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环境保护局的好坏

如何理解“中国的信用环境”
如何理解“中国的信用环境” 5
怎样理解中国的“信用环境”,信用环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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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届“两会”上关于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提案,距今天仅仅两年不到的时间,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不仅公众对重建市场信用的问题十分关注,政府也在研究我国的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问题。随着全社会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关注进入到更深的一个层面,公众需要更完整的信用经济和信用管理方面的知识,以便理解和适应走向“信用经济时代”的我国经济,信用管理行业的业者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操作层面的技能训练,以提升我国市场上的信用管理服务水平。
信用在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尤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是如此。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开宗明义的第一章就谈到一个市场经济进步的很大动力是社会分工。他认为分工越细,效率的提高就越快。他举了个例子:如果没有社会分工,一个工匠一天能生产一根针就非常地不容易了。但是在他所处的18世纪,把这根针的制作分成十个工序,每个工人只做一个工序,那么效率就会提高。效率的提高背后是有原因的,应该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工序越单纯就越熟能生巧。另一方面,工序越简单,就越容易用机器来代替,而对机器的改进和创新也就越容易。这就是分工为什么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如此说来,分工非常好,那么为什么不是分得越细越好呢?在亚当·斯密讲述的故事里也谈到:分工非常好,但不能是无限制的,分工受市场规模的限制。而对市场规模的限制可以分两方面,一方面是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市场的交易费用。关于市场规模的决定因素,一个是人口规模,另一个是收入水平。假定收入是一样的,人口规模越大,整个市场的容量就越大。至于交易成本,这是因为当市场范围越来越广以后,就牵涉到了交易费用、交易信息和信用问题。市场交换能不能够完成,要看能不能克服这些问题。
市场的本质是交换,是两个所有者用自己所有的东西换取自己所没有的东西。拿钱去买东西要看标价,照理标价跟实际质量应该成正比例关系。对买家而言,是不是标价越高的商品,其质量就越好呢?这存在买方对卖方的信任问题。对卖方而言,他会担心所收的纸币是真的还是假的。由此可见,不管是交易的甲方还是乙方,对对方所承诺的东西要是没有信心的话,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就可能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去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都是研究信息经济学的,乔治·阿克洛夫教授(George Akedof)研究的就是这样的问题:在国外有旧车买卖,但是,对卖车的人来说,有的人确实是因为他工作调整了或是收入水平提高了等原因想把车子卖掉。可是也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这辆车子非常不好,与其花费大量时间、金钱来维修这部车子,不如把它卖掉,再买一部新车。在这种情况下,卖车的人是知道他所卖车子的状况的,也清楚他卖车子的原因。但买二手车的人并不知道。这就存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了。如果没有其他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话,许多人就不敢去买旧车。类似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
信用问题和金融业务的联系最密切。最近几年,我国政府特别强调中小企业的重要,希望中小企业尽快地发展起来,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解决城市里的新增就业问题和国有企业工人下岗问题。但是要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就要为它提供贷款,所以政府就在国有四大银行中设立了一些中小企业贷款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但实际情况是,大量的贷款发放不下去。原因是什么呢?中小企业总的来说虽然很有活力,但一些中小企业开几天就倒闭了,有的甚至借了钱以后人就跑了。这就有点像阿克洛夫所描述的情形,因为对旧车的质量没信心造成交易的失败一样,银行不敢发放给中小企业贷款。
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不是同一个主体,拥有的信息是不一样的,就难免有些人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出现经济学里面讲的道德危险,也叫败德行为。那么问题的严重性由哪些因素决定呢?大概得从几方面来考虑。第一,交易双方的交易是一次性交易还是重复性交易。如果是一次性交易的话,问题就会比较严重。比如路上有人兜售东西,一旦买了此人的东西,也许将永远不会再见面,受骗的可能性就较大。第二是交易品的特性。如果这个交易品的特性简单,比如你买一根针,一看就一清二楚。.而要买一部汽车,这东西本身很复杂,特性和功能并不是一目了然的。第三是交易品的价值。交易品的价值越低,行骗后获利越小。交易品的价格越高,骗人之后获利越大。通常情况下,交易品中价值最高的是钱。在金融业务上,给钱的一方拿到的只是一张签字的合同而给的是几千、几万或更多的现金,价值差别大。也因为价值差别特别大,就特别容易出现有些人铤而走险,金融诈骗案随之而来。第四是决定于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进行投机倒把、铤而走险若被发现,受到的惩罚有多大。这是由法律来规范的。除了法律之外,相当多的情况下,还多少决定于所谓的乡约民意和社会舆论给不讲信用的人以多么严重的制裁。但是,对很多问题的处理单靠法律是不行的,所以各个社会里面都会强调一些所谓的伦理、道德、价值等等。因为,即使有很多警察和律师,犯罪率还是很高。在这种状况下,如果能够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标准,它也能够融人每个人的价值观里,那么做坏事时,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在内心深处受到惩罚。当然,价值的形成是通过宗教信仰、通过意识形态的。在一个人做错事的时候,就会觉得头上三尺有神明,内心就会受到惩罚,社会的信用风气就会好起来的。当然,我们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在市场经济领域建立一种有利于信用交易生成的环境,解决市场经济秩序问题。
