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记录必须公对公开吗?

工程建设领域公开不良行为记录网站不足1/3
作者:辛红&& 发布时间: 13:51:11
&&&&中国软件测评中心近日发布的2012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显示,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评估中,所有47家副省级以上政府网站均开通专栏,有93.6%的政府网站能够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工作信息,但是对于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能够公开的仅有15个。&&&&报告显示,有45家政府网站的工程建设领域专栏能够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但是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节能评估审查、规划选址意见、用地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审批等审批环节以及项目招投标、征地与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环节的公开上,其覆盖范围和公开质量仍需进一步加强。&&&&评估数据显示,有38家政府网站的工程建设领域专栏能够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占副省级以上地方的80.9%。但从各类指标看,招投标信息的公开情况相对较好,而征地拆迁信息则仅得到0.12的指数分,公开情况较差。&&&&同时,虽然大部分网站专栏对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动态、法规及投诉举报渠道建设较为重视,但在案件查办等敏感信息的公开上有待深化。&&&&在信用信息的公开上, 85.1%专栏能够公开从业企业信用信息,但公开内容多以基本信息为主,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业绩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公开数量较少。公开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工程建设领域专栏有39个,其中公开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专栏仅有15个,公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专栏大约为不良记录专栏的两倍。报告认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开质量及规范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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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FZ-
发布机构: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榕安委〔2016〕4号
发文日期:日
名称: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福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6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安委〔201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
2016年3月2日    & &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6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安委〔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已有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的,结合本实施办法予以完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违反承诺的;
(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八)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九)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违反承诺的,纳入县(市)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述其他情形之一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不良信用记录,依次类推。信息采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分级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管理的“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管理的“黑名单”。
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企业,依法认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黑名单”管理层级。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整改的;
(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拒不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依次类推。存在(二)、(三)、(五)、(六)情形之一的,分级纳入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同级管理的“黑名单”。
第六条&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应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应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一年内累计纳入县(市)区级不良信用记录2次的,应纳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和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
第八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事故类信息和其他类信息由责任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信息采集部门负责采集。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审核。对信息采集部门承办机构提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
(三)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和证据真实有效的,应当予以采纳。
(四)信息交换。信息采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各级负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逐级上报至“黑名单”管理对应层级安全监管部门。上一季度“黑名单”管理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报送至市安监局。
(五)信息公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门户网站”,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六)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黑名单”管理对应层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第九条&各级信息采集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事实证据及资料。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分级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非法违法行为所在的县(市)区信息采集部门应在查处非法违法行为7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的信息报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将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上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应当通报相关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黑名单”管理对应层级安全监管部门。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在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工商、证监、保监、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黄牌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安委〔2014〕6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企业情况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               &         &           年  月  日
上期末“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企业数
本期纳入“黑名单”企业数
本期移出“黑名单”企业数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企业实有数
年初以来累积数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范围:各级信息采集部门间信息报送格式;
2、“上期末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企业数”跨年度不清零;
3、“年初以来累积数”为本年度各月份纳入数的总和,跨年度清零;
4、纳入、移出“黑名单”管理企业名称及其相关情况说明,请用表格附件的形式列出。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企业信息采集季度报表
处室(单位):&                                     &年 & 月 & 日
工商注册号
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
“黑名单”类型
“黑名单”等级
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况说明
负责人:                   & 填表人:
填表说明:1. 适用范围:信息采集部门内部使用;
    & 2.“黑名单”类型: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情形;
    & 3.“黑名单”等级: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区)级。抚州市崇仁县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
&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
&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各进出口商会:
&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有效提示风险,按照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为公众负责的原则,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
&一、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有效提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称对外投资合作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三、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是对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以及境外投资合资合作方、工程项目业主、总承包商、境外雇主、中介机构和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保存和维护。对外贸易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保存和维护。
&四、下列行为应当列入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
&(一)对外投资
&1、经核准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企业的下列行为:
&(1)不为境内派出人员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工作许可;
&(2)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导致与当地民众发生冲突;
