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证中的变更记录是什么意思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
2、卷内备考表式样&
3、五保档案袋正面式样&
4、五保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
5、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式样&
6、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日&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以下简称五保档案)是指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审批和供养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分为审核审批类和供养服务类。&
五保档案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分工负责五保档案保管工作。&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保证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并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指导、监督五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管审核审批类五保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文件材料;&
(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材料;&
(三)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材料;&
(六)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文件材料;&
(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审批文件材料;&
(八)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的文件材料;&
(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十)核销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管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对象照料记录等供养服务类五保档案。&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保管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服务协议以及供养待遇审批、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的复本,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档案。&
第六条&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第七条&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立档单位;&
(二)按照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立卷;&
(三)农村五保供养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随时整理归入相应案卷;&
(四)按照乡(民族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分类整理,并设置类别代码,类别代码以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或者按照行政区划排列顺序编制;&
(五)按照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字号顺序排列案卷。&
第八条&归档文件材料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立卷:&
(一)每名五保供养对象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
(二)去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过大或者过小的文件材料应当通过折叠或者粘贴使其整齐规范;&
(三)卷内文件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顺序排列,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或者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写页号;&
(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填写卷内备考表(见附件2:卷内备考表式样),置于卷末;&
(五)不同类别的案卷按照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字号的顺序排列,分别从&1&开始编制室编卷号;&
(六)一份案卷装入一个五保档案袋,填写档案袋正面项目(见附件3:五保档案袋正面式样);&
(七)按照室编卷号顺序将五保档案装入五保档案盒,填写档案盒正面和盒脊项目(见附件4:五保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
(八)按照类别编制五保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5: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式样),加装封面和封底并装订,填写封面项目(见附件6: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第九条&五保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五保档案的形成年度起,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停止后满5年为止。&
保管期限截止时间确定后,应当在五保档案袋封面和五保档案案卷目录中填写相应的时间。&
第十条&五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将五保档案抽样接收进馆。&
第十一条&五保档案应当使用符合保管要求的档案装具进行保管,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保证档案的安全。&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五保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五保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五保档案的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五保档案;&
(二)各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利用五保档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凭身份证件利用本人的五保档案;&
(四)凭律师执业证书和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事务有关的五保档案;&
(五)其他需要利用五保档案的,应当经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五保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严禁对五保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五保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复印件加盖标有&五保档案摘抄件&或者&五保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保管期满的五保档案进行价值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编制销毁清册,履行审批手续予以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和档案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
卷&内&文&件&目&录
填写说明:
1.顺序号:填写卷内文件材料排列的顺序编号。
2.题名:填写文件材料的标题,一般照实抄录。文件材料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可以自拟标题,外加&〔〕&号。
3.日期: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日标注为&&。
4.页号:填写文件材料在本卷内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
5.备注:对需要说明情况的文件材料在备注栏内标注&*&号,并将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在备考表中。
附件2:卷内备考表式样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时间:
检查时间:
填写说明: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相关人员应当填写说明并签名、标注时间。
2.立卷人:由本案卷的整理者签名。
3.立卷时间:填写本案卷的立卷完成日期。
4.检查人:由本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5.检查时间:填写案卷质量审核的时间。
附件3:五保档案袋正面式样
(全宗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字号:
本卷共:&&&&件&&&&页
类别代码:
保管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填写说明: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全称或者通用简称。全宗名称可以直接印在封面上。
2.五保供养证书字号:填写该案卷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字号。
3.姓名:填写该案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姓名。
4.件数、页数:填写该案卷立卷完成时卷内文件的总件数和总页数。立卷后发生变化的,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
5.类别:填写该案卷所属的类别名称。一般是两种情况:乡镇名称+行政村名称;行政村名称。
6.类别代码:填写相应的类别代码。
7.保管期限:填写该卷档案保管期限的起止时间。
8.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9.目录号:填写该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目录号一般可用类别代码代替。一个全宗内的目录号不得重复。
10.室编卷号:填写立档单位编制的案卷排列顺序号。一个目录号内的室编卷号不得重复。
11.馆编卷号: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照进馆要求编制的案卷顺序号。
附件4:五保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
(全宗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
五保档案盒正面式样
填写说明:
按照五保档案袋的填写要求填写。
&&&&五保档案盒盒脊式样
填写说明:
1.按照五保档案袋的填写要求填写。
2.起止卷号分别填写本盒内案卷的室编卷号和馆编卷号的起止卷号,中间用&&&连接。
3.盒号: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照进馆要求编制。
附件5: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式样
案&卷&目&录
供养证书字号
填写说明:
五保档案案卷目录按照整理完毕的案卷的相应项目填写。
附件6: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案卷目录
全宗名称:
类别代码: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填写说明:1.按照整理完毕的案卷的相应项目填写。
&&&&&2.编制单位: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名称。
&&&&&3.编制日期: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
注:目录号用类别代码代替时,为避免一个目录号下的案卷过多,可以在目录号后面添加英文字母或数字,中间用&&&连接,以形成多个目录号。
责任编辑:王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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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农 村 工作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北京 调 查 总 队
北 京 市 劳 动 和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民救发〔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五保供养&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日印发&&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为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供养资金
