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聊天真的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赔偿的证据吗?听说这事后我真的很惊讶。

短信网聊记录可作证据 聊天时不要轻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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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原告被告■漫画刘鑫慧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今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将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昨日,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这一点,还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任萌律师提醒,网聊需谨慎,不要对债权债务轻易承诺。婚外情案电子证据频现以前是否采用存争议此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任萌律师表示,该解释出台前,民诉法对这类证据并未给予明确界定。在以往的审判活动中,不同的法官对是否应该采信该份证据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诉法并未肯定该类证据形式,那么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符合证据法定分类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民诉法未对该类证据进行划分,但该类证据往往十分清晰地显示了诉讼所争议的法律事实,该类证据中所显示的“承诺”或“否认”也十分明确地表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出轨”、“婚外情”等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情形一般的表现形式也为该类证据,如果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可以周严地证明案件事实,那么该类证据则可以采信。新兴证据有“合法身份”真实合法更具效力任萌律师说,司法解释出台后,首次明确给予了“博客、微博客、网上聊天”等新兴证据法律上的“合法身份”,使法官在采信该类证据时更加符合“法理”,在决定证据的取舍中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案件事实,从而达到公正审理的目的,“但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更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的证明效力,因为证据效力才是证据得以认可的根本。”司法解释肯定了当下流行的交流形式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法定证据,但认可其符合证据的法定分类,并不意味着肯定了这类证据的证明力,也不意味着在这类证据的支持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定能得到满足。因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主要依赖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想让这类证据得到法庭的认可,必须在这类证据中明确体现:“证据所表示的法律事实是真实的,而且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随意聊天记录可成证据债权债务不要轻易承诺任萌律师提醒大家,在运用当今新兴的交流方式,如:博客、微博客、微信、qq聊天等时,当事人往往具有随意性,这是不可取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当时人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形下极有可能转变为法定证据。因此,面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必须明确坚持自己主张的观点,坚持用自己思路陈述争议事实,尤其是面对债权、债务问题时,不要轻易给予“承诺”。在面对争议问题时,可以事先表示对部分争议事实真实性难以确定,部分陈述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样都有助于大家谨慎使用该类证据,提高个人或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案例一聊天记录被认可劳动关系得到认定2013年6月,宋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摔伤,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原因,宋某与用人单位一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宋某工伤认定一案中,宋某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员工的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得到了法庭认可,在宋某与公司人事聊天记录中,公司人事部门员工明确承认了“宋某自2013年起至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在公司上班,宋某按月领取工资”等法律事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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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天健网消息(记者 王煜)《民事诉讼法》关系着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于日起实施,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为使市民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12月16日,记者采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他结合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予以解读。其中,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里提出聊天记录、短信等点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标额低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对区级法院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就是说,如果因100元打官司,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如大连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一年工资为49200元,30%为14760元,也就是说,新民诉法生效后,当事人争议标的小于14760元的,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样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提高审判效率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在外地出差或者搬家等原因,经常无法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有时还因此丧失了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也有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期限,故意不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法院只能一次次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件。这些情况都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此规定的增加,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必须出具裁定书
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立案难”一直是市民反映的问题,个别地方的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以审查起诉材料为由,迟迟不予答复,对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仅以口头形式做出不予受理裁定,造成原告上诉权利无法正常行使。该规定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生效判决遗漏第三人导致错案第三人可直接起诉改变原判决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只能通过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否则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裁决。
如某开发商一房两卖,买方甲已经入住,但未办理产权证;乙也交纳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证。如果甲先起诉开发商并胜诉,乙则只能通过申诉渠道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起再审,主张自己的权利。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向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起诉的权利,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
扩大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发“行为令”
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新民诉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新增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生效前一方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李某租住王某的住房已经到期,既不交纳租金,也拒不腾退,王某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其腾退侵占自己的住房。如果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时间可能过长,不利于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按照新民诉法,王某就可以在起诉前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可以立即责令李某腾退侵占王某的住房。对于一些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也可以责令限制其高消费、出国等。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侵权、通过恶意诉讼等逃避执行行为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逃避执行, “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了“同伙”,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
黄某驾驶没有保险的机动车将张某撞伤,张某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张某损失30余万元。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让自己的朋友胡起诉自己,声称自己欠其100万元,并愿意用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做担保,双方很快和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胡某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黄某的住房。张某的交通事故官司因需要鉴定,过了6个月才下判决,而该判决却成为了无法执行的“白条”。新民诉法新增的上述规定,使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还直接赋予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的权利,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节严重的,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犯罪,希望“当事人”莫要以身试法。
新增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民诉法没有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新民诉法将环境污染、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比方说,一艘货船搁浅,因漏油导致某村附近海域污染,有10户养殖户受损,村委会可以代表该10户养殖户起诉。有一种商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上百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能代表起诉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当然,目前,我国还无任何法律授权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具体何种组织可以代表提起公益诉讼,还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研究和完善。
聊天记录、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解说*:新民诉法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引起一些市民的误解。难道自己在QQ上说的一句玩笑话也会变成证据吗?比如:“我欠你10万元”,而被起诉?王金海律师说,市民完全不要为此担心,因为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不仅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会对电子证据是否和原件一致进行核实,并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进行过删减、增加,保证其完整性。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凭一句聊天记录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还钱,在对方否认、且根据聊天的全部内容难以对借钱事实予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方就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
申请再审的时限从2年变为6个月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二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生效后2年内,新民诉法变更为6个月,希望市民注意这一规定,不要耽搁了申诉的时限。
责任编辑:金波
民事诉讼 修正1049.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经质证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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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经质证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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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月4日生效
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可作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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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作为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一斑。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例如,司法解释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来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事宜。其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六种情形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法官点评】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官点评】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私益诉讼。 【法官点评】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关键词: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其中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官点评】司法解释着重于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活动,并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关键词:诚实信用】 为促进诉讼诚信,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点评】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关键词:小额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此,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官点评】小额诉讼标的小,程序简单,当事人维权成本相应比较低。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权利,意义重大。 【关键词:法庭纪律】 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对于以上行为,法院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法官点评】有的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误导网民,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原文地址: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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