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注塑机公司上班,应聘时说的试用期转正申请表三个月一个月2400,转正后工资3000。签试用期转正申请表合同的时候

李某通过应聘在一家化妆品公司-55BBS 我爱购物网
&&李某通过应聘在一家化妆品公司
李某通过应聘在一家化妆品公司
仅就工作问题做一下解答:隐婚,是指已经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却并不对外宣称自己的“已婚”身份。有资料显示,有近37%的人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而甘做“隐婚族”。那么,劳动者在到用人单位应聘时隐婚,是否构成欺诈,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婚时,是否可以可以立即与其劳动合同。实践中,类似争议时有发生。典型案例李某于日登记结婚,于日到上海一家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应聘店员岗位。同日,李某填写个人资料时,婚姻状况填写为“未”。日,李某与某一家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该服装公司从事店员工作,同日,李某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婚姻状况填写为“未”。 服装公司《店柜营业人员服勤规范》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立即解雇,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日,李某以“保胎”为由书面向服装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并将结婚证传真至服装公司。日,服装公司以李某存在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将李某退回至派遣公司,同日,派遣公司以同样的理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与服装公司之间用工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派遣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入职时填写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首先,服装公司《店柜营业人员服勤规范》规定的是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情形,根据本案查明之事实,李某并不存在就其婚姻状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其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亦应当如实说明,但服装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婚姻状况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婚姻状况属于劳动者的个人私隐。派遣公司及服装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李某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故本院对服装公司主张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不予采信。因服装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故其作为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进而派遣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李某要求恢复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因李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将李某派遣至服装公司工作,故李某要求恢复与服装公司的用工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恢复李某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李某与服装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劳动者隐婚,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有必要就是否结婚这一事项向劳动者进行告知,这就涉及到了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资双方的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直至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同:(1)一是告知方式上,法律上对用人单位赋予的是主动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需要主动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则是被动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需要了解时,劳动者再进行告知。(2)告知的内容上不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包括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在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得如实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的范围仅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劳动者没有必要将婚姻状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披露,是否已婚是作为一项个人隐私而存在的,劳动者隐婚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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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份自考《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D)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贷关系C.两个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关系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 2.下列关于《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是(D) A.家庭聘用的保姆适用《劳动法》 B.个体经济组织聘用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C.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D.国家机关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C) A.7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4.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了薪资待遇,并约定1个月后正式到单位上班。