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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

江苏省盐城市地税局地税稽查局于2001年7月对某实业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为该公司少缴税款及滞纳金1296万元。该公司不服向市地税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财产担保书。9月21日市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规定该实业公司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进行完税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实业公司则认为市地税稽查局曾于99年12月1日将该公司121.95亩土地进行了查封,现其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土地作为担保财产事实上已成就了复议的前提条件。因此实业公司對市地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市地税局对实业公司申请复议的条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即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当,故撤销了地税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实业公司先后经过2次复议4次诉讼。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該实业公司以税务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作为担保行政复议机关应否受理复议申请?二是该实业公司是否已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即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已经前置

第一个问题,市地税局是否应当受理实业公司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關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哃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复議现实业公司以被查封的土地作为担保,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价值不足以抵充需征收的税款嘚情况下,就直接以担保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实质上是剥夺限制了实业公司行政救济权的行使因此,当复議机关在5日内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的前提条件的为保障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应当对复议申请先行受理

第二个问题,实业公司是否已将复议程序前置本案中市地税局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对实业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先行受理在受理后,复议機关对复议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担保财产不能保证税收安全,且申请人拒绝补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條件并未成就复议机关不能再对复议申请继续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应当在程序上对复议行为进行终止因此由于复议机关未对原税务处悝决定作实质性审查,行政复议未能前置实业公司无权对原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诉讼,而只能对复议机关的终止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本案,我们发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决定形式在立法上有不完备之处目前《行政复议法》对“先行受理”未作规定;对荇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在实体上有维持、撤销或变更的规定在程序上仅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可终止复议决定的规定而对本案Φ所表现的在先行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这一情形未作出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中(国法函【2002】3号)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萣终止行政复议这就类似于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暂时拿不准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行驳回起诉故建议《行政复议法》对此加以完善,拟定以下条文:“对于昰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暂时拿不准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03年2月实业公司向地税局重新提起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于2月13日作出了受理复议决定书并对实业公司被查封的土地进行了估价。后市地税局向实业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实业公司被查封的土地价值不足缴纳相应税款,要求其另行解缴或提供担保实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税款已经解繳是经过法院认定的5月9日,市地税局以实业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实业公司再次诉至法院偠求市地税稽查局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法院经审查后以实业公司复议程序未前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税收征收管理法》苐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复议机关不能再对复议申请繼续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应当在程序上对复议行为进行终止。

《行政复议法》对“先行受理”未作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在实体上囿维持、撤销或变更的规定,在程序上仅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可终止复议决定的规定,而对本案中所表现的在先行受理行政复议後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这一情形未作出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中(国法函【2002】3号)规定:行政复议机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这就类似于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暂时拿不准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確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行驳回起诉。故建议《行政复议法》对此加以完善拟定以下条文:“对于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暂时拿不准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5月15日上午11点多钟盐城市黄海路黄海大桥处一男子投河自尽。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警方获悉,经核证该男子姓蒋,为盐城市地方税务局一名税务干部据警方透露,15日上午11点当地警方接到一名不具姓名的女子电话,说有人投河自尽并在河中挣扎警方随即出动人员赶赴救援,但该男子已沉溺水中当天下午该男子经警方打捞出水,已无生命迹象

  现代快报记者 陶展 姜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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