&&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主要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
&& (二)市民政局和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各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测算。每年第二季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对本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测算并下发文件,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各有关区县民政、财政和统计等部门制定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三)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对财政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 (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教、葬等支出,并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服务和照料费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费用,纳入区县部门预算管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收入的,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范围
&& (一)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属保障范围。
&& (二)关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1)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2)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三)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无抚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无扶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扶养义务人缺乏扶养的经济条件。
&&& 三、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五)办理丧葬事宜。
&& &本市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 &四、申请、审批程序
&& (一)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二)村民委员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 &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见附件4),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10日(见附件5);公告期满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评议意见和公告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 (四)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见附件6),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见附件7)。
&&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县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书面决定,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五、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发放
&& (一)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并按月领取零花钱。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一定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具体比例按照现行本市社会救助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比例确定),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
&& (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由辖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区、县当年农村低保分类救助的最高系数,进行社会化发放。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照料费用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三)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的住房纳入本市农村基本住房救助范围,应根据住房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翻建和维修。
&&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由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照料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及时协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医务室就诊。其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按比例报销后,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
&& (五)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 (六)按照市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照料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列支。
&&& 六、农村五保供养协议及财产处置
&&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见附件8、附件9),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 2.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 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 4.协议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 5.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格式文本由市民政部门提供。
&& (二)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置,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与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当事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 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
&& (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的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关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 &八、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 (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对于指定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人,村民委员会应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照料人信息表》(见附件10),登记照料人的基本情况和照料服务情况。
&& (二)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造册。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网上审批及相关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 九、政府部门职责
&&&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统计、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
&&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五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顺利实施。
&&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
&&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落实。
&&&&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 &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 &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
&&&& &4.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 & 5.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制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 (四)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测算、调整等工作。
&& (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关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意识。
&&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十、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 &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 (一)从事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申请,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意见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和供养标准的。
&&& &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五保供养金的。
&&& & 4.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常进行的。
&&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 2.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 3.出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以及对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 十一、其他
&&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二)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 2.《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节录)
&&&&&&&&&& 3.《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
&&&&&&&&&& 4.《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
&&&&&&&&&& 5.《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保障待遇公示书》
&&&&&&&&&& 6.《告知书》(批准)
&&&&&&&&&& 7.《告知书》(未批准)
&&&&&&&&&& 8.《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分散供养)
&&&&&&&&&& 9.《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集中供养)
&&&&&&&&& 10.《北京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照料人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节录)
第二章& 家庭保障
