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珑炎混凝土 风险 资金有限公司,是注册公司吗?注册资金是多少?

注册公司: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资金要求?_百度知道
注册公司: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资金要求?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注册集团公司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集团控股成员为本市企业的提交该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集团控股成员为外埠企业的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集团名称:(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决议;(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成员企业:(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2)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  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1)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住所: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  2、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  3、《企业集团登记证》;  4、《指定(委托)书》。  (四)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集团章程发生变化: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指定(委托)书》。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集团登记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  1、《指定(委托)书》;  2、母公司(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常用用语参考 :1、贸易类: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2、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3、安装类: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4、科技类: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电脑网络软件开发。5、咨询类: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6、生产类:涂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制造加工7、备注: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字数一般要求在8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现在普通的企业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企业类型:1)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2)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3)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 4)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 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5)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 5)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6)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 7)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 8)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 9)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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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为工商注册服务,食品 日用品 等等(你自己可以添加)你申请**科技有限公司
选择零售业:日杂品综合零售,有问题咨询我,日用百货都能销售注册资金最低是3万元两个人很简单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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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可以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人出资的最低10万。经营范围就写销售XXXX。两人以上的最低三万。如还有问题可以百度hi我注册在哪里
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我们是厦门地区的在厦门科技公司可以注册,但是要求1000W的注册资金;而创新是不行的。公司经营范围有很多,在同行的执照上或网上都能找到...个人独资最低资金要求10万,多人最低3万地方政策虽不同,但基本相似,供参考
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1名称核准(需准备单位名称、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入资(主要看去那个银行入资,准备的材料看银行而定)
3验资(入资单、章程、地址证明、名称核准通知单、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开业登记(需准备企业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地址证明、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一张一寸照片)如设计行业需要前置审批则要先做审批手续。
5领取营业执照
6刻章备案(找工商局指定的刻章厂即可)
7办理组织机构(需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办理税务登记(需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地址证明复印件、租金发票)办理税务时需国税和地税单独办理
9国地税报道(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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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花都注册公司施工企业自产自用混凝土的征税问题 >
浅析花都注册公司施工企业自产自用混凝土的征税问题
&&& 在2013年的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应对中,笔者发现对于施工企业购置设备在施工现场自建混凝土搅拌站,自产自用到本单位所承包的工程上这一行为,征纳双方甚至税务干部之间对于判断其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存在不同认识,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反映有关规定不够具体、不易界定。对此类纳税人的行为在税收征管和政策执行上存在一定难度,若不能全面解决这一问题,将可能引起税负不公,不利于“依法治税”与“密切征纳关系”。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一、自产自用引发的纳税争议&&& 近年来,国家出于环境保护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求,出台了相关措施限制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除个别规模极小的建筑工程可能会采用人工搅拌外,绝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混凝土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从混凝土生产企业外购商品混凝土;二是购置设备在施工现场自建混凝土搅拌站自制混凝土。&&& 在2013年混凝土制造行业的纳税评估过程中,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均反映同一个问题,即施工企业自建搅拌站自产自用的行为是否缴税?该缴什么税?税负是否公平?这些问题当即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引发了一场争议。&&& (一)施工企业认为: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自己搅拌站是建设在施工现场的,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用于自己承建的工程,符合上述规定,不应缴纳增值税。”&&& (二)混凝土生产企业认为:一是施工企业购买生产设备建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混凝土并将其用于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购销行为,即销售方与购买方均为同一主体,也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二是该搅拌站生产混凝土与混凝土生产企业一样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许可和环评,在生产能力在富余或有市场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销售给本企业外的其他施工企业,其生产的混凝土与商品混凝土本质是相同的,属于兼营,也应该缴纳增值税;三是混凝土企业自产自用行为,国税部门亦要按视同销售征增值税,而这一行为和施工企业自产自用具有相同的性质,只是主体不同。