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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掌握企业动态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淮安市民防局与淮安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城建一案的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民防局。法定代表人纪从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井,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顾浩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章炳骏,律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民防局因民防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民防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杰、赵井,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泉、章炳骏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日,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民防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淮防行决字(2013)第6号《行政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新建建筑64950.68平方米,依法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247534元,被申请人承诺在日前缴纳,现已过承诺期,被申请人未能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3247534元缴到市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逾期,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结合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项目修建人防工程的批复、被申请人承诺书等证据证实。日,申请执行人将该行政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民防局作出的淮防行决字(2013)第6号《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该行政决定书已经生效,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民防局于日作出的淮防行决字(2013)第6号《行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亚东审判员孙聂娟代理审判员 牛   延   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珠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河北中宏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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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宏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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