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煤气及水电煤气,还有宽带迁到户需要多少钱

如何上网交煤气,水电,电话,宽带,有限等费用?_百度知道
如何上网交煤气,水电,电话,宽带,有限等费用?
是家庭所需要缴纳的
费用 如取暖费等等
是否可以在网上交?请把所有的网子给我,刚才没找到。煤气费 水电费 宽带费 有线费 电话费 手机费 等等
这些要是在网上交
是否会扣除手续费
提问者采纳
以,里面都有该行网银可在网上办理的各种交费链接。网上缴费不用付手续费。 还有一个前提就是你要给你的网银装一下安全设备如工商银行的U盾,但你要有网银,按里面操作就可以了,优惠要看银行有没有搞这样的活动了,你用的是哪个银行的网银就去哪个银行的网站登录你的网银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类东西可能是无法支付的。我不用给你所有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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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银行办理一张网络银行帐号,登陆以上网站,直接缴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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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缴费(水电气)的咨询 【此帖于8月31日由资阳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回复、日由资阳市水务局办理回复、日由电力公司资阳公司】
& && & 请问一下海天税务、电力公司、港华燃气,资阳什么时候能网上缴费?这样既方便了市民,又减少你们的人力资源,连打印纸都会节约,也是响应政府店子政务的号召?
& && &&&请问各大企业有没有相关的计划?什么时候能实行呢?
& &&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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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关于网络缴费(水电气)的咨询”网帖的回复
尊敬的“我本善良”网友:
  现将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市委书记、市长说”专栏留言咨询燃气能否实行网上缴费问题回复如下:
  针对开通网上商业银行缴纳天然气费的问题,目前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正积极与我市商业银行磋商,研究可操作方案:方案一是用户可直接登陆商业银行网站查询需要缴纳的金额,再通过网上商业银行直接缴费。此方案因技术含量较高,目前正处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待时机成熟后将投入运行;方案二是用户到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指定开立的商业银行网点,办理相关网银手续,每月拨打公司热线电话查询缴费金额,登陆商业银行网站缴纳天然气费界面,再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气费。
  以上方案成熟后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将在客户服务中心政府东路店、禾邦商业广场店、指定的银行网点以及住户小区张贴宣传资料,并同时通过媒体告知用户办理网上缴纳天然气费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手续。
  目前,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收费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用户自主缴费。公司设有两个客户服务中心(政府东路店、禾邦商业广场店),用户每月持用户证(或用户编码)到服务中心缴费;二是银行代扣天然气。用户需与中国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天然气费协议书》,在银行卡余额足够情况下,银行实行自动代扣天然气费。以上两种方式,每月1至20号缴费不会产生滞纳金,逾期不缴,收费系统将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每日对非居民用户收取应缴天然气费1%,居民用户收取应缴天然气费3‰的滞纳金。
                                  资阳市城市管理局
                                   日
资阳市水务局
关于“关于网络缴费(水电气)的咨询”网帖的回复
“我本善良”网友:
  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市委书记、市长说”专栏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资阳海天水务公司经与资阳移动、联通、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运营商联系,并经过多次商谈,初步计划通过银行、手机等多种方式丰富缴费渠道,为用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目前资阳海天水务公司正在各运营商提供的方案中进行选择,一旦正式启动,将第一时间通知广大用户。
                                   资阳市水务局
                                   日
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公司
关于“关于网络缴费(水电气)的咨询”网帖的回复
“我本善良”网友:
  你好。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公司辖区内直供直管(原市区供电局和简阳供电局)的非智能电表客户,已经开通工商银行网上缴纳电费的功能。对于原市区供电局和简阳供电局的非智能表客户,除了网上缴费方式外,还可到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代收、代扣,或到就近的便民电(环球易付、恒基伟业、移动电超市)网点缴纳电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智能电表客户需带上充值卡到营业网点或ATM自助缴纳机进行电费充值(初次开卡、遗失补卡或损坏换卡需到供电企业营业厅办理),不能采用网上缴费的方式。
                                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公司
                                   日
大城市都还没得好多呢,资阳这个地方恐怕还要等个好多年哦
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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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开通费!
强烈要求:入伙时不交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开通费!