其实信用问题是‘古已有之,于今为烈”,这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可以说自人类出现以后就有了,古代有无商不奸的说法。因此,儒家才会对于信用问题有许多论述,例如“民无信不立”, ‘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等等,儒家思想最重要的是仁,仁当中就有‘朋友有信。”但无论如何,这个问题在古代并不十分严重,这是可以得到某种验证的,今天的贵州、青海、西藏这些经济落后的地区,我们会觉得生活在那里的人们比较淳朴,比较讲信用。为什么会这样呢?当我们理解了上述的五个原则以后,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古代人或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人为什么比较讲信用。至于为什么说“于今为烈”,现在问题更严重了呢?了解这个问题应从正反两方面来谈。因为现在人口增加了,经济水平提高了,运输成本大量降低,尤其是有了互联网,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和全世界交易。在这种状况下,距离远了,价格高了,流动性强了,再加上商品复杂性程度也高了,就造成了交易风险的扩大。应该说,这是从自然经济向现代经济过渡的社会都会遭遇的一个问题。如前面所讲,如果交易双方都守信用,应该说对交易是有利的。可是如果大家对交易的对方的信用没有信心的话,很可能让这个交易不能完成。现代市场经济要发展,就出现很多解决这个问题的不同方案。在发达国家,信用交易能够扩大,是因为它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来解决市场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些制度安排有很多方面,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保险、保理等信用管理手段应运而生。另外,其他的制度安排也比较成熟,比如说买股票,就会对这个公司给予广泛的关注。作为股东,我们没有那些专业知识,也没有时间来了解公司运营,那么公司的经理层不是有很多机会捣鬼吗?在这种状况之下,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出现了会计师的行业。可会计师也可能被收买,不再被完全信任,所以又有了审计师,再后来还有保险机构。即使制度相当健全,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可能会在了解制度漏洞的个别人身上出现犯罪行为。那么,针对这种人对市场的回击,又诱发出问题来,于是再进行制度改革。
那么,我国信用问题为什么会特别严重呢?因为我们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随着经济走向成熟,商品的价值越来越高,越来越复杂,流动性增大,一次性交易也普遍存在。在计划经济的时候,交易不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政府管事很多,.基本上交换是以政府为媒介的。另一方面,当时交易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统筹,企业收益全部交给政府,企业所需资金由政府拨款。在这种状况下,也就不需要迫切建立一个跟交易有关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的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个过渡可以说是很成功的。从经济增长率上看,从1978年到现在的23年间,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年平均达到9.3%,整个经济规模增加了8倍多,交易商品的价值也越来越高。这些状况必然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所以需要很多种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当然,安达信事件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成为欺骗人的工具。一个真正有效的制度应该有自律能力,而这种自我约束必须有法律上的规范,也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取向。在国外,一般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与其商标所建立的信誉价值是分不开的。我们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当中,由于时间还不足够长,还没有形成真正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品牌。而且,我们市场上的许多信用问题,比如说国有企业的三角债,国有银行的呆坏账,还与政府有关系。另外,尽管经济发展得非常快,可是政府税收在财政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地下降。可是,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又有大量的弱势群体出现,比如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于是,政府就开了很多“支票”,地方政府有时以财政状况不好为由,不能信守承诺。中国有句古话“上行下效”,如果政府这样做的话,那么就很难避免企业也跟着政府学。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我想之所以会有这种上行下效,就是因为不守信用有利可图,所以,最重要的是让那些不守信用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让那些守信用的人或是企业有很多便利。这是社会信用体系要实现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交换经济,也是一个法制经济,更是一个雅用的经济。要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下几件事是迫不容待的:
第一,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等、服务的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
第二,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业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然后,逐渐扩大征信数据库的内容,由单纯的商业信用数据过渡到包括在公、检、法机构留下的记录。
第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较高的银行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以及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
