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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市 2006 7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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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注函[2011]48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请示》(鲁食药监注函〔20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来文,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氨苄西林钠、美洛西林钠、阿莫西林钠、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按照《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安〔2006〕514号)要求,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生产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阿莫西林钠舒巴坦钠、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混合粉提供给制剂生产企业生产制剂。使用上述混合粉的制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并提交混合粉相关研究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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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统计: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药品生产和配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安函字[【4】
&&&&【提要】山东法律知识管理 : 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药品生产和配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安函字[【4】
的实际能力;&&&&0205 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培训情况,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0206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在其他单位兼职;&&&&0301 是否有与药品生产(配制)规模、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场所和仪器设备;&&&&0302 是否具有与药品生产(配制)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0401 质量保证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及不合格物料、不合成品处理等职责,药品放行前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批审核;&&&&0402 质量保证部门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确保从合格资质单位购入原辅料、包装材料。&&&&0501 质量控制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0502 每种物料、中间产品、产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不合格的物料不得用于药品生产或制剂配制,成品能否做到批批全检,不合格成品不得放行;&&&&0503 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0504 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0505 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委托检验必须经省局备案并做到批批委托检验。&&&&0601 物料供应商选择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其执行情况;&&&&0602 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0603 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0604 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0605 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0701 原料 、辅料的物料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0702 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0703 原辅料、包材是否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无有效期的使用期满后是否按规定复验;&&&&0704 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0705 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0801 所有药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0802 批生产(配制)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并按规定保存;&&&&0803 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0802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生产的无法定标准和合格资质的中药提取物生产药品是否经过批准,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控制方法是否可靠;&&&&0901 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0902 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090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1001 企业自检执行情况;&&&&1002 接受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1101 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1102 委托生产或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执行情况。&&&&药品生产(配制)专项检查报告表&&&&编号:(山东省 市)200600**&&&&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缺陷 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此栏不够可附页)&&&&检查和跟踪检查次数&&&&曾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市级药监部门综合评定意见 (盖章) 二○○六年 月 日&&&&省级药监部门综合评定意见或抽查情况&&&&省级药监部门处理结果 □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收回《药品GMP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盖章)&&&&二○○六年 月 日&&&&【提示】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失效,请自行检索……
特别声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号)
核心提示:依据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申请,省局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取得的计量认证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了核定。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食生〔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http://www./art//art_153_51278.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近期,依据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申请,省局按照《》的规定,对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取得的计量认证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了核定。经考核,确定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承检范围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因食品监管职能调整,淄博、东营、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的人员、检验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发生较大变化。为保证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有效性,自发文之日起,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不再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
附件: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检范围表【官网没有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foodlaw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91号)
核心提示:集团公司可以和所属的分公司(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下同)一起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也可以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9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集团公司可以和所属的分公司(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下同)一起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也可以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编辑:fagui急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制作规范的通知(鲁食药监法函[2011]14号 谢谢!!!_百度知道
急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制作规范的通知(鲁食药监法函[2011]14号 谢谢!!!
提问者采纳
3、臂章,不能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 (六)内穿长袖衬衫。不得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套式肩章随制服配发:每人西式套装2套: (一)秋冬季制服。 (十三)帽徽、统一制作服装标志、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个; 4、夏季帽,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及标志、制式服装及标志 (一)制式服装包括、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内穿长袖衬衫,不得混用。 四; 2、棉鞋):每人西式套装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赠送、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统一编号,可以根据需要穿着制式服装; 冬装大衣。 (三)冬装大衣,现印发给你们: 1、日常管理 (一)管理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 2、裙选一种)、卷裤腿等。 一,每年换发1个、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原则上每4年换发1件。 (二)下列场合,规范执法着装行为。 (一)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半袖衬衫。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地区气候适当调整季节性换装时间,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的颜色。 秋冬装。 夏装、胸牌应当按照规定的编号办法及分配的号段范围。 (二)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省局机关各处室、款式和标志。 (七)帽子:每人2个: 制服(秋冬季制服; 秋冬季、高声喧哗、对系统执法着装进行监督检查;非因工作需要、着装风纪 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9中旬至次年3月上旬。 春装、着装场合 (一)下列场合、分别制作。 (五)外穿长袖衬衫。 二,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制作制式服装及标志。在本规定下发前,不得披衣; 衬衫(半袖衬衫、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 制式服装。 (二)服装标志包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风纪严肃、帽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整洁、端正,每2年换发1条、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佩戴标志;冬季帽每人1顶。 (二)春夏季制服,每年换发1条,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六; 腰带,原则上每5年换发1顶。 (十)皮鞋:硬,执法人员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内穿长袖衬衫),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时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冬装大衣 (二)季节性换装时间 春季。 (五)着装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领带夹:每人2件,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十一)肩章,应当举止文明:每人2件。 (三)日常管理规定:春秋季帽和夏季帽每人1顶。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的标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技术规范、冬季帽)。 (三)着装时: 1,请遵照执行;棉鞋每人1双:每人2条,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审查着装范围、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配套。 (三)制式服装及标志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整齐、分配胸牌号段:随帽子配发,待服装换发时按本规定执行。 三: 肩章(制服用硬肩章:单鞋每人2双、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腰带、非工作时间,原则上每3年换发1双。 (四)着装时:3月中旬至5月中旬,原则上每2年换发1套。 八; 3,已经设计; 4、外穿长袖衬衫。 3:随制服配发; 夏季、大衣用套式肩章),原则上每2年换发1双、刑事处罚的,实行统一编号、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式服装的制作和执法着装的日常管理。 (二)管理分工。 (十四)胸牌、系制式腰带、春夏季制服),可以继续穿用、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制服; 帽子(春秋季帽、软:制服裤(裙)。佩戴位置要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佩戴帽子和领带,原则上每4年换发1顶。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5月下旬至9上旬: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4,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敞怀、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肩章、执法着装范围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 2,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臂章,不得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原则上每2年换发一套、胸牌等标志应按规定佩戴齐全。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外穿长袖衬衫、制作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制定本规定、挽袖、着装标准 (一)执法人员应当配套穿着制式服装、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胸牌:制服。 五。 (四)半袖衬衫。 (八)领带、穿制式皮鞋、标志的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如下:每人1条: 1、开除公职; 领带、衬衫用软肩章,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每人1件。 5。 (十二)臂章、行政执法时; 皮鞋(单鞋。不得歪戴制式帽; 5; 帽徽。 领带夹,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稽查局
请问有没有带有肩章、臂章、胸徽、帽徽等的彩色图片的版本?
那图片属国家 机密,怎么可能随便 让人知道呢,去有关部门 看看能 给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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