关于煤气开通费,现在很多楼盘开发商已经陆续的退还了业主交纳的有线电视、电话、
管道煤气、电、水等初装费/开通费费用《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
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 箱工料
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 购房款后还
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CCTV-2的《中国房产报道》曾报道,商品房在入伙时,发展商不得向业主收取有线电
视、电话、管道煤气、电、水等初装费/开通费,因为这些费用均已经纳入房价之中, 属于
房屋配套设施。现在很多楼盘开发商已经陆续的退还了业主交纳的有线电视、电话、管煤
气、电、水等初装费/开通费费用.
-----转发文件: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1999)第126号文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
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
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应同时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形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
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制,价目表标示的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结构类型、装修标准、销售的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样式(样式附后),各市物
价部门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
填写明码标价书。
第四条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标示。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
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购房者应对明码标价书妥善保存,可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投诉的依据,或者提
供有关部门处理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纠纷时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
物价部门领取。中央、外省、省属驻穗的开发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领取。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解释,并自日起施行。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打打预防针.
支持,不能让他们太黑心了.
入伙的时候千万看看有没有乱收费,
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煤气、电、水等初装费/开通费
这些都应该免费。。
狂顶,但是听中原的小子说入伙时要交这些的。
四月风,能不能把相关的法律条文更加完整的放上来,供大家谈判的时候用啊,有劳了。
那个贴子是我转载BSLT的贴子,有关是否应该缴纳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开通费,有以下案例
给大家参考:
( 01:30:16):
燃气开通费存废之争 红网网友状告房地产商
  红网长沙5月30日讯(记者 汤红辉 实习生 何小红)燃气初装费(燃气开通费)到底
应不应该交?一直是长沙等地购房户们热议的话题。红网《百姓呼声》一网友联合27户购房
户,就煤气初装费问题将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5月24日,此案已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正式立案。
因本案涉及到数亿元的利益之争,有法律界人士将此案称为湖南“2006年公益诉讼第一
  开发商:拒交房被推上被告席
  李先生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某住宅小区购买了套商品房,并按合同如期交付了房款。其
后,开发商要求他们交付包括管道铺设费、施工费、设计费、调试费、IC卡费等在内,总额
为2430元的管道煤气开通费,并以此作为交房之前提条件。
李先生等27户购房户共34人认为房子的造价已包含了庭院燃气管网和室内燃气管道的建
设费,因此予以拒绝,而开发商也以此为由拒交房子。
本应在今年1月31日交付的房子至今没有结果。一气之下,购房户们联合将开发商推上
了被告席。
  购房户:房价包含管道煤气建设费
  在房产开发商要求李先生交纳的2430元管道燃气开通费中,包含有管道铺设费、施工
费、设计费即管道燃气的建设费用共计2080元。而李先生认为,“这一部分不应由购房户支
  “管道燃气工程属于小区的基础设施”,李先生说,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
关规定,“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其工程概算应当包括庭院燃气管网和室内
燃气管道的建设费。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收”,开发商建设的金信-阳光住宅小区的管道燃气工程是建筑主体工程必备的市政公用设
施,是小区必备的基础设施。
  同时,《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
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湖
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商品房价格包括开发区域内市
政公用设施——燃气设施的建设费”。
  李先生等27户购房户据此认为,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价格已包含了管道煤气的建设费用
即管网铺设费、施工费、设计费,所以不应向买主收取煤气开通费中的管道燃气建设费。
  网友:发贴反对收费
  燃气初装费(开通费)到底应不应该交呢?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展开热烈讨
论。很多网友认为,开发商已在房款内收取了燃气初装费和开通费,“强烈抗议开发商重复
收取燃气初装费”。
  “房价中已经包含了燃气初装工程费(等于由开发商代收,再转交新奥燃气公司)——
那燃气管道的产权是业主的,业主可收新奥燃气公司天然气的‘过路费’……而业主们在接
收新房时再次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忽悠’啦,乖乖地再次重复交2480元……”一位家住长
沙市南明苑的网友如是发贴。
  另一种观点认为,“燃气公司根本不应该收取燃气管道初装费”。
  “因为燃气管道建设只是燃气公司自身的建设,为其获取燃气营业收入而必需的基础建
设。这就同我们去饭店吃饭,只出饭菜钱,不出装修和饭店建设费一样。”一位网友说,
“如果用户交了燃气管道初装费,按照经营理论,用户就拥有了燃气管道的产权,那么,如
果你燃气公司的燃气从我用户的管道通过,燃气公司是不是要给用户交纳‘过路费’。如果
物价局坚持批复收取燃气管道初装费,那么就必须要明晰燃气管道的产权,不能任由垄断企
业用自己的‘游戏规则’来‘忽悠’消费者。”
  “铺设燃气管道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应该像铺设电视闭路、电话网络一样由政府埋单,
而用户使用的部分管线则应交纳适当费用。”也有不少网友持这样的观点。
  据了解,河南、广东等省已有逐步取消煤气管道初装费的趋势。而此案最终会是一个什
么样的结果?红网记者将进行跟踪报道。
(稿源:红网/作者:汤红辉/编辑:李艳华/)
律 师 回 复
( 09:29:47)唐锦昌律师:合法、理性、有序之维权
案件的进展,本人感到非常高兴。因为此案明确的表明了业主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化和维
权行为的合法有序性,业主的维权行为也是非常积极、正面和有效的。对于此案,关键在
1、法定的交房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6条、《建筑
法》61条、《消防法》10条、《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条,法定的交房条件是明
确、具体和严格的。但是房地产商普遍都未按照法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相关政府监督部门
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充分和应当的监督(包括事前和事后)和责任追究。房地产商在与业
主的销售合同中约定远低于法定交房条件的实际交房条件,在绝大多数业主并不知情的情形
下,现在绝大多数业主收房都是按照实际交房条件收房的,这正是房地产商所期望的局面。
因为房地产商可以“违法”先行交房,而提前收取物管费用,促进其房屋销售,降低其开发
成本和风险。其目的就在于让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内尽早、尽可能、入住多的住户!!房地
产商“违法”交房的成本基本可以说没有。这就是现在普遍存在的“工地交房”现象,是不
合法,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强势行为。
2、管道煤气开通费。其一、据本人了解,法律上并无管道煤气开通费的概念,长沙市
2430元费用的准确定义是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长价房2004219号文件)。故从2430元的文
字定义看,就不应由业主承担;其二,从新闻中公开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看,维权业主提出
的2430元中的2080元管道煤气建设费用应由房地产商承担是合法也是相当理性的要求,应当
获得支持。管道煤气已不是原来的选择性房屋配套设施,而是法定强制性的房屋配套设施。
但为何会出现如案件所述的纠纷呢?是相关规定的不明确?或者是相关部门的模糊化处理?
又或者是业主的错误理解?相信这些问题都将随着此案的进行而得到法律上的对论。
鹤群强收水电开通费 开发商巧辩触犯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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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购房合同时便约定了购房款中包含水、电两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但在交房
时,房产开发商又借故推翻合同中的条款,强行收取业主近5000元的“水、电开通
