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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第三那个是不是有坏道了_显卡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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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Windows-Wininit日期:
14:51:38事件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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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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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 allocation units on d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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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也是这样子,后来自己修复了,进到系统里面了,就免该怎么做啊?要重装吗?
没有插硬盘和内存是不是不能开机???? 还想试试风扇转不转
电脑如果这样是怎么回事
悄悄的告诉你。。。直接看硬盘C5 C8。。。少扫描。。越扫快的越快。。。只用DG扫描一次。确认哪个磁道和柱头。分区把附近磁道和柱头屏蔽掉当下在盘用到坏即可。。。
楼主后来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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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相关
(食品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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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业务问题解答(餐饮环节) [url=]食药法苑[/url]
& && &下文是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中有关餐饮环节的一些规定和具体要求,食药法苑推送出,仅供大家参考!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线问题解答(餐饮环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玉珠
& && &请大家认真研读《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群共享的一些材料课件等,相关问题在《实施细则》或相关材料课件都已有答案,现对餐饮环节部分问题整理解答如下:
一、系统要求从事网络经营的要提供网站及网址链接,但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求先提供许可证明;县教育部门规定私立幼儿园必须先取得食堂经营许可再予以办理办学许可证等主体证明,但是现在办理食堂经营许可必须有代码证、办学许可等主体材料,相互矛盾,导致此类申请无法受理。
答:省局与淘宝网沟通过,淘宝网明确食品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申请网络经营时淘宝可以提供具体经营网址,只是该网店只能浏览不能实际经营,所以系统要求从事网络经营的要提供网站及网址链接是可行的。由于网络订餐、网络经营目前社会热点问题,安全隐患较多,监管部门应掌握网络经营的线上及线下情况,如有其他第三方平台要求必须要先许可后入网的,建议许可机关先按普通餐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等经营者入网后办理变更,增加在主体业态后的“网络经营”、“网络订餐”括号标注。
先照后证是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国家总局相关文件都已明确规定,地方以前规定的如县教育部门规定私立幼儿园必须先取得食堂经营许可再予以办理办学许可证等主体证明不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应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建议食品经营许可机关与当地教育部门沟通处理。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资料受理时,均需提交水质监测报告或自来水公司发票,现研读《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发现未提到水质要求,请问,今后是否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交任何水质证明?
答:《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用水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如加工用水是集中供应的自来水的,可以要求提供自来水公司交费发票,加工用水为非集中供应的自来水的如地下水、地表水的应要求经营者提供常规检测项目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可参考《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要求。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资料受理时,事业单位食堂、大型企业等均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内容,现在是否统一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交?
答:《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里面没有要求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食品经营许可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过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内容,按照便民原则,食品经营许可不再重复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许可机关审查需要可以从营业执照档案里调取相关材料。
四、集团学校法定代表人、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学校食堂员工健康证明工种显示为公共场所的,是否统一退回当事人重新体检?
答: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所以仅要求提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提供健康证明,比如厨师、专间工作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服务员等,并没要求集团学校法定代表人、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交健康证明,上述人员如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需提供。公共场所的健康体检项目和要求与食品的不同,所以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要求明确工种是食品。
五、多数学校的食品管理人员为在职兼职教师,请问食品管理人员是否必须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和义务时,需对本单位食品加工情况进行自查自评,需要接触包括直接入口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故应当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
六、系统对于幼儿园、学校食堂,经济性质不好选择(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专社),应该有“其他”选项。
答:已于信息中心沟通,尽快解决。
七、糖炒栗子、炒花生、炒瓜子、炒核桃、机面制售等行业,是否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如何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制售类项目有六大类(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其他类),制售的意思是现场制作现场销售,制售分离,炒货、糖果、除中央厨房以外的半成品现制现售都不属于上述制售六大类,已将相关内容纳入目前正在修订的地方立法明确。故制售分离的熟食卤味、糖炒栗子、炒花生、炒瓜子、炒核桃、馄饨皮半成品、机面制售等等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八、2012年省局出台的《面包糕饼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浙江省卤味烤禽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是否随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实施已经失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的经营场所必须大于30平方的规定是否不再有效?现场制售的面包糕饼、卤味是冷食,还是热食?
