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家庭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单?因为家里兄弟姐妹比较多,所以想提前把财产问题弄清楚,免得以后再麻烦,希望专业

求助,发生家暴后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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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老公因为口角对我动用了家庭暴力,现我想离婚,知道会对受害一方适当补偿,但不知财产一般会按什么比例分配?我们有一四岁孩子,我想自己带,有一套住房及50万存款。我已被打过好几回了,本想为了孩子忍了,现觉得无法忍受,可考虑到以后抚养孩子及自己的生活问题,特向大家求助,有知道的望给我出出主意,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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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又问了次,在网上找了找,你看下。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有一个原则,就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婚前个人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该约定无效;
4、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也可以约定由一人偿还,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无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除其中有些与《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外,其余部分还有效力。你可以在下列地址找到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问题1:共同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应得的家产吗?
&&我与爱人去年结婚,到现在整一年。现在我们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我们的情况如下:结婚时,我们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分到我应得的家产吗?& && &
& &&&根据你的情况就该房屋来说,该房屋主要是由你爱人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你可以获得一半的产权,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可以认为是你爱人向你借款买房,你爱人可以在偿还你的借款的情况下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相关法律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问题2: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办理离婚。她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 &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
&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 &&&2、如果女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女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问题3:一方为挽救婚姻作出较大努力,能够多分财产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分得本单位福利房一套。 该房产按福利价支付8万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龄和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现该房产按市场价约折40万元。女方认为离婚时拥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并要求男方按市场价支付女方20万元。一方面,男方现无此支持能力,否则将造成离婚后男方负债生活。此外,男方还认为为挽救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显然努力不够。另一方面,女方拥有一定财产,并且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寻求房产。
& & 请问这房产究竟该怎样处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态度是否对最后的财产判决有影响?
& &&&首先,对于这所房子的价值,应按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 &&&其次,在男方无力给付房子一半价值给女方,而女方有能力给付男方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分给女方,由女方支付20万元给男方。这样男方可以租房居住,也不会有经济困难。如果将房子分给男方,男方又无力支付给女方房子一半的价值,对女方来说,显失公正。
& &&&第三,挽救婚姻的态度对财产分割是否有影响,我国法律并无此类规定。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
相关法律规范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问题4: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怎么办?
&&男青年张某,1997年与其妻子曾某在北京打工一年,回家时工头共支付了8500元工钱,由妻子去领回,他在旁边数过数目,后来这钱就一直存在了妻子娘家。当张某向妻子要钱时妻子说没有,都存了定期,存折在其娘家,但张某未见过存折。1998年张某患了肾结石,由妻子照顾他。当时夫妻关系还很好 ,所用的医疗费、生活费都是张某的母亲支付的。因为当时一人生病,另一个要照顾对方,所以都未做工。张某的母亲是带人上东北的包工头,张某妻子的叔叔是总工头,他还差张母3000多元工钱未结,于是妻子曾某直接到其叔叔叔手上领了3000元,其后钱也不知所踪,大概也被其妻子存入了娘家。现曾某到法庭起诉与张某离婚。
& &&&请问:
& &1、曾某以结婚5、6年无小孩是男方有病为由要求离婚(只到私人诊所看过未到正规医院诊断),法庭可以判决离婚吗?
& &2、如果调解或判决离婚,男方张某可以要求其妻曾某拿出那二笔存款来,平均分割吗?如果可以,男方张某无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那笔存款,现在可以通过哪种途径取证?应取得哪些证据?怎么取证?
& &3、如果其妻以那些钱都已在夫妻生活中消费殆尽,张某应该怎么办?举哪些证来反驳?
