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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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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作者:佚名 &&&&
来源:德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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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编制完成《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书面意见可寄给德州市环境保护局法规信访科,邮政编码253076;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日。 &&&&&&&&&&&&&&&&&&&&&&&&&&&&&&&&&&&&&&&&&&& 德州市环境保护局&&&&&&&&&&&&&&&&&&&&&&&&&&&&&&&&&&&&&&&&&&&& 日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起草单位:德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6年4月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面源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预警和应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保护和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本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问题导向、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决策、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对策】大气污染防治以目标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压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五项重点任务,实施、  第五条 【机制】市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常态化管理模式,落实并向社会公开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六条 【政府职责】组织大气环境与检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和市规定的的要求。依据大气污染,制定和实施大气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环境专职机构,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环保部门职责】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切实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明确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和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公共事业、农业、公安、质量监督、工商、交通运输、农业机械等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具体任务,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县(市、区)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限期达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 【网格化管理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并通过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和监督运行管理机制的建立,构建&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岗位。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指标】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 和氨的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发布的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法及本市污染物控制需求制定市级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第十二条 【绿化人民政府行政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办法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公共绿地、农田防护林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提高城乡绿化率、森林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按季度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责任人约谈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利的县(市,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约谈,约谈情况公开。  第十五条 【负面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名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七条 【排污】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八条 【排污交易依据大气污染排放状况,分行业分时段逐步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逐步完善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错峰生产制度对企业(水泥)(建筑工地采暖期制度。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停产整治】对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或市环保排污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限制生产限期达到要求后方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限制生产排污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部门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煤炭消耗总量控制】行制度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煤炭消耗总量削减目标及具体控制措施并,将燃煤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耗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耗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煤炭生产经营】市主管部门按照&源头控制、统一规划、集中经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煤炭经营和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实施。工商、质量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煤源采购储存。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 【原煤散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应特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散煤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依据区县条件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区域,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城市热电联产供热和天然气管网无法覆盖的地区及工业园区(集中区)积极推广以清洁能源、高效煤粉锅炉技术为核心的分布式热源动力服务体系,鼓励专业热力公司集约化生产、管理,有效降低热力系统投资和热源成本,提高热源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 【锅炉改造】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现有热效率低、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和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高效煤粉锅炉、燃气锅炉改造,对链条炉排锅炉进行高效煤粉锅炉、燃气锅炉替代。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建筑扬尘】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扬尘管理办法,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据施工扬尘管理等级标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控制扬尘,减少污染。  第二十八条 【道路扬尘市、(市人民政府综合扬尘的中心(市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对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  第二十九条 【堆场扬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堆场料场扬尘的监督管理,火电、建材、、、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洒水或喷淋稳定剂、密闭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三十条 【裸地扬尘储备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透水。市、(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裸露地面的透水。  市、(市人民政府公路水利等负责的透水。  市、(市人民政府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行业准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印染炼焦制药火电、等行业项目。  市中心城区内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印染炼焦制药加工火电、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搬迁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二条 【工业园区  第三十三条 【淘汰落后】加快,。  第三十四条 【挥发性有机物在、和使用必须符合质量或  第三十五条 【密闭生产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室外固定设施的日常维护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三十六条 【泄漏检测与修复】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  &&& 石油化工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市、县(市、)人民政府具有的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有毒有害气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第四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公共交通】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要优化公交网络,大力,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勤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自行车道、人行道建设和环境整治,推广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  第四十条 【鼓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淘汰高污染的公交车,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加快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新增或更换城市公交车、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学生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  第四十一条 【油品质量】在本市生产、销售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  第四十二条 【达标排放】在本市使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三条 【申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机械主管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管理,组织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 【维护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企业,应当按照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处理装置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维修技术人员和符合标准的检测维修设备。  (二)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维修业务,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四)机动车维修后,在规定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时,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负责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五节 农业面源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农药】市县(市区)和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推广环保型城郊农业技术和无污染的农药和化肥。采用免耕或少耕的方法,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不再增长,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八条 【畜禽粪便】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第四十九条 【餐饮业必须证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五十条 【秸秆禁烧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市、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疏堵,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市、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市中心城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实行网格化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由乡镇基层行政主管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社区乡镇基层行政主管人员一旦发现焚烧、、的责令停止  第五十一条 【露天烧烤  第五十二条 【露天焚烧沥青有毒有害  第五十三条 【烟花爆竹本市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传统型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第四章& 预警和应急    第五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量;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  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市、县(市、区)依据重污染天气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采取暂停或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限制机动车行驶、禁止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重污染天气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十五条 【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或者气溶胶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订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案报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一般规定】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处罚违反十七或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第29号)实施、。  第五十八条 【生产】违反本规定市县(市工商,没收产品、原材料和违法所得,:  &&& (一二十三销售不符合我市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质量或。  (三)四十一生产省规定质量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措施或者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密闭或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十一条 【堆场扬尘处罚】二十九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未采取密闭覆盖物料装卸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治措施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一万十拒不改正的治或者。  第六十二条 【挥发性有机物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执行查封扣押  (一)三十五。  (二)三十六。  (三)第三十七等挥发油气的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未达标排放四十二在本市行驶排放检验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处罚四十六机动车维修的企业未设置异味和处理装置证的,由市、县(市人民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餐饮业处罚】四十九条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五千五;;。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关闭一万十。  第六十六条 【露天焚烧秸秆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露天焚烧、、等产生大气污染由所在地社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农业按职责分工二  第六十七条 【露天烧烤处罚】第五十一条,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和,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露天焚烧处罚】第五十二条,沥青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一万十,二  第六十九条 【烟花爆竹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拒不执行暂停或限制生产措施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产的,实施。  拒不执行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措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工的,实施。  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责令,一千二。  拒不执行禁止露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  拒不执行露天焚烧沥青,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二万十,一千二  第七十一条 【突发大气事件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七十二条 【行政责任】()未按规定。()未。()未按规定。()。()等违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年& 月&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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