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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钟丽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民终2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东堤南路三号。法定代表人:全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丽,该医院产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丽佳,女,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冰旭,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1838号南方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文源,院长。上诉人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钟丽佳、钟冰旭、钟某、原审被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以下简称南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丽、谢涛、被上诉人钟冰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钟丽佳产检的整个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一审法院认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医疗纠纷中存在过错,判决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需要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案钟丽佳在产前经两次唐氏筛查,均提示为低风险。由于受当今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唐氏筛查只能是可能性筛查,不等于确诊,只是同通过筛查尽量排除患病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但因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钟丽佳在产检及产前筛查的过程中,不具有应进行产前诊断的相应指征和条件,也就不具有产前诊断的必要性,所以,一审法院关于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建议钟丽佳做产前诊断的告知义务、注意义务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患儿的不当出生与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钟丽佳在产检过程中,所行的各项检查均符合规范要求。2、钟丽佳在门诊B超检查是《2012年卫生部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要求进行初步筛查必查的六大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处、严重开放型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是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2012年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的规定要求,操作权限只能做到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1级),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检查权限范围内要求要做的检查,均已做到了,并未发现明显异常。日超声提示“右肾集合系统宽约4.7mm,左肾集合系统宽约5.5mm”,产检医院已告知其30周后来院复查,动态监测胎儿双肾情况,8月3日、30日超声提示胎儿双肾无异常。超声检查是一种影像学检查方法,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如胎儿体位、检查体位、胎儿膀胱充盈程度、设备技术等等,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在现有条件下尽量做好、做到位,产前胎儿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已向被检查者进行了告知,并签字认同。3、钟丽佳在孕周l0-13周+6天和l4-21周+6天时分别做了两次唐氏综合症筛查,结果均为低风险[注:筛查结果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唐氏综合症中的21-三体综合征,筛查结果可采用1/270-1/500为阳性切割值(临界值)。即筛查结果风险率≥l/500者为低风险妊娠]。孕前在产前两次筛查结果≥1/500均提示为低风险。由于受到当今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筛查结果为低风险的,并不能完全排除唐氏综合症的可能性。唐氏筛查为可能性检查,高危人群只是说胎儿更有可能是唐氏儿,低危人群中也有可能是唐氏儿。况且产前筛查技术会出现假阴性的可能。目前唐氏筛查检测方法为时间分辨法、阳性检出率不可能达到l00%。通过筛查,唐筛检查可筛检出60%—70%的唐氏症患儿。因此,筛查不等于确诊,筛查阴性者仍可能患病,只是尽量通过筛查来排除患病的可能性。在检查前知情同意书已向钟丽佳进行了告知,钟丽佳也签字认同。4、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已委托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与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保证对送检的标本完成检验结果的质量,并对检验结果的质量问题负责任。二、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书》],其中关于“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过错且与患儿的不当出生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的鉴定意见,违背客观事实,鉴定意见内容缺乏专业性、权威性,不能作为认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过错的依据。在该孕妇产检过程中,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各孕周给孕妇做了相关的检查,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患方质疑孕12周超声羊水值20mm是“羊水过少”,羊水值小于或等于20mm诊断羊水过少是指妊娠晚期超声检查标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第8版138页,谢幸,苟文丽主编)。孕l2周羊水仅有30-100ml,羊水值20mm不诊断羊水过少,2期唐氏筛查均为低风险,三维超声也未发现胎儿明显发育异常。前5次超声检查胎儿大小与孕周基本相符,未发现胎儿明显结构异常。8月30日B超检查提示胎儿孕31周4天,与实际孕周不符合,但此时胎膜已破,进入产程,胎头入盆后因骨盆影响会导致胎头超声标准切面难以找到,易出现测量误差。入院查体宫高33cm,腹围96cm,与孕周相符。故临床考虑本次超声检查因临产后检查数据可能有偏差,并不是胎儿真正发育太小。出生体重2500克与孕周相符,也进一步证明了临床诊断无误。患方列出的高危妊娠评分基本达不到评分标准。而且要指出的是高危妊娠评分是用于孕期加强监护,保障母婴孕期及分娩安全的,但并不是用于指引产前诊断的。