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宿州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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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如何计算,宿州市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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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如何计算,宿州市征地拆迁律师
根据实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的平局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的农副产品,按当地市场综合平衡价格计算。耕地的年产值包括该耕地上的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值。第三十三条 被征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属个人的付给个人,属集体的付给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应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土地管理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督。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处理。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自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因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而出名,在&民告官&、土地征收、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重大行政诉讼及民商事案件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以其优秀的执业能力及卓越的执业操守连续四年被评为年度大律师。李律师把&匡扶正义、仗法直言&作为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畏强权,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尤其是在办理拆迁征地案件中,承诺只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为满足广大被拆迁户、被征收户的**需求,李文谦律师创办了蓝秦拆迁征地律师团,该团队具有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丰富经验,除了采取各团队采取的主流办案方法(组合诉讼、全方位诉讼)办理各类拆迁征地案件以外,还独创了定位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非诉讼等方法来办理拆迁征地案件。蓝秦律师团成立至今,在全国各地的被征地拆迁客户中创下了良好的口碑,最主要的是在案件实际解决方面(如胜诉率、实际获取合理利益方面等)有着较好的业绩,就办案效果来说,据不完全统计,均高于其他同类型的拆迁征地律师团队。李文谦律师基于个人精通的法律知识与办案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善于根据各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法律解决方案,从根本上着手解决问题,追求实际的办案效果。李文谦律办理案件认真负责,勤勉尽责,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近六百余件(其中较多的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其它各类案件近三百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李文谦律师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典型案件,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广东电视台、湖北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网易,中国法院网,《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制周刊》、《南方都市报》、《法制晚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齐鲁晚报》杂志等。
孟文静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现任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山东省济宁人,曾先后任北京强佑(房地产)集团、北京三安科技集团公司法务,于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并逐步成为这方面的专家型律师。24小时咨询电话:
匡扶正义,仗法执言。
重大、疑难、复杂及群体性的征地拆迁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
部分新增征地拆迁案件:
1、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强行征地案件,为客户争取到合理补偿(增加较大幅度)。
2、河南省信阳市内乡县企业拆迁案件,经过组合诉讼,成功阻止其非法强拆。
3、河南省焦作市五家小型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行政征收。
4、山东省邹城市刘先生等二十余户集体房屋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拆迁补偿。
5、山东省青岛市马女士等五户征收拆迁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使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委托人取得重新协商的筹码。
6、辽宁省沈阳市胡先生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安置。
7、辽宁省葫芦岛市林先生土地被征收一案中,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客户较满意的安置补偿。
8、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张先生等六户城中村改造中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得到了合理的安置补偿。
9、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五户小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补偿安置。
10、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李先生商铺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胜诉,获取较高补偿。
1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沈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李文谦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取合法补偿。
12、山东省兖州市董先生等十余户征收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生活保障问题。
13、北京市丰台区张先生实验室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14、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先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1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李先生作为外来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16、湖南省湘潭市黄先生等十一户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17、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张先生等四户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18、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杨先生等三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安置补偿问题。
19、湖北省黄冈市某肥料厂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征收,取得重要的谈判筹码。
20、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徐先生等三余户房屋强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促进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21、广东省中山市郭先生等四户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
22、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孟先生等六户在合村并城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得胜诉,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23、河北省沙河市孙先生住宅及承包地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强占,取得较好谈判效果。
24、北京市通州区孟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拆迁,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25、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何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取得较好进展。
26、北京市房山区孙女士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27、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女士等二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
28、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陈先生等八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29、北京市门头沟区常先生国有土地上自有厂房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增加了数千万补偿。