& && & 1、其妻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并非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判。
& & 2、第一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第二笔存款则是张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何取证,取何证据,只能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 & 3、如果其妻主张钱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张某只能举证证明二笔存款仍然存在。就目前情况而言,张某举证将非常困难。
相关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问题5:结婚后互相经济独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自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我在单位分得二室一厅住房(单位公房),后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作价49000元,在结婚财产上,女方只是购买了2样家电和部分床上用品(共约4000元)。2000年9月办完婚礼后,两人才住到一起,婚前、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收入支出都由个人负责,财产没有和在一起。2001年2月,女方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且索要房款的一半(3万元),以及部分家电与家具。我感觉不仅受到感情的欺骗,还要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谁能帮我?我该怎么办?& && &
& &&&女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经过8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经过8年,所以该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不用补偿女方。对于贵重的家庭财产,应当经过4年,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由于男女双方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因此自1998年12月登记以后的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男方的建议是同女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就向法院起诉。& &
相关法律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问题6:离婚财产中的股票必须兑现吗?
&&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到法院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我们手头上有价值十二万元的股票,但我年初买入时花了十六万两千元,现在行情处于低谷,随时都会出现转机。妻子一定要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股票兑现平分,那样的话,我们只能割肉。希望专家给我一个好的建议。& && &
& &&&对于这样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同妻子协商解决财产纠纷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如果她要求变价是不太合理的,那么丈夫可以补偿给妻子相应的现金,从而不分割股票,也可以平分股权,如果她同意的话。& &
相关法律规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不过这个比较早了
你如果真要离婚的话,可以买本这方面的法律书籍看一看,不过最好买最新的,因为好像有最新的司法解释了。最好的建议还是你咨询下律师会比较好,看你的情况到时候肯定要上法院的,早找律师和晚找律师一样的。
那个好像不是你问的。
决定离了?
[ 本帖最后由 言蹊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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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现在从你的描述中是没有办法解决的。首先是你母亲的办事方法不对,因为既然是想去世之后再给的房屋,那么应该立遗嘱,而不是直接过户,如果是直接过户的话,那么说...
夫妻双方,如若一方死亡,配偶应该是第一继承人,然后才是子女
起结婚证后,如果我们双方签一份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及子女还有中间人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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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财产继承分配问题_百度知道
财产继承分配问题
  一、继承的方式有两种:  1、立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进行分配;  2、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也可以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二、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因为遗产涉及房屋这种不动产,通过法院判决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的时候,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1)、首先需要对房屋进行一个价值评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按照房屋的价值和对应的分配比例给其他继承人以金钱;  (2)、如果没人承担起这个金钱的分配,可以将房屋交给法院进行拍卖,然后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现金分配。  三、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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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但挂在你叔叔名下,银行就有权处置该房产。即使你们提出法律上的异议,此房所有权就归你叔叔(可能与婶婶)所有了、如何处理家庭矛盾,只要你叔不同意,这要你自己如何看待了,作为以后分配房产的依据(很有必要)、分配房产:1,到时该由你父亲分得的房产部分,那你爷爷和你爷爷的所有子女。只是注意以下法律问题,与其他人无关。如果你叔现在不肯销售,他无法归还贷款本息、房产是你爷爷所有。省得以后卖房,最好现在销售了分配。从现在你的角度出发。以上意见仅供个人参考,就是当二手房销售即可,在出现争议的时候。2,一起签个房产分配协议。3,已经不是法律问题,也是不成立、一旦房产被你叔抵押给银行,销售款项大家分配。4,也就无法销售,就很有可能被银行拍卖归银行所有你心理其实已经有数了,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说明此房系你爷爷所有
你好:1、当时叔叔也是为了贷款,没和任何人商量,仅仅和我爷爷商量,就改名了;2、当时改名没有任何人证明,那是不是就说明是不合法的?3、分配房产时,如果一个人拿所有的房产,那么拿房产的那个人给另外一个继承人补钱,这样分配可以吗?4、有没有这样一种情况“财产只给一个儿子,而另外一个儿子什么都没有的?”坐父母的可以这样分配财产吗?当然是在法律的框架下!!
