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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的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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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珍贵的教科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珍贵的教科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09-03-26 &匿名提问
教学要求】 1、掌握生字词; 2、理解课文内容,理解句子意思变化的原因; 3、感悟语言的魅力。 【重难点、关键点】 1、理解课文内容,理解句子意思变化的原因; 2、感悟语言的魅力。 【教学方法】自主探究、目标反馈法 【教学课时】 一 教学过程 : 一、自学课文 1、自学生字词 sh…n m+i bOE m? 绅 士 、 一 枚 、 硬 币、 魔 力 2、词语解释 木然: 褴褛: 佝偻: 欣慰: 俯身: 魔力: 询问: 衬托: 风烛残年: 二、导入 新课 1、自由读课文,初知文章的内容。 2、讲一讲文章的内容。 三、理解课文 1、想一想,老妇人中午和晚上的所得为什么不同? (学生发言后,教师归纳。) “春天到了,我什么也看不见!”告诉来来往往的人:…… 2、联系实际,谈谈什么是同情心,什么是幸福? (学生发言后,教师归纳。) “同情”是一种美德…… “幸福”是相比较而存在的…… 四、小结 加了一句话,就“让什么也看不见的老妇人”令人同情,这就是衬托的力量,春天的美好衬托出老妇人的悲惨,更令人同情,这就是语言的魅力。读了这篇文章,希望大家学会运用语言,学会用语言去打动别人。 五、布置作业 1、抄写作业 。 2、读课文最后一段 5、珍贵的教科书 新丰小学 宋其彪 【教学目标 】 1. 学习本课的生字、新词,正确读写“板凳、代替、嗓门、俯冲、轰隆、爆炸、叨念等词。 2. 引导学生在读懂句子,了解句子和句子之间的联系的基础上理解文章的内容;了解课文的叙述顺序,有感情的朗读课文。 3. 使学生通过学习本课,了解战争环境中坚持学习的艰难,体会张指导员的舍身护书的牺牲精神,教育学生珍惜今天的幸福的学习生活。 【重点、难点分析】 重点:“了解叙述的顺序”是本组的训练重点,也是本课的训练重点。让学生一边读一边想,先了解全文是围绕什么写的,进而了解写了哪些方面的内容,从而理清文章的思路,弄懂了文章的顺序。 难点:理解教科书为什么珍贵是本课的难点。 【教学方法】 情境教学法 【课时安排】 二课时 【课前准备】 老师:投影片。 学生:搜集有关的背景知识。 第一课时 教学目的: 1、掌握生字词; 2、了解课文围绕珍贵的教科书,写了哪几个方面的事? 3、了解课文的叙述顺序。 一、导入 新课 1.启发谈话,简介背景 每到开学,我们都会发新的教科书,可是在战火纷纷的年代里,拿到一本新书是多么的不容易!今天我们所要讲的这个故事就是发生在1947年的春天,蒋介石反动派为了挽救自己即将灭亡的命运,命令胡宗南部队进攻中共中央的所在地——延安。面对强大的敌人,党中央毛主席采取了以退为进、诱敌深入的作战方针,于3月份主动放弃了延安。延安小学也转移到一个小山村里。今天咱们就来看看当时孩子是怎么样在艰苦的环境中来学习的吧。(板书)珍贵的教科书。 二、初读课文,理清顺序。 1.读题、解题。怎样才算得上“珍贵”?(意义不寻常,十分的宝贵的) 2.学生自由读,边读边勾画生字新词,联系上下文理解。 3.学生快速阅读课文,课文是围绕着什么写的,都写了几方面的内容?边读边填写下面的空: “我们渴望得到教科书”→( )→( )??→教科书和指导员的话激励“我”前进 三、细读课文,整体把握课文内容 读课文,你找出了哪些地方能体现教科书的珍贵? 1. 四人小组一起讨论一下,找一个代表汇报。 2. 你认为是哪一段,读出来,读出自己的感受;也可是说说你的看法。 学生汇报,引导学生感悟: ??(1)在战争环境中,延安小学的同学们学习条件非常艰苦,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来?读出你的感受。 (2)思考:强调“没有书”是“最困难的”,和“珍贵”有什么联系? (3)印书用的纸是从文件用纸里节省出来的,还是在毛主席的关怀下印出来的。和“珍贵”有什么联系? ??小结:延安小学的学生没有教科书,这是他们学习上最大的困难。因此,他们急切地盼望着能得到教科书。印书用的纸是从文件用纸里节省出来的,还是在毛主席的关怀下印出来的。要读出自己的感受。 (4)因为这教科书是指导员用生命换来的,所以珍贵。 (5)书浸透了指导员的鲜血,每当我看到这鲜血染红的书时,就会想起指导员说的话,指导员说了什么?你是如何理解的,你就怎么读。 小结:所以课文的题目不能叫《一捆教科书》,而应该叫《珍贵的教科书》,它是用生命换来的呀。 四、 训练表达。为什么说教科书是珍贵的呢?请你用“因为……所以……”说一说。 五、指导学生朗读全文。 第二课时 教学目的: 1、体会文中省略号的用法; 2、了解文中词语的意思及包含的深刻含义; 3、有感的朗读课文。 一、复习导入 : 上一节课我们通过阅读知道了教科书的珍贵,谁说说体现在几个方面? 学生回答 二、创设情景,进一步研读课文。 (1)50多年前的延安小学,是那样的困难,再来读读课文的有关段落,你有没有心新的发现?这些困难中哪一个是最困难的?(出示句子:没有……就……最困难……只能……) 我们说困难不只是缺这少那,还有敌人的炮火硝烟,再体会体会,读出你的感受。 生读,教师评价。 现在终于有了书了,大家要去领书了,这里非常像电视剧的场面。我们能根据这段文字排电视剧,你们想排吗? (生组合选择角色排练) 指导学生体会“争先恐后、兴高采烈、振奋人心”等词。 (2)学生默课文,边读边思考:“我们”领到书回村时心情怎样?为什么会有这种心情? 在路上“我”和指导员会说些什么呢?大家猜猜。 学生练习说,指导学生读出高兴和急切的心情。通过读,你还体会出了什么?(珍贵) (3)在回村的路上遇到什么情况?张指导员在危急中是怎样做的? 学生自由读,边读边想。画出描写人物神态和语言的词句;想像张指导员当时想的什么?琢磨张指导员说话的语气,想像他没说完的话的意思。 师范读,指导读“快卧倒”提示省略号。 师生接读课文,体会张指导员的说话的语气。前两个省略号表示说话断续,后一个省略号表示话没说完。指导学生朗读。 张指导员两眼望着那捆书(板书:望),在生命垂危的最后时刻他想的是什么?如果他能说下去的话,会说些什么?张指导员在这种时候的希望是什么?请你写下来。 交流写作。 (4)让我们把指导的话深深地记在心里,一齐来读一读第十二节。 生满怀深情地读第十二节 小结:张指导员为了保护教科书而英勇牺牲了,临终还嘱咐“我”好好读书,教科书上凝聚着前辈的鲜血,也寄托着他们对后代的期望。 三、布置作业 。 写一篇读后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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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灾害多,国家制定防震减灾法使得在灾害发生时有法可依,使得抗灾行动有条不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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