产前诊断的指征为: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四、有遗传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有2次以上不明原因的流产、死胎、或者新生儿死亡的(此处有2次以上不明原因流产是指以前有两次,并不是包含本次妊娠);六、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在整个检查过程中确实未发现患者有符合产前诊断的指征。产前诊断是有一定的胎儿丢失风险,并需要付出相对高昂的费用的,医师不能无指征建议孕妇做产前诊断。如果无指征建议患者产前诊断,势必会被患者责骂,也耗费社会资源。中国每年新出生先天缺陷儿约在80-120万,约占出生总人口的4-6%。这个数字里面有一些是患者未接受检查导致,有一部分是患儿父母愿意接受这样的胎儿出生,但也有一部分是做了系统检查仍未能在孕期诊断。医师只能在现有的医学知识和设备下去诊断和治疗,现今并不是所有的先天缺陷儿都可以在孕期明确诊断。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严格按照孕期检查指南给该孕妇做了相关检查,没有发现产前诊断指征。该先天缺陷儿的出生是当今医学的局限导致,并不是医院存在过错或不负责任导致。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书》中有关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过错,且建议过错参与度为l%-20%的鉴定意见内容,不具有客观性,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钟丽佳产前检查的整个过程,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和处理都是正确的,医务人员尽职尽责,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庭审和鉴定人出庭查明的事实如下:(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建议钟丽佳做产前诊断,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1、钟丽佳是高危产妇,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钟丽佳的保健手册上己做了高危记载;2、钟丽佳有不良孕产史,钟丽佳的病历及保健手册中有明确记载;3、钟丽佳怀孕期间胎儿发育异常,妊娠剧吐、先兆流产及孕期羊水过少,病历和检查报告单为证;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附件之规定,对钟丽佳以上三种情况,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当告知钟丽佳进行产前诊断,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违反产检的主要义务,只做产检,不告知,失去产检意义。(二)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钟丽佳做B超的6位医生中,有2位合格,有4位医生不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存在超范围行医的事实。二、一审法院判决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显失公正。一审法院认定了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与钟某不当出生具有因果关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钟丽佳错误选择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患儿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唐氏综合症是产检最常见的一种染色体疾病,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如果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具备相应资质,尽职尽责为钟丽佳做产前诊断,完全可以检查出患儿的基因异常,避免发生唐氏儿不当出生的严重后果。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为孕妇做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据此,为钟丽佳做B超的6位医生中,有2位合格,有4位医生不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存在超范围行医的事实。鉴定意见对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的明显过错进行了认定,但对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超范围行医情况没有评价。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认可司法鉴定结论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但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不认可。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令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的责任过轻,起不到警示作为,有些医生有可能继续犯同样的错误,导致更多的医疗事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钟丽佳、钟冰旭、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院共同连带赔偿钟丽佳因医疗侵权发生的医疗费36084.39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870元、后续治疗康复费195750元、后续护理费3627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五岁后再主张、鉴定费17020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合计元,要求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50%,南方医院承担20%;2、案件诉讼费用由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院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起,钟丽佳因怀孕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日,钟丽佳因“妊娠剧吐、先兆流产”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日出院。日,钟丽佳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产检,建立《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经产检,《B超诊断报告单》载明羊水暗区最大前后径20mm。同时钟丽佳申请进行孕母血清胎儿唐氏综合症筛查,采样送南方医院筛查,《产前筛查结果报告单》载明:筛查项目21三体综合征,风险值1:3800,筛查结果低风险;筛查项目18三体综合征,风险值1:100000,筛查结果低风险。日,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再次为钟丽佳采血样,样本送南方医院进行第二次产前筛查,筛查结果均为低风险。日、8月18日,8月3日、8月30日,钟丽佳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B超和三维彩超等检查,检查结果均未提示胎儿有异常,报告单由一人签名。日,钟丽佳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产下男婴钟某,并于日出院。