日,王某到甲公司报到上班,双方于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是(C) A.日 B.日 C.日 D.日 5.法律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丁作40小时,属于(A) A.标准工作时间 B.缩短工作时间 C.不定时工作时间 D.综合计算工作时间6.新达公司在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试用期满后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2个月。新达公司管理岗位的最低月工资为2500元,当地的最低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内李某的月工资不得低于(B) A.1000元 B.2000元 C.2400元 D.2500元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C) A.赔偿金 B.补偿金 C.违约金 D.损失费8.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D) A.12个月 B.15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9.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执行标准是(B) A.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 B.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 C.两地都可以 D.由派遣协议约定标准10.某公司的业务员田力在外地出差时目睹了一起刑事案件的案发过程。当地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对此该公司主管领导的正确做法是(D) A.允许田力出庭作证,但以不耽误工作为条件 B.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将扣发田力的工资 C.不允许田力出庭作证 D.允许田力出庭作证,正常支付工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CD)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贷关系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补发津贴问题而发生的关系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2.下列属于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有(ABCD) A.劳动行政管理行为 B.劳动仲裁行为 C.自然灾害 D.劳动者患病3.甲公司与劳动者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无效的有(ABCD) A.发生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B.合同期满单位无须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李某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同类业务4.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BD) A.张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T作满10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2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赵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约时,赵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下列不属于最低丁资组成部分的有(ABD) A.高温津贴 B.加班工资 C.奖金 D.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6.下列关于工资支付保障的叙述,正确的有(AD) A.用人单位应当在支付丁资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丁资清单 B.工资可以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支付 C.工资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在节假日或休息日结束后最近的下作日支付 D.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7.法定月计薪天数是(AC) A.20.83天 B.30天 C.21.75天 D.22天8.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这些情形包括(ABCD) A.因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B.因犯罪死亡的 C.醉酒导致死亡的 D.自残的9.以下社会保险中,职工个人需要缴纳保险费的是(AC) A.养老保险 B.工伤保险 C.医疗保险 D.生育保险10.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内容包括(ABC) A.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B.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C.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D.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2.简述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3.简述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度及加班费工资的支付。4.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4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1.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问题:(1)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试用期长达8个月,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限制。(2分)(2)不正确。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2分)(3)不合法。因为饭店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2分)2、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问题:(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分)(2)四种方式。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4分)(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4分)
