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10次逾期有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还能申请信息

有一批蓄电池要报废 上报到物资回收中心后发现是固定资产还未到期 后决定延期报废 怎么写_百度知道
有一批蓄电池要报废 上报到物资回收中心后发现是固定资产还未到期 后决定延期报废 怎么写
有一批蓄电池要报废
上报到物资回收中心后发现是固定资产还未到期
后决定延畅恭扳枷殖磺帮委爆莲期报废
怎么写申请
蓄电池是易耗品,2000元以上的是固定资产,再说废电池是危险固体废弃物,没有资质的不敢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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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没有固定资产和大额存款、名下只有一张建行的信用卡,没有逾期过、如果我试着申请一个招商银行的信用卡_百度知道
我没有固定资产和大额存款、名下只有一张建行的信用卡,没有逾期过、如果我试着申请一个招商银行的信用卡
我没有固定资产和大额存款、名下只有一张建行的信用卡,没有逾期过、如果我试着申请一个招哗罚糕核蕹姑革太宫咖商银行的信用卡被拒的话,个人征信会不会有不良记录?
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在人民银行没有信用不良的话就不会被拒绝哗罚糕核蕹姑革太宫咖。你有建行信用卡的话可以以卡办卡的,招行只要有毕业证或者社保就可以了,你跟他说你有建行信用卡应该就可以了,他会拍照的。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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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拒绝办理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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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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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文&&&&号(国发[2004〕20号)施行时间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四条 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合)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属应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是开展投资项目工作的依据。企业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副本)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消防、人防、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印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实行年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照原备案文件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没有经过发证机关年审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
(四)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
(五)拟新征用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对已撤销备案手续的项目,批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1,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及时撤销相应许可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一)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
(二)项目备案文件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年审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木办法规定,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1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同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实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目录》内核准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凡按规定应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应报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要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拟建项目招标方案。
(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省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申请报告预审意见书》,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申请材料齐全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申请报告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及副本(见附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副本),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水资源、文物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及其副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印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实行年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准文件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没有经过发证机关年审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没有经过原核准机关年审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核准的信息情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一)本目录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对我省各级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中明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由县(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的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3、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核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4、各设区市、县(市)和各部门不得增减本目录规定的范围。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将根据国家调整、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我省实际,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河道防洪工程:跨设区市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合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道非主干线、省道、省高速公路网、县际公路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县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大桥、特大桥和中隧道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含500吨)至1000吨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
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 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磷、钾矿肥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政府投劳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
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 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
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 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年产3.4(含)万吨一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镇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6万吨及以上独立水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气:日供气20万立方米及以上独立煤气厂、液化石油气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热: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6万吨及以上独立污水处理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600吨及以上独立垃圾处理厂和垃圾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央管理单位、省管理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会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和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含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市管理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及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会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管理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区市管理企业及其他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I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中央管理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管理单位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日按省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另行制定的办法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省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另行制定的办法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级及省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省级或市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凭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工商注册、进口设备免税、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应省发展改革申请办理委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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