回答如下:1、2:若房子本来就是你爷爷和你奶奶结婚后购买的,假设过户时你奶奶过世了,按法律上讲,你奶奶有权享有房子一半的产权,她过世若未留下遗嘱,第一继承人均应平均分配她的房子份额(第一继承人如你奶奶的子女、你爷爷、你妈妈的父母)。若属于上述情况,你爷爷私自将房子过户至你叔叔名下,未经过第一继承人同意,这就是不合法的。3、只要拿房子的人同意给钱,另外继承人也可以拿钱,大家钱谈得扰就可以了。4、法律上,父母有权自主分配财产给子女,如有的给,有的不给,甚至全部赠送第三方都可以。但是,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子女,或者是需要尽到抚养、赡养义务的人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
建议,参照现有房子的价值,让你叔叔拿一部分款项补偿给你们家吧,另外,也要看你爷爷的意思。趁你爷爷还在,应该对此房子作个简单的分配,大家简单签定一个书面协议,防止将来发生纠纷理不清的情况,对大家都有利。
提问者评价
其他2条回答
你现在最重要的不是关心卖房的分配问题,这套房产是与你无关的,法律上是你叔叔的财产,如果能达成协议,不然,或者请家族内德高望重的老人出面协调,你可以召集与本房产有继承权的所有人在一起,如果是你叔叔私自把你爷爷的房产改名,一定要有书面依据现在房产证是你叔叔的名字,而是应先弄清房屋的产权到底是谁的,讨论如何把房产的名字改正
你好:1、当时叔叔也是为了贷款,没和任何人商量,仅仅和我爷爷商量,就改名了;2、当时改名没有任何人证明,那是不是就说明是不合法的?3、分配房产时,如果一个人拿所有的房产,那么拿房产的那个人给另外一个继承人补钱,这样分配可以吗?
你爷爷现在还在吗?如果还在世,可以让你爷爷召集房产的有关继承人协商,如果你爷爷已去世了,可以书面向房产部门申请更改遗产的继承人,也可以向镇或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房产纠纷,按你现在的情况,还是先协商或调解,因为你现在的证据不足,走法律程序不是最佳的选项。
你好,房屋登记在叔叔名下,那么在法律上房屋就归你叔叔所有,就不能作为你爷爷的遗产进行继承。建议查询当时你爷爷的房屋更名为你叔叔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根本就没啥程序,叔叔说要借来用,就那样改名了
通常情况下,房屋的档案中会存在当时更名的材料,就会显示是办理的买卖或者赠与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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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北京继承律师王文芹||为防财产“旁落”,可以提前“继承”吗?胎儿的继承“权”如何处理?
   【北京继承律师王文芹,为您提供北京继承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在某些人的眼里,钱比什么都重要。情,友情,爱情,什么都比不上手里拿着钱开心舒服,似乎这个世界已经没有了人情味,一切都金钱至上。有些人甚至不择手段的去得到,更有些人丧尽天良的不管老人的死活,怕自己得不到钱财,怕别人与自己争夺,竟然想到了在老人去世前提前继承。法律允许这种“超前意识和行为”吗?继承人包括哪些?有先后之分吗?  典型案例:  张爱金有父名为张存银。张存银早年到南洋一带经商,艰苦创业,到晚年时颇积攒下不少积蓄。但是,有钱多并不意味着健康。现在他不到70岁,就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到了卧床不起的地步。老人心里想,自己不能客死异乡啊!无论如何要落叶归根。于是,他就给国内的儿子张爱金打电话,要张爱金接他回老家广东。  可能是父亲对自己的成长关注和照顾的比较少吧。张爱金把父亲接到家里后,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想法设法医好父亲的病体。而是想弄清楚父亲究竟有多少财产,将来这笔财产父亲会怎么处理,自己应该通过什么办法拿到这笔财产。想来想去,张爱金觉得自己应该先下手为强。因为他父亲是个思想比较开放的人,曾经说过将来要把自己的财产全部捐给国家。  于是,张爱金就装出一副非常孝顺的样子,每天在病床前服侍张存银。张存银看他如此有孝心,也表示将来遗产就是他的了。并将自己的存折和银行卡密码都告诉了他。张爱金眼看自己的目的达到,就不管张存银了。张存银这才发现,自己看走了眼。于是,他就委托律师写下了一份遗嘱,声明将来自己所有的遗产全部捐给国家。之后,又把相关的财产凭证交给了律师保管。  张爱金听说这件事后,就找到律师,称自己是张存银的亲生儿子,现在要求继承父亲的这笔财产。那么,律师能把钱给他吗?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是比较荒唐可笑的。荒唐之处就在于:一个活着的人竟然要求“继承”另一个活着的人“遗产”。  我们知道,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开始的。现在张存银只是病危,并没有死亡。不符合继承的基本前提条件。张爱金财迷心窍,竟让想在老父亲还没有死的时候,就急着把钱拿过来。幸亏张存银老先生及时看穿了张存银的人品。才没有作出让自己想后悔都来不及的事情。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律师,受人所托,忠人之事,应该完全按照委托人张存银的意愿来处理遗产。所以,律师拒绝张爱金要求“继承”的行为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人包括哪些?有先后之分吗?同居关系人可以继承吗?  在继承关系中,被继承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遗产也是能够确定的。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继承人的资格问题了。我们发现,很多遗产纠纷案,都是因为继承人的资格问题而引起,或者是因为某人根本没有继承资格,或者是因为某人虽然具有继承资格但还没有排到“号”。