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法商清(预)字第00002号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新材料产业园)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筱云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含春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氟化工园(福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进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韩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强制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审查期间,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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