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搬迁从北京搬到江苏省泰兴中学搬迁,这月底撤场。公司只有口头说明没有书面文件!也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让我们辞职。

商场-市场招商与管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商场-市场招商与管理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店铺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认定,求助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已与房东协商并且房东也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租房押金不退且商定我们撤场前的所有水电物业费用要由我们交清(我们和房东只是口头商定,并没有用书面形式解除合同)。现在我们已经向店铺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交齐撤场前的所有物业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在得到房东的电话确认(就是确认房东同意我们提前解除合并撤场)后退还了我们租店时的水电物业预押金。请问物业公司经电话确认并退还水电物业预押金的行为还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为该店铺的物业关系已经和我们没有关联,是否可以认定房东在事实上已经同意提前解除店铺租赁合同?(备注:我们已经撤场完毕并交齐撤场前所有费用,房东也已经更换店铺门锁。但房东现在反悔,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还说要告我们,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我们手上没有单证,只有物业管理公司财务账本中才有我们已交费用及退还水电物业预押金的记录!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我公司在另一家公司租赁了一间办公室,合同期为一年,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年租金为9600元,我司支付了6个月的房租。可是由于公司战略计划调整,要将南通分公司转至常州,所以在9月17日向房东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房东退还剩余三个月的房租,请问可以吗?合同有三个细节: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书,在终止合同前,本合同仍有效2.租赁期间双方需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时,需向对...
我是承租房,我租的商铺期限自-止。我在2010年的7月底向房东申请可能做不下去了,要转让出去,并征得他的同意。在日房东与我联系好的另外一个下家签订好新的租赁合同.现在房东不肯退我的两个月保证金,说我是提前解约.可是我认为,虽然我提前解约,但并没有给房东带来任何的损失。自承租期以来,没少给一天的租金。
合同中有一条:租赁期未满,若乙方(指我承租房)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已付的承租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
我是承租房,我租的商铺期限自-止。我在2010年的7月底向房东申请可能做不下去了,要转让出去,并征得他的同意。在日房东与我联系好的另外一个下家签订好新的租赁合同.现在房东不肯退我的两个月保证金,说我是提前解约.可是我认为,虽然我提前解约,但并没有给房东带来任何的损失。自承租期以来,没少给一天的租金。
合同中有一条:租赁期未满,若乙方(指我承租房)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已付的承租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
2007年5月我与某单位签订了10年房屋租赁合同,今年6月该单位要与我解除合同,理由是县城规划要开发房地产.我经营的是一家歌厅,按我正常经营,月收入都有3万元左右,这损失在法庭上怎样才能得到支持.
2007年5月我与某单位签订了10年房屋租赁合同,今年6月该单位要与我解除合同,理由是县城规划要开发房地产.我经营的是一家歌厅,按我正常经营,月收入都有3万元左右,这损失在法庭上怎样才能得到支持.
与大厦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因经营原因,想与大厦提前解除合同。但合同中违约责任规定本合同不能提前解除,若擅自解除将视为违约。有什么办法能提前解除合同?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吗?
我和房东于今年二月七号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写明如果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半个月房租的违约金。我想五月二十八号退房,昨天给房主打了电话说明情况,我上次交的房租是到五月六号的并且是押一付三,多给了他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房主说五月末退房可以,但是要交给他五月七号到六月七号的整一个月的房租,而且最后只退给我半个月的租金,这就相当于我只住到五月二十八号,却要付到六月七号的租金,相当于多付了十天的房租,大概...
我与房东签订了至2010年1月到期的租赁合同,后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搬出房屋,就在去年10月30号向房东发出书面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搬出了房屋。但房东一直拒绝交接,直到租赁期满,房东才肯接受钥匙。现房东要求我支付11月,12月和1个月的三个月租金,但租赁合同规定一旦违约应支付两个月的违约金。现在我是应该支付三个月的租金还是支付两个月违约金?合同是否在我10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的时候已经单方违约解除了?
签了合同是5年的,因水电不能正常使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算违约吗
09年12月来上海,在中介租合租房子,因当初描述与实际不符(无书面介绍合租人员),合租人员较多,影响休息。按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要求解除合同,房东又介绍他老乡房子(里工作地方非常近),已搬走!原协商我押金,半月房租直接转交过去,搬走后又要求我付房东的中介费!出现纠纷!
现在房东口头协议都已作废,经中介协调,要求不返还抵押金给我剩余半月房租,或者转租出去再结算房租后返还押金!
