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帮行政处罚的消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会被行政处罚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与他人发生口角时,由于气愤,我把一桶垃圾倒进对方家里,口头吓唬对方小心点,我舅舅拿砖头要砸对方(但没砸出去),当时我报警了,要砸人的场景也被警察看到了。现在,对方不肯罢休,以侮辱、恐吓、滋事要求派出所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我们会被处罚吗,对方能到法院告我们吗?
2011年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7天,结案为行政处罚,但全国违法犯罪记录能查到被刑事拘留7天。是否可以办理出国旅游签证?是否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因酒后在街边的花池小便,一领导路过用狠肮脏的话骂我,气不过上去和他打起来了,结果我的伤比他重,双方都没发生医药费,派出所也不调解,事发十四天后警察直接送来一份要拘留我十天,罚款五百块钱的处罚通知书让我签字,对方不受任何处罚,请问公安局这样处理公平吗?
物业殴打反映问题的老人,致其轻伤,派出所公安机关判其拘留7天,出于气愤在小区内张贴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这样算是侵犯隐私吗?如果确实侵犯隐私,派出所会给予治安处罚吗?
公司原本想搬到异地,一直没有决定,现接到本地质监调查,公司方觉得配合调查麻烦且有风险,因此决定提前搬到异地,并将现公司注消,如果调查后会对原公司有处罚,这样注销后是否还有效呢?
受害者先辱骂本人,本人就动手推了她一下,然后她就睡在了地上。本人就带受害者去了医院做了检查,没有任何伤情。还请受害者吃了饭,大家都口头上协商好了,受害者自己也说了没事,也有证人在场,第二天,受害人要求本人赔偿精神损失费,本人拒绝赔偿,受害人就报警了,但警察说:如果我不赔偿就要对我进行行政处罚500元以下的罚款!请问合理吗?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发给当事人后,多少时间内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完刑罚的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2012年在游戏厅玩被派出所带走,最后是聚众赌博行政处罚,是否影响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政审
本人从事个体经营五金加工.今2月有环保局上门调查登记牌照信息.结果6.6号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告知书.说本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配套设备私自投入生产拟对本处罚贰万元”。如果我现在注销牌子搬走,以后还会被环保追缴吗?因为这处罚理由很牵强,问了很同行全说没听过这个需要向环保审批的。全面涵盖全国 34 省 358 市 2801 县/区权威拥有注册律师超过 1000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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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提问者:&&A&|[海淀区];& 2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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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开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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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案情比较复杂,建议您聘请律师或与律师面谈,以便拿出好的解决方案,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请您注意。鉴于本案您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和我电话联系或是当面咨询,可能会更好。
2、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根据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来操作。
3、个人认为还是聘请律师参与的好,但是有成本,也要认真考虑。
4、如果考虑清楚了,可以联系陈必胜律师:或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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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而言,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在实际过程中,只要存在行政违法而被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是不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我现在正在办理一个这样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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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4:30:00
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最长可拘留15天,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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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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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通常适用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期限一般为10-15天;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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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工作规范》的通知
  川公消〔2012〕67号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总队制订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为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部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 主管与管辖
1.1.1& 适用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明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依据没有明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2 &主体资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件经办人必须是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1.2.1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下,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消防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1.2.2& 指定管辖
  a)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b)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2& 简易程序处罚
  简易程序处罚工作流程图
2.1& 适用条件
  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确凿,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有法定依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持有异议,或者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不应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
2.2& 适用范围
  a)警告;
  b)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c)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
2.3.1& 基本要求
  a)当场处罚可以由具备执法资格的监督人员一人作出;
  b)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部分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将整个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不能有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有的适用当场处罚。
2.3.2& 具体步骤
2.3.2.1& 表明身份
  办案人员应当向违法行为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2.3.2.2& 取证
  办案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责令改正,也可对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并存入档案。办案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2.3.2.3& 告知
  口头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违法行为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3.2.4& 决定和送达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和办案人员分别签名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决定书备案联上注明。
  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可以给予当场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通知被处罚人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后再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不符合当场处罚的要求。
2.3.2.5& 执行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
  b)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上说明并签名确认);
  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办案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3.2.6& 备案
  办案人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24小时内将处罚情况及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罚款收据报本单位备案,统一管理。
