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邮编教育局针对教师的住房补贴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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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九龙坡区教育和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教师岗161人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我区教育和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号)有关规定,经区调配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教育、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笔试和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公开招聘(引进)教育事业工作人员161名。其中:公招大学毕业生140名,引进骨干教师21名(详见附件1《九龙坡区2016年公开招聘(引进)教育事业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公开招聘(引进)卫生计生工作人员104名。其中公招大学毕业生40名、实用人才39名,引进卫生计生骨干人才25名(详见附件2《九龙坡区2016年公开招聘(引进)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大学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重庆市外生源地免费师范生执行教师厅〔2011〕1号&严格掌握跨省任教条件&规定,应符合跨省任教条件范围。
2.骨干教师: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下职称者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日以后出生)。取得中级、副高级职称者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即日以后出生)。取得正高级职称、特级教师称号或博士学位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即日以后出生)。取得中级及以下职称者,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现场学科赛课及本学科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地市级或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现场学科赛课及本学科技能大赛二等奖;国家级直属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现场学科赛课及本学科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县级(县级市、直辖市所属的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命中公名中公师资及高考、中考命题讲师。
条件特别的,经区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后,可适当放宽年龄。
(二)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大学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日及以后出生),2014年、2015年、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实用人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日及以后出生的),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上岗证。
3. 骨干卫生计生人才: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历学位),具备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中级、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即日及以后出生);博士、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即日及以后出生)。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专业较丰富临床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现状和发展动态较全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需在医学专业杂志(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到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条件特别的,经区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后,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热爱教育卫生计生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4.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为准)须与对照招聘岗位所设置的专业要求一致,必须完全对应《重庆市九龙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所列举的具体专业或专业大类。
5.岗位设置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其工作经历须与本专业一致,如:报考教育专技岗位,工作经历应当是教师岗位上的工作。
6.报考教育事业单位专技岗的工作人员岗位普通话等级:语文岗位须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岗位须二级乙等及以上。已通过各级语委测试机构资格考试但暂未发证的,须由测试语委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7.往届师范类毕业生报考教育事业单位专技岗应具有教师资格证,非师范毕业生报考教育事业单位专技岗须在试用期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届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不予以转正,连续2年未取得资格证的,解除人事关系。
8.身体健康,具备胜任职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报名时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区属中小学校、卫生计生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人力社保局招聘、解聘文件为依据);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未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人员不能报考。
四、竞聘方式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1个岗位进行报名。本次招聘按照各报考岗位(分单位、岗位)分别竞争、择优聘用。
&& 通过数据库的检索,还为您准备了以下内容:
(责任编辑:马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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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治国理政新实践·重庆篇】九龙坡区公布2016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5月11日到16日,市民可到辖区内相关咨询点进行咨询
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到九龙坡区务工的人口增多,适龄儿童数量也不断增加,该区面临着较大的学位压力,现有的学校资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入学需要。
