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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网络传销。没事不要搞这个,当然骗人也是一种赚钱的方式,只要你愿意。
是,它有法律核淮
明显是在外国注册个公司,在中国圈钱。在外国注册公司,方便以后逃避。
国外的项目10个就有11个都是骗子盘。不想当亡国奴就远离这些,想做就做国家的中国梦,复兴梦的项目,也许我能给你答案
楼上第一的那个傻逼真是好笑了。你又知道是传销?真是个智障东西!
你好,你想做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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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狗头金归属与“藏宝于民” 不仅是个法律问题
  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从法律上说,无主物按先占先得原则处理,矿藏物或文物则归国家所有。法律看似清晰,但就像乌木之争一样,一句“归国家所有”,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和上缴义务,却无视个人偶然发现的权利,以及公众关于先占先得的朴素道德认知。情理法冲突,需要利益平衡。问题是现在怎样奖励奖励多少,都是模糊不清的,靠什么说服公众?
  在一些网站上,支持狗头金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的网民占了大多数。一块狗头金虽然事小,但是,它揭示的问题却事关重大,此前许多地方农民发现乌木被官方没收,让网民们很想不通,它们担心类似事件再次重演。网民不仅从现行法律上进行质疑,甚至希望能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实现“藏(宝)富于民”。
  如果狗头金属于文物,或者矿产,那么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它就属于国家所有。问题在于,狗头金已经排除了属于文物。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看到了狗头金的实物,基本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其次,狗头金也不应属于矿产。《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所以,拾获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不过,《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是,很明显的是,狗头金是由牧民从地表偶然捡得,这狗头金并不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那么,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有。更不能说,牧民拒绝将此狗头金交给国家,就涉嫌侵占罪。
  狗头金归属的争议再联系起之前大量存在的农民发现乌木归属的争议,其实质在于,到底允许不允许每个公民能心存一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涉及到是“藏宝(富)于国”还是“藏宝(富)于民”的争议。防止公民不劳而获,让所有的文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所有公民发现的宝贝都属于国家,满足了一些人的“家国情结”,但并非“藏宝(富)于国”一律就好,就像我们当初搞“人民公社”,人民生活并不好。而今天的大量文物、宝贝归于国家,普通公民并不能受益,甚至像原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一样,看到博物馆的宝贝就公然拿走,博物馆不得不用赝品来以假充真,所谓的“公”与公民何关?
  许多国家都规定,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归发现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所有。例如,在英国,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于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埋藏物由双方均分。在我看来,不仅在地表上发现狗头金归发现者所有在现行法律没有争议,就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也应当修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除外)也应当修改为发现者所有。如此修改有几大好处,一是让公民更有积极性去发现和挖掘宝贝;二是让这些埋藏物、隐藏物更能在市场流通,发挥物的效用(否则许多人发现后怕国家没收,只能将其隐藏起来);三是也能部分实现“藏宝(富)于民”,让每个公民都可以心存一个梦想。当然,对发现者,国家可以适当地征收“偶然所得税”,以调节贫富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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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款,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诱骗。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领导以推销商品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工商管理机关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组织;情节严重的;经调查属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引诱; 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罚金,介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参加传销的、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依法查处。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骗取财物、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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