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新闻李喜晶10月2号生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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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人民法院【 案 号 】 (1999)崇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业京 ……  辩护人:李喜晶,广西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崇列 ……  辩护人:陆煜光,崇左县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苍松 ……  辩护人:黄小海,崇左县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6年间,李家专(批捕在逃)、李业京在筹建纸厂时,因缺少资金,多次找到银行职员甘崇列、陆苍松,要求甘、陆两人为其搞假存单,以作引资。日甘崇列以“黄磊”的名字在左江营业所存入100元定期存款,甘崇列利用工作之便,只打印存款联,不打印顾客联,从而获得一张空白定期存单。过后,甘崇列、李家专(批捕在逃)密谋,私自拆下农行崇左县支行左江营业所电脑软盘,企图用其他电脑打印出引资所用的定期存单,未遂。日,受李业京等人承诺给付存款高息诱惑,梁建新等人来到左江营业所,从其储蓄卡提出现金30万元,交给当班的甘崇列。甘崇列用截留的空白存单在电脑上打印了30万元定期一年的存款单,陆苍松在存款单上盖好私章及营业所公章后交给梁建新。然后,由李家权将梁建新的30万元转入名为李芳的卡内。3月5日,李家专从李芳的储蓄卡上提取现金106385元作为引资中介费和利差转入李业京的储蓄卡内。李家专给甘崇列好处费1万元,甘崇列分给陆苍松4000元。案发后,甘崇列投案自首。3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业京辩称:他仅是中介人,负责传递资方要求,不得参与和指使搞假存单活动,不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业京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不成立,理由是储户梁建新的30万元存款没有被骗,到期后银行已如数支付给梁建新。至于本案中银行资金流失是银行工作人员甘祟列、陆苍松违规操作所至,与李业京无关。李业京拉人去高息存款,目的是获取中介费,也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因此,建议法院宣告李业京无罪。  被告甘崇列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是构成虚开金融凭证罪,而且是受李业京,李家专指使搞假存单的,同时又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甘崇列仅是帮李家专引资而已,且要求李家专期满后偿还,李家专使用的存单是甘崇列虚开的,本案应定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此外,甘崇列是从犯且能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苍松辩称:他是受甘崇列的欺骗才犯罪的。辩护人认为,陆苍松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其行为应为非法出具金融凭证罪。同时,陆苍松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要求予以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4月间,李家专(批捕在逃)在筹建驮卢纸厂时,因缺少资金,便到南宁市找其叔父李业京,联系引资。被告人李业京答应帮引资,并叫李家专找银行工作人员帮忙。后来,李业京、李家专找到在农行崇左支行左江营业所工作的被告人甘崇列,要求甘崇列为其搞假存单,以作引资。1996年10月某天,李家专约甘崇列、陆苍松到驮卢汽车站火锅城吃饭,再次要求甘崇列、陆苍松为其搞存单作引资用的事,甘崇列、陆苍松表示同意。日甘崇列利用上班便利之机,以“黄磊”之名在左江营业所存入100元定期存款,只打印存根联(账号为),号码为(Ⅲ),顾客联不打印,从而取得一张空白定期存单。后来,被告人甘崇列经与李家专、李家权(批捕在逃)密谋,私自拆下左江营业所电脑软盘,交给李家权拿去南宁,企图用其他电脑打印引资所需的定期存单,但由于技术原因,未遂。在此同时,李业京通过罗贯恒、杨汩玲等人联系客户,日李家专、甘崇列来到南宁李业京家,与李业京、罗贯恒等人密谋操作搞假存单引资事宜,3月3日受李业京等人答应给付存款高息诱惑的梁建新等人在李业京、李家权的带领下,来到左江营业所,梁建新从储蓄卡提取30万元交给当班的计账员甘崇列,甘崇列用营业所电脑在其截留的号码为(Ⅲ)的空白定期存单打印出30万元定期一年的存款单,账号为,营业所出纳陆苍松在存单盖上私章和营业所公章后,交给储户梁建新。然后,由李家权以李芳之名开户办理储蓄卡一张,将梁建新的30万元转存入“李芳”的储蓄卡内。日,李家专从李芳的储蓄卡内提取现金106385元作为“引资”中介费和利差转入李业京的储蓄卡。李家专给甘崇列1万元好处费后,余款归自己使用。甘崇列分给陆苍松4000元。甘崇列于日在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崇左县公安局已追缴甘崇列、陆苍松的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业京供述称其侄子李家专在驮卢办纸厂因缺少资金,专程到南宁找他引资办厂。他对李家专说由他负责拉人存款人银行,李家专负责与银行方面打通关系,把存人银行的钱拿出来使用。  2.李家专证明他自己曾去南宁找到其叔父李业京,要求帮助找钱,李业京同意。1996年10月间,他叫甘崇列、陆苍松到他家吃饭,他提到李业京在南宁找到钱主愿放高利贷,但必须要银行开具定期存单,钱主才肯放贷,并承认他约甘崇列、陆苍松到驮卢汽车站火锅城吃饭,叫他俩虚开假存单的事,甘、陆二人同意。他已向甘崇列讲过他叔父李业京来电说,要融资很容易,但必须要有银行人接收。  3.被告人甘崇列供述,1996年的某天,李家专叫他到李家专家。当时,李业京也在场,主要商量叫他出假定期存单的事,这个点子是李业京出的,因为李业京讲过,只要搞得存单押给钱主,就可以得到钱了。  4.陆苍松证实,在火锅城吃饭时李家专要和甘崇列搞假存单的事。  5.同案犯李家权供述,确定有人投资后,李业京有一次问他,是否有朋友熟悉电脑操作,现有人肯投资,资方要求把钱放进银行,再转给李家专使用,由使用方想办法,从银行搞一张存单给资金方。他对李业京说,有个朋友在南宁叫吴日宽熟悉电脑。  上述证据,基本内容一致证实了李业京、李家专为了“引资”达到使用他人存款的目的,叫甘崇列、陆苍松搞假存单的事实。  6.公诉机关提供了甘崇列以“黄磊”的名字存入银行100元的定期存单(电脑)存根联(号码为Ⅲ、账号为)和用该存单顾客联号码为(Ⅲ)变造为户名梁建新,存款30万元,定期一年的储蓄存单(电脑)复印件,证明了甘崇列变造银行存款单的事实。被告人甘崇列也无异议。  7.甘崇列、李家权承认曾偷拿银行电脑软盘,企图打印引资所需定期存单的事实。证人吴日宽也证实此事的经过。  8.甘崇列、李业京、李家专等人与罗贯恒于日在南宁李业京家商量搞假存单的事实,有他们供述在卷佐证。  9.李家权供认其没有存入现金,即以“李芳”名字为理开户存款,甘崇列、陆苍松虚开(伪造)一张名为李芳,存款30万元的通存通兑储蓄卡。  10.“李芳”储蓄卡使用情况表证明了李家专从银行提取30万元的情况,李业京也承认李家专转入其储蓄卡中的106385元,作为中介费和高息利差。  11.崇左县公安局破案执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县支持证明甘祟列有投案自首情节。  12.甘崇列、陆苍松的违法所得已被追缴,有罚没收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其基本内容吻合,客观反映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对象、手段、情节、后果等情况,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注: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案由相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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