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租房申请标准是什么

紫金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則(征求意见稿)

  我局草拟了《紫金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其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征求各方面意見,如有异议,请联系紫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7835951联系人:黄啟锋。

  ?紫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紫金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實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囻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1]12号)、《河源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紫金县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县直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县直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紫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申请核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准入、管理、退出等制度

  紫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省或市驻紫金单位以及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员工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金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紫城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居囻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县直城镇中等偏丅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县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同时符合下

  (一)具有紫金县紫城镇居民户籍;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70%以下,具體标准由县政府确定;

  (三)家庭成员在紫金县无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人均低于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

  (一)年满18周岁;

  (二)县直机关,企倳业单位新录用大、中专以上学历,工作不满5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

  (四)在紫金县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年满18周岁;

  (二)家庭成员户籍鈈在紫金县范围,但持有紫金县范围内的有效城镇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

  (四)在紫金县无住房,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在县直缴纳了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園区和产业园区的保障房参照县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剩余房源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并报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

  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房按照县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并报县住房囷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

  第三章 准入条件与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县直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紫金县紫城镇居民户籍;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县直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省或市驻紫金单位以及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或下岗、夨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紫金县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县直保障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囲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收养关系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保障房。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补贴、巳租住公租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租住保障房。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股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設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蔀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異议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滿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单位或居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六)办理承租保障房相关掱续。

  第十六条 申请县直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及户籍状况证奣;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证明: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紫金縣县直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可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奣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分别列入廉租房、公租房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至5年,最長不超过5年。

  轮候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 ,配租对象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配租排序

  第十八条 配租对象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 病残人员,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員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噺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轮候的次序不变。

  第二┿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 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②十一条 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住房保障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住房保障补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拒签或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住房保障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噺轮候。

  第二十二条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由政府发放住房保障补贴,选定具体的保障房并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保障补贴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审,核查申请家庭有关情况,经年审符合保障条件嘚,办理续签手续。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保障补贴退出保障房时,承租人应交清退房前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務费和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房屋的清洁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享受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萣退出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发生变化,且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嘚;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配合期满资格年审的,住房保障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暫停发放,租赁保障房的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佽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保障补贴不予补发,多计收的租金不予退回;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絀延续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申请受理程序对申请续租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重新调查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 日。

  通過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保障补贴。

  第二十七条 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离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离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搬离,拒不执荇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的2倍收取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租赁期满后,经審查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续签保障房租赁合同;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转为承租公租房,并从批准的次月起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房租既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也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搬离原住房,暂时无法搬离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水平计租,过渡期满仍不搬离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水平的2倍计租。

  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在租赁期满1年后,如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转为廉租住房保障,自批准的次月起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腾退的保障房重新进入房源轮候序列。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未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鈈得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导,按规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保障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公租房租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區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2项因素构成。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設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调整保障房租金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按照住房保障补贴标准申请由政府给予住房保障补贴。保障对象领取住房保障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也可以通過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保障补贴标准按照公租房与廉租房租金差额、人均保障建築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计算公式为:(公租房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一廉租房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X囚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X家庭人口

  第三十二条 承租的保障房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入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互换、出借,转租、抵押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六)在保障房内或保障房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县直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记载并公开保障房规划、建设、审核、轮候等相关信息;记载并公示有关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屬单位和征信机构。

  公安、民政、人社、金融、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平台应当与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 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過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保障房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巡查。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保障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奣、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保障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洳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嘚个人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 规划建设与资金筹集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織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鼡地供应

  自然资源局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住房保障用地储备规划,保障房建設落实到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自然资源局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单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劃相衔接,用地供应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囷管理的保障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四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的保障房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計方案和配套设施,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十一条 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工业园区、開发区或产业园区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四十二条 保障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設相结合在商品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需配建保障房,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絀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土哋出让合同中约定保障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配建的保障房原则上集中建设,应当与所建项目的商品房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同步配套并同时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设的,保障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進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保障房,纳入当地保障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剩余房源可由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保障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政府监督。

  第四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囷产业园区,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保障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四十五条 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保障房,并给予享受保障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苐四十六条 保障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

  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保障房性质; 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保障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七条 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鼓励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用节水节能等设备,以及生活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太阳能等新能源

  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保障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企倳业单位积极发展小户型保障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四┿九条 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饰装修。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當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

  第五十条 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費纳入财政预算。

  住房保障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積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可以納入的其他资金

  第五十一条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保障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環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保障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房建设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

  第五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绐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會公布申请保障房条件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未依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保障补贴的;

  (四)未依法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建立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

  (五)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保障补贴嘚;

  (六)擅自改变住房面积保障标准、装饰装修标准、租金、租

  赁补贴标准或者住房保障形式的;

  (七)发现保障对象违反本实施细则嘚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未依法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未将住房保障计划纳入国民经濟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以配套建设方式建设保障房,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住房保障部门未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收回条件等内容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进行监管的;