当日,钟某入住粤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日出院,出院诊断: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脑病;先天愚型;左侧隐睾,早产儿。日,钟某入住粤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日出院,出院诊断:脑损伤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嵴下型)、卵圆孔未闭及小房缺、三尖瓣轻度关闭不全。此后,钟某先后于日至11月19日、12月11日至12月20日、日至1月21日、3月12日至3月21日、4月16日至4月25日、日至7月31日、10月5日至10月14日、12月9日至12月18日、日至2月3日、4月26日至5月5日在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钟丽佳、钟冰旭、钟某向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钟丽佳产前医疗费4599.29元、分娩医疗费6381.03元,二次住院共8天;向粤北人民医院支付钟某医疗费25102.05元,十二次住院共107天;医疗费(个人缴付)共计36082.37元。钟某被确诊患唐氏综合症后,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认为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细致检查,导致钟丽佳错误选择生下有严重先天疾病患儿,遂提起诉讼。日,钟丽佳、钟冰旭、钟某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通过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摇珠选定并委托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日出具粤北司鉴所[2015]复字第008号《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函》,认为存在二点不能满足鉴定要求:一、鉴定资料不足。21-三体综合征是一种遗传性疾病,产前检查不能及早发现的原因复杂:⑴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性;⑵B超检查时胎儿的体位,及孕妇本人的身体条件,设备优劣、操作技术等;⑶其他难以预知因素。现有鉴定材料不能清晰推断上述原因哪个方面是主要的。二、患儿鉴定年龄不符合。钟丽佳之子出生不足一岁,现查出为21-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患者采取耐心教育和训练能够掌握一定的生活和工作技能。鉴定患儿年龄尚小,无法鉴定其智力及生长发育迟缓程度。建议患儿四周岁后再作鉴定。鉴于上述两点,该鉴定机构作出退案处理。对此,钟丽佳、钟冰旭、钟某继续申请鉴定,并请求选择北京地区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同意选择北京地区的鉴定机构,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一审法院按照鉴定程序相关规定,依法通过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摇珠选定并委托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为: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院在为钟丽佳做产前检查和产前筛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钟某不当出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患儿钟某现有情况的伤残等级,医疗、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有:医方存在的问题是:一、医方违反行政法规,没有建议钟丽佳做产前诊断。钟丽佳当时的情形是1、妊娠剧吐、先兆流产证明胎儿发育异常,2、曾经因死胎中止妊娠,3、羊水暗区最大前后径20mm,小于或等于20mm是羊水过少,医方应当书面建议钟丽佳做产前诊断。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钟丽佳高危妊娠的情况没有进行风险告知,没有书面建议进行产前诊断,违反了有关规定,导致钟丽佳错误地选择生下患有严重先天疾病患儿的严重后果。二、钟丽佳是高危妊娠,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严重失职,没有履行职责,1、没有告知钟丽佳是高危妊娠;2、没有为孕妇钟丽佳会诊;3、没有为孕妇钟丽佳转诊;4、没有将钟丽佳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剥夺了两人生产健康婴儿的知情权的选择权,造成钟丽佳错误地选择生下患有严重先天疾病患儿的严重后果。三、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孕妇做产前检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1、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三甲医院为孕妇做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生不具备资质。为孕妇钟丽佳做产前超声检查的六位医生只有一位医生具备资质,其他五名医生不具备资质,没有经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更没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没有资质的医生为孕妇所做的产前检查和报告结果准确性无法保证。2、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孕妇钟丽佳出具的超声诊断报告单不符合规定,没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四、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孕妇做产前诊断不认真,不负责。孕6个月时三维彩超应当看出患儿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当天仍然没有看出来胎儿先天性心脏病。孕6个月和出生当天对胎儿心脏的描述完全一样,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因为孕6个月和即将出生的胎儿是完全不同。产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程度应当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程度,令人费解的是: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发现孕妇是高危妊娠,没有建议孕妇做产前诊断,失去了做产前超声检查的意义,导致钟丽佳错误地选择生下患有严重先天疾病患儿的严重后果。五、南方医院的产前筛查有瑕疵。六、两医方的过错行为与钟丽佳错误选择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患儿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说明:根据案情及现有的送检材料,结合法医专家的讨论意见及咨询临床医学专家的意见,分析如下:一、对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钟丽佳诊疗产前检查和产前筛查的评价。