如何解决! 房租合同是一年,房东是2手房东,没有房产证(可能有...中国裁判文书网
&&/&&&&/&&&&/&&
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5335号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南王郎村拔丝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东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北京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西盈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女,日出生,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新静,女,日出生,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晓东,被告(反诉原告)普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军、崔新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邯郸公司诉称:普维公司于2011年8月将其承包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维邦·奥林新城项目商品楼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我公司。我公司于2011年8月派出以康建国为负责人的项目组进驻普维公司承包的工地开始施工,工程一直持续到2012年7月,因普维公司中途提出变更施工项目,不再让我公司做铝框及后续工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我公司派出的项目组被迫撤出施工地。经普维公司项目经理田晓宇对于我公司的工程量结算,我公司共完成12800平方米的工程量,按照双方当时的单价约定计算,普维公司应支付我公司工程款193800元。经我公司不断向普维公司追讨,普维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到现在还欠我公司工程款137800元。我公司经多次与普维公司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决普维公司给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137800元;2.诉讼费由普维公司负担。被告普维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欠邯郸公司工程款。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邯郸公司,双方于日签订安装工程劳务合同,依据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的扣减工作量,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款,邯郸公司已经提交结算清单作为证据附件,邯郸公司所述无相关依据,不予认可。邯郸公司现场人员少,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钢副框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警告我公司,我公司与邯郸公司屡次协商,但均无效果。日,建设单位向我公司发函,再次明确进度与质量问题,并提及邯郸公司安装的钢副框的垂直度、平整度及几何尺寸严重不符合相关施工工序和验收标准,我公司多次要求邯郸公司整改,但邯郸公司拒不整改,以至于日建设单位再次给我公司发函,由于邯郸公司项目经理与施工队配合不好,造成质量与进度问题,提出与我公司解除合同。因邯郸公司违约,我公司提出解除与邯郸公司的安装工程劳务合同,但邯郸公司拒不执行,多次闹事。日,我公司通知邯郸公司撤场并解除劳务合同,同时带领十名工人到现场准备将剩余工程继续完成,但是邯郸公司阻止工人进场施工,威胁现场项目经理,多次组织劳务人员到建设单位和工地闹事,扰乱施工,后邯郸公司劳务人员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新区派出所拘留,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影响。综上,邯郸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我公司与建设单位解除合同,产生巨大经济损失,且我公司有可能因邯郸公司的不良行为而被建设单位追究法律责任,我公司保留起诉邯郸公司的权利。请求查明事实,驳回邯郸公司的请求。被告普维公司反诉称:日,我公司将维邦奥林新城门窗工程的安装劳务分包给邯郸公司,双方签订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总价为623250。现场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在2011年底前将材料已发到工地现场以供邯郸公司安装。但邯郸公司现场安装人员较少,工程进度缓慢,且安装质量不合格。临近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现场人员仍不足,且质量存在严重问题。2012年6月底,邯郸公司以涨价为由擅自停工,并在现场组织闹事。日,工程监理单位给我公司发函,函中提及钢副框垂直度、平整度及几何尺寸严重不符合《GB/CJJ-07-2003》相关施工工序及验收标准,我公司多次要求邯郸公司进行整改,但邯郸公司拒不整改。日,建设单位给我公司发函,通知与我公司解除工程合同,要求将现场未完钢副框施工完成。我公司通知邯郸公司施工整改,又遭到邯郸公司拒绝。日,我公司通知邯郸公司撤场并解除劳务合同。同时,我公司带10名工人到现场抢进度安装未完项,遭到邯郸公司以武力阻止并威胁现场项目经理,并且邯郸公司组织劳务人员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工地现场闹事,扰乱施工,后邯郸公司劳务人员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新区派出所拘留。由于邯郸公司的闹事和阻止施工,我公司无法完成合同,被迫解除了工程合同。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综上,我公司认为由于邯郸公司未按合同执行,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现场多次闹事,阻止我公司抢工,给我公司造成1000多万元的合同被解除。