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网中专学校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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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习考试网现为您提供《2016年重庆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工资表》相关资讯,暂未出台的信息参考以前年度。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问题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合格)的年限。工作年限:按国家和市的现行规定,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算,当年计算为1年。凡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工资改革期间,任何区县、部门、单位均不得更改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以及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其中,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在校学习年限,均以档案和毕业证书记载为准,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按国家规定因组织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毕业生,其延长的学习年限,可计算为学习年限;由组织抽调提前参加工作或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按规定取得了毕业证书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抽调或入伍前在校学习的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因冤假错案离校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离校前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二)因休学、留级、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学习年限;经过预科班学习后直接转入大学专科及以上学业学习的毕业生,其在预科班的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学习年限。(三)大学专科及以上结业生,原则上不得计算学习年限。其中,已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后,再进入高一学历层次学习未毕业的结业生,可按原已取得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学历及规定的学制计算学习年限。(四)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和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其学习年限,大学专科毕业生按2年计算,大学本科毕业生按4年计算。参加工作前已在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学习和进行自学考试的人员,参加工作后经继续学习考试而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参加工作前的学习年限可以计算套改年限,但大学专科的学习年限合计不得超过2年,大学本科合计不得超过4年。工作年限和学习年限不得重复计算。二、关于套改工资的职务、任职年限问题套改工资的现任职务,均以日本人所任的职务为准。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计算:(一)调动工作(调整岗位)人员。现任职务与调动(调整,下同)前职务级别相同的,调动前后担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调动前职务级别的,调动前任高职的时间,可以与任低职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调动前任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为正科级或副科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科级或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此规定只限于这次套改工资时使用,下同);现任职务为副县处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副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县处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其中,调动后按规定实行试用期的,其试用期应计算为任职年限。原工人录用为公务员后,其任职年限从任免机关确定职务的当年起开始计算。(二)原重庆市“三市九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原重庆市“三市九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巴县、江北县、长寿县、綦江县、璧山县、荣昌县、铜梁县、大足县、潼南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1993年工改时套改式职务补贴的职务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三)军队转业干部。日以后转业的原在军队既担任了行政职务又明确了技术等级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队职务按照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四)内调人员。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含米易、盐边、马边、峨边县、金口河区)等地1993年以来的内调干部中,其现任职务低于内调时职务(不含内调后受处分降低职务或内调安置工作后不服从调动而低安排职务)的,按内调时的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内调时职务的任命通知时间起计算。(五)落实政策人员。现任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六)学习人员。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不含按规定安排的在职培训人员)毕业(结业)后,其现任职务与入学前的职务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入学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七)担任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人员。参加本人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工改。若按兼任职务套改的工资额,高于其按行政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职务套改工资额的,按兼任职务套改工资。(八)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担任的非领导职务为准,其任职年限从本人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当年起计算。(九)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十)代理职务和在临时机构担任职务的人员。套改工资均以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的职务为准,其明确的代理职务和在临时机构担任的职务,不能作为此次套改工资的职务。(十一)下派、挂职锻炼、援藏干部。现仍在下派、挂职锻炼、援藏期间的人员,均以在派出单位担任的职务为准计算任职年限,并套改工资。(十二)经批准兼任事业、企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按此次公务员登记的职务,参加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工改。(十三)停薪留职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停薪留职回单位后,现任职务与停薪留职前的职务同级的,可将停薪留职前与回单位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停薪留职前职务的,可将停薪留职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十四)提前离岗人员。机关机构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截止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提前离岗时的职务为准&,其任职年限计算到本人经批准提前离岗之时为止。(十五)技术工人。获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其任职时间从本人执行(晋升)初级、中级、高级岗位技术等级工资的当年起开始计算;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工人,其任职时间从本人被单位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当年起开始计算。(十六)调动、调整、安置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尚未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确定工资的技术等级进行套改,其任职年限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任职年限确定。(十七)受处分人员。曾受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现任职务与受处分前职务同级的,可将受处分前与现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处分前职务的,可将受处分前任高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低职务的任职年限。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均从现任职务的正式任命时间开始计算。(十八)病假、事假人员。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事假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任职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任职年限。三、相关问题的处理(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下列党纪处分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级别(岗位)工资:1.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和1个级别工资档次。2.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2个工资档次;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3个工资档次。如本人同时或多次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较重的处分执行。(二)工改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机关工作的,比照同类同等条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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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习考试网 - QQ: Email: ("#"修改成"@")2016年重庆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重庆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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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重庆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一览表》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号)精神,现就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  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其中:  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⑶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⑷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给。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⑸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高于附表1所列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㈡其他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本条㈠款中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或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  1、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的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2、日及以后从社会上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㈢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只有研究生毕业证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或只有硕士、博士学位证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的毕业生,不能按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中聘用的工作人员,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见附表2)。其中:  (1)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聘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聘用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按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2)日及以后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3)日及以后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以及到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工作岗位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  (4)对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已经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聘用到文化、艺术等部门从事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见习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5)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⑹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见习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13级,大学本科、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12级;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号第九条见习期满后标准执行。  ㈡结业生、肄业生的工资待遇  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结业生,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和各类学校肄业生,参加工作后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按专科毕业生,专科结业生按高中、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2、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按本人入学前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执行同等学历毕业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3、学制为六年及以上的本科结业生、研究生班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的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4、各类学校肄业生,均按本人入学前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执行本条㈠款规定的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㈢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  1、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初期工资及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待遇见附表2)。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聘用岗位后,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学位研究生按12级,博士学位研究生按10级。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号第九条初期满后标准执行。  2、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给。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㈣其他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按事业单位招聘的规定程序,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事业、企业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试用期(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下同)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试用期执行本条㈠、㈡、㈢款相同学历人员见习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其中:  1、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按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试用期满聘用岗位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2、日及以后从社会上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日及以后从机关、事业、企业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用期满,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含高定2级,下同)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㈤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只有研究生毕业证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或只有硕士、博士学位证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的毕业生,不能按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㈠日及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分别执行渝府发〔号和渝府发〔号文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及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3)。其中:  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直接按熟练期满后的工资执行。  2、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可提前转正定级,其中,技术工人的学徒期3个月、熟练期9个月;普通工人的学徒期3个月、熟练期3个月。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㈡日及以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㈢技工校、中专、职高、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从事的技术岗位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的,实行半年学徒期和半年熟练期。学徒期工资为570元,熟练期工资为590元。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的,按附表3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其中,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按本条㈠款的规定执行。  四、在职期间取得较高学历人员的工资确定  ㈠公务员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但不计算为职务的任职年限,下同);如本人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工资不变。  如本人级别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级别但级别工资金额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级别工资金额的,可晋升到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最低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到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如本人薪级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的,薪级工资不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  ㈢工人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机关工人,下同)岗位工资或(事业单位工人,下同)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如本人岗位工资或薪级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其岗位工资或薪级工资不变。其中,机关技术工人按所聘技术岗位执行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不变。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工资确定,仍按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渝人发〔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填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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