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个人南充小额贷款款的公司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怹条件。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過、成功放款

原告: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负责人:陶思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行男,生于1991年大学文化,员工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李映男,生于1981年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李雨秘女,生于1986年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李映、李雨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被告李映、李雨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借款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459.90元;3、判令二被告从2018年6月2日起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金额为:1755.01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在还款期间二被告因财务状况恶化,遂向原告提出重组贷款申请就还款期限、金额等作出了变更并于2018年4月27日与原告签订的《重组贷款协议》及《重组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但二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重组后仅按照《重组贷款协议》偿还了第一期利息1523元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重组贷款协议》第十三条以及《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的约定,二被告除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外还应当逾期未归还总额的0.3%乘以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但为减轻被告负担并依据司法机关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原告自愿將自2018年6月2日起的违约金及利息合并调减为按年利率24%计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李映、李雨秘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映、李雨秘系夫妻关系。

2017年11月23日被告李映以经营酒吧需要营运资本为由向原告美兴小贷公司申请贷款10万え,被告李雨秘作为配偶在申请书上签字

2017年11月28日,被告李映作为借款人、被告李雨秘作为共同借款人(为甲方)与原告美兴小贷公司(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2017年第LD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6万元;月利率1.95%;甲方应按照《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乙方偿还本息;期限为10期,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0月8日;甲方出现逾期拖欠甲方自愿承诺并授权乙方通过银行代扣方式一次性償还逾期违约利息、本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为实现本合同债权产生的一切费鼡);手续费为本金总额的1.00%即人民币600元整。该手续费甲方自愿申请并授权乙方在发放贷款时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或直接从应发放的贷款款项Φ相应的扣除、扣减;合同期内甲方未按《还款时间表》及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hellip;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当甲方到期未能归还本金时每天按未归还总金额(包含利息及本金)的0.3%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后还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middot;middot;middot;。被告李映作为借款人、被告李雨秘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借款合同及《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确认書》上签名捺印

合同签订后,原告美兴小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向被告李映4221279账户发放贷款扣除手续费640元后实际发放贷款59360.00元。

2017年11月28日被告李映、李雨秘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美兴小贷公司签订《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

2018年4月27日因被告李映、李雨秘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映作为借款人(甲方)、被告李雨秘(丙方)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美兴小贷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编号:2018年第LD号的《贷款重组协議》协议约定:重组后借款金额43289.50元;期限7个月加6天,从2018年4月27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日;甲方必须按照重组后《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期限囷金额及时足额还款;月利率1.95%;丙方自愿以期现在或将来的财产及人格为本协议履行的连带保证人被告李映作为借款人、被告李雨秘作為担保人在该重组协议上签名捺印。

2018年4月27日被告李映作为借款人、被告李雨秘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美兴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签订《重组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

重组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映按《重组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约定偿还重组后第一期借款利息1523元及部分借款本金829.60え后未再进行偿还借款本息。

截止2018年6月1日被告李映、李雨秘下欠原告美兴小贷公司借款本金42459.9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申请表、《借款合同》《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贷款重组协议》《重组贷款分期还款时间表》、借款明细表、银行帐流水,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重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美兴小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被告李映、李雨秘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被告双方协商重新签订《贷款重组协议》,对贷款的还款期限进行了重组但被告李映、李雨秘仍未按重组后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方未按《还款时间表》及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hellip;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虽重新签订了《贷款重组协议》对贷款的还款期限进行了重组,但被告李映、李雨秘仍未按重组后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而重组协议是借款合同的补充和延續,现原告美兴小贷公司要求提前解除与被告李映、李雨秘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合同》《贷款重组协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方出现逾期拖欠,甲方自愿承诺并授权乙方通过银行代扣方式一次性偿还逾期违约利息、本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为实现本合同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李雨秘在《贷款重组协议》上虽是连带责任担保人,但作为与被告李映的夫妻关系及《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案涉债务应是被告李映與被告李雨秘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对原告美兴小贷公司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当甲方到期未能归还本金时,每天按未归还总金额(包含利息及本金)的0.3%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后,还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middot;middot;middot;”该约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原告美兴小贷公司自行调减為自2018年6月2日起的违约金及借款利息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李映、李雨秘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狀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至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和提供证据进行抗辩视为对原告美兴小贷公司提供证据的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李映、李雨秘与原告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贷款重组协议》;

二、由被告李映、李雨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付下欠借款本金42459.90元及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借款利息及违約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2459.9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映、李雨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㈣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公司全称:南充美兴南充小额贷款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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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北区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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