这种种纠纷,都要从法律上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来寻找到解决的答案。那么,法律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和婚姻法有关规定,同居行为属于事实重婚行为。我国法律“禁止重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居关系人不能享有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点儿“替补”的意思。即只有在第一继承人全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胎儿的继承“权”如何处理?  我们知道,继承的三要素是继承人、被继承人和遗产。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便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继承。这里,我们要重点说一下继承“人”的问题。在法律上,人,指的是已经出生且没有死亡的人【这似乎是一句废话】。如果没有出生,则还不算是法律上的人。如果已经死亡,则也不是法律上的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未出生者和过世者】都不能\无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是,继承法上的“人”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说,继承人要求是活着的人。但是,如果继承人还没有出生,而是腹中的胎儿的话,是不是就不能享有“人”的权利了呢?  律师说法:  “婴儿有继承权”,这个说法是不妥的。我们知道,享有权利的前提是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婴儿尚未出生,即尚未与母体分离成为独立存在的主体。因此,不能说婴儿有继承权。但是,婴儿是早晚要出生的。一旦出生,就立刻具有了享有权利的条件。所以,法律规定,对于婴儿,应该为其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以便将来婴儿出生后,立即就能享受到这种权利。这其实是法律人性化的一种最细致入微的体现。  但是,婴儿的出生并非都是那么顺利的。很多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婴儿出来就是死的,这个我们只能叫做“出”,而不能叫做“出生”。还有的情况下,婴儿倒是真的“出生”了,但不久又死了。那么,在这种非正常的情况下,胎儿的继承份额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我国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婴儿是死体的,则为他【她】保留的遗产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重新分配。即将为她【他】保留的遗产重新分配给原来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如果说婴儿出生后又死亡了,那么婴儿在出生时就已经继承了自己的那份遗产。即使之后婴儿死了,那么这份遗产由于已经发生过了所有权的转移--由被继承人转至婴儿。婴儿已经获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婴儿死亡,那么婴儿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就成为了自己的遗产。而对婴儿的遗产,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来源:中国法律网
更多北京离婚继承法律咨询,请拨打王文芹律师电话:  王文芹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房地产MBA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目前是北京律师协会婚姻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和民事案件,擅长与百姓生活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二手房买卖等方面的案件,同时对于公司法方面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股权设计、期权规划、企业风险防控等方面有独到研究。  咨询电话:---------------------王文芹律师微信号:wangwenqinlawyer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王文芹律师具有经济管理专业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房地产MBA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目前是北京律师协会婚姻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和民事案件,擅长与百姓生活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二手房买卖等方面的案件,同时对于公司法方面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股权设计、期权规划、企业风险防控等方面有独到研究。...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设立企业改制股份转让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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