费”,业主不交则以拒绝交房相要挟。日前,这桩希奇事发生在湾里区名为桃源商住楼的楼
盘,业主不满该楼盘开发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遂投诉求助于本报。
购房者: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
  据了解,市民杨先生于去年9月14日购买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桃源商
住楼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购房价格中包含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杨先生
说,交房时,开发商却又突然要求他交纳“水、电开通费”这两项费用,否则拒绝交房。迫
于无奈在向开发商交纳了“水开通费”1538元,“电开通费”3300元,共近500
0元费用后,杨先生才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所购房的钥匙。
开发商:这笔费用是因供水供电部门造成
  对于收取这笔费用,“鹤群”开发商又是怎么解释的呢?8日,该公司一名熊姓负责人
对记者是这样说的,本来进入楼盘内的水电工程是由他们开发商来完成的,但是在湾里有其
特殊性,该区的供水供电部门要求这两项工程必须由供水供电部门自身完成,导致本来由他
们来完成只要10多万元的工程,交由这两部门完成工程款变成40多万元,但是这多出的
部分他们公司又不可能独自承担,于是就由业主支出一部分,因此才出现向业主收取“水、
电开通费”的做法。他说,在湾里不止他们一家开发商是这么做的,该区大部分开发商都是
像他们这么做的。至于当初在合同中约定包含水电基础建设费用一事,他说,这是他们工作
的一个失误。
市房管局:“鹤群”此举属违规
  “鹤群”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是否属于违规?8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开发处,他们
说道,在记者采访前,已经接到了多起关于“鹤群”开发商强收业主“水、电开通费”的投
诉,他们也正在着手调查处理。该处彭姓工作人员表示“鹤群”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
“鹤群”应将收取的“水、电开通费”退还业主,如果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他们不排除将
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干预的可能。对于事件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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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
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应同时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形式。价目表的具体
格式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制,价目表标示的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结构类型、装修标准、销
售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样式(样式附后),各
市物价部门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
准确填写明码标价书。
  第四条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标示。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
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购房者应对明码标价书妥善保存,可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投诉的依据,或
者提供有关部门处理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纠纷时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
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中央、外省、省属驻穗的开发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领取。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解释,并自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样式)
  ____市物价局监制
  一、交易简况
  开发经营企业名称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人_______
  所售楼盘名称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
  预售许可证_____________
  二、标价内容
  所售商品房为第_幢(座)第_单元第_层第_号房
  该商品房类别为________建筑结构为_____
  房型规格____层高__米
  该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
  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为(人民币)____元/平方米
  总售价大写金额为(人民币)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2.公共防盗门
  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6.管道煤气预埋
  7.电话线预埋
  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9.信报箱
  成交日期: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交付日期:__年__月__日
  购房合同号:_________
  三、价格监督部门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四、购房者签收________备注:
  1.本明码标价书一式两份,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填写说明
  (1)座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门牌号。
  (2)商品房类别:指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3)建筑结构:指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4)房型规格:指出售商品房具体的规格,如三房一厅、二房一厅等。
  (5)填写在销售价格中已含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时,已
列出的项目中,所售商品房具备的,应打“√”明示,购房户要求列出所有其他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项目的,应作补充。按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
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
  (6)价格监督部门指对商品房价格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刘宏诚:购房人收楼全攻略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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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日10:27 新浪房产
  12月1日,《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执行,北京国土房管局也发出
了实施意见,笔者根据今年政策上的一些变化,将笔者年初所写的《买房人应当如何收楼》
进行了一些修正(兰字部分),增加了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和 “购
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两部分内容,欢迎要收楼的朋友一起进行切磋。
  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有些报纸刊登文章说,判断是否交楼,首先要看房地产商有没有取得自己的“大房产
证”或有没有取得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这种说法,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
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是一
  那么是不是房地产商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岂不等于承
认购房人说我没有收楼就不算交楼了?北京交楼有北京交楼的标准!这个标准随着《北京市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更加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
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
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
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
业主要学会用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护自己。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
要求,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
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
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
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
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
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属
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资质的测