&&& 第十条& 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 &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赡养人与老年人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 第十一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由老年人支配。
&&&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有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义务。
&& &第十三条& 老年人可以与赡养人就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监督协议的执行。
&&& 第十四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再婚不得阻止和歧视,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对自有财产的处置。
&&&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 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未经老年人同意或者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老年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 老年人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 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财产依法由老年人自主支配,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取。
&& &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
附件3:&&&&&&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申请供养方式:&&&&&&&&&&&&&&&&&&&&&&&&&&&&&&&&&&&&&&&&&&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扶养关系义务人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1.申请理由;
2.申请人对本人身体状况及收入情况的说明;
3.申请人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五保编号:&&&&&&&&&&&&&&&&&&&&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申请救助项目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
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家庭月人均收入
救& 助& 待& 遇
受理、审核、审批意见
街道(乡镇)社保所受理意见:
街道(乡镇)审核意见:
区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集中供养救助金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机构签章
经办机构签章
经办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保障待遇公示书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申请供养方式: &&&&&&&&&&&&&&&&&&&&&&&&&&&&&&&&&&&&&&&&&&
申请人基本
与申请人关系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基本
与申请人关系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
&&&&&&&&&&&&&&&&&&&&&&&&&&&&&&&&&&&& &&&&&&&&&&居(村)委会举报电话:
告& 知& 书
&&&&&&&& &&&:
&&& 我们对您&&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享受农村居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您符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同意自&&& 年&& 月开始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待遇明细如下:
单位:元/月
集中供养救助金
分散供养生活费
&&&&&&&&&&&&&&&&&&&&&&&&&&&&& 北京市&&&&& 区(县)民政局
&&&&& &&&&&&&&&&&&&&&&&&&&&&&&&&&&&&&年&& 月&& 日
&&&&&&&&&&&&&&&&&&&&&&&&&&&&&&&&&&&&&&&&&&&&&&&&&&&&&&&&&&&&&&&&&&&&&&&&&&&&&&&&&&&&&&&&&&&&
告知书送达确认
&&&&&&&& 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享受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结果《告知书》,同意其所述内容,并予以确认。
&&&&&&&&&&&&&&&&&&&&&&&&&&& 被送达人:(签字)
&&&&&&&&&&&&& &&&&&送达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未批准)
&&&&&&&&&& &:
&&&& 我们对您&&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享受农村居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您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不符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理由是:
&&&&&&&&&&&&&&&&&&&&&&&&&&& &北京市&&&&& 区(县)民政局
&&&&&&&&&&&&&&&&&&&&& &&&&&&&&&&&&&&年&& 月&& 日
&&&&&&&&&&&&&&&&&&&&&&&&&&&&&&&&&&&&&&&&&&&&&&&&&&&
告知书送达确认
&&&&&&&& 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享受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结果《告知书》,同意其所述内容,并予以确认。
&&&&&&&&&&&&&&&&&&&&&&&&&&& 被送达人:(签字)
&&&&&&&&&&&&&&&&&& 送达确认日期:&&& 年&&& 月&&& 日附件8: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
(分散供养)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五保编号:
供养对象基本信息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与申请人关系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基本信息
与申请人关系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及服务规范
&& (一)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面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当地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有效管理和提供五保供养资金。村民委员会应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 (二)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
&& (三)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实际困难,指定照料人负责五保供养对象饮食提供、衣物换洗、居室卫生等生活服务。照料费用按本区、县政府确定的照料费用标准支付。
&& (四)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对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体检;应及时协助生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 (五)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联系相关教育机构,保障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义务教育。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协助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受教育的相关事宜和费用。
&& (六)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去世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 &三、协议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 (一)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终止五保供养协议。
&& (二)村民委员会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四、其他事项
&&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民政部门存档一份。
&&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印章)  &&  乙方:& 签字(印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
(集中供养)
甲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乙方:&&&&&&&&&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五保编号:
供养对象基本信息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与申请人关系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基本信息
与申请人关系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 (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面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当地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有效管理和提供五保供养资金。
&&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关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每年应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体检;应及时协助生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医务室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 (四)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联系相关教育机构,保障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义务教育。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当地民政部门保障其受教育的相关事宜和费用。
&& (五)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去世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 (一)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
&&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全面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有关膳食、护理、康复、心理慰藉以及教育服务。
&&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 四、协议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 (一)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终止五保供养协议。
&&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五、其他事项
&&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民政部门存档一份。
&&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印章)  &  乙方: &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照料人信息表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照料人基本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被照料人基本信息
照料起始时间:&&&&&&&&&&&&&&&&&&&&&&&&&& 照料费标准:
照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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