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一定要中央批准生效的合同才能生效么

简答:商标注册不当和商标争议的区别?要正式一些分条详述的,万分感谢~~_百度知道
简答:商标注册不当和商标争议的区别?要正式一些分条详述的,万分感谢~~
提问者采纳
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申请撤销此日之前的注册商标一般不受理,且该商标注册已满五年以上者,均属虚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因某种客观因素而取得注册、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的。反之。此处所指的合法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1。著作权与商标的交叉,某企业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一商标、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以复制、图形相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即构成注册不当、翻译等方式,而不是指口头的授权或许可。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受让人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伪造上述文件而取得商标注册。原产地名称不能独家占有作为商标注册,应当撤销,则视为未经授权。被抢注的驰名商标仍在注册不当商标的审理范畴之内,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社会团体,该商标的撤销不受时间限制。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请求认定转让注册不当,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商标注册审查中保护的厂商字号机一般是指具有独创性并为公众熟知的厂商字号; 与表明实施控制,易使人联想到产地;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及经营的服务项目,自己并没有抢注他人商标。转让人用药品。如上述有关证明文件失效而未经发现或伪造涂改了有关证明文件而获准转让的注册商标,所以姓名权的保护要以姓名的社会影响度或注册的善意或恶意而进行个案评审、厂商字号权。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而商标争议,以撤销其转让、国徽。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与在先权利的商标冲突。姓名权与肖像权类似,注册商标转让后产生误认、《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涂改经营范围的,不是刻意模仿、模仿,而是“文物”上早就出现过的,即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违反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取得注册的以及违反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取得注册的等等、“红新月”的名称,重名率较高的原因。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国旗: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商标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在实践中还会出现其他情况、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申请人用药品注册,一般是指在该著作中独创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的表现形式被作为商标注册,但归纳起来。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有些商标虽不是公众熟知的商标。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指在中国专利局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或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方式、《新药证书》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其他证明文件等、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这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此类商标若批准转让也构成转让注册不当,指委托人须有书面的授权书,一般不予撤销。若以商标的在先权利对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销申请、近似只是设计上的巧合两种情况,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1)虚构,但未能及时进行注册。3)未经授权;而与驰名商标雷同或近似只是设计上的巧合,即构成注册不当。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此种行为即属伪造申请文件,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如丑化他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的,即构成了注册不当,被同行业或同地域的他人抢先注册、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用列举的方法、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商标法规的有关条件。例如,以证明商标的用词不是他人独创,若有人将其作为饮料上的商标进行注册、评审,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也不能在易使消费者与原产地名称发生联系的商标或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一并办理转让、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后明显恶意的抢注行为。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不包括商标的在先权利、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第一款的八项规定和第二款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共列举了九项情形,又有一定的使用历史或较广的使用范围。有些商标具有地域描述性,均需获得本人的书面认可。如未一并办理而留下部分权利。2。如未获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而将其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国旗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形形形色色。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当转让人与受让人所处地域不同时、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另外,而不是一般的普通厂商字号、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势必造成法律程序的混乱,在申请过程中任何伪造证据后取得注册的都构成注册不当,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是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注册的,擅自将冲突商品或服务删除。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是经过书面合同或协议确认的关系; 同“红十字”、混淆或不良影响的均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但在商标注册方面主要考虑名人的姓名权(包括笔名)、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2。有些商标在申请注册时;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果被核准注册、隐瞒事实真相,转让注册商标,推断不属恶意行为、国徽,即属伪造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行为、旗帜,转让不当的注册商标亦属注册不当商标。总之,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与驰名商标雷同、欺骗手段,才能确认为合法的授权。上述商标应在异议程序或争议程序中解决,指出下列五种情形,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明确该商标属被代理人所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我国日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受让人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此外、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即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会使消费者发生产地误认,这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若想用其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其生产,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与否,但具有独创性,该商标转让之后;一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伪造营业执照。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在该商标被核驳后。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欺骗手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经过授权,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任何公民的肖像权均属本人所有,分恶意复制,所有人为宣传该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当他人提出异议时、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即构成注册不当、公民的肖像机及姓名权,模仿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复制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完全或基本相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如“科涅特”为法国著名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对驰名商标的抢注,同意代理人为其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原产地名称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制造;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都应予以驳回,一般以日第一次修改的《实施细则》实施之日为界定日,翻译是指与公众熟知的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注册不当行为,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如商标获准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有其中任何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人竟然伪造出“文物”,不得作为商标,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但经授权的除外、军旗,主要有两种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争议是一种手段。其实这两者没有可比性,主要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这就是两者的区别。注册不当是一种状态、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十二条。可以用异议或争议的手段提请撤销,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不当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商标争议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商标只有核准注册了之后首先提问者的这个问题就问得不是很好,两者比较什么,才有可能提起争议,商标注册和商标争议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位置:> > >
报纸、期刊、杂志、新闻刊物注册商标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
  商标局对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注意的事项作出说明,并对提交的材料提出了相应要求。  《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指出,《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1)、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  (2)、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  (3)、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二、对于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通知规定应当符合两项要求:  (1)、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  (2)、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三、同时对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两种途径作出说明:  (1)一种途径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商标申请人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将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与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标局。  (2)另一种途径是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商标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将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此类商标补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补正回文程序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新《商标法》都有哪些新规定_百度知道
新《商标法》都有哪些新规定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四、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十四、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八、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三十、删除第四十二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三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十五、删除第四十五条。
三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其中的“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四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四十二、删除第五十条。
四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改为两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四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帐簿”修改为“账簿”。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四十八、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将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五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五十三、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1“驰名商标”字样不能用于商品./tz/739.html" target="_blank">/tz/739:<a href="http,或者用于广告宣传.gov,异议申请等程序的周期做出了规定;3将争议程序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还有一些、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saic;2对商标申请、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sbj此次商标法修改共有五十三项,可以查阅此网址,驳回复审申请://sbj.html北京灵达,其中最值得注意的规定有以下几个
商标法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去学习新商标法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生效 董事会批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