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y可以谐音相同能注册商标吗相标吗?

我想注册个商标,但部分文字读音相同可以吗?_百度知道
我想注册个商标,但部分文字读音相同可以吗?
查询后没有相似商标:我准备注册“评台”这两个字作为商标,但我换成“平台”,同大类商标,那我要注册的“评台”还能注册吗我准备注册两个字的商标、汉字查询条件全选的情况下,结果查询出有包括相同字的四个字的商标,就出现了“开放平台”这样的已注册商标,显示无相似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过了,但换了一个读音相同的字,例如
我有更好的答案
类别相同的话这个得看具体的名字了,是没问题的,反正审查员有一个自由裁量权,这个风险不管怎么样都要承担的,如果类别不同的话,还是小心点好
不是说如果字面含义相差很大是可以注册成功的吗?就像“评台”的”评“字和”平台“的”平“字是一点都不一样的,这种情况也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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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不同类别可以注册相同名称的商标吗?_百度知道
不同类别可以注册相同名称的商标吗?
  只要这个商标未被注册,或者不存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申请人同时申请同一个商标名称的情况,  那么不同类别是可以注册相同名称的商标的。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以下是无法申请成功的情况: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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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第2类没被人在先注册,而且前提是“板凳”不是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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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珐海粹剿诔济达汐惮搂。前提是“板凳”这个商标在第二类没有人注册,同时没有与他近似的商标,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但是,多说一句,你举的这个“比如板凳这个商标”例子中“板凳”该词是一个通用名词,在商标法中规定,通用名词不得作为商标名称提交申请。商标名称很重要,要好好的思考一个响亮,好听,好记的名字才好。
除驰名商标之外,相同商标可以在不同类别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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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名字相同。商标不同违法吗,可以注册吗。_百度知道
公司名字相同。商标不同违法吗,可以注册吗。
比如我创办公司叫美的服饰。或者格力服饰。这样违法供弗垛煌艹号讹铜番扩吗。有否侵权格力和美的。不和同名的用一个商标呢。另外注册商标多少钱。多久。查询多少钱。
提问者采纳
您好! 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两码事,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1、注册公司名称商标注册和公司注册不供弗垛煌艹号讹铜番扩一样,公司是可以注册相同名字的,而商标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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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供弗垛煌艹号讹铜番扩好我是北京的注册代理别人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你的字号里就不能带这商标2字,比如格力和美的工商局肯定不批的名字你根本都注册不下来
也就谈不上侵权了商标查询的话是免费的
你百度搜索中国商标网查询
美的和格力属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你在注册字号为美的或格力的公司时,工商局通常是不会核准的。假定当地的工商局核准了,那么就要看美的和格力在服饰类是否注册了联合商标,如果注册了你字号的行为也有可能侵权。
这个不违法,只要不和他在一个地区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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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都问商标注册流程,首先呢,注册商标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去北京的商标局注册,另一个就是找商标代理公司注册商标。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登陆“知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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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汉都公司与TCL集团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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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都公司与TCL集团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苏民三终字第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六号TCL工业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TCL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 浩,TCL集团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树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宋体金,汉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文刚,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都公司与TCL集团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TCL集团公司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TCL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浩、贺树奎,汉都公司委托代理人连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在一审中的争议焦点为:TCL集团公司在TCL王牌彩电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对汉都公司“千禧龙”商标权的侵权。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  1998年12月,汉都公司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依法取得了“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商品,注册证号为1231026号,注册有效期自日至2008年12月l3日。后汉都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但并未生产标有该商标的电视机。  日至日,为促进TCL王牌彩电的销售,TCL集团公司及其下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在全国一些城市开展了“千禧龙大行动”为主题的促销宣传活动。TCL集团公司在徐州百货大楼的宣传促销活动以及上海《新民晚报》的广告宣传中,在其TCL王牌彩电的宣传品或广告横幅和报纸广告中使用了“千禧龙大行动”字样及龙形图案。销售公司在南宁、南昌、杭州、南京等地对“千禧龙大行动”进行了宣传。TCL集团公司与销售公司分别为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汉都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对“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TCL集团公司在其电视机的促销活动中,使用与汉都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千禧龙”文字,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了对汉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修改前,故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前)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TCL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千禧龙QIANXILO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TCL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侵犯汉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在《徐州日报》、《新民晚报》上公开向汉都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该院核准),逾期不执行的,该院将在上述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TCL集团公司负担;(三)驳回汉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TCL集团公司负担。  TCL集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TCL集团公司未实施1993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而是下属企业销售公司在销售推广活动中使用了“千禧龙”,TCL集团公司与销售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因此,TCL集团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2、销售公司使用“千禧龙”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为迎接2000年龙年的到来,在日至日开展以“千禧龙大行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为期42天。宣传活动中使用“千禧龙”是因为“千禧”一词含有基督教色彩的“千年王国”之意,“千禧龙”作为2000年的代名词,富有深刻的象征性内涵。另外,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曾就“千禧龙及图”的组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千禧龙”三字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3、销售公司在销售推广活动中使用“千禧龙”三字并不构成对汉都公司的侵权。TCL集团公司没有生产过“千禧龙”电视机,也未在自己生产的电视机的机身和外包装上标识“千禧龙”三字。TCL品牌是驰名商标,其公司在生产、销售和对外广告宣传活动中一直使用TCL品牌;其集团公司下属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服务项目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广告的贸易交易会”,销售公司在“千禧龙大行动”中使用“千禧龙”三字,是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销售公司在“千禧龙大行动”中未销售“千禧龙”电视机,也未宣传“千禧龙”电视机。