  为了利用好现有教育资源、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矛盾,日前,九龙坡区教委出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将利用空余学位重点解决辖区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矛盾:在安排辖区内户籍人口子女入学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将按“购房优先,积分排序”的原则安排入学;购房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安排入学后,部分学校仍有剩余学位的,再实行积分入学。若空余学位安排满额后,该区教委将没有条件再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5日11日到16日(节假日除外),市民可到居住地所在片区相关咨询点进行咨询。
  非辖区户籍适龄学生
  两种渠道获取入学“通行证”
  哪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享受“入学通行证”呢?据了解,今年“购房入学”和“积分入学”两种类型将享受这一入学政策。“购房入学”是指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在九龙坡区购住房(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1%)且连续居住满1年的情况。
  “积分入学”是指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满足“两个1年”的条件:在九龙坡区经商(办实业)或务工满1年,在九龙坡区连续居住满1年。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类型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顺序“不一样”:将按照“购房优先,积分排序”的原则安排入学:购房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安排入学后,部分学校仍有剩余学位的,再实行积分入学。
  5月提交申请 6月报名注册
  据了解,2013年以来,九龙坡区能够提供的小学学位数已无法满足大量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预计2016年,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学位人数仍将大大超过该区提供的学位数。
  为此,九龙坡教委建议:在该区积分较低的适龄儿童监护人提前另行作好安排。同时,九龙坡区教委还提醒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监护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咨询点领取和提交申请表,逾期将不予受理。
  2016年九龙坡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程序及安排:
  (一)政策咨询和申请表领取
  1.时间:5月11日~5月16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九龙坡区共安排了13个咨询点接待家长,其余各镇请咨询本镇中学。
  3.要求:家长从5月11日起,到5月16日持相关印证材料到学区内入学咨询点进行咨询和领取入学申请表,逾期不再发放。
  (二)条件审核
  1.时间:5月12日~5月16日
  2.要求:监护人带上入学申请表和相关印证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
  (三)提交申请
  1.购房入学:
  5月17~19日,符合条件的购房入学类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监护人到咨询点交验完成审核盖章的入学申请表等所需印证材料。
  5月23日,向社会公示购房入学学生申请受理结果和剩余学位。
  6月21日,学生到录取学校报名注册。
  2.积分入学:
  5月24~26日,符合条件的积分入学类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监护人到咨询点交验完成审核盖章的入学申请表等所需印证材料。
  5月30日,向社会公示积分入学学生排序和积分入学学生申请受理结果。
  6月22日,学生到接收学校报名注册。
  相关链接&
  问: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需要哪些证件才可以领取?
  答:购房入学类(在九龙坡区购买了房产)必须要出示以下证件:①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簿;②身份证;③房产证(或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④居住证(连续居住满12个月及以上);⑤学生免疫接种卡。
  以上证件缺一不可!经招生咨询点教师审核后领表,领表时一定要签字并记住您是第几位领表人。
  积分入学类(在九龙坡区务工或经商)必须要出示以下证件:①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簿;②身份证;③居住证(连续居住满12个月及以上);④在九龙坡区缴纳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累计满12个月及以上);⑤学生免疫接种卡。
  以上证件缺一不可!经招生咨询点教师审核后领表,领表时一定要签字并记住您是第几位领表人。
  问: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提交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1、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购房入学类(日-日);积分入学类(日-日)。
  2、购房入学类的表格要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章、居住地派出所两个部门签章,缺一个签章就不能交表。
  务工积分入学类的表格要在居住地派出所、社保部门签章,两个部门签章缺一个就不能交表。
  经商积分入学类的表格要在工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税务部门三个部门签章,缺一个就不能交表。
  3、告诉工作人员您领表签字时的序号,在领表签字的表格中找到您的姓名,并再次签字,如果找不到您领表时的签名,我们只能很遗憾的告诉您,这张表格不是由我们审核并发放的,不予认可!所以符合条件领表时一定要签字。
  4、以上条件您都满足后,在招生咨询点工作人员审核并与您一起确定积分后,您就可以交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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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重庆篇】九龙坡区公布2016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到九龙坡区务工的人口增多,适龄儿童数量也不断增加,该区面临着较大的学位压力,现有的学校资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入学需要。
  5月11日到16日,市民可到辖区内相关咨询点进行咨询
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到九龙坡区务工的人口增多,适龄儿童数量也不断增加,该区面临着较大的学位压力,现有的学校资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入学需要。
  为了利用好现有教育资源、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矛盾,日前,九龙坡区教委出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将利用空余学位重点解决辖区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矛盾:在安排辖区内户籍人口子女入学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将按“购房优先,积分排序”的原则安排入学;购房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安排入学后,部分学校仍有剩余学位的,再实行积分入学。若空余学位安排满额后,该区教委将没有条件再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5日11日到16日(节假日除外),市民可到居住地所在片区相关咨询点进行咨询。
  非辖区户籍适龄学生
  两种渠道获取入学“通行证”
  哪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享受“入学通行证”呢?据了解,今年“购房入学”和“积分入学”两种类型将享受这一入学政策。“购房入学”是指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在九龙坡区购住房(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1%)且连续居住满1年的情况。