如果同一行为仅为主体不同出现不同的税收管理政策,必然会产生税收执法有失公平、税负不公的现象,从而导致企业竞争力失衡,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商品混凝土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当前的征管现状:仁怀市目前商品混凝土制造业7户,除1户因生产经营不正常外,其余6户均为一般纳税人。其中5户按简易办法征收,1户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2011年至2013年12月(税款属期),商品混凝土行业6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销售收入共计32227万元,申报增值税1439.3万元,申报所得税379.7万元。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随着仁怀城市建设的加快,特别是大型国企茅台集团基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施工企业在为了节约成本在施工现场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情况逐渐增多。仁怀目前已有3户(其中2户在、1户在建),年设计产能将达120万/立方米。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指南》中的相关行业指标分析(均取下限),假设在实际产能为80%、单位立方税负为18元/立方米、销售利润率3%的情况下,预计可实现增值税1728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86.4万元,企业所得税216万元。&&& 由此可看出对政策理解不同而出现的分歧,必然会引起税务处理的区别,也会对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说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要么会出现“不该征而征”的执法错误,要么出现“应征未征”的税收漏洞。那么以上两种说法,到底哪种正确呢?笔者就这一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试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二、对施工企业自产自用混凝土行为的征税界定及理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首先,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建筑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混凝土的行为该如何界定?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界定了营业税纳税人的混营和兼营行为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对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混营业务原则上缴营业税,兼营业务则是各分别核算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既然是原则,那肯定有特殊情况,而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正好属于这种特殊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施工企业自产自用混凝土的行为,无论将其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都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从本条规定来看,无论是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还是施工企业自产混凝土,都属于本条中“单位”范畴。且施工企业自产的混凝土用于自已单位所承包的建筑业工程中,这也符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规定。从本条规定来看,施工企业自产混凝土用于本单位的工程这一行为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定义。&&& 最后,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笔者认为:一方面从施工企业自建的搅拌站来看,虽然其会计上为非独立核算的部门,但它具有固定的场所、专用的设备和工作人员,且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按混凝土的生产数量等单独计算等相关条件,可以认定其为施工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之定义。另一方面是上述规定中阐明了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预制构件包括了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及其他结构构件。其中的混凝土构件是以混凝土为基本材料预先制成的建筑构件,包括梁、板、柱及建筑装修配件等,以供施工现场装配。从此定义可以得知,先制作成型,然后安装在结构实体上的构件为预制,而混凝土只是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一种建筑材料,假设将预制构件作为成品的话,混凝土只是原材料。因此,它不符合该规定中不征增值税的产品的范围,应该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二)相关案例分析:在2000年8月,四川省发生了一起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而引发的税案。案情概况是×工程公司承接了高速公路P段路面的工程,该公司在本单位附设的拌合场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本工程施工,未向广安市国税局申报纳税,广安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核定并要求其补缴增值税。该公司不服,认为该拌合场不是企业的附设工厂,也不是车间,且拦和场生产的沥青混凝土不是建筑材料。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国税局稽查局要求其补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针对此问题,广安市国税局专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日的批复(国税函〔号)中回复: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法院最终也维持了广安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从此案件来看,虽然沥青混凝土与商品混凝土其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上有所区别,但就此案的性质与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自产自用商品混凝土这一行为有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值得借鉴。&&& (三)从环境保护保、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商品混凝土在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极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沿海地区及大中型城市都已逐渐将商品混凝土替代了施工现场的搅拌,创造了极大的环境效益。相较于现场搅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在生产效能、质量控制、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均有着突出的优势。推广商品混凝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也是提高建筑工程机械化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规模施工、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的需要。针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其增值税是必然要承担的运营成本之一。如果对在施工现场建设的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税负公平的良好税收环境下,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社会专业化分工,有效稳定该产业的市场秩序。&&& 三、结论&&& 通过对以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分析并借鉴相关案例,结合税收本身的调控功能,笔者认为,施工企业购买设备建搅拌站生产混凝土后在结构实体上直接浇筑成型的现浇行为不属于制造预制构件,应属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建筑材料的自产自用行为,既便它是建设在施工现场的搅拌站生产的,因其不属于预制构件这一特定的不征增值税的产品,且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应征收增值税。&&& 四、税制改革展望&&& 在我国原有的税制下,人为的将课税对象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是纯货物,一个是纯劳务。货物缴增值税,劳务缴营业税。随着改革开放的步子越迈越大、经济发展日益增快,企业经营范围与方式多元化也成为了必然。在这种趋势下,货物和劳务之间催生了很多的形式多样的“货劳组合”,它们互相包含,主体地位也随市场需求和企业的发展规划不时变幻交替。有税收征管实际中,有时候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属于货物还是劳务,或哪一方面占主导,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两者的计税依据、税率、征管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且由于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税务机构管理,在信息共享渠道还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极可能出现由于政策理解执行不同而出现“真空地带”造成税收严重流失。&&&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这种因为增值税与营业税混合销售、兼营而造成的征管困境必将被破解,同一应税行为因纳税主体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现象必然将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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