根据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的规定,邯郸公司已属严重违约,应依据合同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根据合同13.2条规定,邯郸公司不能无故违约,如违约应向我公司支付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故邯郸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62325元的违约金;根据合同13.1.1条的规定,邯郸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我公司同意降级接收的,邯郸公司须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我公司反诉请求:1.邯郸公司赔偿我公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62325元(依据合同第13.2条规定);2.邯郸公司赔偿我公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24650元(依据合同第13.1.1条规定);3.邯郸公司承担反诉费用。原告邯郸公司就反诉辩称:普维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现场人员二十余人,按照工作安排,可以配合建设方的工程进度,关于工程进度的时间,普维公司与我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何时完成什么工程,故不存在普维公司所指责的我公司现场安装人员少、安装进度缓慢的情况;如果真如普维公司所述工程进展缓慢,也是普维公司与建设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所导致,普维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建设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资金周转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普维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队伍与项目现场配合衔接不及时,导致前期工程缓慢,有建设方原因,也有普维公司的原因,不是我公司导致的;如果工期没有达到普维公司所谓的工期,原因也是建设方在施工过程中对门窗的尺寸和设计方案存在误差,我方提供的结算单内容有显示,这是得到普维公司现场负责人田晓宇认可的,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还增加了一部分工程,基于这几点,普维公司称我公司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并无依据。关于质量问题,普维公司提供的资料监理单位是哪委托的并不明确,6月底,普维公司因与建设方的纠纷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承包,普维公司提前告知我公司解除合同,至此我公司完成的承包量不到三分之一,且普维公司的项目经理也给我公司做了结算,该结算行为应视为普维公司与我公司强行解除了劳务承包关系,6月28日为结算日。结算完后,我公司向普维公司追索工程款,没有继续再做后续工程,普维公司以此认为我公司构成合同违约,无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行为是不存在的,追索劳务费行为过激是另外的问题,普维公司反诉主张没有依据,普维公司工程完成不到四分之一,但普维公司却按照工程总量计算,其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计算也无依据。故请求驳回普维公司的反诉主张。经审理查明:2011年,普维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普维公司承包鄂尔多斯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维邦·奥林新城1#、6#、7#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制作、安装工程。2011年8月,普维公司将该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部分分包给邯郸公司,邯郸公司入场施工。日,邯郸公司与普维公司补签《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普维公司将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维邦·奥林新城的安装工程劳务部分承包给邯郸公司,承包范围为铝合金门窗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测量、放线、钢副框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玻璃安装、五金安装、打玻璃胶和密封胶、表面清理、成品保护等工作,承包方式为清包工(邯郸公司包现场安装工程所需要的工具及工具消耗品,其余所有材料及胶、美纹纸等相关消耗材料由普维公司提供);工程价款为本工程执行固定单价,最终工程量以最终完成结算工程量净尺(即主框外围尺寸)为准,具体单价和工程量为铝合金门窗暂定工程量为12465平方米,固定单价为50元/平方米,合计暂定623250元;上述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辅料和机具;劳工保险;工人交通费及食宿费,通讯费,生活用水、电费(不包括施工用水、电费);安装队现场赶工费用;二次搬运费用,吊篮、脚手架等施工设施挪移费用;临时措施费;承包范围所列明之工作范围内产品的调试、验收费;邯郸公司项目管理班子的现场管理费用;现场成品丢失和破损的材料费用;垃圾、噪音排放费;管理、利润、税金、配合费及不可预见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安全防护措施费、文明施工费;邯郸公司自身需于本工程中发生的行政费用(注:以上单价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且在合同承包范围内不发生零工);本合同如有增加或更改工程,须先获得普维公司、业主的书面认可后邯郸公司方可施工,所有现场增量的款项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确定。如出现普维公司原因造成邯郸公司窝工现场,经普维公司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如图纸、普维公司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邯郸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普维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组织施工;......邯郸公司驻工地带班人员为唐建国,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材料的接收,邯郸公司如换人,必须经过普维公司同意,并递交授权委托书,普维公司同意后方可换人;......