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
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
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
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
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
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
分摊情况相一致。
  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则要看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
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
般问题不大,这一点建设部在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
求,现在交房的房地产商都应提供。
  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首先应做些什么?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商的入住通知后,可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时,首先
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
(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在与房地
产商交接钥匙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
入住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2)面积发生误差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提出自己的主张;
  (3)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
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
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
  (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
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
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5)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
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
  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
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
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
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对于合同撤消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
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
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
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
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
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
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
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
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一点讲:房地产
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
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
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
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
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
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
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
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
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
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
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官
的自由裁量。
  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
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
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
诉讼时间。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新房的保修期是从何时起算?很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虽然也
对,但不够准确全面,说对的原因是: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确实写
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
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说不够准确全面的
原因是:这里没有具体讲明保修期的长短,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和现房
的保修期很可能会出现差异,购房人往往被搞得糊里糊涂。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动产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3年或5年。我们如果
留意一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后面一句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
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就会发现房
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
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以我们研究保修期还是要回到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
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笔者认为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即
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
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
时间。同时购房人也要注意委托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有没有被挪用,在
房屋交付的前几年通常不会发生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大、中修。
  收房时是否一定要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购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
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对此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
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
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
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
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
地税地[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号文),
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房地产商或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北京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发文(京国土房管物字〔号)明确加以制止。房地产商为
自己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行为辩护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与日发文(88号)废止。
  如果购房人在购房合同或其它协议中自愿委托房地产商或其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过户,
缴纳的代理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没有统一规定。这种委托属于自愿性质,办理
房产证并不难,也绝非不委托办不了房产证或房产证必须集体一起办理,房地产商在规定时
间内和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是房地产商的责任,如果房地产商不与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