论文需要自己写,这里只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果需要详细的资料可以百度文库下载  应试教育下的教师教条条,学生背条条,考试考条条的模式还没有根本改变,使学生感觉学习枯燥无味,缺乏兴趣,以至影响学习。以上原因,集中体现在学生身上就表现为“厌学”。怎样在现有条件下,尽力去改变这种现状,促进教学教育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结合教学中的经验和自己的理解,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规范教学过程:  一、贴近生活的品德课是最亲切的  《品德与生活》课本的内容和编排都紧密围绕学生的生活展开,从道德教育到心理品质和健康教育,从法制教育到发展常识和国情教育,无不与学生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生活中有丰富的案例和素材。我们可以多方面采集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例,深入浅出,让课本上的图画,课本上的事例活起来动起来,让事实说话,将遥远的拉近,让历史复活……这样就可以使枯燥的问题趣味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深刻的问题通俗化。如在学习《与邻里和睦相处》一课时,上课后我就给学生们讲了一个小故事:昨天我的邻居老张突然跑来找我说:“新搬来的李某好可恶!晚上三更半夜跑来猛按我家的门铃。”我非常同情他说:“的确可恶,你没有马上报警?”他说:“没有。我就当他们是疯子,继续听我的爵士乐。”一则小笑话引发了学生们广泛的讨论,让他们列举发生在他们身边邻里之间许多凡人小事,如爸妈不在家时邻居是怎样帮你的、你的家人又是怎样帮助邻居的、你是怎样帮助邻居的等等,通过学生讲自己的故事,让他们自己明白与邻居相处,要互谅互让,说话、做事要考虑左邻右舍的利益,尽而引申到对邻居的困难要热情帮助,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像《我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我和动物交朋友》等课,都是非常贴近生活的。通过对身边的事的回忆、讲自己和小动物的故事,通过积极参与老师精心设计的体验活动,学生们对理解保护好眼睛、爱护小动物,一定会有更深的理解,他们的认识会达到更高的层面。  二、联系时政的品德课是最鲜活的  孔子曾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喜欢是最主要的,课堂上学生喜欢的事情会让他们聚精会神,兴致勃勃。教师应投其所好。当教师的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在课下与学生聊天时,提起神州5号、神州6号、嫦娥一号来,学生们都津津乐道;提起奥运会、提起2007抗击雪灾,他们都会娓娓道来,其兴致远远超过课上的一些内容。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课下的事搬到课堂来做呢?简略课本上的一些事例,利用鲜活的时事引发学生的兴趣是学习品德课的最佳途径之一。如讲2007年感动中国人物的事迹,刘翔、姚明、杨利伟等新闻人物的靓丽人生等等,熟悉的事实让每个学生在讨论中感受的是真情实意。《我们的爷爷奶奶》中,通过对“老人行为”的分析,来感受老人的希望和家的温暖,结合生活实际来教育学生要尊敬和孝敬老人;在学习《祖国江山的保卫者》一课时,通过“98 解放军的抗洪抢险”、“2003年的SAS的防治”、“神5”“神6”“嫦娥1号”的成功发射、“青藏铁路的通车”、及2007年抗击雪灾的回忆,以及发生在学生生活中拥军爱民的感人故事等,让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祖国的强盛、人民的安危、我们的幸福生活都离不开我们的解放军,激发学生向解放军学习、热爱祖国,为维护祖国统一、保卫国家安全,建设祖国而发奋学习;通过《人类的家园--地球》的学习,联系世界环保日、世界水日、世界气象日等的设立的理由,让学生知道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地方,它是我们的家园,我们必须要保护好它、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并回家告诉家人告诉我们周围的人,告诉社会上的人怎样保护好地球。  三、诙谐幽默的品德课是最快乐的  今天的课堂,已经改变了原有的僵化模式,教师既是导演又是演员,学生也可以是导演更可以是演员,而且是这部戏的主角,师生合力上演的是一部轻喜剧。正如海菌兹?雷曼麦所说:“用幽默的方式说出严肃的真理比直截了当提出更能为人们所接受。”所以教师采用诙谐的故事、幽默的语言可以让课堂富有生机,让整个课堂充满快乐。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年轻的大学生到某公司应聘求职,主考人问他:“你帮母亲洗过脚吗?”大学生回答:“没有。”“那你帮母亲洗一次脚再来吧。“大学生出于完成任务,回家帮母亲洗脚,当他脱下母亲的袜子时,他内心震颤了,为了承担家务、教育孩子,母亲的一双脚历经风雨,已经变得那样粗糙、僵硬。当这个大学生再去公司时,他平静地说:“即使你们不聘用我也没关系,我已经知道该怎么做了。”大学生最终成了这家公司的一员。一则小故事,一节课让沉重的话题变得轻松起来。当然,教师的语言也是十分重要的,就像精彩的台词,教师幽默的语言可以让课堂“活”起来。夸美纽斯说过:“一个能够动听地、明晰地教学的教师,他的语言就像油一样浸入学生的心理,把知识一道带进去。”一个优秀的品德教师的语言就应像一个强大的磁场,紧紧地吸住着学生。大家都知道赵本山每年的春晚都拿大奖,那正是他的语言技巧。  四、形式多样的课堂是最开心的  经调查,88.2%的小学生最喜欢的课程是活动课。活动课以多彩的课程内容,活泼的授课形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我们的活动化、生活化教学就是将活动课、情景剧的形式引入到课堂,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学生们不喜欢反复出现的老面孔,我们为什么不可以使之不断更新呢?课堂上可以使用“小品表演”“快乐竞答”、“挑战高手”、“芝麻开门”、“幸运52”“智力快车”等电视节目形式,也可以用 “圆桌会议”、“小学生辩论会”、“开心家庭组合”等比赛形式,还可以用 “小小法庭”、“知识银行”、“我来当老师”“今天我是班长”模拟形式等等进行授课,还可以走出教室,走上田野、街头、工厂、社区等都会取得很好的效果。在小品表演中,学生可分角色表演日常生活中不尊重和尊重父母的种种表现,表演遵守交通规则中的正面和反面人物;表演如何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设施、爱护班集体等等情景。在举行“圆桌会议”时,可改变原有的横平竖直的座位排列方式,让学生围坐在一起,教师就在学生当中活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相互交流,畅所欲言,为教师和学生搭建一个零距离互动平台;在“小小法庭”上,学生们用自己的理解审判那些不道德、不讲诚信、破坏环境、猎杀动物、审判那些因无钱到网吧上网而勒索他人钱财的人,他们可以用自己学到的知识,来诠释小学生的思想境界;走上街头当一次交警,走到田间第一回农民,走回家庭当一天家庭主妇…我相信这样的课收效一定很大。老师们,“参与是开心的,体验是开心的,成功更是开心的!”这是小学生发出肺腑的感叹。  五、学科整合的课是最喜欢的  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需要我们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新课标非常注重学科间的整合。新教材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本身就渗透了多个学科的知识,这是一大优势。根据新课标理念,我们在教学中就要应用各个学科的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综合教育,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动手、动脑、动口等综合能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在教学自然类课,像“留住春天”、“留住秋天”时,可以让学生先找到的春天、秋天,怎样留住呢?可以画下来,拍下来;贴在墙上,夹在树里,记在日记里,留在心里。如在上“夸春天夸秋天夸祖国”时,就让学生写出赞美春天秋天祖国的词语及诗句进行比赛,唱出心中赞美之情;在上“自尊、自负、自卑的区别”时,就让学生演讲自己是怎样做的,应该怎样做;在学“小学生该不该上网、压岁钱怎么花”时,就让学生展开辩论等等。  