  “积分入学”是指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满足“两个1年”的条件:在九龙坡区经商(办实业)或务工满1年,在九龙坡区连续居住满1年。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类型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顺序“不一样”:将按照“购房优先,积分排序”的原则安排入学:购房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安排入学后,部分学校仍有剩余学位的,再实行积分入学。
  5月提交申请 6月报名注册
  据了解,2013年以来,九龙坡区能够提供的小学学位数已无法满足大量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预计2016年,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学位人数仍将大大超过该区提供的学位数。
  为此,九龙坡教委建议:在该区积分较低的适龄儿童监护人提前另行作好安排。同时,九龙坡区教委还提醒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监护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咨询点领取和提交申请表,逾期将不予受理。
  2016年九龙坡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程序及安排:
  (一)政策咨询和申请表领取
  1.时间:5月11日~5月16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九龙坡区共安排了13个咨询点接待家长,其余各镇请咨询本镇中学。
  3.要求:家长从5月11日起,到5月16日持相关印证材料到学区内入学咨询点进行咨询和领取入学申请表,逾期不再发放。
  (二)条件审核
  1.时间:5月12日~5月16日
  2.要求:监护人带上入学申请表和相关印证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
  (三)提交申请
  1.购房入学:
  5月17~19日,符合条件的购房入学类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监护人到咨询点交验完成审核盖章的入学申请表等所需印证材料。
  5月23日,向社会公示购房入学学生申请受理结果和剩余学位。
  6月21日,学生到录取学校报名注册。
  2.积分入学:
  5月24~26日,符合条件的积分入学类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监护人到咨询点交验完成审核盖章的入学申请表等所需印证材料。
  5月30日,向社会公示积分入学学生排序和积分入学学生申请受理结果。
  6月22日,学生到接收学校报名注册。
  相关链接&
  问: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需要哪些证件才可以领取?
  答:购房入学类(在九龙坡区购买了房产)必须要出示以下证件:①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簿;②身份证;③房产证(或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④居住证(连续居住满12个月及以上);⑤学生免疫接种卡。
  以上证件缺一不可!经招生咨询点教师审核后领表,领表时一定要签字并记住您是第几位领表人。
  积分入学类(在九龙坡区务工或经商)必须要出示以下证件:①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簿;②身份证;③居住证(连续居住满12个月及以上);④在九龙坡区缴纳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累计满12个月及以上);⑤学生免疫接种卡。
  以上证件缺一不可!经招生咨询点教师审核后领表,领表时一定要签字并记住您是第几位领表人。
  问: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提交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1、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购房入学类(日-日);积分入学类(日-日)。
  2、购房入学类的表格要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章、居住地派出所两个部门签章,缺一个签章就不能交表。
  务工积分入学类的表格要在居住地派出所、社保部门签章,两个部门签章缺一个就不能交表。
  经商积分入学类的表格要在工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税务部门三个部门签章,缺一个就不能交表。
  3、告诉工作人员您领表签字时的序号,在领表签字的表格中找到您的姓名,并再次签字,如果找不到您领表时的签名,我们只能很遗憾的告诉您,这张表格不是由我们审核并发放的,不予认可!所以符合条件领表时一定要签字。
  4、以上条件您都满足后,在招生咨询点工作人员审核并与您一起确定积分后,您就可以交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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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其他公文/全社会
九龙坡区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084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08〕4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日区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一、实施住房补贴的意义
住房补贴作为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的一种方式。实施住房补贴,有利于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推动住房消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有利于完善货币化分配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住房补贴的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
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为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享受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未达标的在册职工。
2.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享受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未达标的日以后(含7月1日)去世职工。
实施住房补贴时已解聘、辞退、开除、辞职或调离本区,以及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属于住房补贴实施对象。
三、住房补贴的达标面积标准(指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下同)
(一)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为40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为48.88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为57.5平方米。
(四)区(厅)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五)职工配偶系集体、三资、私企、个体、待业、农村居民的,配偶住房达标面积统一按40平方米计算。若职工配偶持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职称证书的,可对应相应职级认定达标面积。
四、住房补贴的认定原则
(一)职级认定
1.在职职工以现有职级确定。
2.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职级确定。
3.职工或配偶持国家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职称证书的,可对应相应职级确定。
(二)实物分配范围认定
