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卫生局卫生局远程医疗备案需要什么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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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远程医疗正式开通
  &看病难、看病贵&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广大人民群众,朔州市立足民生,着力探索解决途径。8月5日上午,朔州市远程医疗开通仪式在市博物馆会议中心主会场举行。远程医疗正式启动,给千家万户带来了福音,标志着朔州市医疗卫生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王彦峰讲话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彦峰、山西省政协主席薛延忠、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欣、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桑希杰、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峻、山西省移动公司副总经理栾晓维、武警总医院副院长陈俊久在主会场出席开通仪式。
  薛延忠视频对话
  朔州市委书记王茂设致辞。市委副书记、市长冯改朵主持仪式。
  张建欣出席仪式
  市政协主席高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郭健,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根田,副市长王贵平出席活动。
  王茂设致辞
  国家卫生部、总后卫生部、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武警总医院、省直有关厅局、山西移动公司、朔州市市县乡的相关人员在主会场参加开通仪式。
  冯改朵主持仪式
  开通仪式同时在解放军总后卫生院远程医学中心、武警总医院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朔州市中心医院及全市19个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立分会场。在北京分会场参加仪式的有,总后卫生部信息中心副主任蒲卫,武警总医院院长郑静晨、政委李文红。
  副市长王贵平接受健康网记者采访
  王茂设在致辞中介绍了朔州市基本情况及远程医疗建设情况。他说,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五年再造一个新朔州,明确了&坚定不移推进转型跨越发展,全力打造新基地新优势新朔州&的发展方向,确立了&四化一体东部新区&的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设自然、生态、现代、宜居的幸福新城&的发展目标。全市上下聚精会神抓转型,一心一意谋跨越,齐心协力促发展,各项工作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了持续健康、增势强劲、和谐稳定、人心思进的良好态势。上半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在多年来高位运行的基础上,均保持15%以上的增长,GDP总值达到407亿元,财政收入半年突破100亿,达到104亿元,为确保&十二五&开局全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会前座谈
  王茂设指出,卫生事业是重大的民生事业,关系人民健康,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山西省医疗卫生信息化朔州市试点建设项目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构建全民健康体系、建设&健康山西&的一项重要举措。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山西省卫生厅、朔州市人民政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签订了&朔州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四方战略合作协议&。去年9月11日,全省医疗卫生信息化朔州市试点建设项目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项目启动近十个月来,在合作各方的积极推动和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全市远程医疗系统已建成1个市级医疗卫生信息数据中心和1个市级、6个县级、12个乡镇级远程医疗会诊中心,全部投入了试运行,并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医疗信息管理中心及北京301医院、武警总医院、省人民医院等医院确定了远程医疗合作关系,一张覆盖各个接点互联互通、快速、畅通、稳定的医疗信息网络已基本形成,实现了我市医疗系统与全省乃至全国优质医疗资源的对接和共享,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将从根本上解决全市人民&看病难、看病贵、难医治&的问题。下一步,我们要在远程医疗信息平台上,与新农合管理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妇幼保健监测系统、卫生监督系统、电子健康档案等管理系统互通互联,建成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网络大系统。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卫生部、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够将这一民生工程、德政工程、爱心工程办好、办实,朔州市的医疗卫生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和成就。
  各级领导开通远程医疗
  王彦峰对朔州市远程医疗的开通表示热烈祝贺。王彦峰指出,解决中国13亿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本出路在医疗卫生的信息化。只有实现了医疗卫生信息化,才能解决国家医疗资源补给不平衡,实现国家优质资源共享;只有实现了医疗卫生信息化,朔州市的百姓才能直接得到武警医院等大医院的治疗;只有实现了医疗卫生信息化,才能治疗患者的各种病症,避免错症、错治等医疗事故,实现医疗上的真正平等和安全;只有实现了医疗卫生信息化,才能实现医疗卫生现代化。医疗卫生信息化是一项利民为民便民的工程,是一项得民心工程。王彦峰要求,为了医疗信息化这个优秀的工具可以得到有效利用,一定要加大对信息化方面人才的培养和造就。对全国全省来说,朔州市要和省各大医院做好联系,这样才能使人民真正实现大病不出村,小病不出县就能得到治疗,从而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最后,预祝朔州市早日实现医疗信息化的全面实行和推广。
  开通仪式现场
  冯改朵宣布&朔州市远程医疗开通&。
  现场视频对话
  薛延忠、张建欣、王彦峰、桑希杰、王茂设、冯改朵、陈俊久、王峻、栾晓维共同按下感应球,启动朔州市远程医疗。随后,朔州主会场与解放军总后卫生院远程医学中心、武警总医院远程医疗会诊中心两个分会场进行了远程互动。
  与会人员接受央视采访
  薛延忠与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医疗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蒲卫进行了视频对话。薛延忠说,山西省朔州市远程医疗正式启动,这是一件利民、便民、惠民的大好事,对于提高人民的健康生活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朔州人民、山西人民和省委省政府的同志及四大班子的同志都感谢总后卫生部的同志,希望今后多关心支持山西,特别是在卫生医疗方面给山西更多的帮助和指导,进一步加强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卫生优质资源。
  参观市中心医院
  参观西山森林公园
  开通仪式结束后,参会人员现场观摩了市中心医院远程医疗会诊中心、金沙植物园和西山森林公园。
  (文/图 王东 田晶 许卿)
  新闻链接:
  远程医疗知识
