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房子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_百度知道
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
申请强制执行,我知道强制执行有个期限大概六个月,一份由办案法官盖了章?递交什么东西,被告拒不履行。问题是,强制执行就消失了,没有电话通知我,他要到房地局去下,这中间有什么周折。3
我的案件已经判决?2
如果是到房地局去一趟?那他去房地局都会办哪些手续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于是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先到办案的法官那里领了两张申请执行的表格,是普通的强制执行,应该不费什么时间,他说是的,现在又过了大半个月,执行的法官应该办理过无数这样的强制执行,办理执行的法官要亲自跑到房地局,递交给谁,应该和当地的房地局很熟了,我打电话到法院问到是一个周姓执行法官帮我办理执行。等了半个月了,两份表格填写完后,强制执行的钱也交过了。我问是等他的电话通知吗,另一份要写的文字很多,我到执行庭递交了这两份表格,那六个要是过了,他说执行书他都下了
提问者采纳
二手房,了解。你的房屋有没有其它权属登记或者一房二卖甚至几卖的情况一方面,你要理解,你的案执行件承办人似乎事情有点多?这些才是从法律上可能影响你执行的因素。另一方面。不过现在法院案件多、过问一下进展。同时。最后。祝你顺利,判决过户不过是享有物权的请求权,不排除一些潜规则,你买卖房屋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其实不管一手房。你可以试着再联系一下承办人,本质上还是债权,执行案件的期限是6个月,6个月内应该执行完毕或者有个结论,办案进度有些慢
房屋是我爸厂里的福利房,后来我爸爸的同事个人买断,这个同事买断后就卖给了我爸爸,这中间出了点事情,反正没有过成户,法院也判了要过户到我方名下,就是执行过户就行了不管几手房判也判了,执行法官也说执行书也下了,说还没有去房地局。还说要联系被告,也就是还没有联系被告。是在日判决的,现在房价一直在涨,我准备的钱怕拖长了时间不够用。至于送礼,谢谢你们的提醒。
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虽然你们取得过户的判决书,不排除还卖给了另外的人,也取得过户的判决书,或者其它买家取得买卖合同登记,这些情况的出现会妨碍你们案件的执行,甚至出现执行不能的后果。如果没有上述情况,仅仅是执行法官怠于执行还好办,催一催,关系一下,然后法官跑跑路就能过户。另外,你的问题没有介绍房屋的占有情况,目前是你们占有?还是出卖人占有?还是其他人占有?如果你们未占有房屋,要腾空交房,那要麻烦些。
您好谢谢您的耐心解答,房子在房地局查询过,交易记录为零。我家在这个房子住了十几年,应该没有问题,看来只有一条路,关系好执行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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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给那些执行的兄弟多点红包兄弟,你还不明白吗,没必要搞的那么认真
你既然申请了强制执行就不要管怎么执行如着急就多和法官烟酒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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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已备案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 法院可拍卖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最近看上了个法院拍卖的房子,可是没有房产证,请问是否可以买?(好像是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后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现在整个小区都没有房产证,08年第一批进住的也没有,拍卖方说开发商正在办理可能明年十月能办下来。 1、不知道这样的房子买入是否安全? 2、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是否需要与拍卖方或者开发商签订房产证承诺协议等等) 3、这类拍卖房是否以后会有纠纷,我现在怎么避免 我第一次参与这样的没房产证且是法院拍卖的房子,没一点头绪,请指教,不胜感激
法院拍卖的房子,我以办理房产证,原房屋所有人,拿着他项权证说房子是他的是否合法 法院拍卖时到房管局查挡没提出异议,后执行生效后才提出有银行贷款,法院维持原判决
房子是很久以前买的,我弟弟现在还未成年,法院要把我们的房子拍卖了,我想问,我弟弟的那份产权会得到什么保护吗,要是拍卖了100万,我弟弟可以保留他自己的那份钱么?
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有证明人证明了被执行人有房产,但没有房产证,请问,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或者拍卖他的房子吗.
我和弟弟5年前各买了的一套房子,在一栋楼,签完购房合同及交过款后(一次付清),未装修前我们私下换了房子,5年后统一办房产证。
1、房产管理部门是否在5年前就已经登记备案,现在办房产证只能按原来交钱的名字办理完,再办过户手续吗?能不能直接换了名字办房产证?
2006年因经济纠纷法院裁决了一批房产并于2009年10月左右进行拍卖,当时我竞得其中的一套房产,但是在拍卖方的过程中编号发生错误,我竞得的房产编号为D4-12号,实际为法院判决书上的D4-11号,由于拍卖以实际标的物为准,由拍卖方出具了我房产的具体地址图,并在拍卖成交书上注明了房产面积以国土房管所的面积为准。但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首先是由于法院裁决书、拍卖标的、房管所、国土所对这个房产的编号都不一样,至今也无法办理产权证,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错误就出现在拍卖的时...
本人在辽阳有套房产,09年买的 现在还了15个月的贷款,房产证还没有下来 但是现在想卖掉 该如何办理呢
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本人兄弟俩,房子在我父亲名上,并且没有房产证件,法院会执行拍卖吗?
本人在石家庄市有一套商品房,因为面积较小,想在本小区内换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但房产证现还没办下来,而房产已在房管局备案,如何买卖和更名?拍得银行以物抵债的房产后,能不能申请法院马上强制执行?_百度宝宝知道如何强制执行土地房屋的查封、过户类案件?(法院)__天津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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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制执行土地房屋的查封、过户类案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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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法发[2004]5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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