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证网上能查询吗

【导语】:贵阳最低保障标准有哪些?有哪些人员符合申请低保?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发布有哪些?下面由本地宝小编来介绍贵阳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的有关资料和条件。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发布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欢迎访问贵阳民政局网站,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发布日期: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
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66号)
三、《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00号)
四、《&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办法实施意见&》(筑民发[号)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
(四)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和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一、申请:本市城市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生活来源和收入状况,并申请同意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核实。领取《城市基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据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赡养、抚养、扶养人等情况,并附家庭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在张榜公示后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调查表》,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经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县(市)民政局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审定意见。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发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达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送到。
五、低保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一、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校就读学生的学生证及复印件和学校证明;
三、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
(一)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性收入证明及复印件;
(二)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社保部门提供的补偿费、保障性、救济性等收入证明及复印件;
(三)在职、下岗或失业的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五)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六)由分立户口的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夫妻双方离异的,要有裁决书、判决书、协议书及复印件或其所在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分离户口的赡养、扶养、抚养人、离异方的经济状况证明和提供赡养、扶养、抚养金的说明;
(七)因国家征用土地农转非的居民须提供补偿费、生活安置费的证明、说明材料及复印件;
(八)其他合法劳动收入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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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山公墓修文古名龙场,康熙二十六年(1687)建县,取“偃息武备,昌明文教”之意,命县名为修文,1508年,被贬谪为龙场驿丞的兵部主事王阳明抵达龙场,并在此潜心研究《易经》,反思程、朱理学,大悟“格物致知”之旨,创立“知行合一”学说,晚年又阐发了“致良知”的学术宗旨,创立了“心学”体系。开启教育先...
县委书记:蒋志伦
县长: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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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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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贵阳市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日14:52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 第四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房管、统计、物价、审计、工商、教育、税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 本市云岩、南明、小河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其他区、县(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 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七条 本市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由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为调查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的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人请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或居民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3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委员会复查、审批机关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第十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 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本市城市居民,在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一条 本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和街道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二)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街道和劳动部门介绍或推荐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对给不符合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昌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昌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七条 本市城市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贵阳市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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