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上海经济普查查数据库变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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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普查的组织机制与数据质量控制
摘 要:本文通过梳理2004年中国经济普查中的技术环节和组织环节,说明将普查的全过程纳入中国政府的行政系列,从组织体系和技术组织层面上保障了普查的数据质量;但这种行政组织方式也存在三个一般统计调查不宜发生的“调整性误差”、“局部整体性误差”和“心理倾向性误差”。要消除这些误差应当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定位经济普查功能,改革经济普查组织方式,提高统计部门独立性,改进经费保障机制、数据采集方式。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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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绩效、技术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基于2004年浙江省经济普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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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依据我国GDP核算制度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统计局对2008年GDP初步核算数据进行了修订。主要结果为:08年全国GDP总量为314045亿元。
第二次经济普查公告
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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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文新:全球减排对中国经济的伤害最大
张曙光:中国经济结构失衡非常严重
吴敬琏:体制问题造成中国经济转型成就不大
&&&&日-12月31日
经济普查的目的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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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对&&&&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地&&&&区中国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制定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第一次经济普查图标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中国经济普查成果年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时任副总理曾培炎为普查题词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和《》,制定第二次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标志经济普查方案。[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普查时点为日24时,普查时期为日-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
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地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地区(省)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一方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还要按其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不再将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进行汇总。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设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详见附录1),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普查办公室内设的工作小组要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宣传协调、普查方案的设计、普查培训和布置、普查单位清查、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普查数据处理及资料开发等全部任务。
军队系统、武警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铁道部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和《》,制定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5]全国经济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日,普查时期为日—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为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和效能,减轻基层和普查对象负担,此次普查全面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数据采集。
从日起,普查工作将进入现场登记阶段。届时,普查人员将佩戴统一的普查员证,使用手持电子采集设备(PDA),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入户登记、单位空间定位和基本信息核实,并拍摄《》、《》和《》等三证或其他有关证照。联网直报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将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将由普查人员通过PDA采集传输普查表数据。[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和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1]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6]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重庆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重庆日报数字报
第A06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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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重庆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统计局
  为全面掌握重庆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全市于2008年开展了第二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全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全市各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全市普查人员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全市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基本完成,普查数据已通过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数据质量审核检验。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重庆市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139072个,与2004年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相比,增加53214个,增长62.0%;产业活动单位]个,增加52575个,增长40.5%;个体经营户1186290户,增加342480户,增长40.6%(详见表1)。  2008年末,全市共有企业法人单位97413个,比2004年增加47564个,增长95.4%。其中,国有企业2763个,增加156个,增长6.0%;集体企业3176个,减少1867个,下降37.0%;股份合作企业1108个,减少355个,下降24.3%;联营企业282个,增加26个,增长10.2%;有限责任公司12224个,增加3613个,增长42.0%;股份有限公司2968个,增加1139个,增长62.3%;私营企业71097个,增加42748个,增长150.8%;其他内资企业[4]2727个,增加1775个,增长186.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53个,增加108个,增长31.3%;外商投资企业615个,增加221个,增长56.1%(详见表2)。  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在“一圈两翼”[5]的分布为:“一小时经济圈”102286个,占73.5%;“渝东北翼”28054个,占20.2%;“渝东南翼”8732个,占6.3%。产业活动单位的分布为:“一小时经济圈”132648个,占72.7%;“渝东北翼”37522个,占20.6%;“渝东南翼”12269个,占6.7%。个体经营户分布为:“一小时经济圈”796678个,占67.2%;“渝东北翼”270823个,占22.8%;“渝东南翼”118789个,占10.0%(详见表3)。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单位38470个,占21.1%;制造业29297个,占16.1%;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28818个,占15.8%。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全市产业活动单位半数以上,达到53.0%(详见表4)。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5个行业是:批发零售业占52.5%,交通运输业占12.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9.9%,工业占9.4%,住宿和餐饮业占8.2%(详见表5)。  二、从业人员  2008年末,全市第二、三产业单位从业人员[6]564.0万人,与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相比,增加156.5万人,增长38.4%。其中,第二产业从业人员319.4万人,增加78.4万人,增长32.5%;第三产业从业人员244.4万人,增加77.9万人,增长46.8%。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159.7万人,占28.3%;建筑业124.5万人,占22.1%;批发和零售业43.0万人,占7.6%;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8.5万人,占6.8%;教育37.1万人,占6.6%(详见表6)。&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1.1%、11.4%、17.5%、30.9%和39.1%。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共106.4万人,占单位从业人员的18.9%;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共58.4万人,占单位从业人员的10.4%(详见表7)。  三、企业资产总额  2008年末,全市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32186.08亿元。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8034.34亿元,集体企业资产总额189.92亿元,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69.78亿元,私营企业资产总额4988.97亿元,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935.5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222.74亿元(详见表8)。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特别说明:国家经济普查公报的个体经营户是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重庆市经济普查公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上述三项内容。  [3]重庆经普公报产业活动单位计量单位为“个”,国家经普公报计量单位为“万个”,由于计量单位和汇总方法不同产生了0.3%的统计误差。  [4]其他内资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以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5]一圈两翼的划分:  一小时经济圈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盛区、双桥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共23个区县)。  渝东北翼包括: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共11个区县)。  渝东南翼包括: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共6个区县)。  [6]从业人员:是指日第二、三产业单位在岗的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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