、六矿、总医院承担40%的责任是错误的。办事处不是人口管理登记机关,其所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且(2009)豫科咨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和补充鉴定已经认可五矿的生产废水(含广场内生活用水)达标,不能确定五矿、六矿生活污水外排导致下游污染,不能确定五矿、六矿系下游污染的主要责任。该鉴定结论非常清楚的认定五矿不是污染的责任人,原审判决五矿、六矿、总医院承担4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辛庄村排水沟东边即五矿水厂南一排水沟是五矿的井下尾矿水,该水全部进入自备水厂加工、处理、净化供五矿、六矿、七星公司井下生产用水。只有小部分达标后由南向北流经平宝路进入乌江河。西边一排水沟是五矿工业广场排出的生活污水,全部进入五矿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用于冲矸石、洒水和苗木浇灌,其余小部分达标后排入红旗渠进入乌江河。该地段两条自然排水沟排出的水是达标水,不属于有毒、有污染水、废弃物水。2、排污沟穿村而过是自然形成的,辛庄村的井水不能引用,应当由政府来解决,法院不能将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强加在五矿身上。三、五矿不能替五矿职工及家属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为&由于新新街地区五矿、六矿职工及家属约占60%比例,排污费由五矿、六矿收取后统一交到相关部门,因此,五矿、六矿应承担60%的责任&,这样的判决显然是错误。1、五矿和五矿职工及家属不是同一主体,原审判决将五矿职工和家属混为五矿,将五矿职工和家属的行为混为五矿的行为是错误的。另外,从水费的收取可以看出,是以一家一户为一缴费单位,五矿缴纳排污费和五矿职工及家属缴纳排污费完全是两个缴费主体,原审判决将五矿职工及家属应承担的责任判决在五矿身上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认为,排污费因为是五矿代收后统一转交给相关部门,据此,五矿应当替其职工及家属承担责任。因为,住户分散,人手不够,污水征收部门委托五矿代其收取后,再转交污水征收管理部门,五矿并没有收取该费用,因此,原审以此为由判决五矿承担其职工及家属应承担的责任是错误的。四、聂胜等149户村民请求赔偿误工费的理由不成立。辛庄村地下贫水、苦水、咸水不能引用,是由于该地区的地质结构所致,不是五矿造成的,从鉴定报告可以反映出来,五矿是达标排放,不构成对下游污染,因此,辛庄村的地下水无法饮用,需外出拉水造成的误工费与五矿的排水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五矿在该案中没有过错,也没有造成后果,更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六矿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根据《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平煤集团五矿、六矿及平煤总医院外排水对下游村庄环境影响的司法鉴定》及《补充报告》,六矿生产废水(含广场内生活污水)各项因子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可以达标排放,认定六矿不是辛庄村水质污染的主要责任方,即上述鉴定未能确定污染主体,而原审武断推定,判决符合排放标准、可以达标排放的六矿承担40%的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二、自1997年以来,六矿在矿区北面租赁了1000亩荒山。先后投资300多万元,分两期建设污水处理复用工程,先后修建两座拦水坝,安装两台大功率水泵,铺设了800米管道,将污水抽入200米高的坑塘,通过沉淀及生物氧化等一系列的净化处理,将处理后的水综合用于六矿开发荒山、种植、养殖等。经过环保局的调查,六矿的尾矿水较少,用水量1500吨/日,处理后用于洗煤厂,多余的尾矿水与生活污水汇在一处,经水泵抽上山坡半腰用于浇树、草等。还被平顶山市环保局下文认定为&污废水零排放企业&,因此,原审判决六矿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三、新新街地区的生活污水,是由新新街地区的居民及该地区内的其它单位共同造成的,虽然新新街地区居民中有极少居民在六矿工作,但多年以来,六矿一直按时代收生活污水排污费后及时向政府部门缴纳,该事实一审已经认定。因此,居民的污水处理应是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的职责,政府相关部门收取了排污费就应对新新街的污水进行处理,聂胜等149户村民应当找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六矿作为一个企业无权也无义务承担此方面的责任,而原审以六矿代收过生活污水排污费就判决六矿承担污染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总医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聂胜等149户村民对总医院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聂胜等149户村民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辛庄村地下水因环境污染而无法饮用证据不足,全案处理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地下水不都是可以达到饮用水标准的可饮用水源,由于地质构造和自然状况的不同,地下水的某些检测指标超标是非常正常的,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辛庄村区域原有水质状况的情况下,单纯依据司法鉴定中心水质检测指标超过饮用水标准认定污染存在,是建立在地下水指标应当符合饮用水标准这一错误前提下产生的错误认识。在司法鉴定申请时,总医院再三申明要求在辛庄村可能污染范围外取样监测,以便对比,但实际鉴定时并未如此操作,令人无法理解。二、原审判决认为总医院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无责任不属实。在原审法庭调查中,总医院提供了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分析测量报告单一份,用于证明总医院所排污水的状况(注:其中化学需氧量为5mg/L)。该证据系环保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依法制作形成的,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显然是错误的。三、辛庄村即使存在水污染,也是由上游上百家企事业单位生产污水及数万户居民生活污水通过自然形成的泄洪通道排放所致。原审法院不顾该基本事实,让五矿、六矿、总医院替如此众多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四、原审判决总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畴。1、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五矿、六矿、新新街等地常住人口约5万人,日产生活废水约1万吨,尾矿水3万吨。六矿尾矿水日用水量为1500吨,五矿尾矿水日用水量为3万吨,总医院二分院每月用水量为1000吨至1200吨之间,即使抛开所有其它的问题不谈,仅就产生污水量而言,原审判决总医院与五矿、六矿共同承担76%的赔偿责任显然超出了合法的范畴。2、原审判决五矿、六矿承担的责任部分,一是因矿井生产废水排放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为总损失的40%;二是因其单位职工生活废水排放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为总损失的36%。让总医院与五矿、六矿一起就其单位职工生活废水排放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五、一审判决关于聂胜等149户村民误工时间及费用的认定证据不足,数额不准。
五矿针对聂胜等149户村民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称:一、聂胜等149户村民的请求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聂胜等149户村民是2008年起诉的,其所主张的误工费是2003年至2007年共计4年,按最长的二年起算,2003年至2005年的已超过诉讼时效。二、聂胜等149户村民拉水的误工费与五矿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审判决五矿承担误工费是错误的。首先,本案是辛庄村的地下水不符合饮用标准,导致村民拉水,费用应由政府负担。其次,原审时聂胜等149户村民没有提供误工损失的证明,不应当赔偿其误工费。再次,误工费的计算和标准错误。聂胜等149户村民没有提供误工费的证据,原审仅依据叶王村出具的拉水证明,就判令五矿、六矿、总医院赔偿聂胜等149户村民每户每天两个小时的误工损失不当。三、原审判决没有支持聂胜等149户村民主张的树木损失是正确的。首先,聂胜等149户村民在原审时未提供证据证实种植树木土地的产权归属,也未提供树木死亡的证据。其次,五矿在原审时已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聂胜等149户村民种植树木的土地产权早在1982年就被五矿征收,并给予补偿,因塌陷又复垦,五矿和村委会、乡、镇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给村委会有补偿款,并约定今后平煤集团、五矿不再承担该塌陷地的任何责任。其它答辩理由同上诉理由。