2.4& 《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的管理
  《当场处罚决定书》可按规定格式印制成本,统一编号,加盖印章,便于使用。《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由各单位确定专人统一保管,并对领用情况进行登记。
3& 一般程序处罚
  一般程序处罚工作流程图
3.1.1& 案件来源
  包括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火灾调查、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3.1.2& 受案登记
3.1.2.1& 受案期限
  监督人员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当日或者确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案登记并经行政审批,启动行政办案程序。未经受案审批不得开展调查活动。一人多案或者一案多人的,可以合并受案。
3.1.2.2 &“确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日”的确定
  a)对一经检查发现即应依法处罚的,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之日;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为经复查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之日。
  b)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合格的,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之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未停止施工、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为检查发现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停止施工或者使用,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之日;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的,为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之日。
  c)对火灾事故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为制发《火灾事故认定书》或者《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之日。
3.1.2.3& 办案期限
  一般情况下,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受案登记之日起30内办结(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止);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支(大)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以及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期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当事人申请火灾事故复核的,自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至制发《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各支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行政办案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尽量缩短内部审批流转周期,保证调查取证等办案时间。
3.1.3& 受案审批
  支(大)队受案审批一般由支(大)队长实施,支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委托支队分管领导行使。同意受案的,应当同时明确该案的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
3.1.4& 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经支队长(受委托的支队分管领导)、大队长批准,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2& 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查明违法事实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2.1& 一般要求
3.2.1.1& 双人办案
  调查询问、调取证据材料、制作和送达法律文书等,办案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并应表明执法身份,有关文书、笔录和清单等材料上应当分别签名。办案人员兼作记录人时,应当在办案人员、记录人签名处分别签名。
3.2.1.2& 全面、及时调查
  对违法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事实都应当全面、及时调查,防止久拖不结或者证据灭失。对调查对象不在本地的,可委托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取证,必要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调。
3.2.1.3& 依法定程序调查取证
  采取传唤、询问、抽样取证、证据保全等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方法、时限等进行。按规定应当经过审核审批方可实施的行为,应当事先办理内部审批手续。
3.2.2& 传唤
3.2.2.1& 基本规定
  a)对象。传唤只适用于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对证人、受害人进行传唤。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或者自觉接受询问的,可以不进行传唤;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询问,不应办理传唤手续,也不应在询问笔录内作口头传唤记录。
  单位涉嫌违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仅指向该单位本身,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当视作证人,对其进行询问,不应采取传唤措施。
  b)依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c)告知和通知。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告知其“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将依法强制传唤”。同时,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传唤告知情况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d)禁止性规定。不得异地传唤,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2.2.2& 口头传唤
  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办案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口头传唤,由被传唤人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确认,无需补办《传唤证》。询问证人、受害人时,询问笔录中的“口头传唤”一栏不应填写。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2.3& 书面传唤
  使用《传唤证》传唤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经支队长、大队长审批后,制作并送达《传唤证》。
3.2.2.4& 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的方法以将被传唤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为限度。必要时可以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或者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被传唤人一旦到案服从调查的,不能继续使用警械。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慎用强制传唤。
3.2.3& 询问
3.2.3.1& 基本要求
  a)有多个被询问对象的,询问应当分别进行。
  b)询问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c)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d)在询问时,可以根据需要同时录音、录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被调查人不配合等情形的,应当同时录音或者录像。
  e)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但书面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应当作进一步询问。
  f)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开始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限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询问查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g)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询问房间或者地点。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询问查证的,应当在询问室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2.3.2& 确定询问对象
  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嫌疑人,以及了解案情的证人、受害人等均可进行询问。对被询问人以及涉嫌违法单位的主体身份应当在询问时一并查证,并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a)对违法嫌疑人、证人、受害人,应当调取其身份证明资料。
  b)单位(个体工商户)涉嫌违法的,应当调取营业执照等表明其是否具备单位资格的证明资料。
  c)证明资料应当复印,并经持有人或者单位确认后存入案卷。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个人签名,单位(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复印件由单位(个体工商户)加盖印章或者证明提供人签名,并写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拒绝签名或者加盖印章的,由办案人员核对并在复印件中说明情况。
  d)被询问对象所述个人或者单位基本情况与证明资料不一致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个人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填写。
  e)对拒不提供的,应当通过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由其本人核实),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盖该部门印章)查询。
3.2.3.3& 询问内容
  询问前,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准备,根据具体案情和不同的询问对象,围绕待证事实,确定询问重点,复杂案件还应当事先制作询问提纲。询问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载问和答的内容。询问的主要内容包括:
  a)被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首次询问应当问明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还应当询问是否曾受过消防行政处罚以及是否为人大代表等情况。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b)有无违法行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经过(包括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等),火灾隐患的具体内容及部位、数量等。
  c)涉及的法定量罚情节,以及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涉及的有关因素,如场所性质、经营规模、面积大小等。
  d)违法嫌疑人与违法行为的关系及负有的责任。
3.2.3.4& 对“零言词证据”情况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对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无法取得违法嫌疑人的言词证据,但如果取得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照片等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2.4& 调取书证
  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证明案情的需要,调取有关书证。其中,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法律文书、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由办案人员复印入卷,写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书证由书证持有者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单位)或者签名(个人)予以确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核对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证包括:
  a)与案件有关的消防监督执法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发的、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各种法律文书,应当作为证据,主要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原件应当存入相应的执法业务档案)。
  b)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合同、协议、章程等。如房屋租赁协议、企业承包合同、消防产品购销合同(票据)、反映消防产品等物品数量的清单等。
  c)有关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消防安全义务及责任的条款中,援引其他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应当查明相对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将规定或者标准首页、相应条文(标注)所在页复印附卷,注明出处。
  d)授权委托书。违法嫌疑人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接受调查、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的,应当事先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存入案卷。授权委托时间应在办理委托事项之前。
  e)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单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表明其身份证明资料。
  3.2.5& 现场确认
  根据办案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现场情况采取制作《现场笔录》的方法予以确认或者固定。
  a)现场确认应当有涉嫌违法单位或者场所有关负责人员参加。
  b)可以对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现场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违法现场,可以绘制现场图,由陪同检查人签字确认。
  c)照片作为证据,应当注明证明对象(内容)、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方法等。证明对象(内容)是对违法状态的客观描述,要具体明确,既可以是针对一幅照片,也可以是针对一组照片,内容如“××场所一楼东侧安全出口上锁”。入卷照片应当使用冲洗的彩色照片或者使用专用纸彩色打印,不得使用普通纸张或者黑白打印。
  d)《现场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客观记载现场情况。对火灾隐患及存在的部位、数量等作全面、具体的描述,不能简单地作类同于案由的表述。现场提取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应当在笔录中载明。
3.2.6& 抽样取证和证据保全
3.2.6.1& 抽样取证
  对检测、维修单位检测的消防设施、维修的消防器材、使用的消防产品等,可以依法进行抽样取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七节的规定执行)。
3.2.6.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审批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八节的规定执行)。
3.2.6.3& 扣押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依法扣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八节的规定执行)。
3.2.7& 鉴定
  消防行政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主要包括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火灾物证鉴定等。鉴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节的规定执行。
3.2.8& 终止调查
  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或者违法嫌疑人死亡等的,应当提出终止调查的处理意见,经法律审核并经支队长或者大队长批准,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原违法嫌疑人或者直系亲属,终止调查。
3.3& 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行为的,主责承办人应当在综合分析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材料、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在《呈请消防行政处罚报告书》 “承办人意见”一栏中。一人多案或者一案多人的,应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3.3.1& 确定处罚对象
3.3.1.1& 处罚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
  a)拟处罚对象实施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b)拟处罚对象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1.2& 确定处罚对象及其性质
  a)对达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实施处罚,处罚对象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并注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对未达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实施处罚,处罚对象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并注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
  b)对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处罚对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主体为处罚对象。
  c)无证照经营的,应当以直接责任主体为处罚对象。
3.3.2& 拟定承办意见
  承办意见主要包括依法予以处罚、不予处罚两种情形。拟写承办意见,应当载明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查明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主要证据,以及量罚情节和处罚依据,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并遵守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确拟给予处罚的具体种类、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行政拘留时限。承办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拟定时间。
3.4& 集体议案
3.4.1& 集体议案的范围
  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集体议案后,报送法律审核和审批:
  a)拟作出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决定的;
  b)拟报请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
  c)拟作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决定的;
  d)疑难复杂、办案人员对定性量罚存在疑义的;
  e)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
3.4.2& 集体议案的内容
  集体议案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将下列内容纳入议案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中存在的问题:
  a)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b)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c)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标准);
  d)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3.4.3 &集体议案的程序
3.4.3.1& 申请
  集体议案由主责承办人提出,并收集整理行政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文书材料等,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3.4.3.2& 主持人和参加人
  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支队办理的案件由支队长(或者受委托的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防火处领导、相关业务科负责人、办案人员、法律审核人员等不少于5人参加;大队办理的案件由大队长召集并主持,大队分管领导、办案人员、法律审核人员等不少于3人参加。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4.3.3& 集体议案步骤
  集体议案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介绍集体议案内容;
  b)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