30、北京市大兴区樊先生商业楼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31、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屈先生等十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32、江苏省江阴市庚先生制造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33、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顾先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积极诉讼,停止了拆迁,签署了较为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4、江西省南昌市李先生等十余户房屋在地铁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满意的安置补偿。
35、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商先生等二十户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经过几个诉讼程序,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36、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李先生等十三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37、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蔡先生等三十户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采取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38、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刘先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补偿。
39、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魏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案件中,经过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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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趣网 版权所有针对脏乱差易回潮现象,宿州市创新城市管理思路,由过去偏重治理市容环境转向抓干部作风带全局突破——
10月22日,执导电影《全民目击》的宿州籍导演李文兵重返故里,连称认不出家乡了。“城市变靓了,人更文明了,一条条宣传道德楷模的‘好人长廊’让人见贤思齐。我的下一部电影要反映家乡新气象。 ”李文兵兴奋地对记者说。
莫说这位离乡多年的游子,就是与城市朝夕相处的市民也惊讶于身边的变化。一个长期深受脏乱差痼疾困扰的皖北城市,如何短时间内获得改观?这缘于宿州市探索“反弹琵琶”的城市管理新思路。
勇于当“靶子”才能立“杆子”
最近数月,宿州市民发现,本地报纸、电视、网站大量播发“曝光新闻”,还号召市民紧盯职能部门的监管盲区,抓拍照片,督促整改,更有职能部门诚邀市民监督。有网民称赞此举颇有“以我为靶,向我开炮”的味道。
记者随手翻阅10月17日的一份当地党报,看到整版刊登垃圾和污水照片,并标明辖区。10月20日,记者探访这些地点,发现垃圾和污水不复存在,有关单位已在第一时间作了处理。“负面报道”产生了正面效应。
职能部门当“靶子”,被群众“拍板砖”,一些干部起初难以接受,认为有损政府形象,市委、市政府却偏偏反弹琵琶。 “多年来,宿州创建力气没少花,收效却不大,主要原因就是过去职能部门管理引导不力、追求目标不高、激情担当不够。现在让职能部门成为‘靶子’,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有助于点燃激情、提升效能。 ”宿州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说。
群众的眼睛让职能部门倍感压力。“与其遇事拖延,不如主动作为;与其互相扯皮,不如先干一步;与其当个挨批评的‘靶子’,不如成为‘标杆’。”许多职能部门形成这样的共识。最近,宿州市直和埇桥区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纷纷走上街头,劝导交通、清扫垃圾、铲除小广告,“万名干部义务劳动”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每周开展,受到群众交口称赞。“看到周围百姓赞许的眼神,成就感和荣誉感油然而生。 ”埇桥区交通局负责人贺恒洪在义务清扫垃圾时发出这样的感慨。
不怕丢“面子”才能赢“里子”
10月24日上午,记者在宿州闹市搭乘出租车,一的哥示意记者走到指定停车地点再上车,他解释说:“市里查违章动真格,连警车都不放过,俺上下客可不敢像过去那样随意了。 ”
原来,10月17日晚,宿州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上街督查交通违章行为,将违规停放的三辆警车和一辆干警私家车“抓个现行”,几名司机受处理,一位副检察长在广播电视上作检讨。执法部门当众“出丑”,让市民看到了党委、政府治乱的铁的决心。 “丢了‘面子’,赢了‘里子’! ”宿州市几位老干部齐声叫好。
治理交通乱象是宿州城市管理最难啃的“骨头”,原因之一就在于少数执法部门自身不正甚至执法犯法,造成上行下效,一些网民甚至质问“交警查违章,谁来查交警”。“如果不能服众,任何行政强制只能治得住一时,治不了长久。 ”宿州市决定“先拿自己开刀”,对警车、公车严管重罚,在群众中确立党委、政府的威信。 “夜查警车”正是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
“别看现在闹得欢,过段时间照还原。 ”这是过去宿州三轮车主的“经验之谈”,如今他们不再这样自信。“以往政府查我们,我们倒不怕;现在先查公家车,我们反而怕得紧。”几位三轮车主对记者做了一番“形势分析”,并表示已卖掉三轮车,金盆洗手。如今,原先满街乱蹿的三轮车在宿州城区已不见踪影。
“不怕丢‘面子’,才能赢‘里子’。影响党群关系、有损政府威信的‘坏面子’一定要丢弃,这样才能换回群众满意和信任的‘好里子’。有了‘好里子’,管理城市才有底气,广大市民才能服气。 ”宿州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说。
能够放“架子”才会有“位子”
日前,记者来到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正碰上拆迁户邱培莲给工作人员送锦旗,原来邱培莲家的老宅面临拆迁补偿,兄弟姐妹为安置房分配问题产生矛盾,拆迁工作人员积极调解,让一家人和好如初。
这样的故事在最近的拆迁安置点有很多,拆迁安置变成了聚人气的“民心工程”。而在过去,埇桥区旧城拆迁主要由拆迁公司承担,存在不尊重民意、不公正透明的现象,一些居民不让拆迁人员进门。如今埇桥区成立“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集中了大批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的人士,他们业务熟练,耐心细致,处处为居民着想,努力为他们答疑解难,赢得了理解和支持,从而“进得了门,谈得上话,交得上心”。国庆期间,“宿州市委党校及其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签约现场人头攒动,居民踊跃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数天之内签约大半。
“有架子的干部,群众会疏远你,反感你,无形中降低身价,工作中常常受到阻碍;相反,放低身段,真心服务群众,群众不仅不会小瞧你,反而会亲近你、信任你,无形中抬高身价,在工作中才能有‘位子’。 ”宿州市政府一位负责同志说。
在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动下,越来越多的宿州人积极投身“扮靓宿州”的活动中来,目前,8万名志愿者活跃宿州城区,以实际行动美化城市、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何雪峰)
【责任编辑:马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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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 21:22:09     点击:2340
&&&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让社会方方面面广泛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请于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联系人:吴德兵&& 电话:&& &&&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 信函邮寄地址: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二一年四月六日&
&&&&&&&&&&&&&&&&&&&&&&&&&&&& 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房管、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徘嗣裾褪芯眉际蹩⑶芾砦被嵋勒毡景旆ǖ墓娑ǎ咛甯涸鸨厩蚰诩逅型恋胤课莸牟鹎ê筒钩ァ仓玫淖橹凳┕ぷ鳌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拒不搬迁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 第三章&& 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标准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三)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了做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认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认证,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竣工时间、结构、用途、补偿标准和被拆迁人的户数、安置人口进行认证。&&& 第四条& 对被拆迁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补偿标准认证,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所作记载为准。&&& 第五条& 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对被拆迁房屋用途未记载、以及建筑面积记载与现状不符的,按下列规定认证:&&& (一)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未记载房屋用途,一律按住宅认证;&&& (二)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拆迁时已改为住宅三年以上的,按住宅认证;&&& (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或国土房产部门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认证。若有实际经营的(具有三年以上营业证照,并且自领取证照后,按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提供纳税凭证的),拆迁时,可按正在经营的一层一进范围内给予适当停产、停业补助;&&& (四)在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房屋户型范围内,由于测量造成房屋误差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认证。