答: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浙食药监规[2012]1号)同时废止。面包现制现售按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卤味现制现售按经营项目冷食类制售进行许可。& &
九、目前餐饮是根据面积来划分的,小微、小型、中型……..,但申请书与审批系统均无面积多少这一项内容。
答:申请书和审批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有面积相关内容:3.食品销售经营者:(1)商场超市□大型(>2000㎡)□中型(>200,≦2000㎡)□便利店(≦200㎡连锁);(2)食杂店□(<200㎡);(3)食品批发经营者;(4)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4.餐饮服务经营者: □特大型餐饮(>3000㎡)□大型餐饮(>500㎡,≦3000㎡)□中型餐饮(>150㎡,≦500㎡)□小型餐饮(>50㎡,≦150㎡)□小微餐饮(≧5㎡,≦50㎡)□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5.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由于省局的系统和许可证证明信息必须要与总局衔接,故许可证证面信息按国家总局要求没有细分面积,省局细分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小微等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询,并实现后台统计。
十、档案归档(1)现场检查照片是否不再需要归档?(2)资料真实性声明、不被限制人员声明,是否不再需要归档?(3)资质材料是否可以不上传至系统?
答:考虑目前全省还没全面实施移动执法终端、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现场检查照片、相对人的资质材料等目前在系统中设为可选项,也就是说各地可以自己选择上传录入或不上传不录入。上述材料系统内不硬性要求,但应在纸质档案内存档。以后全面实施实施移动执法终端、信息化水平提高后将在系统内完善。对于资料真实性声明和不被限制人员声明相关材料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里已有要求,无需重复提交,对于资料的真实性已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里具体如下.:保证申明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 && && && && &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 月& & 日& && && && && && && & 年& & 月& & 日
不被限制人员声明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里具体如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签字(盖章):年& & 月& & 日备注: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要求执行“ 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建议取消小微餐饮的许可,平安建设暗访搞得都快被迫送证上门了,工作越来越不好干。
省局积极探索改进小微餐饮监管模式,《实施细则》专门制定“加工场所使用面积50 m2以下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现场核查表,降低许可审查要求,同时与地方立法衔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在地方立法未出台前,小微餐饮现场核查表3-3进行现场核查,地方立法出台后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立法建议小微餐饮采用申报登记管理)。
十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五十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底是五年还是三年,有没临时许可证。建筑工地、小餐饮等经营周期短,很多工期或房子租期只有一年,许可证有效期发几年?这类单位如果发五年,有效期未满实际不经营了,如何处理?
答:经请示国家总局,回复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为五年,没有临时许可证。对于工期短、经营周期短的食品经营单位也一样,有效期为五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有效期未届满但已终止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按规定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不履行该职责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立案查处。另外,部分地市对于有效期未届满但已终止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采取公告注销的方式效果较好,可以参考应用。
& & 十三、对于商场超市中的现制现售如何许可监管。
& & 主体业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主营业态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按实际经营品类进行分类许可,现场核查时按照实际经营品种采用3-1或3-2同时核查评价,满足实际所有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后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改革的原则之一:打破分段、实行统一许可,打通流通和餐饮许可,力求覆盖全面,无缝衔接。建议监管分工按主体业态为主导来分配,具体由各地按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十四、食品经营者既有销售项目又有制售项目,如何确定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答: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主营业态)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十五、有些食品品种如寿司,归到哪类食品经营项目?
& & 答: 具有生、冷、热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如该食品经营者加工的寿司是含生食水产品的就归到生食类,按生、冷、热的风险等级高低来归类。
十六、某食品经营者申请网络订餐,有实体门店,但实体门店只加工制作没有餐厅,销售全部通过网络,该情况是否许可?