&(3)不遵守当地生产、技术和卫生标准,导致安全事故;
&(4)不遵守当地劳动法规导致重大劳资纠纷;
&(5)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威胁当地公共安全;
&(6)违反对外投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7)未对派出人员进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训,未针对当地安全风险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8)其他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2、境外投资合资合作方的下列行为:
&(1)通过欺骗手段与境内企业合资合作;
&(2)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我境外企业资产或者造成境外企业损失;
&(3)其他非法侵害我境外企业利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
&1、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2、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企业的下列行为:
&(1)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或者驻在国劳动法规等原因,引发重大劳资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2)以恶性竞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承揽工程项目;
&(3)诽谤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其他中资企业正常经营并造成实质性损害;
&(4)因企业原因造成所承揽或者实施的境外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因企业原因使所承揽或者实施的境外工程项目出现严重拖期,造成纠纷并产生恶劣影响;
&(6)因企业决策失误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重大亏损,造成恶劣影响;
&(7)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8)未对派出人员进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训,未针对当地安全风险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缺乏诚信和由企业所属行业组织根据分工依据行规行约认定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对外劳务合作
&1、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违规从事外派劳务。
&2、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他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招收劳务人员,或者接受其他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挂靠经营;
&(2)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以及向劳务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3)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境外工作准证或者以旅游、商务签证等方式派出劳务人员;
&(4)未与劳务人员签署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
&(5)发生重大劳务纠纷事件,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法院判决须承担法律责任等情形;
&(6)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
&(7)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训;
&(8)其他违法违规和侵害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3、境外雇主、机构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直接在我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2)未按当地法律法规为劳务人员提供相应劳动和生活条件、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未为劳务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3)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4)恶意违约导致劳务人员提前回国;
&(5)违约违法导致重大劳务纠纷事件;
&(6)未为在境外染病的劳务人员提供救治,导致回国发病或者传播给他人;
&(7)其他违法违规和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4、劳务人员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骗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的行为。
&(五)其他因企业原因给双边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五、下列行为应列入对外贸易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已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
&1、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3、伪造、变造、非法使用、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保护标志或者虚假标注原产地标记;
&4、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其他走私行为;
&5、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6、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7、违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
&8、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垄断行为;
&9、不正当低价出口、虚开企业自制出口发票、串通投标、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0、逃避法律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或者被列入“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
&11、合同欺诈、拖欠账款、逃避债务、恶意违约;
&12、采取虚报进出口价格、虚假贸易融资、违规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通过地下钱庄(非正规金融体系)等手段进行资金跨境非法流动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13、虚报、瞒报、拒报进出口信息;
&14、违反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行为;
&15、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低价恶性竞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承诺提供融资保险支持,不遵守行业协会协调意见,对外泄露国家秘密,给双边关系造成恶劣影响;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六、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不良信用记录收集和发布机制:
&(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所辖行政区域内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不良信用记录收集和发布机制,各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不良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各驻外使(领)馆建立驻在国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不良信用记录收集和发布机制。
&(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根据各自分工建立会员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行业不良信用记录收集和发布机制;各进出口商会建立会员企业对外贸易领域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收集和发布机制,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并发布进出口企业信用评级。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驻外使(领)馆收集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中,涉及企业信用的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为并已受相应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查处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发布,并加强对不良信用企业的监管;涉及企业信用的违反行规行约的信息,有关行业组织应依据各自分工及时发布;其他信息收集后仅供内部参考。
&(四)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驻外使(领)馆应于每月底前将企业当月不良信用记录信息报商务部,已发布的不良信息应予以注明。商务部将所有信息汇总后提供给各驻外使(领)馆以及相关部门参考,同时将各单位已分别发布的不良信息在商务部网站统一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七、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信息的发布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记录。
&八、如被发布对象认为所发布内容存在错误或者与事实不符,自发布之日起可向发布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发布单位应在接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复核,如发布信息有误,发布人应声明并撤销不良信用记录。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商合函[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抚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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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点由 抚州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致(上级有关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
公司法人:(签字)
申请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27本公司作为
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我公司承诺 2015 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 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 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4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 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 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 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我司决定参与
日在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举行的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至正式提交资料之日止,我司名下无闲置土地、拖欠地价、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良业绩等不良行为记录。我司保证,在此次出让活动中,严格按照交易程序履行权利和义务。特此承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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