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本院审理期间,TCL集团公司补充上诉称:一审法院向TCL集团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的地址有误,导致TCL集团公司未能参加庭审,故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另汉都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汉都公司答辩认为,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本案TCL集团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焦点为:1、一审诉讼程序是否违法;2、汉都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TCL集团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4、TCL集团公司在销售推广TCL王牌彩电活动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对汉都公司商标权的侵权。  二审庭审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如下:  TCL集团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销售公司(号关于实施“千禧龙大行动”市场推广方案的紧急通知,以证明“千禧龙大行动”是销售公司所实施;  (2)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千禧龙”文字注册于第35类的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以证明销售公司的“千禧龙大行动”不侵犯汉都公司的商标权。  汉都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TCL集团公司未参与“千禧龙大行动”。  本院对TCL集团公司所提供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汉都公司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但鉴于汉都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2年1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且TCL集团公司未参加一审庭审,本院准许TCL集团公司对汉都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汉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如下:1、“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注册证,证明该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其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电视机;2、徐工商标(号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3、苏工商[2000]12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4、商标案(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文件;以上证据2、3、4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TCL集团公司涉嫌侵权。5、宁工商案[2000]8号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证明TCL集团公司的侵权行为;6、TCL集团公司侵犯“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广告的证据一组,其中包括在徐州百货大楼搞宣传活动,印发宣传品上都有“千禧龙”标识、以及在上海、南宁、南昌、杭州、南京等地新闻媒体和百货公司都作了电视机“千禧龙大行动”的宣传;7、汉都公司《千禧龙世纪行动》策划方案;8、“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概况;9、国内外报刊对“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的报道;10、会员概况;11、汉都公司宣传“千禧龙QIANXILONG”的部分支出;以上证据7-11证明在“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注册以后,汉都公司对该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千禧龙QIANXILONG”这个品牌成为国内较为知名的品牌。12、一组车票和销售公司经理杨利的名片一张,证明在1999年12月,汉都公司发现报纸上出现侵权行为后曾去惠州交涉;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其他公司的侵权行为被法院认定。  TCL集团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汉都公司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工商部门并未认定TCL集团公司侵权,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认为系销售公司的行为,对此TCL集团公司不知情,故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12,认为与TCL集团公司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13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关于汉都公司提供的证据1,TCL集团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汉都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宣传手册、《新民晚报》及其它宣传资料载明,宣传资料为TCL集团公司与销售公司联合印制、发行,TCL集团公司虽然辩称其并不知晓上述情况,是销售公司在2000年销售推广活动中使用了“千禧龙”文字商标,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认定TCL集团公司印制、发行了上述宣传品。本院对汉都公司所提供证据6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本院认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无关联性,故不作认定。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予以认定。  本院还查明,本案于日受理立案,1月28日一审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传票(听证时间为2月6日)等手续,2月22日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月28日),其中向TCL集团公司送达的收件人名称为TCL集团公司,但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岭南路6号TCL工业大厦五层,系销售公司地址,与TCL集团公司所在地址TCL工业大厦九层楼层不同。上述两份特快专递均未被退回。TCL集团公司未参加一审听证会和庭审,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鉴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  1、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  一审法院按汉都公司提供的TCL集团公司地址,向TCL集团公司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等,虽然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6号TCL工业大厦九层,是TCL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法人销售公司的地址,但两公司在同一大楼办公,只是楼层不同,而收信人为TCL集团公司的信件也并没有因不能送达而被退回。在原审法院审结前,TCL集团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充分阐述了对汉都公司起诉状的答辩意见,在该答辩意见中,TCL集团公司未提及延迟收到上述法律文件,由此可以推定,TCL集团公司已收到了一审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不违法。上诉人TCL集团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汉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2表明其在向一审法院起诉前,曾向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TCL集团公司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汉都公司向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投诉构成了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就此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汉都公司于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TCL集团公司认为汉都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TCL集团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问题  汉都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千禧龙大行动”宣传手册、《新民晚报》及其它宣传资料载明的内容表明TCL集团公司是上述“千禧龙大行动”促销活动的主办单位。TCL集团公司虽然辩称是销售公司在2000年销售推广活动中使用了“千禧龙”文字,其对此并不知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汉都公司起诉TCL集团公司并无不当。  4、关于TCL集团公司在销售推广TCL王牌彩电活动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对汉都公司商标权的侵权问题  本院认为TCL集团公司不构成侵权。主要理由:(1)TCL集团公司既未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千禧龙”文字,也未将“千禧龙”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在TCL王牌彩电促销活动中将“千禧龙”文字作为宣传用语使用,且在相关的广告宣传中,TCL集团公司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其注册商标“TCL”,客观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千禧龙”误认为商品商标,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情形;(2)2000年正值中国的龙年,同时又逢千禧年。TCL集团公司为迎接2000年龙年的到来,在日至日这一特定的时间段内开展以“千禧龙大行动”命名的TCL王牌彩电宣传促销活动,从使用方式上看,TCL集团公司仅将“千禧龙”作为叙述性词汇使用,属正常使用;(3)TCL集团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TCL”;汉都公司虽然对“千禧龙”商标享有专用权,但其本身未生产过“千禧龙”电视机,也未许可他人在电视机上使用过该商标。因此TCL集团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千禧龙”文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也不存在TCL集团公司借用汉都公司“千禧龙”商标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故TCL集团公司在销售推广TCL王牌彩电活动中使用“千禧龙”文字的行为不构成对汉都公司商标权的侵权。一审法院认定TCL集团公司构成对汉都公司商标权侵权不当。  综上,上诉人TCL集团公司关于其不侵犯汉都公司的商标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TCL集团公司侵权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汉都公司对TCL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汉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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