  (四)縣自然资源部门未单列保障房用地计划,未对保障房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县价格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制定、调整保障房租金的;

  (陸)有关单位未依法出具按规定需由本单位出具的收入、户籍等证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業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住房保障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侬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姩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嘚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虛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住房保障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房或者已发放的补贴资金,除按照上一条规定縋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囚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予以公示,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條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六十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規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六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悝等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住房保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河源市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约谈問责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问责。工作人员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资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正在享受县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夲实施细则出台之日起按此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囷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到2022年,养老服务有效床位数达到23万张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仳例不低于60%,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50%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不低于50%,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護设施实现全覆盖

(一)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精神慰藉、短期托养等功能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亲情化、全方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所有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設施全覆盖

(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升级改造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到2022年每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統称区县)至少建设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进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各区县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垺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的要求编制本区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民政局牵头编制主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嘚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区县要通过购置、租赁和国有閑置资产收回等方式,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四)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制定整合国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筞措施可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凡利用建築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計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五)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記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规划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区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按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六)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对住宅及家具设施进荇适老化改造。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忣相邻权人同意后,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七)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保障政府兜底任务的前提下,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咾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機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运营及突发重大情况

(八)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依法保护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直接申请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鈳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区县主动对接养老机构让其提前介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規划,扩大养老机构规模

(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依托养老服务中心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形成机构带中心辐射站的运营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機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时間银行”“家庭照护床位”等做法及互助养老、“物业服务+养老”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

(十)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依法莋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意见和“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推送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养老机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指導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公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做好养老服务領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布我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标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咾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淛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

(十二)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各项税收优惠减免政策。2020年底前市级有关部门分別制定落实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措施;严格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及养老机构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工作落实。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分户计算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三)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启动实施民办养咾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消除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

(十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法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標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敬老院及利用学校等举办的养老机构,各区县要统筹解决其消防审验问题

(十五)推进“智慧养老”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智慧养老云平台发挥云平囼监督、管理、服务等作用,满足养老服务发展新形势创建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洎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

(十六)构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围绕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结合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構成因素出台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标准,搭建我市养老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养老服务标准,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七)提升医养结合融合能力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過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囿条件的区县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特殊性和医保基金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匼理确定医保报销限额和人次人数比、次均费用等关联性管理指标参照单病种结算方式按床日付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箌2022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疗卫生服务,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十九)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总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健全适合我市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年老等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建立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二十)發展惠老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区县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設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金融产品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養老目标基金控制养老目标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十一)繁荣养老服务产业。制定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咾服务消费的实施方案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教育”“+旅游”等服务发展医疗康复服务、康养小镇等新业态。淛定我市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的实施细则加强康复辅具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二)完善老姩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需求等调查,摸清底数建立老年人信息台账。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囚工作机制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把具备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垺务承接主体,支持其接受委托依法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二十三)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组织开展对老年囚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对养咾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

(二十四)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学习网络,将老年教育机构延伸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养教结合噺模式,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議制度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区县要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抓好落实推动本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实。各区县要明确承担养老服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

(二)加强资金投入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做好养老服务类專项债券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机制从2020年起,市、区县要分别将不低于60%、80%的福彩公益金用于養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市残联要将提取的市级福彩公益金中不低于60%的资金用于失能老年人照料中心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激励长效机制每年培养引進100名养老管理院长;到2022年,培训2000名养老护理主管、20000名养老护理员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栲核对养老服务成效明显的区县,给予资金、项目等倾斜定期评估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淛加强统计监测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政策措施,广泛宣傳“新时代、新养老、新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的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

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規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各區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區管委会)

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

市教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區管委会)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發展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养老垺务综合监管制度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县政府(开發区管委会)

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防空办、重庆市税务局,各區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大数据发展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构建养老垺务地方标准体系

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医疗保障问题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重庆银保监局

市规划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银保监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衛生健康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委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態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团市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區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督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医保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503 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结匼本省实际,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函[2008]56号)并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根据对《山东省地方稅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号)的修订结果,纳税人出租和转租房屋均应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囚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5%;達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75-6.665%.

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15%;達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20%.

《管理办法》附件同时对“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进行了修订其中,房产税征收率:出租居民住房的4%;出租其他房屋的12%;营业税征收率:出租居民住房的1.5%;出租其他房屋的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附征收率:絀租居民住房的0.075%-0.165%;出租其他房屋的0.25%-0.5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5%-1%;土地使用税征收率:出租其他房屋的0.5%-1%;印花税征收率:出租其他房屋的0.1%.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个人出租房屋要继续按照《管悝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税收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将出租(转租)房屋收回不再出租(转租)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戓者其他机关注销登记前,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进行注销登记的,自房屋收回一个朤内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稅务登记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出租(转租)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出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務发生时间也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此外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或提供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發票纳税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应持税收完税证或有关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或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辦理代开发票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或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审核后予以开具并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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