1、虽然化验指数为低风险,但也不能保证胎儿肯定不会患病,筛查低风险并不能完全排除唐氏综合症的可能,对高危产妇,如果经治医生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其理解可能存在风险和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做羊水穿刺术,如果羊膜穿刺检查或绒毛检查结果正常,才可能98%排除唐氏综合症可能,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这两份产前筛查报告未向患方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没有形成书面告知存在过错。2、钟丽佳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门诊病历手册,医方存在记录内容欠完整和不足,存在未履行告知的过错。3、钟丽佳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每次B超检查,医方违反诊疗常规,签发报告单均属1人签发存在不足。4、经对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钟丽佳做产前B超图进行复检,三维B超检查未见明显过错。综上所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产妇钟丽佳产前检查筛查过程中未完全履行筛查应尽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让钟丽佳有充分的选择,医院的过错与患儿钟某不当出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过错是轻微的,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二、对南方医院在对钟丽佳行产前筛查的评价:经过二次筛查均为低风险,在报告单上已详细注明建议与解释,若有不符之处请及时与就诊医生联系,以便反馈正确信息,校正资料获取正确报告。南方医院在对钟丽佳行产前筛查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三、钟某现有情况处于年幼,现在不能对患儿进行智力评估,对因唐氏综合症直接引发的智力低下症状及肢体功能伤残程度,现不具备评残条件,建议待患儿5-8岁时才能进行评定伤残等级。由于伤残等级无法评定,对其医疗、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康复护理费用暂不予评定。据此,作出鉴定意见: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儿钟某不当出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二、南方医院在对钟丽佳行产前筛查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三、钟某因年幼,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及康复护理费不予评定。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鉴定人并出庭作证,鉴定程序至日庭审辩论终结。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认可鉴定意见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但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比例不认可,认为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严重失职应当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南方医院应当承担20%以上的赔偿责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不认可有关其有过错及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的鉴定意见内容,认为钟丽佳不属于高危妊娠,产检中没有发现需要产前诊断的依据。南方医院对鉴定意见无异议。鉴于唐氏综合症是患者自身先天遗传性疾病,并非由医疗行为直接造成的,产前检查不能及早发现的原因复杂,该鉴定意见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另查明:钟冰旭和钟丽佳于日登记结婚,于日生育女儿钟昭童。钟冰旭和钟丽佳均在浈江区佳旭贸易商行任职,并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韶关市××金沙小区××房居住生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围绕钟丽佳、钟冰旭、钟某的诉讼请求,该院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患儿不当出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产妇钟丽佳产前检查及筛查过程中未完全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钟某不当出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南方医院对钟丽佳行产前筛查,结果为低风险,在报告单上已详细注明建议与解释,不存在医疗过错。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钟丽佳不属于高危妊娠,产检中没有发现需要产前诊断的依据,不认可有过错。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鉴于钟丽佳当时妊娠剧吐、先兆流产显示胎儿发育异常,羊水暗区最大前后径20mm显示羊水过少,曾经因死胎中止妊娠(2012年稽留流产)等情形,以及高危妊娠评分情况,钟丽佳属于高危妊娠,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应书面建议进行产前诊断,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完全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建立的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及门诊病历等存在记录内容欠完整和不足,B超检查报告单均由1人签名,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不足等。因此,该院依法采信鉴定意见,认可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有过错,该过错与患儿钟某不当出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参与度比例的问题。根据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书》,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认可鉴定意见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但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比例不认可,主张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50%以上的责任、南方医院承担20%以上的责任。由于唐氏综合症是患者自身先天遗传性疾病,并非由医疗行为直接造成的,产前检查不能及早发现的原因复杂,既可能限于当时科学技术及医疗水平局限性,又可能受检查时胎儿的体位、孕妇身体条件及其他难以预知因素影响,鉴定人认为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儿钟某不当出生是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其鉴定意见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符合实际情况,该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确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三、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的问题。