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人肉搜索一个人索

申论热点:坚决拒绝“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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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3年12月,因为服装店店主蔡某某怀疑一女孩是小偷,将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让网友对其发起“人肉搜索”。结果,广东省陆丰市高中女生琪琪个人隐私信息被曝光,不堪忍受,投河身亡。目前,当地警方已立案调查,涉事服装店店主已被刑事拘留。
一次失控的“网络暴力”,导致一起人间惨剧的发生。事后,虽然众多网民为逝者点亮了蜡烛,并反思“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但逝者已矣。类似事件也曾发生过,这警醒着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对“人肉搜索”坚决说不,“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几乎在每一起“人肉搜索”的背后,都伴随着网络暴力行为。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曝光之后,当事人不仅仅要面对网络上的口诛笔伐,还要承受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攻击和伤害。与“人肉搜索”相伴的,永远都是威胁、中伤等违反法律和网络道德的行为。其背后充当“网络侦探”的网民,已经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人肉搜索”说白了,就是一种类似“私刑”的行为,然而,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涉及个人信息等隐私行为的调查,应由相应的执法机关进行,普通网民并未拥有这项权力。
在网络上,“人肉搜索”不乏大量的支持者,按照他们的想法,“就是对一些不道德的事感到气愤,所以要把他找出来给他点教训”。有正义感是好事,但不意味着就可以为所欲为,正义的实现,不能超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打着正义的旗号,拼命曝光他人隐私,这其实就是犯罪。
还有人将“人肉搜索”等同于舆论监督,之前也确实有一些官员因“人肉”而犯事。然而,这种行为也仅仅是因为结果的有利而掩盖了其合法性的问题。我们固然可以进行舆论监督,但也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必须遵守的准则。
近来,各种网络调查都显示,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鱼肉”。这说明了什么?人们并非不知道“人肉搜索”的弊端,对自己的隐私权也有保护意识,但在一种“事不关已”的漠视心理下,对“人肉搜索”乐此不疲。这提醒着我们,网络文明、网络道德的建设,必须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靠,想要靠群体的自觉,结果只能是见到一次次的网络暴力将网络道德冲击的支离破碎。
同理,对“人肉搜索”的抵制,也不能仅靠呼唤网民的道德意识。目前,“人肉搜索”已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很多的网站与搜索引擎参与其中。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或违法行为,相关的网络提供者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从源头加强管理,网站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相关行为,才有望对“人肉搜索”说不。
来源:京佳教育
(责编:实习生韩东钦、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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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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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
视频加载中,请稍候...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焦点1 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在互联网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上被公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造成困扰。《规定》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案例】 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裁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晓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据《南方都市报》
  焦点2 大V转侵权信息或担责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对此,《规定》称,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就这类案件来说,从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比较多一些。
  姚辉进一步解释说,这个规定将来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他是一个大V,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他就应当知道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转发要谨慎。
  【案例】 2003年,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网转载了上述文章。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因此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新浪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据新华社
  焦点3 “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
  《规定》还涉及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孙军工称,当前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非法删帖行为,该规定提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顾培东认为,法释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规制,比如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非不过,对于这类行为的侵权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更为细化,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案例】 王某是腾讯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的编辑,主要负责医疗方面的新闻发布。曾经花钱删帖的证人史某说,他所在公司曾屡次找王某删除腾讯网上的帖子。一共删过大约10条,每条的价格约在1500元上下浮动。王某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编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的6.71万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网络信息。