答:随着社会的进步,餐饮的定义已非传统意义的餐馆,如目前很多饮品店、小吃店、面包房、卤味店也没有就餐场所。食品经营许可中的餐饮指经营项目为制现制现售的六类,原则就是现场加工,现场销售,销售的对象必须是消费者,不能通过二手中间商转卖。实体门店加工制作通过网络销售符合现制现售的要求(类似快餐外卖,传统的是电话订购,网络订餐是通过网络订购,只是媒介不同),这种情况申请者如达到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予以许可。
十七、卤味店的食品经营项目是什么?水果沙拉归哪里?
答:《实施细则》明确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所以熟食卤味和水果沙拉等归在冷食类。
十八、某些地方将酒类归到经营项目的其他类,是否合理?&&《实施细则》明确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其他类食品制售或销售,由各市级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许可审查条件,报省局审核发布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由省局报国家总局批准后执行。
其他类食品有特指性,是国家总局和省局为了避免地方的一些地方特色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区域性销售食品可能无法满足省局规定的许可条件,造成现实上的冲突,为地方留下自己制定其他类食品许可审查条件的空间。如果各地认为有必要为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单独制定许可条件,降低标准要求的,应制定好报省局核准发布,具体品种由省局报国家总局批准后才能执行。目前省局没收到各地市上报的其他类食品的许可审查条件,故浙江省目前食品经营许可中没有其他类食品的经营项目。
十九、咖啡馆、酒吧、卡拉OK厅的食品经营面积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包厢、大堂?
答: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已明确要求取消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述4类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许可、统一监管。省局日前也正拟稿联合省卫计委联合发文对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咖啡馆、酒吧、卡拉OK厅等经营场所面积不应纠结哪部分是公共场所、哪部分是食品经营场所,许可时对场所布局要求不应硬套《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食品的品种、加工供应数量等确定。
二十、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是否已自动失效,还需要注销吗?
答:系统内不会自动注销。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另外,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被吊销等最终也要走注销程序予以注销。
二十一、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热食类范围太大,如审批时经营面条的后来经营中式餐,这个不能算超范围,隐患大,怎么处理?
答:同一面积经营面条和中式餐的,现场核查的要求都是按现场核查表中的一般要求来核查,要求是同等的。面条店变成中式餐,其食品经营条件必定发生变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对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也有相关规定。 目前省局正在修订的地方立法第二十五条& &[餐饮经营报告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许可或登记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设备布局。需改变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的,应在变化前报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时规定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等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原申报登记所需条件未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报告后未经审核同意并及时整改继续生产经营的,按未经许可条款规定处罚。
& & 二十三、不同的食品经营业态,系统里如何选择核查表,核查表是否一定要在系统内评分?
& & 答:系统的表格,主体业态是食品销售的,选择3-1.主体业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中的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除外)选3-3,其他的选3-2。对于混合业态的食品经营者,系统里选择主体业态对应的核查表走流程,现场打分要把所有涉及的经营项目对应的核查表同时评分(比如商超里主体业态对应的3-1,另外制售项目对应的3-2或3-3),并归入纸质档案。目前系统核查表具体核查评价,为简便操作,已与信息中心沟通设为可选项,可以只填核查评价结果。以后使用移动执法终端信息化更完善后再硬性要求系统内具体核查评价。但是纸质的现场核查表必须填写完整并存档。
二十四、食品经营许可的一地一证原则,在实际操作时遇到困难。如某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只有一个,但该大学有四个分校,分校食堂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统一办一个许可证还是分别办证?如果需要分别办证,该大学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能否办理多个许可证?