&&&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经辖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证明并查证属实后,可予认证:&&&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于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以及有关审批手续不全,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后,在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以根据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村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和居民小组等基层组织证明并可结合2000年我市航拍影像图和地形图等有关证据综合判定,下同),按下列规定认证:&&& (一)城镇居民房屋未经批准建设,但该房屋是被拆迁人一直以来唯一住房的,可按住宅予以认证,但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人均30平方米;&&& (二)日至2000年3月期间,城镇户口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的房屋,符合原《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批准回乡定居的人员,持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是被拆迁人唯一住宅的,按住宅予以认证,并根据可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给予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按实际计算),超出人均40O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单户不足60O的,按60O安置,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2000年3月之前建成的房屋,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 (三)原属本村民小组村民,家庭全部人口农转非的,在日至2000年3月期间在集体土地上拥有的房屋,是唯一住房的按住宅予以认证,并根据可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给予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按实际计算),超出人均40O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单户不足60O的,按60O安置,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2000年3月之前建成的房屋,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 (四)2000年3月之前已建成房屋,且户口已迁入本村民组,在原籍失去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被拆迁房屋是其在集体土地上唯一住宅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安置房重置价增购到人均40平方米。&&& (五)2000年3月之前已建成的房屋,户口不在本村民组的农民,在原籍未享受宅基地,且被拆房屋是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唯一住宅的,其户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人均面积不足40O的,可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到人均40O。享受该项政策的,必须办理在原籍放弃宅基地的相关手续。其户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六)本村民小组村民房屋,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没有建房批准手续的,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按住宅予以认证。&&& (七)本村民小组村民房屋,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符合宅基地申请建房条件,符合“一户一宅”的,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证明,三级公示无异议的,按住宅予以认证。&&& (八)集体所有的房屋,持有土地使用证,且不违反规划的,可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认证。&&&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是2000年3月以后建成的,但被拆迁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应当享有宅基地,且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宅的,按人均40O给予安置,多余面积不予补偿。&&& 第九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户的安置人口按以下方法确认:&&& 1. 是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土地;&&& 2.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5)市认证办公室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凡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拒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接受补偿安置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为了做好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认证工作,依据《宿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认证,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竣工时间、结构、用途、补偿标准和被拆迁人的户数、安置人口进行认证,以及对徘ㄒ韵录虺魄┖褪芯眉际蹩⑶芾砦被幔ㄒ韵录虺瓶⑶芪幔┠舛ǖ牟鹎ú钩グ仓梅桨附腥啡系男形&&& 二、市设立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证办公室),具体成员由市国土局、房管局、住建委、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监察局、市城管局、财政局、审计局抽调人员组成。&&& 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相应设立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其组成人员由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三、房屋拆迁工作由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的拆迁范围,组织对被拆迁区域人口、土地、房屋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并按村组、街巷分户造册,对调查登记进行审查后,提出调查登记情况报告,拟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认证实行“三审”制,即初审、复审、终审。&& (一)初审&&& 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房屋拆迁调查工作组(队)为初审单位,对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及附属物数量、面积和安置人口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居委会(村)或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进行三天公示,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对房屋拆迁调查工作组(队)的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办事处(乡、镇)进行三天公示,公示后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内容可参照终审内容实施,复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三)终审&&& 由市认证办公室对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认证办公室报送的复审材料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审核。&&& 1、抽查比例。分村组、街巷或工作队工作地块安排抽查,被拆迁范围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按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被拆迁范围户数在100户以上,按5%~10%的比例进行抽查。&&& 2、抽查内容。主要指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附属物数量、面积是否准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安置人口是否符合事实,核实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认证办公室复审意见。&&& 3、抽查认定。①安置人口、土地性质、房屋结构、用途、面积(面积误差为3%)、竣工时间,其中一项与实际不符的,均视为不合格;②经抽查,不合格率低于5%的,由送审单位对调查登记进行纠正;不合格率高于5%的,由送审单位对被抽查的拆迁区域重新复核确认。抽查合格的,由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拆迁调查区域的调查登记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认证办公室。&&& 五、认证过程中,公示时有群众举报的,由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核实纠错,对工作人员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六、市认证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终审认证意见,并经认证办公室成员签字后市政府批准实施。终审认证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过程中,送审单位纠错或重新调查及公示与公示反馈处理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提交搜索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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