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消息在2010年4月調整出租车贷款道路通行费征收能力测算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海将从5月10日起继续调整贷款道路通行费征收能力测算征收标准,在下调絀租车贷款道路通行费征收能力测算的同时对其他车辆征收标准也予以下调。
调整后的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征收标准为:
1、出租营运小客车每月75元/辆;
2、个体出租小客车每月38元/辆;
3、小客车每月75元/辆;
4、货车每月68元/吨
5、沪C牌照车辆、摩托车及其他按費率征收的车辆征收标准也按原标准减半征收。
外省市入境车辆按原标准减半征收具体为:
1、20座以下客车每次每辆15元;
2、20座以上客车每佽每辆25元;
3、摩托车每次每辆5元,货车按不同吨位也相应有所调整
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已预缴5月份以后通行费征收能力测算的,自2011年7月1日起办理退费退费细则将另行公布。
可通过各通行费征收能力测算征收稽查所现场公告或登录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官方网站()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