证,造成办理房产证的时间逾期一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房地产商如果为购房人提供
了贷款阶段性担保,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他才能取消担保,因此房地产商为了自身的
利益,通常也不会拖着不和小业主一起办理房产证。
  近年契税的下调和房价的下跌,也带给先把契税交给房地产商的业主如何要回多交契税
的新问题,即使契税上调,房地产商也不会因为业主先交了地税而不让业主根据调整进行补
缴,因此,对购房者来讲,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直接向政府交契税是最为合适的。
  交房时,房地产商列出的不合理费用不用交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有的房地产商会列出一些费用要购房人缴纳,例如网上经常有人
问:“交房时,房地产商要我缴纳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这合理吗?”“房地产商交房
时收电力增容费、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
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地产商),应当依照本规定,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
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
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商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
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
筑工程的支管仍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的基础设施,还
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
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
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
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
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
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
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
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
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
定要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
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
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
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
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
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
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
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
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购房人的理解处理。
  购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
  经常听到一种说法,那就是购房人得到的房产证上都会附上一张自己房屋的平面小图,
这张图是要钱的,每平方米0.3元,这是要购房人交的“测绘费”,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关于
测量“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事实上按规定购房人要交不要交测量费呢?还是直接引用
政府的文件更有说服力,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说明:
“一、计价格[号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80元,是指含有厨卫设施的成套住
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包括居住用平房。居住用平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仍按原标准执
行,即: 0.30元/建筑平方米(含测量费)。二、对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测量费
0.30元/平方米;不含测量费0.18元/平方米。”这也就是说购房者不是买的平房就不用交测
  还有一种说法,各区收的测绘费不同,西城区30元,朝阳及宣武区一居室100元,每增
加一居室加50元,其它区不收,据我所知这应该是对二手房的收费,对新建房屋的收费,国
家和北京有统一规定,并没有授权区国土房地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当然不排除收费标准的变化,购房人在面对各种收费时有权要求收费人提供收费依据,
没有依据的收费完全有理由拒交。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不要再缴纳大、中修费?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
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北京目前仍有不少物业公司,
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
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购房人有
  北京市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的大修费和38.7%的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产权人委托物业管
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收取196号文件规定的61.3%的自用部
位中修费。”有些物业公司以此通知为依据,向购房人强行收取自用部位中修费也是错误
的,因为上述通知说得非常清楚,物业公司要收取购房人自用部位的中修费,首先要有自用
部位的产权人的委托,房地产商虽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
理,但这种委托只应涉及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而无权代购房人进行自用部位维修的委
  购房人在交房时应缴纳那些物业服务费用
  购房人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房
地产商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购房人,如果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
用、管理、维修公约》(也叫《物业管理公约》或《业主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
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按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
这个规定是对收费上限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一定要同意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物业
服务费,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缴纳物业服务费,购房人可以和物业公司自行商定,对有
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押金的做法,由于没有收费依据,购房人可以拒绝。对物业公司
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购房人可以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约定,和物业公司
签订装修协议,具体约定装修押金的金额和装修押金的退回时间及条件。
  对物业公司代收的供暖费,购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
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燃气、暖气收费没有普通
住宅和公寓或高档住宅之分,购房人千万不要受不守规矩的物业公司误导,北京市物价局文
件中的涉及到公寓的收费标准是对饭店出租形式公寓的收费标准,购房人住的住宅即便叫×
×公寓,也和出租公寓扯不上任何关系。高档住宅收费自行约定是指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
代收的费用不存在自行约定的问题,统一执行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接收和物业管理是涉及不同民事关系的事情,如果物业公司利用房地产商委托其代
为交楼之便,以不接受他单方面增加的条件就不给购房人钥匙为要挟,购房人除据理力争
外,应直接找房地产商进行交涉,书面提醒房地产商,物业公司的做法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商
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房地产商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文刊登在《安家》杂志月刊号
我们应该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跟KFS协商,我9/30将去跟他们讨论这个问题,有一起去的
可惜今天就要外出了,不然一起去,,..
还有谁要去吗??
支持楼主,坚决不多交一分钱~~~~~~~穷啊~~~~~~~~
支持,一定要同进退,要多了解一下,在深圳是否有这样的案例!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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