音乐给人以美的享受,课堂中适当地穿插一两首与教材内容相关的歌曲,既让学生快乐地学习,不觉得课堂枯燥无味,又达到了教育目的,提高了教学效果。如在学习《我的家庭》时,可播放《吉祥三宝》、《母亲》、《让爱永驻我家》,会让人为之心动,产生共鸣;讲《让爷爷奶奶放心》,可播放《常回家看看》;当讲到青藏高原时刻播放《青藏高原.》、《天路》《喜玛拉雅》等 。这样,学生可以调节一下课堂气氛,有些更能加深学生对所学的内容的理解,对提高课堂效率起到推动作用。总之,自然巧妙地整合美术、数学、语文、艺术、法律、音乐等学科进行教学,使学生很喜欢我们的课。  老师们,体验成功的品德课就像品尝一杯醇香的美酒、像聆听一首动听的歌曲、欣赏一幅精美的油画,使人仿佛进入了艺术的境地,它像快乐的轻喜剧,让学生在快乐中学到知识,在开心中受到教育。这是每一位品德教师应追求的最高境界。 陶行知先生早在40年代就说过:“人人都说小孩小,谁知人小心不小,你若小看小孩子,便比小孩还要小。”现在的小学生知识面广,信息量大,自主意识强,思维日益成熟,若再把他们看作小孩子,随意支配,不仅不能激发学生兴趣,反而引起学生的反感。所以,我们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集思广益,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六、贴近生活的品德课是最亲切的  结合时政的品德课是最鲜活的,诙谐幽默的品德课是最快乐的,形式多样的品德课是最开心的,学科整合的品德课是最喜欢的。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教学中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的有效方法比较多。只要老师们遵从新课标理念,认真钻研教材,选择灵活多样、切合实际的方法,就一定能达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就一定能会使我们的课堂达到和谐高效。最后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结束我的发言吧: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老师们努力吧
我也去面试过,我过去应聘文员,那个李总问了几个简单问题,突出问你能否吃苦耐劳这一点(问了好几次)然后待遇这些都是自己要求,他觉得可以就叫我第二天过去培训。
第二天我去了,前台叫我先坐在沙发上等一下,我看到还有很多个都坐在那里等,估计他们和我一样都是面试通过的人员。会议室门紧闭里面正在开会或者培训,不时有齐喊口号一类的声音传出来。半小时后里面培训完了,经理出来安排我们出去跑业务,由一个个主管考察我们,主要考察你有没有吃苦耐劳精神和对待工作的态度。
然后我就跟着她们出去了,我去的是长安,坐公交车大概两个小时,到了那里先吃饭,费用都是自己出,吃完饭就跟着她们去住宅区(只要是有人住的地方),提着一带护肤品一家家的敲门,有人开门了,就很热情地跟他打招呼,推销护肤品 ,就这样一栋栋楼的跑。到了下午那个主管跟我说,恭喜你通过了我的考核!就叫我先回去他们分公司,找经理复试,通过了就可以在那里上班了!
然后我一个人坐车回去了
较为典型的宪法案例 案例1] 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案例2] 被告李某系某厂青工。他平日敢于仗义执言,因此得罪了一些人。有人以匿名信对他进行“检举”,说陈某与本厂已婚女工董某有暧昧关系。厂保卫科向陈某查询,陈某矢口否认,并要求领导严肃处理诬告者。保卫科负责人沈某认为他不老实,擅自决定:(1)不准陈某离开其居住地;(2)不准陈某参加任何社会活动;(3)要陈某停职反省,限期10天写出交代材料。 保卫科负责人沈某做出的“决定”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以匿名信对陈某进行“检举”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分别违反了宪法的那些规定? [案例3] 王芳原就职于上海SRT酒店,后离开了该酒店,应聘于另外一家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她原就职的SRT酒店内。当她欲前往公司上班而踏进该酒店,却遭到了该酒店的拒绝。该酒店在其员工手册第9条中规定:“辞职、退职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该店。”而她新应聘的公司要求她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班,如不能前来上班,应聘将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被迫无奈的王芳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该酒店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的那些规定?该酒店的员工手册第9条应否取消? [案例4] 齐玉岑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升某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岑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岑被东山某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岑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冒领,陈晓琪以齐玉岑的名义到某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奇继续以齐玉岑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某市支行工作。1993年齐玉岑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犯了齐玉岑的什么权利? [案例5] 1995年初,广西南宁某医院职工要求成立工会,并通过院党支部书记请示市总工会组织部,组织部答复:“有80%以上职工的申请,就打报告来,”但此以合乎宪法权利的合理要求遭到该医院院长及主管局局长、书记的反对,他们召开大会,是“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职工们对此不服,派代表一次次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奔波呼号近一年,医院的上级领导、南宁市某局就是不批准。 医院上级领导及医院院长、书记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的那些规定? [案例6] 某县市有名的贫困县,人口多,耕地少,人口增长快。县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根据本县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国家法律,颁布了《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凡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结婚年龄男的不得早于25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2周岁,如有违反,则应辞去所在机关、单位工作。辞职后,可按《婚姻法》规定结婚。《办法》实施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部分群众的反映和代表的提议,依法审查该《办法》,认为它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并通知县人民政府停止执行。县政府则认为,该办法是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对实行晚婚晚育很有成效,坚持要求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7] 某杂志1996年第19期登载一事,说的是某省一省委常委触犯了刑法,被判刑送进了劳改队。