  远程医疗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与多媒体技术,同医疗技术相结合,旨在提高诊断与医疗水平、降低医疗开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保健需求的一项全新的医疗服务。它可以极大地降低运送病人的时间和成本;可以良好地管理和分配偏远地区的紧急医疗服务,并可通过将照片传送到关键的医务中心来实现治疗;可以使医生突破地理范围的限制,共享病人的病历和诊断照片,从而有利于临床研究的发展;可以为偏远地区的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医学教育。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远程医疗的探索。1988年,解放军总医院通过卫星与德国一家医院进行了神经外科远程病例讨论。1995年,上海教育科研网、上海医大远程会诊项目启动,并成立了远程医疗会诊研究室。目前,经过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包括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的数十家医院网站,已经为数百例各地疑难急重症患者进行了远程、异地、实时、动态电视直播会诊,成功地进行了大型国际会议全程转播,并组织国内外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和手术观摩数十次,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远程医疗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对重症病人的监护,早期大多数医院采取了电视监控的手段,这就是远程医疗的雏形。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络的发展,为远程诊断、远程治疗和远程手术提供了技术平台。于是,现代意义上的远程医疗作为一项新的应用技术提了出来,并很快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远程医疗的应用范围很广泛,通常可用于放射科、病例科、皮肤科、心脏科、内诊镜以及神经科等多种病例。远程医疗技术的应用十分广泛,因此决定这项技术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朔州市远程医疗
  2010年,朔州市被山西省确定为医疗卫生信息化试点。朔州市发展远程医疗规划分两期建设:
  一、近期目标(2010年&2012年)
  1、建立朔州市医疗信息服务中心
  在市卫生局建立市医疗信息服务中心,配置相应的储存数据设备及网络传输设备等。通过网络链接,使其向下能够为全市医疗机构提供数据储存(电子病例和居民体验档案)及7家远程会诊中心相互调阅相关数据等服务,向上接受上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同时,该中心承担对全市项目建设医院的网络、设备维护,技术升级,运行保障等。
  2、建立朔州市县(区)医疗会诊中心(1个市级、6个县区级), 选择在朔州市中心医院、朔城区人民医院、平鲁区人民医院、山阴县人民医院、应县人民医院、右玉县人民医院安装相应的远程医疗专业设备、附属设备及网络传输设备等,通过构建数字化网络传输平台,实现同步的音频相互交流,达到远端专家对基层患者的治疗指导。
  二、远期目标(2013年&2015年)
  经过发展,市医疗信息服务中心要成为全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为全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共享与交换、流程整合与协作、资源管理和配置、业务监督与考核的支撑平台。
  按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待医疗会诊系统形成一定规模之后,在乡镇卫生院和较大村卫生室开展远程医疗建设。逐步对医疗条件差的边远地区的患者进行远距离诊断、治疗和医疗咨询,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医疗卫生资源共享。
  医疗信息服务系统形成一定规模之后,将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电子病历,疾病防控系统等其他医疗信息化系统相互融合,形成朔州市医疗信息化大系统。通过医疗卫生信息网,使各级卫生系统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实现互联,依托卫生系统数据中心实现各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与共享。
  (编辑 宁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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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13:12:45& & 发布单位: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晋卫医发〔2014〕71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我委制定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山西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规划,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具备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
(三)具有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
(四)具有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五)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协调机制,负责远程会诊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运行、技术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组建远程医疗专家库,推动远程医疗活动开展。
第七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八条&&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九条&&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应当向受邀方提出书面邀请或通过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发出电子邀请。
邀请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和临床检验、检查的数据、图像等,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其他远程医疗服务所需资料。
第十条&&受邀方接到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应当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危重和急诊患者要即时响应,对普通和疑难患者在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完成。不能接受邀请或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一)受邀方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根据远程医疗需要配备相应人员、设备等;
(二)受邀方和邀请方应当保障远程医疗服务所需通讯、网络畅通,仪器、设备完好;
(三)受邀方应当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
(四)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
(五)邀请方应当将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情况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
(六)邀请方具有患者医学处置权,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作出诊断与治疗决定。
第十二条 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医疗机构、特别是邀请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远程医疗服务资料进行登记、收集、标识、分类、备份、保存,保障远程医疗病历、音频、视频等数据资料与患者原始资料同样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其他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辅助检查,受邀方出具相应辅助检查报告的,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在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协调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营造适宜的政策环境。