  【裁决】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继续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王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这些款项当中并不全是删帖费用,还有不少是“推广软文”的费用。还有部分行贿、受贿的金额重复计算。
  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的说法证据不足,本案中多位证人分别因行贿和受贿被丰台区法院判处刑罚,这些生效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行贿受贿数额,已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涉案金额问题。
  本报综合报道
  焦点4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应当认定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案例】 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裁决】 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据新华社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原标题:最高法:网络侵权受害人最高获赔50万)
(编辑: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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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等网上侵权行为,以后如果被告上法庭,最高可能面临50万元的赔偿。随后,学校老师证明李某是被冤枉的,一些网民也提出疑问,他们通过一些新的网络链接和截图试图证明发言者并非李某。
人肉搜索侵权最高判赔50万
最高法司法解释:网上公开他人隐私承担侵权责任
&&&& □ 本报记者 吴允波
  “人肉搜索”等网上侵权行为,以后如果被告上法庭,最高可能面临50万元的赔偿。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意在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理。
  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考虑的几种因素。也就是说,“转发”也要担责任,“过错”认定是关键。
  向“有偿删帖”、“水军”说“不”。对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司法解释规定,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肉搜索”为害已久
  济南大学女生李某因被疑在网上“辱骂”一位名人,遭到网民“人肉搜索”。大量网民将李某的照片、班级、联系电话等公布出来,一时间,李某的博客、QQ空间等都遭到网友攻击和谩骂,李某姓名也传遍全校,很多网民给她打电话进行“声讨”,还有不少网民到学校找到李某进行“讨伐”。
  随后,学校老师证明李某是被冤枉的,一些网民也提出疑问,他们通过一些新的网络链接和截图试图证明发言者并非李某。但这些言论很快被淹没在更多网民暴风骤雨般的“声讨”之中。面对浩浩荡荡的讨伐大军,李某根本没有辩解的机会,其他人的疑问也根本引不起网民的甄别兴趣。无奈之下,李某被迫休学回家。
  事件平息后,网上理性的思考逐渐浮现出来。一些学者认为,即使李某确实亵渎过名人,这也只属于道德约束的问题,网友不应该用不当行为来对待。如果不是李某所为,那么网民的“人肉搜索”就构成了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顾名思义就是对个人信息进行“无底线”网上曝光。自从出现了网络,“人肉搜索”事件就时有发生。被“人肉”者个人信息“全曝光”,而发动者是何人、出于何种动机却无从考察。正是由于经常误伤好人,网上主流观点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这并不能遏制少数人发起搜索行动。
  除了误伤外,“人肉搜索”还引发过多起悲剧。日,广东省陆丰市服装店主蔡晓青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当天晚上6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的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上“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姓名、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非议如雪片般飞来。两日后,徐某不堪忍受,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最终,“人肉搜索”发动者蔡晓青因犯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 侵权容易维权难
  孙健是济南市的一位民警,他的微博“孙警官说事”拥有大量粉丝。他在博客里发表的一则言论,竟然引来了上百条侮辱性的言辞,甚至有人发动了“人肉搜索”,把孙健的个人照片、信息等隐私内容公诸网上。看到这些对自己侮辱性的评论漫天飞,而微博运营商又不加以制止,无奈之下,孙健以新浪微博的运营商监管不力,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浪微博运营商停止侵权、删除新浪微博中包含对原告进行侮辱等侵权内容的评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
  本案是我省首例博主起诉运营商的案件,此类案件在全国也十分罕见。此案的判决,对于规范微博管理将具有“风向标”作用。遗憾的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案件当事人拒绝向记者透漏调解的内容。
  像上述案件一样,目前,网上相互抄袭、恶意诽谤、企业微博侵权等现象层出不穷。然而从网上搜索一下,此类维权案件少之又少。原因何在?济南小有名气的博主“燕山雪”经常在微博上发表小文章,结果发现文章发上网后不久,立即会被其他微博抄袭。他想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结果一咨询律师傻了眼:你怎么证明微博内容是你原创的?因为别人微博上发出的相同的文章仅仅慢了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怎么能证明是抄袭呢?再者,由于目前网民不是实名制,如何确定网民的真实身份?
新规能否打造“制度笼子”
  威海一企业的办公室深夜遭窃,丢失了价值1万余元的移动硬盘、U盘等,失窃过程被监控录像如实记下。由于硬盘中存储有重要商业资料,该企业将这些录像资料发到网上,悬赏万元寻找知情人提供录像中人员的身份信息。
  这样的“人肉搜索”是否违法?有网民认为,未经司法部门确认,不能随便确定某人是小偷。否则,一旦误伤,后果难以挽回。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李云平律师则表示支持,他认为,这家企业是充分考虑了两个疑似作案者隐私的,因为帖子明确要求“电话或者QQ联系,不要发站内信息留言”,杜绝了特殊信息的界外传播。
  由于网络具有海量信息和亿万网民的特点,“双刃剑”的特性明显。特别是“人肉搜索”等网上行为,对于监督不良现象、反腐败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又可能引发侵权纠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网上侵权最高可判赔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一片叫好声。同时,大家对于如何利用好网络又引发争论。
  “规范网上行为仅靠高额赔偿还不够,还需要理性引导加法律规范。”济南律师李敬涛认为,网上侵权纠纷带来了不少司法实务难题,凸显了立法方面的空白。比如如何确定侵权人,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等等。如果网上侵权纠纷都诉上法庭,也必将耗费大量珍贵的司法资源。他建议,除了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外,还应加强网络公德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在法律的框架内使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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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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