有位年青作家想就此写篇报告文学,此事被有关领导获悉,不久该作家得到有关领导的指示:这一级(省委常委)干部的问题不能随便写成报告文学。 报告文学的写作对象有级别限制吗? [案例8] 某砖瓦厂女工宿舍近来经常失窃。一天下午,青年女工张某将买来的布料和装有300元钱的钱夹塞在枕头下面,当时,只有同宿舍女工将某在场。当天下班后,张某回宿舍发现枕头底下的布料和钱夹不见了,怀疑是江某偷去的,就向厂保卫科报案。厂保卫科科长孙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叫来江某,要她交代问题,江某矢口否认。孙某认为江某态度不老实,强令江某开箱让其检查,江某不从,孙科长越发认为江某心中有鬼,就擅自砸开江某的箱柜,但一无所获。不久,从一个盗窃犯的交代中得知,张某的钱夹和布料系他所偷,孙某才不得不向江某道歉。 保卫科科长孙某对江某的搜查对不对?为什么? [案例9] 某省政府曾于1984年5月任命该省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为省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主任。该省人大常委会认定,省政府的这一决定违反了宪法,因此撤销了这一决定。 省政府的决定是否违反宪法?该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10]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琴,出自己弹之外,还招收了几个学生进行教学活动。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反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把他高上了法庭。在本案中,由于钢琴声并没有达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邻居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法庭以“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判决被告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用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原则,加以分析说明。 [案例11] 蒋韬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系98级的一名本科生。2001年12月寻找工作期间看到报纸上刊登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启事。启事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168公分,女性155公分以上”而蒋的身高只有165公分,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在学院老师的鼓励下,运用自己所学法律知识决定起诉成都分行,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平等权利。稍后他向成都市武侯区任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发布广告等。日,法院受理了该案。1月9日被告在报上刊登了更正后的招录启事,取消了对应聘者的身高限制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收
  市劳仲裁字(2002)第xx号
  申诉人:李某,XXXXX,汉族,大学文化,住XX号。
  被诉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地 址: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克扣工资等问题与被诉人某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庭进行审理,申诉人李某、被诉人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2002年1月被诉人未说明原因将我工资2800元降为800元,并以莫须有之名未提前1个月就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双方以“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补偿”为名解除了劳动合同。我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137.60元,我多次就补偿和工资问题与对方交涉,但未果。现要求被诉人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5137.6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额外补偿金7894.35元,被克扣的工资及其补偿金2500元,撤消被诉人对我作末位淘汰处理的错误决定,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诉人辩称:对申诉人作末位淘汰的处理决定是根据公司制度处理,是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申诉人所有申诉请求。
  经查:申诉人于1999年5月应聘于被诉人公司任工程师,劳动合同签至2002年8月。日被诉人以“末位淘汰”为由,对申诉人作辞退处理,限一周内办理手续;并未说明理由就将申诉人当月工资由上月的2800元降为800元。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被诉人处理欠妥,于是日当事人双方以“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补偿”为由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申诉人领取了当月实际工资654.90元和辞退补偿金10149.90元后发现对方未按国家规定处理。另查,被诉人未遵循被诉人自己制定的《职员考核制度》和《职员工资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并制作考核表,仅凭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进行降薪处理;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211.82元。
  以上事实有被诉人对申诉人作辞退处理的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表、《职员考核制度》和《职员工资制度》、某集司[2001]68号文、被诉人公司技术负责人的证词和庭审笔录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会认为:被诉人未严格按公司《职员考核制度》和《职员工资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和降薪,对申诉人直接作辞退处理缺乏法律依据,鉴于被诉人日已自行纠正,双方以“经双方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原辞退处理的决定自然失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应为日。被诉人对申诉人随意降薪不予支持,应予补发工资并支付所降工资部份25%的经济补偿金。被诉人未按工资总额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并加付该差额部分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本会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5条、第10条、第11条,对本案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2002年1月份欠发的工资2000元(2800元-800元),并加发经济补偿金500元[()元×25%]。