第四,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政府部门、银行、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范信用中介公司,防止其提供不实的信息;在建立神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从1998年至今的通货紧缩,使市场的需求小于经济供应能力,各行业出现产品过剩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启动投资和拉动内需市场的消费相当重要。当前,应该特别强调在我国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在投资方面,有相当大一部分集中于中小企业。在消费方面,随着大众的消费目标瞄准大件耐用消费品和住房,一般的工薪阶层是负担不起一次付清货款的消费方式的,所以金融机构应该积极提供消费贷款、信用卡和其他信用支付工具,以支持消费。然而,不论是企业贷款,还是消费品贷款,信用体系的建立与金融体系的改革都是势在必行的。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的健全,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中小企业多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当前的国企改革。同时,中小企业是最有竞争力的,加入wTO之后的中国市场的竞争靠的不是航空母舰,而是蚂蚁雄兵。目标是资金回报率高,资金流动速度快,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要达到这样的目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显得十分重要。
构建金融信用环境
是银行业协会的首要任务
青海省银行业协会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是党中央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作为社会经济枢纽的金融行业,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构建金融信用环境是银行业协会的职责所赋予协会的首要任务,也是协会工作的重点所在。
青海省金融信用环境的现状
近两年,青海省经济实现了稳定快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连续几年一直保持了两位数的发展速度,2005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543.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1004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5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165元,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各家银行全面落实宏观调控措施,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和效益意识,加大力度调整信贷结构,使全省存款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资金实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各项贷款增势明显,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改观。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面临的金融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来支撑,银行增加效益也需要大量资金去投放,二者之间的矛盾始终难以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制于青海省经济总量小,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少,资金实力规模小,难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其次是效益好的贷款主体不多。再次是社会信用缺乏,市场信用秩序不良。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血液,企业的各项融资行为都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规律,目前社会金融信用环境不佳的突出表现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缺乏诚信,甚至出现了信用危机,其主要表现和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源是,部分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蒙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失去了信用;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的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纵容了企业失信行为的泛滥;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特别是当前银行胜诉判决执行难的现象,使守信者得不到应有的鼓励和权益,失信者受不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从而加剧了信用危机。信用不良导致的结果一是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经营风险加大,贷款本息难以收回,既影响银行的经营,又会使国有资产流失,公众存款及利益受损;二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加大和银行本身对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银行对企业贷款投放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影响到了资金投放,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经营效益。三是企业对资金需求紧张,经营难以为继,这种现象尤其是在一些中小企业表现的比较明显,银行与企业之间“贷款难”和“难贷款”的矛盾日趋突出,青海省2005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增长率为19.66%,而贷款增长率却只有11.7%,贷款增长率落后于存款增长率近8个百分点,事实说明了这点。因此,金融信用环境仍然是制约金融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构建金融信用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企业维持生存和得以发展壮大的精髓,只有建立了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保证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创造出实实在在的经济价值。就一个地区而言,金融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快慢。金融信用环境越好,就越能吸引投资,信用基础越牢固、信用风险越渺小,社会经济就越稳定,地方经济发展就越快。失去信用就失去了投资,企业在发展中就会受阻。因此,构建金融信用环境对于改善信用状况,改善企业融资条件,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得以良好循环,从而达到企业和银行共赢,进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银行业协会在构建金融信用环境中的任务与对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枢纽,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银行业协会章程中明确的“维权、自律、协调、服务”的职责赋予了协会在构建金融信用环境中的职责和任务。协会应加强以下工作,构建金融信用环境。