邯郸公司应严格遵照工程业主及普维公司要求的工期完成,邯郸公司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普维公司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邯郸公司的劳务款中扣除,无需邯郸公司确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邯郸公司承担并承担由此给普维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邯郸公司完成测量、放线、钢副框安装,经普维公司、验收合格,普维公司按流程审核后支付邯郸公司实际工程量总价的20%进度款;......邯郸公司已明确知道确认本工程的工程量、洽商和付款均需通过流程审批,最终由普维公司总经理金玲签字并盖章为有效,非经金玲签字并盖章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单、洽商等不能作为双方对账、结算及付款的依据;......如本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则邯郸公司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一切返工费用,直到合格,但工期不予顺延,因邯郸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邯郸公司应承担业主或总包方因此对普维公司的处罚以及普维公司应承担的所有赔偿及损失,普维公司在邯郸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够扣除的,普维公司有权向邯郸公司追索:(1)普维公司同意降级接收的,邯郸公司须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普维公司造成的损失;(2)普维公司不同意接收的,由普维公司另外聘请其他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邯郸公司支付,并承担由此给普维公司造成的损失。邯郸公司不能无故违约,如违约应向普维公司支付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普维公司损失的,邯郸公司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普维公司保留向邯郸公司追究连带责任的权利。......普维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普维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施工期间,普维公司向邯郸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6000元。日,维邦·奥林新城工程的监理单位天津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普维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内容为:1、根据你单位施工的1#、6#、7#楼窗副框安装进度与总体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严重影响外墙保温施工及内墙抹灰收口,要求你单位明于7月2日下午2:30前将工程总体工期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指挥部及管理公司(计划应根据总进度计划8月30日交工日期进行倒排),以满足工程实际进度要求;2、你单位安装的副框垂直度、平整度及几何尺寸严重不符合《GB/CJJ-07-2003》相关施工工序及验收标准,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逐栋逐层逐樘进行相关整改并进行隐蔽工程报验;3、每周一下午2:30在指挥部会议室召开监理例会,要求你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参加,不得缺席,并以书面汇报上周工作情况、下周计划安排及需要协调的问题。日,鄂尔多斯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普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内容为鉴于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11年签订的《维邦·奥林新城1#、6#、7#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贵公司承包我公司维邦·奥林新城1#、6#、7#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制作、安装工程。由于公司的资金出现短暂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贵公司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队伍与项目现场配合衔接不及时,致使我公司工程在前期施工中出现进度缓慢,对此我公司项目部已多次函告贵司。但过数月,贵司却未能解决此事,因此导致我方的工期计划不能按时完成安装。这样下去将会使彼此双方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受损,鉴于此,为避免双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我公司决定与贵公司解除该合同,望贵公司在该合同解除后协助我公司处理好贵公司工程量的核算、外包安装队的退场。双方解除合同后,由双方律师共同解决工程善后事宜。2012年8月,邯郸公司人员全部撤场。当月,维邦·奥林新城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普维公司对该工程的1#、6#、7#楼门窗工程量进行了统计核算,三方代表签署了统计表,其中1#楼门窗未安装工程量面积总计为389.54平方米,数量为60樘,该栋楼除未安装的工程量外其它已经全部安装完成,已安装的工程量中需要轻微调整的工作量为146樘,其它均验收合格,具体安装工程量详见合同;6#楼门窗未安装工程量面积总计为580.46平方米,数量为90樘,该栋楼除未安装的工程量外其它已经全部安装完成,已安装的工程量中需要轻微调整的工作量为240樘,其它均验收合格,具体安装工程量详见合同;7#楼门窗未安装工程量面积总计为372.86平方米,数量为60樘,该栋楼除未安装的工程量外其它已经全部安装完成,已安装的工程量中需要轻微调整的工作量为110樘,其它均验收合格,具体安装工程量详见合同。普维公司表示该合同指的是普维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是按照洞口尺寸核算面积确定工程量,因与建设单位尚未结算,所以实际结算面积尚不确定。庭审中,邯郸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田晓宇日签名的证明书原件一份,证明邯郸公司承包普维公司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门窗安装工程的事实以及工程从2011年8月实施到2012年6月,因建设方的原因导致邯郸公司的门窗钢副框安装施工中断,田晓宇是普维公司的项目经理。