住房实物分配是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
1.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2.享受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
3.纳入西郊三村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取得的住房;
4.住用按一定比例出资的军产房屋;
5.享受单位组织购买、修建且单位给予补贴的住房。
6.区住房补贴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房屋。
(三)实物分配面积认定
1.拥有两套或多套实物分配住房的,其面积应合并计算。
2.职工(配偶)婚后共同享受的实物分配住房,如发生离婚或一方死亡,面积按双方分摊计算。
3.职工(配偶)婚后共同享受的实物分配住房,不管现在是否居住或处置(通过卖出、赠送、交换等方式转移产权),面积仍按双方分摊计算。
4.职工离婚后与他人再婚,原家庭享受的实物分配住房,其面积分摊计算。再婚后,配偶双方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职工(配偶)发生工作调动,在原单位享受过的实物分配住房,应计算住房面积。
6.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视同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租住公有住房面积=计租面积×1.33)。
7.家庭实物分配面积为夫妻双方实物分配面积之和。
8.临时借用单位住房,不计算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9.其他应计算住房面积的情况。
五、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规定
(一)补贴标准
1999年7月1日以前(不含7月1日)按3.5元/月?m2计算;日以后按6.8元/月?m2计算。
(二)补贴起算时间
住房补贴起算时间为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
(三)补贴年限
1.住房补贴最长年限为25年,计300个月。工龄不足25年的职工,住房补贴按实际年限计算。
2.计满300个月住房补贴后发生职级变动的职工,不再计算职级变动后的差额住房补贴。
3.在原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调入职工,已计发年限在新单位计算时应予扣除。
4.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计算规定
1.对未享受实物分配的职工,按职工本人达标面积计算住房补贴。
2.对享受实物分配但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差额计算住房补贴(家庭按夫妻双方达标面积权重分摊计算)。
3.职级发生变动的职工,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算。
六、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一)住房补贴采取批次和按月相结合方式,按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发放;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执行。
(二)具体发放方式
1.200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职工,在2008年至2010年内分三次均额发放。
2.2008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25年的公安干警和教师职工,在2008年至2010年内分三次均额发放;公安干警和教师职工以外工龄满2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2009年至2011年内分三次均额发放。
3.2009年1月1日至日期间退休或工龄满25年的职工,在2012年一次性发放。
4.2012年1月1日以后退休或工龄满25年的职工,在退休或工龄满25年的次年一次性发放。
5.工龄未满25年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从日起按月发放;日前已有工龄的住房补贴在退休或工龄满25年的次年一次性发放。
(三)对原已发放货币补贴的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配偶单位),按处置住房遗留问题和相关住房补贴政策进行规范和完善。
(四)对已去世的职工,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
(五)计发补贴期间在区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补贴月数、金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由新单位计发不足月份的住房补贴。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或调离本区的在职职工,原单位应从终止关系或调离本区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实施程序
(一)单位填写《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人员信息名单表》(退休、在职分别归类填写),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先行审核后,交区财政局审核财政供给范围、区人事局审核人事信息。
(二)职工如实填写《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单位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计算表》(纸制、电子档)。职工需同时出具相关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出具所列房屋性质的租赁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的复印件;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将填写的《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计算表》,在本单位公共区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提交《申请实施住房补贴的报告》和填写《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汇总表》,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将全部资料(纸制、电子档、复印件)交区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区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返回主管部门或各单位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六)公示无异议后,经审核同意,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住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职工本人应如实申报,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各系统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加强对本系统基层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领导。
(三)严格奖惩制度。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在全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缓批其系统或单位的货币补贴工作。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户奖励,奖励费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四)各单位专职人员必须切实掌握住房补贴相关政策和计算方法,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纸制、电子档),确保填报内容准确无误。
九、本《方案》由九龙坡区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分配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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