(一)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信用环境建设是一项宏大而细致的系统工程,需全社会各方来共同维护和建设。作为银行业协会一方面应积极组织各会员单位在社会上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信用的基础工作来抓,大力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应积极协调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净化信用环境,形成政府、企业、银行业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信用环境的系统工程之中。
(二)加大维权力度,营造优良信用环境。随着全国性企业改制工作浪潮的过去,今后协会在维权工作方面的重点由打击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工作逐步转向解决银行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对此,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维权力度。要十分关注贷款户的资金流向和经营动态,一经发现欠息不还或经营管理不善时,及时给会员单位发出“黑名单”警示,以引起会员单位关注,以便贷款行提前介入,采取措施保全资产。对有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组织各金融机构密切配合,采取公开曝光、限制开立帐户、停止结算业务等手段,进行联合制裁。对于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导致违法的,要依法追偿银行债务,对其法定代表人要追诉经济和法律责任,让失信、背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代价。为做到这一点,协会要组织各会员单位参加,聘请法院、律师以及政府法制政策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协会内部的法律工作委员会,为银行依法追债提供法律服务,运用法律来维护会员单位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构建一个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三)切实加强自律,维护公平市场秩序。首先应做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用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要求形成统一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认证体系。其次是要做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教育,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规范竞争的行规陋习,有效规避潜在风险,银行本身要带头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维护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近几年,银行业出现了不少因银行员工职业道德风险而引发的违规违法案件,对此协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配合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具有共性的预防措施。
(四)构建以诚信为本的银企关系,形成良好的信用互动。银企关系是相互依存、互为联动、共求双赢的关系。金融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企业经营效益,而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也离不开银行的资金支持和优质金融服务。因此,银行业协会要通过树立“诚信企业”等一系列活动,主动支持企业。而企业也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强化经营管理,争创品牌,赢得市场,求得效益,保证信用。
(五)建立广泛联系,搭建信用平台。协会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法院、工商、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以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为己任,主动汇报金融工作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争取良好环境,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银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与各会员单位和银行业的主管部门,即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沟通,搭建起信息平台,拓宽并交流银行之间对贷款户的信息,便于互通情况,掌握欠息企业“黑名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全银行资产,打击恶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失信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844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组织——公平先锋社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合作社总体上是不断壮大的,尽管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宗旨以及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地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地加以修正,但合作社组织还是在艰难地前进,并业已成为人类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深入,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化解两大矛盾 