六矿针对聂胜等149户村民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称: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聂胜149户村民的诉讼请求。根据聂胜等149户村民的陈述,其从2003年6月开始拉水,说明其从2003年起就知道本村的水质有问题,直到2008年聂胜等149户村民才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二、六矿不是水质污染的责任方,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2009]豫科咨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结论及《关于五矿、六矿及总医院外排水对下游村庄环境影响的补充报告》的内容明确说明,六矿生产废水各项因子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六矿的废水可以达标排放,鉴定意见为:六矿不是下游环境污染的责任方。据此,六矿与聂胜等149户村民所诉的污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聂胜等149户村民所诉的树木损失,六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聂胜等149户村民不能证明其对树木享有所有权,也没有证据证明树木死亡了3458棵。其它答辩理由同上诉理由。
总医院针对聂胜等149户村民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称:聂胜等149户村民应对其主张的树木死亡数量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聂胜等149户村民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另外树木死亡的原因与种植地点的选择有一定的关系,聂胜等149户村民主张的树木有相当一部分种植在污水坑、河道内,且这部分土地属于平煤集团的,其在这块地上种树本身就不妥。其它答辩理由同五矿、六矿的答辩意见。
聂胜等149户村民针对五矿、六矿、总医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称:一、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环境污染案件与其它侵权案件不同,其污染是一个延续的行为,自2003年村民知道井水受到污染时起至今该侵权行为没有间断过,因此,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审判决程序正确。1、新新街辖区内其他居民没有必要参加诉讼,本案并不存在遗漏主体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处分权及选择权,告谁不告谁由当事人决定,因此,这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在新新街有居民五、六万人,新新街办事处证明显示,新新街辖区五矿、六矿的职工及家属占全辖区总人口的60%,原审判决让五矿、六矿、总医院承担60%的责任,并不是判决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存在遗漏主体问题。2、原审判决依据办事处证明及司法鉴定判决正确。办事处的一项职能就是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管理辖区内单位、居委会人口计划、统计、上报等。因此,办事处最清楚本辖区的人口情况。司法鉴定认可五矿、六矿的排污达标,但其不能排除对聂胜等149户村民造成的损害,达标排放也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因此,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并非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定要件。并且鉴定结论显示:五矿、六矿生产废水是导致辛庄村民井水受污染的次要责任。而五矿、六矿职工及家属的生活废水则是辛庄村井水受污染的主要责任。另外,不论是否是自然形成的水沟,只要造成污染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政府解决是两回事。三、原审判决五矿、六矿承担其职工及家属的生活废水污染责任没有错。所谓污染者是指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者,而五矿、六矿的家属区居住的是本单位的职工,他们虽然是污染源的排放者,但其不是控制者。首先,职工居住的房屋是其本单位建造的,并且建造时就设计将排污管道通到了辛庄村的沟渠内,没有安装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次,虽然该房屋由职工居住,但房产权属于五矿、六矿,职工不允许买卖。再次,五矿、六矿不分家属区、生产区,对外是一个整体,其污染物的排放并没有因家属区、生产区不同而分开排放,同样排放到一个沟内。不论水费、电费均是一块总表,由单位统一缴纳,总的排污费是由单位缴纳。因此,污染源的控制者是五矿、六矿,而非其单位职工,五矿、六矿应当对其职工及家属的排污行为承担责任。四、司法鉴定结论足以证明辛庄村地下水受到污染主要是由五矿、六矿、总医院造成的,村民的误工损失应当由五矿、六矿、总医院承担。五、聂胜等149户村民仅仅计算了误工的损失,野王村距辛庄村2公里,每拉一次水至少2个小时(包括路上的时间和排队等水时间),每天按拉一次水计算的误工费,而装水工具、拉水工具均未要求赔偿,饮用野王村的水费也未要求赔偿,而仅仅要求了最低数额,因此,要求赔偿每户每天2个小时的误工费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无误。另查明:一、原审庭审中,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时称:1、鉴定人员在采样时六矿的生产污水还在排放,也提取了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2、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虽然符合企业排放废水的标准,不能说他们对地下水的污染负有主要责任,但五矿、六矿排放的毕竟是污水,既然是污水,肯定会含有一定的污染因子,所以会含有一定的污染物,对地下水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新新街的生活污水是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4、辛庄村自身的生活排污也对地下水污染有影响。5、新新街的生活污水与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不好按比例划分,只能按主次责任划分,总医院已经搬迁,其污染无法判断。二、原审法院对平顶山市污水管理办公室的调查笔录显示:市污水办征收污水管理费只对准五矿、六矿单位征收,不对准每户征收。三、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现更名为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
本院认为:关于聂胜等149户村民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本案聂胜等149户村民居住的辛庄村地下水被污染一直在持续,且聂胜等149户村民知道本村地下水被污染后多次到政府、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反映,政府也组织相关单位多次进行协调处理,因此,聂胜等149户村民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五矿、六矿及总医院上诉称本案聂胜等149户村民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五矿、六矿、总医院对其排放的生产污水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聂胜等149户村民居住的辛庄村,因从该村中穿村而过的污水沟受上游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造成污染,导致聂胜等149户村民居住的辛庄村地下水无法饮用而到别处拉水,致使聂胜等149户村民误工系事实。虽然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补充报告鉴定意见显示&辛庄村村民井水中CODmn超标严重,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平煤总医院已搬迁,其污染无法判断。从五矿、六矿生产废水(含广场内生活污水)可以达标排放,不能确定五矿、六矿系下游污染的主要责任。&但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时称&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虽然符合企业的排放废水的标准,不能说他们对地下水的污染负有主要责任,但五矿、六矿排放的毕竟是污水,既然是污水,肯定会含有一定的污染因子,所以会含有一定的污染物,对地下水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新新街的生活污水与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不好按比例划分,只能按主次责任划分。&据此,五矿、六矿应对其排放的生产污水造成辛庄村地下水污染承担次要责任。总医院已经搬迁,其污染无法判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总医院应当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聂胜等149户村民居住的辛庄村的地下水污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总医院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总医院外排生产污水对辛庄村的地下水污染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鉴定机构并没有对五矿、六矿、总医院的生产排污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因此,五矿、六矿、总医院应共同对其排放的生产污水造成辛庄村地下水污染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赔偿责任。因聂胜等149户村民在原审起诉时并没有要求对准每户分别赔偿,故五矿、六矿、总医院应对准聂胜等149户村民共同进行赔偿。