  c)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d)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应当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e)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
  集体议案未形成明确结论的应当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施。
3.4.3.4& 集体议案记录
  集体议案情况应当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予以记录,内容包括议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职务、职称,案件基本情况,议案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意见,议案结论等。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者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记录经议案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
  对经过集体议案的案件,《呈请消防行政处罚报告书》中“承办单位意见”一栏应当根据集体议案的结论填写。
3.5.1& 基本要求
  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符合集体议案条件按规定集体议案形成结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应以告知笔录的形式履行告知程序。一人多案的,应当分别告知,可以制作一份告知笔录;一案多人的,应当分别告知并分别制作告知笔录。
3.5.2& 告知内容
3.5.2.1& 一般告知的内容
  a)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依据(法律责任条款);
  b)违法嫌疑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c)可以告知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5.2.2& 听证告知的内容
  属于听证范围的,除告知第2.5.2.1条第a)、b)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a)拟作出的具体处罚种类、数额;
  b)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听证主体。
  拟作出责令“三停”并处罚款处罚,罚款数额虽未达到听证范围的,仍应同时告知罚款的具体数额。
3.5.3& 告知程序
  a)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b)当面告知。宣读告知内容或者由违法嫌疑人阅看,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复核,合理的予以采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违法嫌疑人的处罚告知应当由其本人接受,不得由其他人代为接受。对单位违法嫌疑人的处罚告知,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托的人接受。
  c)被告知人签名。告知结束后,应当由被告知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名,时间要能准确反映“告知在前,裁决在后”的程序。对于同一天调查取证、告知、裁决的,告知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签收时间应当精确到时、分。被告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告知笔录中注明。
3.5.4& 公告告知
  对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程序的,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限纳入办案期限。
3.5.5 &重新告知
  经过告知采纳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经听证或者法律审核改变案件原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应当重新告知。
3.6.1& 基本要求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听证的适用范围,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的规定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人多案的当事人对部分案件提出听证申请,或者一案多人的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后再作出全部处罚决定。
3.6.2& 适用范围
  a)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b)吊销资质(资格)、责令停止执业;
  c)较大数额罚款。
3.6.3&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
  a)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b)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3.6.4& 听证主体
  听证告知时,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听证主体的具体名称,即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大队监督人员不足的,可以邀请支队或者所属公安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但不因此改变听证主体。
3.7& 法律审核
3.7.1& 基本要求
  法律审核实行事前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3.7.2& 审核范围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3.7.3& 提交审核时间
  a)履行告知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呈请消防行政处罚报告书》,并将全部案卷资料提交法律审核。
  b)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在自听证告知之日起3日后,确认当事人不提出听证申请,再提交法律审核;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听证程序实施后,提交法律审核。
3.7.4& 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审核工作。
  法律审核人员不能同时为案件的承办人员。
3.7.5& 审核方式
  法律审核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人员作出书面、口头说明,也可以由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和有争议的案件,法制部门可以提请办公会议决定。
3.7.6& 上一级法律审核
3.7.6.1& 报送范围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a)拟作出罚款处罚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b)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c)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d)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以及受案后拟不予行政处罚的;
  e)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f)拟作出停产停业处罚,影响较大,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
3.7.6.2& 初步审核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制人员初步审核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送。
3.7.6.3& 报送要求
  一个案件中拟作出的部分处罚决定,按规定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的,应将整个案件报送审核,不应分开审核。
3.7.7& 审核时限
  一般案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结,法律法规对案件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8& 审核内容
  a)受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管辖; 
  b)办案人员是否取得相关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 
  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遗漏应当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
  d)违法嫌疑人认定是否准确,是否遗漏违法嫌疑人;
  e)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f)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办案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
  g)量罚是否恰当。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用《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有无畸轻畸重、重复处罚的情况,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h)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制作、填写、送达是否合法、规范。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使用《阅卷笔录》,详细记录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审核情况。法制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法律审核台帐。
3.7.9& 法律审核意见
  法制部门(法制员)应当对移送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文书齐全,符合案件审核要求的,法制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办案人员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量罚不当的,法制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意见,退回办案人员纠正后再移送法制部门审核;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法制部门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完毕后再移送法制部门审核;
  (四)违反法定程序、尚不足以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法制部门应当书面指出违法事项及纠正意见,送办案人员纠正,同时签署同意意见,由办案人员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法制部门应当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书面注明违法事项及处理意见,退回办案人员。
  (五)对法律文书不齐全、不规范的案件,由法制部门退回办案人员纠正后再移送法制部门审核;
  (六)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由法制部门签署不同意处罚意见后,退回办案人员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由法制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办案人员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
