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2015年。民间小调刘晓燕全部在文家什么地方上过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左清亮与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桑明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左清亮。委托代理人刘宜娟,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光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明刚。委托代理人唐永平,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梅。委托代理人桑会卿,女,日生,汉族,系被告之女。原告左清亮诉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桑明刚、李连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清亮及委托代理人刘宜娟、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郝光全、被告桑明刚及委托代理人唐永平、被告李连梅及委托代理人桑会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清亮诉称,日14时40分许,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所属、被告桑明刚使用的动力线短路引燃被告李连梅家的草垛,后又引燃桑明刚家羊棚,引发火灾,烧毁了原告的大棚及棚内诸多物品,给原告造成103000元的损失。被告桑明刚使用电线不当,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对所属电线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被告李连梅将草帘子堆在电线下面,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导致火势,引燃了原告的物品。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都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三被告拒绝赔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火灾损失10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辩称,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起火原因为桑明刚家羊棚东头屋后动力线路短路,而短路的原因为桑明刚为用电方便,私自购买电线从动力线路用电所致,其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报告,桑明刚羊棚距离动力线路1米,而李连梅草垛距离动力线路及桑明刚家羊棚距离也为1米,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火灾蔓延,是发生火灾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4.1.1,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属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而被告村委对于安全用电线路管理无监管义务。综上,被告对火灾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桑明刚辩称,被告村委答辩导致起火的原因是被告桑明刚造成的不正确。从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起火原因为桑明刚家羊棚东头屋后动力线路短路,但认定书对线路的管理者没有认定。按照供电规则的相关规定,电表以前的线路由供电部门及村委管理,电表以后线路由被告桑明刚管理,本案的线路短路由被告村委及供电公司管理,且该线路是村委的电工接的,所以应由被告村委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有异议,鉴定结论载明的各项损失,因为当时的物品已全部烧毁,根本无法确定物品的数量,对拱棚、薄膜等地上附着物,已经因征地而对原告进行了补偿,所以鉴定结论不准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桑明刚承担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李连梅辩称,被告放的是草帘子,并非草垛,并且放在被告的土地里,离羊棚南北1米,离高压线有5、6米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日14时40分许,被告桑明刚家羊棚东头屋后动力线路短路,引燃了被告李连梅家草帘子堆垛,因风势较大,火势迅速向西南方向蔓延,先后烧毁了被告桑明刚、案外人范朝福的羊棚及绵羊、原告的蔬菜大棚及停放的羚羊轿车(鲁G×××××)、案外人张国伟的蘑菇拱棚等物品。同时查明,被告桑明刚的羊棚东头系其居住的小屋,小屋东西长约3米、南北长约12米,该屋东北角有一根三相三线动力线路电线杆,电线杆高度为9米,产权为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委员会所有,该动力线路南北走向,电压为380伏。2006年左右,被告桑明刚让时为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的电工桑明圣从该动力线路上接下3根黑色七股铝芯线至其居住小屋东头,然后埋入地下顺小屋后面往西敷设至其羊棚东头,并引到羊棚前的电磨上,用于给羊磨饲料。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代为收取。被告李连梅的蔬菜大棚位于被告桑明刚羊棚北面约6米,其在蔬菜大棚前的空地上堆放了草帘子,并在上面覆盖了塑料薄膜,发生火灾时,该草帘子堆垛东沿离动力电线杆的东西距离约为1米,离被告桑明刚居住小屋南北距离约为1米,该堆垛高度约1米。另查明,火灾发生后,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对受灾损失进行了调查询问。同年8月6日,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结论为:范朝富、桑明刚、贾金东、李连梅、左清亮、张立业的损失分别为49840元、175166元、34820元、500元、103000元、121465元。再查明,原告所承包的两个大棚,其中一个系案外人左清泽所有。2013年8月,该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被拆迁。同年10月25日,左清泽收到大棚拆迁补偿费40870元,原告收到大棚、桃树、柿子树、核桃树等物品的补偿6346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潍寿鉴字(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本院调取的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制作的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4.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拆迁通知、拆迁明细表、收到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于因被告桑明刚家羊棚东头屋后动力线路短路,引燃了被告李连梅家草帘子堆垛,继而引燃了原告的拱棚及棚内物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三被告对于火灾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对于原告损失承担何种责任;二是原告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消防部门制作的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可以确认被告桑明刚在2006年左右请时为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的电工桑明圣从该动力线路上接下电线,用于磨饲料,而日发生的火灾正是此段电线短路引起这一事实,结合被告桑明刚在消防部门对其询问时关于“我从上面引下了……”的陈述,应认定该段电线属于被告桑明刚所有,其未经批准,违反规定使用搭线的方式接线使用,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其辩称起火部位属于电表以前部位,应由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及供电部门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认可替供电部门代收被告桑明刚私接电线产生的电费,火灾事故调查案卷亦确认该电线由原该村电工所接,故应认定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桑明刚违规接线的行为系明知并许可。该动力线路为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所有,其对该线路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其许可被告桑明刚私自接线使用而导致火灾发生,对火灾的发生亦负有过错,因此,对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辩称对于被告桑明刚私自接线不知情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连梅辩称发生火灾时其堆放的草帘子离动力线杆约5米,并提供照片、录像、证人证言证实,火灾事故调查案卷显示距离约1米,系消防部门通过勘验现场,对多个在场人员进行询问后综合认定的,具有客观性和可信性,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消防部门认定书,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动力线路电压为380伏,系低压线路,电线杆高9米,上面南北走向有四束铝绞线,该四束铝绞线横向宽度约1米,根据有关规定,380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故被告李连梅的草帘子堆垛离电线杆的距离至少应在1.5米以外,而其部分堆垛在保护区内,违反了法律规定,对火灾的发生亦负有过错,因此,对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由被告桑明刚、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李连梅各承担40%、50%、10%。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火灾造成其损失103000元,并提供涉案物品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虚报,原告陈述与鉴定的价值相差较大,且后来物品已因拆迁而得到补偿,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提供拆迁通知、拆迁明细表、收到条证实,原告称拆迁补偿系对火灾剩余物品的补偿。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书系鉴定部门通过勘验得出的,被告未能推翻,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采纳。对比该结论书与拆迁明细表可以看出,虽然都包括桃树,但数量不一致,原告主张拆迁补偿系火灾剩余之后的补偿符合常理。原告虽然在消防部门的询问中陈述烧毁的轿车价值30000元,40棵桃树价值10000元,而鉴定报告结果分别为35000元、40000元,因原告自述的价值系自行估价,应以鉴定报告为准。原告的损失共计103000元,由被告桑明刚、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李连梅分别赔偿41200元(103000元×40%)、51500元(103000元×50%)、10300元(103000元×1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明刚、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李连梅分别赔偿原告左清亮因火灾导致的损失41200元、51500元、1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645元,由被告桑明刚负担1200元,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大尧村民委员会负担1500元,被告李连梅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田文远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燕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58cv网址导航58cv网址导航58cv网址导航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刘晓燕唢呐说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