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注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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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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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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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政府的要求和条件,才可以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一般是用来买房子使用,公积金,一般指 公司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1]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或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且借款及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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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含)以下
利率:2.75%
利率:3.25%
5年(含)以下
利率:4.75%
利率: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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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申请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注册地址变更。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缴存登记申请表》(公积金归集表25)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按注销原因不同,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4.单位公积金账户双账户合并:单位需提供双账户合并情况说明(包括形成原因、缴交情况、申请合并时间等)。
5.单位代缴: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缴证明文件。
6.中介机构代缴:单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缴证明、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向转出地中心出具异地转移联系函(缴存证明)-转出地中心转账-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当场办理,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变更(封存)申报表》、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变更(启封)申报表。
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汇缴。
1、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公积金汇缴登记。
2、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缴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缴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4、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如有缴存人员增加或减少,应根据情况提前办理开设个人账户、启封、封存、托管、转移、销户提取等业务后在进行汇缴。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单位应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确认表》(公积金归集表15),并加盖单位授权印章。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办理要件-中心审核-单位办理缴款。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八)补缴。
1、办理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如职工设立账户滞后、启封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各种合理原因导致少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应为职工办理补缴。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3、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办理该业务。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单位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确认书》(公积金归集表17)、《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申报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单位办理缴款。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调整基数:
1.职工每年一次的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单位应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更正)申报表》(公积金归集表7)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授权印章。
2.职工第二次及以上变更缴存基数(更正基数)和新开户当年需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还应出具再次变更职工缴存基数的原因说明, 并加盖单位授权印章。
3.职工人数超过10人的,原则上单位应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更正)申报表》EXCEL电子文档。
调整比例:
1.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更正)申报表》(公积金归集表8)一式两份。
2.单位一年内多次变更缴存比例和新开户当年需调整缴存比例的单位还应出具再次变更单位缴存比例的原因说明,并加盖单位授权印章。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2、单位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上一年度亏损;
②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③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3、降低缴存比例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个会计年度,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办理该业务。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②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③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3、缓缴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个会计年度,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缓缴期间如有缴存职工增加以及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等情况减少缴存职工时,均应按实际发生时间建立台账,确保缓缴期间职工公积金补缴金额的正确计算。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办理该业务。
办理要件:
降低缴存比例: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公积金归集表14)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3.申请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决议。
4.申请单位职工工资报表。
1.《成都住房公积金延缓缴存申请表》(公积金归集表13)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上两年度财务报表。
3. 申请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决议。
4. 申请单位职工工资报表。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3.可委托父母、配偶、子女代办,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职工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结婚证);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6.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9.租住自住住房: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10.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11.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1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3.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4.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5.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8.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中心&一站式&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一)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二)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五)购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六)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七)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八)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九)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十)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十一)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十二)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分中心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细及缴存证明(缴存查询表) 原件和1份复印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十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1、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如需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须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可登陆网站www.&&下载中心&下载表格或到受托银行窗口领取)。
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中心进行审批---&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
(一)买方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正本1份和1份复印件。
5、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6、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7、委托扣款(还款)账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2份复印件。
8、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2份和1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1份和1份复印件。
9、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分中心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细及缴存证明(缴存查询表) 原件和1份复印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10、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卖方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4、拟售住房产权原件和3份复印件(新都、崇州还需提供拟售住房土地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5、收款账户:卖房人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2份复印件。
6、如房屋地址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2份复印件。
7、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1、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如需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还需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可登陆网站www.&下载中心&下载表格或到受托银行窗口领取)。
买卖双方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初审---&评估公司进行勘验,并出具评估报告---&受托银行进行审核---&中心进行审批---&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借款人领取新产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委托贷款银行。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客户服务热线(12329)、门户网站/手机门户(http://www.)、政务微信、自助查询终端、蓉城邮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上政务大厅查询的,职工应输入公积金客户号或联名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客户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政务大厅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12329)、门户网站/手机门户(www.)、政务微币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服务投诉热线()廉政监督热线()、归集投诉电话()、门户网站/手机门户(www.)、政务微博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语音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
城区管理一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三、四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城区管理二部: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孵化园8号楼德商国际3、4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区(市)县:
新都区管理部贷款业务窗口: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新都管理部缴存、提取业务窗口: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区新政务中心A区一楼(香城小学西侧)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简阳管理部:简阳市沱东新区人民路简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楼二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招商银行天府大道支行: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B座一楼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建行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4、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涉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一手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预告登记费: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根据各地公证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借款申请人授权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
收费单位:各公证处。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评估公司收取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收取。
收费单位:各评估公司。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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