  审核意见应当填写在《呈请消防行政处罚报告书》中“审核部门意见”一栏。
3.8& 行政审批
3.8.1& 一般规定
  支队办理的处罚案件,由支队长审批;大队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由大队长审批。审批意见应当明确处罚的具体种类、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并填写在《呈请消防行政处罚报告书》中“领导批示”一栏。
3.8.2& 影响较大的责令“三停”处罚的审批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三停”处罚,由支(大)队按规定履行集体议案、法律审核、审批程序后,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8.3& 行政拘留处罚的审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完成调查程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法律审核、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
3.8.4& 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传唤、延长办案或者扣押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终止案件调查、收(追)缴财物的处理、被处罚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等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办案人员应履行审批程序。
3.9&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执以及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送达回执上注明;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包括:
3.9.1& 直接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的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也可以由该单位盖章签收。
3.9.2&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3.9.3& 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委托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3.9.4& 公告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不计入办案期限)。
3.10&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3.10.1& 罚款处罚的执行
3.10.1.1& 罚缴分离
  除符合当场收缴罚款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代缴(应当由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上说明并签名确认)的外,罚款应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送缴指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收缴罚款。
3.10.1.2&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被处罚对象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支、大队长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不同意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被处罚对象口头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由申请人和办案人员签名确认。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3.10.1.3& 执行罚
  对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应当督促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对不能采取前述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期限从法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处罚对象足额缴纳罚款之日止。
3.10.1.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对象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消防行政行为合法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材料,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处罚。
3.10.2& 责令“三停”处罚的执行
3.10.2.1& 现场检查确认
  责令“三停”处罚应当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办案人员应当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三停”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制作《现场笔录》或者《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等,并拍摄现场照片,存入案卷。
3.10.2.2& 强制执行
  对逾期未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的规定,经集体议案后,实施强制执行。对涉及多个主体、影响较大、实施难度较大,需要公安机关其他警种或者派出所配合实施的,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责令“三停”强制执行,应当按规定填写《行政强制执行告知笔录》履行告知程序,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拍照或者摄像。相关执行材料和现场照片应当存入案卷。具体程序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执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3.11& 涉案财物的处理
3.11.1& 收缴、追缴、没收的适用范围
  对查获的伪造(变造)的公文、证明文件,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3.11.2& 收缴、追缴、没收的方式
  对依法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作出没收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对有关物品予以收缴的,应当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处罚决定书中要注明所附清单的名称和数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使用《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单独予以收缴,无需另行作出收缴决定。
3.11.3&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
  对没收、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登记造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处理。
  a)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应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罚没收入专户。
  b)对伪造(变造)的公文、证明文件应作为案件证据附卷。
  c)对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需要作为证据的,应拍照附卷。销毁时应当制作《销毁物品现场记录》,由办案人员、原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等签字确认,可复印一份交原物品持有人留存。
  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建设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号)。
4.1& 档案制作要求
  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制作规范,字迹清楚,并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水书写或打印。
  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得重复和漏号。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不得有档案封面不得使用彩色纸或者有花纹的纸张。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宜超过200页。
4.2& 归档内容及装订书序
4.2.1 简易程序处罚卷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a)卷内文件目录;
  b)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
  c)《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现场调查材料;
  d)罚没收据;
  e)其他有关材料;
  f)备考表。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卷可以以每起处罚案件为单位,以处罚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4.2.2& 一般程序处罚卷
  消防行政处罚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a)卷内文件目录;
  b)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表;
  c)受案登记表;
  d)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等;
  e)传唤证及审批表;
  f)与此案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g)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h)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i)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j)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审批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k)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
  l)责令停产停业报请政府审批文件、政府批复;
  m)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罚没收据、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现场记录和照片等;
  n)文书送达回执;
  o)其他有关材料;
  p)备考表。
  一般程序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按照一案一卷的建档,一人多案合并受案的可以制作一个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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