答:食品经营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取得许可。该学校有四个分校,四个分校食堂为四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栏可以用括号标注“分区、分校”等字样加以区别,住所按主体证明材料标注内容保持一致,经营场所填写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
二十五 主体业态能否完善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按国家总局要求具体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同时结合浙江省实际做了如下细分: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从事网络经营的,在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但是由于系统要与国家总局系统衔接,所以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信息按国家总局要求主体业态只有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类,省局细分大、中、小等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询,并实现后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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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url=]食药法苑[/url]
按语:自去年10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许多网友询问小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然而,截止到目前,全国还有许多地方的流通、餐饮“两证合一”工作没有完成,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并不统一,各地有自己的许可审查办法。下面的流程是广东一个区县的食品经营办理流程,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请咨询当地食药监管部门。
办理程序1、 提交文件,申请换证
2、 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应提交的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4、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及《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5、《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单一销售有完整包装食品的不需提交此项);
7、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①即符合用途的房产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和由业主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有分拆情况才需提交),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或者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需带原件校对)、房屋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房产开发公司的公章);②租赁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8、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涉及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的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布局图需电脑制图,标明单位全称、标明尺寸)
9、《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10、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不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单位的公章);
1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3、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4、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
15、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1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备注1、区局受理范围:1)大型餐馆;2)全区机关单位食堂;3)区属托幼机构、大、中、小学校和事业单位食堂;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5)中央厨房;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分局受理范围:1)中型餐馆;2)小型餐馆;3)饮品店;4)糕点店;5)小餐饮;6)镇属托幼机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7)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药店兼营等食品经营销售者;8)含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销售者。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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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及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url=]食药法苑[/url]
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施行,衢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人员调试许可系统,修改完善许可相关表单和各类制度模板。日和1月21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模板)经衢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和餐饮监管处修改完善予以上传,供参考学习,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大刀阔斧地删,添枝加叶地增。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 &&&一、进货查验、记录和检查。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小食杂店进货时收取符合规定的“一票通”票据做为进货凭证。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批发者采取电子化手段对进销情况进行记录,实现可追溯。记录保存期限为该食品保质期满后半年,无保质期食品保存两年。
二、日常检查和召回。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三、消费者投诉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四、食品信息公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五、日常卫生管理。
1.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果壳、纸张,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经营场所每天一清扫,每月一大扫,保持地面、门窗、墙壁、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不积蜘蛛网。
3.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
4.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5.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销售区域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严禁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1.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3.从业人员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4.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5.从业人员在经营场所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活动。
八、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2016年1月份,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衢州市监管局餐饮处在江山市局编写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汇编》从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常用的19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请各餐饮服务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选取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张贴上墙,以便于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保证餐饮安全。1.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 餐饮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3. 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4.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5.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6. 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7. 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8. 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9. 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0. 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11. 现榨饮料管理制度12.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13.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4.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5.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6.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17.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8.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厨师(学徒工)、洗碗工、洗菜工、传菜人员、售菜人员、服务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2.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3.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每名从业人员至少配备2套工作服。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九、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十、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十一、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4.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6.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7.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8.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9.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凉菜加工,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三、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凉菜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八、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九、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10.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裱花加工制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裱花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易戴口罩。  三、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裱花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裱花制作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五、鲜蛋应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冰蛋根据使用数量融化,当天融化、当天使用、当天用完。奶油要专柜低温保存。  六、裱花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八、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11.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二、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三、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四、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五、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的冰块应符合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六、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七、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八、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12.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14.食品用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5.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16.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内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相关岗位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17.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要求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五专”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  三、称量要求  配备专用电子称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四、备案和公示对本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下同)、自制调味料、自制糕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类别食品添加剂,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自制食品名称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五、相关人员责任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本单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配料和加工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2、采购负责人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3、加工配料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本单位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发现有非法添加物或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情况的,不得使用。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4、任何人发现本单位采购或使用非法添加物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18..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一、领导小组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长:副组长:组员:& & 二、应急处置程序(一)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科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二)立即抢救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抢救。(三)保护现场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四)配合调查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调查部门反映。三、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来源:红盾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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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用的资料,特别是第一部分的解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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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没有问题,很好。但错了两个地方。
第一是公共场所健康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上述病种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病种一致。
第二是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处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因此不能按照未获得许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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