2.有2012年6月田晓宇签名的工作联系单原件三份,证明邯郸公司完成门窗钢副框总面积为12800平方米,另邯郸公司应普维公司要求实施个别门窗钢副框变更工程,面积为2800平方米,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6元结算,工程价款为16800元,因设计原因导致700平方米钢副框拆除重新加工安装,经普维公司确认工程款为7000元,以及邯郸公司应普维公司要求增加钢副框防雷焊接工程,工程款结算以工程总量每平方米增加3元计算。3.普维公司项目管理通讯录打印件,证明田晓宇是普维公司的项目经理,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4.变更门窗钢副框下料单一份,证明普维公司变更部分1#、6#、7#楼门窗钢副框工程的事实。5.成品出库单原件11张,为日至日期间普维公司发往鄂尔多斯工地的材料,证明邯郸公司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了普维公司的工程,邯郸公司根据普维公司的下料进度进行施工,工期受普维公司提供材料影响。对于邯郸公司提交的证据1、2,普维公司均不予认可,并表示田晓宇在2011年和2012年初是项目负责人,之后离职,项目负责人更换,邯郸公司是经田晓宇介绍承包的我公司工程,邯郸公司与田晓宇存在利害关系,田晓宇本人亦未到庭,无法确认是否田晓宇所签,且双方合同约定涉诉工程的工程量、洽商和付款均需通过流程审批,最终由普维公司总经理金玲签字并盖章为有效,非经金玲签字并盖章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单、洽商等不能作为双方对账、结算及付款的依据,邯郸公司提供的证据1、2均是无效的;证据3不认可,不是原件,且无普维公司盖章确认;证据4不是原件,且无普维公司人员签字和盖章,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普维公司截止日已将材料全部供货到场,只有一张日的出库单,该张发货原因是报损,因为邯郸公司将普维公司已经发到现场的材料丢失,所以补货,该损失是由邯郸公司自行承担的,并非普维公司迟延发货影响进度。普维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报销凭单原件31张,证明日至日,普维公司带人去鄂尔多斯现场施工的加油费、高速费、餐费、住宿费、传真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金额,普维公司带人去现场施工,但是却遭到邯郸公司的阻止。2.证人赵×的证人证言,赵×系普维公司的工程部经理,主管涉诉工程的项目经理,证明普维公司带人去鄂尔多斯现场抢工安装,邯郸公司阻止施工,现场闹事、被拘留的事实,证人到庭。赵×表示普维公司与邯郸公司签订合同,赵×负责该工程,田晓宇是第二任项目经理,赵×与田晓宇是上下级关系,田晓宇的工作时间大约是2011年底至月;材料进场后,邯郸公司负责安装的人员上不来,安装进度缓慢,还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导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向普维公司发文整改;2012年6月,邯郸公司的施工队以涨价为由擅自停工,并组织人员现场闹事;日监理单位给普维公司发文,提及钢副框安装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规范,普维公司多次安排施工队整改,但施工队拒绝整改,由此导致日,建设单位发文要求与我公司解除合同,并将现场未安装完成的钢副框安装完成;普维公司通知邯郸公司施工队就未完成的工作量施工,并就质量不合格部分整改,却遭到施工人员拒绝,赵×就此向普维公司口头报告以通知邯郸公司解除合同;日,赵×带领十名工人到现场完成后续工作,日到达现场后,施工队人员现场阻拦,无法施工,只能报警,一直耗到日,赵×带领十名工人返回;后建设单位通知,在普维公司带领的人员走后,邯郸公司施工队人员又到建设单位闹事,被警方拘留;施工期间工程量没有变化,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项目经理无权给现场认定工程量,田晓宇具体做过什么不清楚;涉诉楼房在十多层以上需要做防雷工程,一般是由总包完成,也可能会分包,但是涉诉工程普维公司没有接到通知分包给邯郸公司;2011年底,现场所需材料便全部到位,之后没有补加材料的情况。对于普维公司提交的证据1,邯郸公司表示真实性认可,但是该支出与本案无关联性,普维公司所主张的费用不能证明是因涉诉工程的花费,也不能证明与邯郸公司有因果关系,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6月底解除,该花费是普维公司应建设方要求的支出,与邯郸公司无关。对于赵×的证人证言,邯郸公司表示赵×是普维公司的工程部主管,存在利害关系,有避重就轻的地方,赵×的陈述可以证实邯郸公司主张的基本事实,田晓宇是2011年底到的项目部,离开项目的时间是2012年6月、7月,在此期间签署的工程量等材料是有效的,有权代表普维公司,赵×称工程进度缓慢的具体原因记不清了,但其在书面的情况说明中写明了原因,结合建设单位给普维公司的函件,赵×对于原因解释不符合客观事实,对于建设单位变更设计方案,证人有意隐瞒;关于赵×所述的日去现场施工遭到邯郸公司代表康建国的武力阻拦,有意夸大事实,后称康建国又带领工人到建设单位闹事,仅仅是听建设单位所述,并未核实,邯郸公司工人追索劳务费是正当的合法行为,证人称阻碍普维公司施工构成违约,无法律依据。对于赵×的证人证言,普维公司予以认可,并表示田晓宇的离职时间由于时间长,证人记得并不清楚,不能证明有田晓宇签名的文件是有效的,合同明确约定没有总经理签字的任何经济事项都是无效的;康建国现场闹事,是因为涨价,其主张的钱款与普维公司核算的钱款有差距,康建国认为没有给足劳务费,实际上我公司已经按期支付了。庭审中,邯郸公司主张因仅做钢副框的工程量结算单价没有确定,担心后续工程不好结算,想把已完工程款结算,故邯郸公司2012年6月现场停工,直至2012年6月底与普维公司协商确定的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结算,但是普维公司一直未付款,施工人员在现场等待付款直到2012年8月才全部撤场,邯郸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于日解除,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于日解除。普维公司表示关于合同工期,业主和建设单位均是通过会议口头传达,没有书面材料,邯郸公司2012年6月底不再施工,但是未撤场,直至2012年8月普维公司带人到现场,故普维公司认为双方合同解除时间应为日。双方确认钢副框安装工程款结算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面积是以钢副框的面积来计算。