钟丽佳、钟冰旭、钟某提出了要求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在认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有过错并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钟丽佳、钟冰旭、钟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钟丽佳、钟冰旭、钟某提供的医疗机构收款凭证及医保结算表等证据,钟丽佳、钟冰旭、钟某向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钟丽佳产前医疗费4599.29元、分娩医疗费6381.03元,向粤北人民医院支付钟某医疗费25102.05元,上述医疗费(个人缴付)共计36082.37元。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产妇生育前及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属钟丽佳、钟冰旭、钟某本应承担的费用,不属于损失,该院认为在认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有过错并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况下,钟丽佳、钟冰旭、钟某支付的医疗费属于其损失,该院对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意见不予采纳,该院认定医疗费为36082.37元。2、护理费,钟丽佳、钟冰旭、钟某主张护理费元(含住院护理费196.61元/天×115天=22610.15元、康复期间护理费6045元/月×24个月=145080元),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产妇生育前及分娩期间发生的护理费属钟丽佳、钟冰旭、钟某本应承担的费用,婴儿本身需要成人照护,额外护理必要性应有医嘱,应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院认为钟丽佳和钟某住院期间115天的护理费,在认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有过错并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况下,应予计算,护理费可参照钟冰旭误工费计算,但钟丽佳、钟冰旭、钟某未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钟丽佳、钟冰旭、钟某所在批发零售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4100元/年计算,该院认定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0195.89元(64100元/年÷365天×115天)。至于康复期间护理费,因婴儿即使不患病亦需要家人照顾护理,而确定康复护理期限及依赖程度应有医嘱或者鉴定意见予以证明,钟丽佳、钟冰旭、钟某可在护理期限、依赖程度和伤残情况确定后另行依法主张,本案不予处理。3、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0元(100元/天×115天),4、营养费11500元(100元/天×115天,5、交通费1870元,6、鉴定费17020元,钟丽佳、钟冰旭、钟某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实际情况,该院予以认定。后续治疗康复费195750元、后续护理费3627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有相应医嘱或者鉴定意见予以证明,钟丽佳、钟冰旭、钟某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和伤残情况确定后另行依法主张,本案不予处理。至于律师代理费40000元,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该主张于法无据,不同意承担,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并无律师代理费的赔偿项目,也不属于必然产生的损失,该院采纳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抗辩意见,对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该请求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该院认定损失数额共计98168.26元,根据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20%,该院确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应赔偿钟丽佳、钟冰旭、钟某19633.65元(98168.26元×20%)。鉴于本案对钟丽佳、钟冰旭、钟某的诉讼请求金额元中的请求金额98409.18元进行了处理,其余未作处理,本案受理费按诉讼请求金额98409.18元计算为2260元。本案未处理的其他赔偿项目,钟丽佳、钟冰旭、钟某宜另行依法主张。判决: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9633.65元给钟丽佳、钟冰旭、钟某;二、驳回钟丽佳、钟冰旭、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钟丽佳、钟冰旭、钟某负担1809元,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451元。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仅对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针对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认为其在钟丽佳产检的整个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违背客观事实,鉴定意见缺乏专业性、权威性,不能作为认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过错的依据。医学作为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判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作为业外人士,只能凭借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认为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违背客观事实,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其在一审期间未申请重新鉴定,而且其亦未举证证明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规定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采信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53号鉴定意见,认定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0.84元,由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文锋审判员  李 罡审判员  梁晓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盈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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