作为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信社在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截至2003年,全国农信社法人机构3.49万个,各项存款余额2.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 

1997年以来,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从而导致治理结构缺陷,农村信用社“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行政干预现象严重,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由于事实上所有者缺位,导致健全、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缺乏产权基础,经营管理责任也难以落实;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人民银行在加强对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同时,暂时承担了过渡时期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不利于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真正落实管理责任。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相应的管理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三是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许多信用社经营困难,潜在风险很大;此外,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决好两大矛盾。 

一是合作性质与商业化性质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最早得到发展的合作社类型之一。我国20世纪50年代起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资本金源于农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但是,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来,全国多数地区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务工经商、劳务输出、跨地区就业、农业创业等现象不断增多,从而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1)信用社名义上是入股社员所有,但由于社员股金数量较少甚至越来越少,占资产总额比重偏低,难以体现出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关系,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权主体虚化或缺位。(2)农民群众在信用社办理存款较多,虽然,目前在农村中实行小额信贷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但总体上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是较少的。因为信贷资金运动是以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和归流点的货币资金的运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放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是偿还性,即确保借出的资金能及时归还,偿还性是信贷资金运动赖以存在和持续进行的本质要求。但是,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债务,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利息收入经常发生损失,即金融机构要面临信贷风险的影响。而且长期以来,在农户申请贷款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农户难以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贷款业务也难以进行,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大部分向城市和乡镇企业转移,部分农村存款负债以上交存款准备和在中央银行存款形式停止了在农村的流动。(3)1998年以后成立的乡(镇)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少,但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责任于一身,同样难以发挥为“三农”发展服务的要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也是一个十分堪忧的现实问题。全国多数信用社的历史性亏损挂账较多。在严重的经营困境中,一方面,信用社认为农业经营风险大、农民收入水平低,不愿意为入股农民社员提供贷款,而是设法通过向农户以外的客户(包括城市工商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来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另一方面,入股农民社员深感信用社“合作”名不副实,转而构建并不规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为了走出困境,农村信用社也在积极摸索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的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三种模式: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变革模式,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和其经营上商业化行为的矛盾。 

二是非营利性行为与商业化行为的矛盾。目前,国际上非盈利性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与国内合作社组织的非营利性的主导动机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说合作社组织并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可以被视为处在“社会性企业光谱”中的某一点。所以,国际上有关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也值得合作社系统借鉴。国内的合作社应当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得到启发,向一种复杂的商业企业的运作方式靠拢。j.格雷戈里·迪斯对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作过以下分析:重商的时代精神使营利行为在非营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许多非营利组织和领导人都在寻找以新的方式提供社会产品和服务,而不使收益人产生依赖心理;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正在寻找解决财务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钥匙;非营利组织可利用的资金来源向更商业化的渠道倾斜;竞争对手也促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考虑将商业性融资作为传统资金来源的替代品。事实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合作社组织作为并非彻底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组织,理应比纯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更懂得如何利用商业化运作方式,使合作社组织更具竞争力,从而也能更好地为社员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增强服务功能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增强服务功能。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按照改革方案,遵循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信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要加大对高风险农信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地方政府怎么办 

国家公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这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出了个难题。很明显,金融与一般的经济工作有明显区别,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很难处理工作中的矛盾:一是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特别是如何“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二是如何妥善处理政策性业务(支农)与商业性业务(盈利)的冲突。现行政策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对农信社的刚性约束,同时也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强加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十分隐晦地将本属独立企业法人的农信社,人为地定位在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层次上。三是如何找到支农与盈利的结合点,求得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均衡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毕竟是企业,生存第一的本质属性永远无法回避。如果抛开效益一味讲服务、讲奉献,必然导致农信社经营亏损,久而久之,终将危及其自身生存,怎么谈得上更好地服务“三农”? 

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同时,设法激活农村地区有效信贷需求,为农信社履行支农职责提供舞台。近几年,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既是当前农村经济运行偏冷的产物,又是造成农村经济运行更冷的诱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应制订、实施切合当地实际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活“三农”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二是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的宏观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信社,当务之急在于督促市(地)、县、乡各级政府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宏观上制定实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武器促进国民经济适时实现战略性调整;微观上当好“守夜人”、“服务员”角色,打击包括逃废债者在内的所有违法违规、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肇事者”,维护“三公”原则,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以足够的信心。 

三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经济一体化的认识。 

四是深化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是政府份内事的认识。 

五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认识,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贷款投放的具体操作。 

六是配好省级管理机构和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一把手”。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赋予省级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权,支持其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慎重选配县级联社领导班子。 

七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并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把农信社真正办成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增强其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省级以下政府将财政风险转嫁给农信社。 

八是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切实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地方政府应以大局为重,以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己任,不能以个别企业的所谓“稳定”为由,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既定的游戏规则。 

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模式与配套措施 

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经尘埃落定,并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启动,但是改革仍然还有很多缺陷。我们认为主要在改革的模式及其与之配套措施。 

首先,改革的模式需要进一步探讨。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依然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此外,理论界还一度流行“再国有化说”,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何广文指出,现有三种试点模式各自仍有不同的问题。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产权结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要生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省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其次,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国家推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信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埋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
就是我国的信用情况,比如居民可透支金额,厂商可向银行贷款多少,等等的有关金钱的经济活动的环境!呵呵,幼稚的看法,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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