五矿上诉称其排放的生产废水系达标排放,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理由,因企业是否达标排放废水,是其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标准,不是其应免责的条件,并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时称&鉴定人员在采样时六矿的生产污水还在排放,也提取了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因此,六矿上诉称其排放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用水泵抽上山坡用于浇树、草等,属于&污废水零排放企业&,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原审是否遗漏被告问题。虽然辛庄村的地下水污染主要是新新街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造成的,但聂胜等149户村民并没有对其他居民及企业主张权利,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审也未判决五矿、六矿、总医院对其它企业和居民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承担,故五矿、六矿上诉称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五矿、六矿、总医院应否对五矿、六矿的职工家属排放的生活污水承担责任问题。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补充报告鉴定意见显示&辛庄村村民井水中CODmn超标严重,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新新街生活污水外排水质COD超标严重,总硬度也较高,与辛庄村村民井水中COD超标一致。&说明新新街居民外排的生活污水是造成辛庄村的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新新街地区五矿、六矿职工家属约占60%的比例,五矿、六矿职工居住的房屋系五矿、六矿单位统一设计、建造的房屋,作为五矿、六矿单位的职工居住该房屋对生活污水的排放只能按照建房时设计的排污管道进行排污,无法采取其它方法控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且根据原审法院对市污水办调查的笔录显示五矿、六矿及其职工家属的污水费用由五矿、六矿统一缴纳。因此,五矿、六矿应对其职工及家属排放的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共同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36%的赔偿责任。总医院对五矿、六矿职工及家属的生活排污没有过错,故其不应对该生活排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聂胜等149户村民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因聂胜等149户村民均系农村户口,其要求按照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没有依据,原审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故聂胜等149户村民上诉称原审对误工费计算标准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聂胜等149户村民主张的树木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在原审时,虽然聂胜等149户村民之间出具证言证明因污染造成树木死亡,但聂胜等149户村民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聂胜等149户村民要求赔偿其树木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聂胜等149户村民误工费共计元(元&40%=元);
三、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聂胜等149户村民误工费共计元(元&36%=元);
四、驳回聂胜等149户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04元,由聂胜等149户村民负担5335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共同负担20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4元,由聂胜等149户村民、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各负担64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赵红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绿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附聂胜等149户村民的名单及基本情况:
&&&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胜,男,l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根,男,l961年l2月15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建华,女,1966年l月l3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传,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焕,女,l944年1月6 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狗娃,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立,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换,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进才,男,l930年9月3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自成,男,l965年3月14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运山,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顺,男,1961年l月15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天禄,男,l955年10月11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金钢,男,1964年6月l3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志安,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滴溜,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男,1963年9月l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可,女,l946年7月24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梅花,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党党,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国洪,男,l969年4月9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娥,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自安,男,1946年5月l9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现超,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世杰,男,l968年5月2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战旗,男,1974年l0月23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安,男,1962年1月l2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拴成,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成,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振廷,男,1967年1月l6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元峰,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正,男,l947年1月24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三华,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合平,男,1962年6月l8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拥军,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国安,男,1951年5月l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松羊,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现廷,男,l965年8月1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子,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群羊,男,l962年4月11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现伟,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怀,男,l964年6月3日生。