邯郸公司表示因有设计变更的部分,在每平方米10元基础上增加或者扣减,另外还完成了防雷焊接工程,上述均是与普维公司的项目经理确定的工程量,以邯郸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确定的数据为准;普维公司表示没有设计变更,邯郸公司也没有做过防雷焊接工程,普维公司与建设单位就钢副框未安装的工程量及不合格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且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是按照洞口面积确认总面积,因与建设单位尚未结算,与邯郸公司就已安装的工程量也没有确认,普维公司同意按照出库单记载的发货量13957.03平方米扣减未安装面积1342.86平方米计算邯郸公司已安装的工程量。关于涉诉钢副框工程邯郸公司已安装的工程量,经本院释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关于普维公司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的统计表中记载的轻微调整的钢副框共计496樘,普维公司表示通过用未完成的总面积除以未完成的总樘数得出每樘的平均面积6.39平方米,所以不合格需要扣减的面积为6.39平方米*496樘即3169.44平方米,不合格的钢副框要进行重做,成本也较高,故单价是按照每平方米5元计算的;邯郸公司认可轻微调整钢副框的面积计算方法,但是对于单价不予认可,认为单价应为1元至2元。普维公司另主张施工期间邯郸公司丢失部分材料,故普维公司补发货即日的报损单所记载的货物,该部分费用应当由邯郸公司负担,故应予扣除,之前所发货物均为钢副框成品及一些辅料,日补发货物是镀锌管即制作钢副框的材料,该部分的费用计算方式为镀锌管的总长度209.26米*1.42米/公斤*6.2元/公斤,外加1100元的运输费,转角角码0.9元/个*2000个,共计4742.29元;邯郸公司表示关于普维公司上述计算方法认可,但是不认可普维公司所说的货物丢失,该报损单是由于变更设计方案,导致钢副框需要重做改装,所以才有该次报损发货。关于普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邯郸公司表示其并无拖延工期,也不认可存在降级接收,如果认定邯郸公司存在违约,普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合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上述事实,有安装工程劳务合同、通知单、解除合同通知函、统计表、报销凭单、证人证言、证明书、工程量确认单、通讯录、下料单、出库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邯郸公司与普维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普维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普维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因涉诉工程的建设单位解除了与普维公司之间的合同,故普维公司与邯郸公司之间的合同亦无继续履行的基础,现双方均主张双方合同已解除,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邯郸公司主张是日,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邯郸公司施工人员全部撤场时间为2012年8月,故本院以普维公司主张的日确定为双方合同解除的时间。邯郸公司仅就涉诉工程的钢副框部分进行了施工,对于邯郸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总量其有举证义务,但邯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增加的工程量和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经本院释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对于未安装的钢副框工程量及钢副框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价双方予以确认,故本院根据普维公司认可的邯郸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总量来确定应付邯郸公司的工程款,同时双方对于部分需要微调整的钢副框工程量亦予以确认,故本院将该部分工程款酌情予以扣除。关于报损单确认的材料,因双方合同约定现场成品丢失和破损的材料费用均由邯郸公司负担,故该部分费用亦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双方确认的计算方式予以确定。对于邯郸公司主张报损单上的材料是由于设计变更补发的材料,非因丢失、损坏而补发材料,因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邯郸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普维公司提出的其另行委派工人到涉诉工地施工的误工费、差旅费等损失应从支付邯郸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普维公司要求邯郸公司给付拖延工期及降级接收的违约金的主张,因根据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证实邯郸公司存在拖延工期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情况,且邯郸公司已完成工程项目中确实存在部分微调整的钢副框部分,但普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支付标准过高,且邯郸公司请求予以调整,故对于普维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安装工程劳务合同》于二○一二年八月三日解除;二、被告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五万五千八百九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反诉被告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四、驳回原告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一十六元,由原告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一十九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九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九元,由反诉原告北京普维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四十四元(已交纳),反诉被告邯郸市革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棋其格人民陪审员  郭汝楫人民陪审员  刘德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苏电信网上营业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