  二、被诉人应支付未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额经济补偿金12957.78元,已支付10149.90元,还应支付差额部分2807.78元;并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403.94元(2807.78元×50%)。
  三、以上款项合计6711.82元,被诉人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
  本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700元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各承担35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本裁决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
  二○○二年x月xx日
  裁 决 书
  书记员:xxx
关于第一、二个问题我懒得去复制劳动法了,我记忆中里面应该都有详细说明;第三个问题小弟愚见:1、合同期两年,试用六个月不合法;2、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只能是应聘者不能适应或完成本岗位工作,即使是试用一个月后也应享受的社保,患病有医院证明应视为病假;并不影响其病愈后继续履行合同;3、即病情好转公司即不能以此为借口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未好那更不能解除了,只要医院证明其还需要治疗在此期间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附:李某病愈后其实可以另安排工作,以工作重要为由不能留太久的空缺,而当李某病愈,原岗位已经有人,只能另安排工作,如李某不接受再解除合同,那A公司责任就小了,而且如果合同里明确了相应的竞业限制那李某就要承担很大责任了)4、限制期可以签订,但要看公司具体条款的约定,一般来说要签订这样的条款,那意味着李某离开公司前应得到相应的补尝,否则就可以申请法院支持该合约无效,因为明显有失公平,这是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如在李某离开前公司补尝了其相应的费用那么李某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5、即是试用期被解聘(不管是否合理的解聘),那证明该员工并未涉及太多公司机密,故我认为B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A违约,B公司也不需要负什么责任;故个人看法:本案A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且A公司的人力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违法情节太明显;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要看合同及其离开A公司时签订的相应材料来具体判断,不好断言;但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从简单描述的情况看A公司有点自打嘴巴的意思,如果李某告其违反劳动法,A公司也有麻烦;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且不论名称为何,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之必要记载项目即可!对于高管人员除非法定代表或不直接经营管理之董事(或股东),否则均需签订劳动合同!此外附上一篇关于「Offer Letter」文章_仅供参考---------------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涂志 张真颖时间:日 2008年6月,夏先生在一家猎头公司引荐下,到某IT公司应聘程序经理一职。经过几轮面试,该IT公司向夏先生发出了offer,并在offer中注明了夏先生的职位、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公司允诺: “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随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年度服务奖金,以此形成每年 ‘14薪’的薪酬结构。”夏先生对此很满意,便按照offer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工作。但是在2008年12月的工资中夏先生并没有发现IT公司所谓的 “14薪”,得到的解释是,虽然offer中有这样的说明,但是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随后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同时在与夏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已将这部分规定删去。该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力上看都应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多余两个月的工资。夏先生对公司的解释不满,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这起争议中,双方分歧的焦点是当offer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 Offer又被称之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仅有这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作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的内容才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一般情况下,offer中已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合同通常会有内容上的重叠。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例如,用人单位在offer中说明员工李某的职位为技术经理,而劳动合同中又约定李某的职位是技术主管,那么用人单位与李某都应该按照技术主管这一职位去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另一种情况,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IT公司在与夏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说明offer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因此,夏先生主张 “14薪”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在人力资源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offer已日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习惯使用的管理文本,除了在offer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内容应谨慎外,还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offer的有效期限,以免节外生枝。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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