&&&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国安,男,158年I2月29日生。
&&&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春怀,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西舞,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强,男,l970年12月27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更仁,男,1967年l0月l8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喜,男,l963年1月2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付荣,男,1968 年12月ll 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山,男,1963年l0月4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仓,男,I967年5月24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兴,男 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广明,男,l936年4月1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成,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海杰,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风,女,I946年1月3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巧,女,l945年1月2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东阳,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英,女,日生。
&&&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和平,男,l956年12月l8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马娃,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合,男,1963年7月l8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平,男,l958年3月1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迎建,男, 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银.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国印,男,l964年11月13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练向敏.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五银,男,1938年12月l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朝卿,男,l964午7月18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兴旺,男,1960年l0月7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丙辛,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先,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兴顺,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松山,男,1935年l0月l2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丰阳,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田娃,女,1937年7月l5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东照,男,l957年11月29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拢,女,1953年7月l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金善,男,I971年l2月l3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振夺,男,l968年12月3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冬杰,男,l970年11月 12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现杰,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改霞,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世昌,男,l972年8月2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国动,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国立,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爱,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鹿景,女,l962年1月24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国顺,男,1957年12月l9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篑,女1937年12月l9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小平,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花,女,67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全德,男,72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男,l963年7月9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玉、男,l967年3月1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松民,男,l966年11月20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窑,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天明,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合,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阳阳,男,1985年l2月12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粉,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转,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西增,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伟,男,日生。
&&&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会玲,女,l979年9月4日生。
&&&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更吾,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松合,男,l969年7月7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伟,男,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玉枝,女,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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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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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修复网讯 7月4日,十二五国家863计划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及示范项目总负责人、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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