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各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对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活动进行协调管理。要重点从资料采集水平、系统集成程度、平台拓展能力、传输保真品质、数据法律效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管。远程会诊系统应当满足高质量数据的标准化采集、传输、读取,尽可能与医院信息系统整合、集成,要与应急指挥系统视频平台互联,方便突发事件信息传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所建远程医疗服务及其网络系统,原则上以“医疗机构第一名称+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命名。此名称不作为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其它名称或诊疗科目。
未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山西”、“全省”及其他指代、暗含全省或者跨省含义的名称。
第十九条&&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组建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库,负责对各地远程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本辖区三级医院,设立本市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中心承担对辖区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质控、培训以及相关指导和协调工作,定期进行远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当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的;
(二)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三)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报告时,要及时组织对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论证,经论证不具备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实前不得继续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之间运用信息化技术,在一方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设备,精确控制另一方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操作性的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监护等医疗活动,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本站实名:山西卫生信息网 山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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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国卫医发〔<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5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现就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发展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协调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营造适宜的政策环境。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
二、明确服务内容,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一)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遵守相关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三、完善服务流程,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优质高效
(一)具备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具备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可以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二)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三)患者知情同意。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四)认真组织实施。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提出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受邀方接到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
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具有患者医学处置权,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作出诊断与治疗决定。
(五)妥善保存资料。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
(六)简化服务流程。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其他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辅助检查,受邀方出具相应辅助检查报告的,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在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中约定。
(七)规范人员管理。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一)规范机构名称。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未经我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义的名称。
(二)控制安全风险。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或者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报告时,要及时组织对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论证,经论证不具备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实前不得继续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四)依法依规处理。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之间运用信息化技术,在一方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设备,精确控制另一方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操作性的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监护等医疗活动,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由我委另行制定。医疗机构与境外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意见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局联系。
联 系 人:范晶、焦雅辉
联系电话:<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792791、<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88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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