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佰仕商标是否有人要买我商标注册

“Tiffany蓝”在1998年已成功注册为商标,而一个时尚IP是否要以拥有专属知识产权为必须前提?答案又不可一概而论。以“红底鞋”闻名的 Christian Louboutin就一直深陷此种波折中。
2011年1月,Christian Louboutin将同样大名鼎鼎的Yves Saint Laurent告上法院,要求后者停止生产、销售红底女鞋并索偿100万美元,理由是“非法竞争”和“商标侵权”。然而同年8月,美国联邦法院驳回了Christian Louboutin公司的起诉,认为红色鞋底虽然有其特性所在,但却不能视为某一品牌独家所有的“商标”。Christian Louboutin亦不肯就此吃了哑巴亏,在次年9月再次提起上诉,这一次,法院判定的结果是:Christian Louboutin拥有红底鞋的专利,但是当其他品牌设计的鞋子整体为红色时,不属侵权。
此后,Yves Saint Laurent方面表示“放弃对Christian Louboutin的反诉”,并称“在终止诉讼的同时,希望法庭可以保证,设计师不会因个别案例中的颜色运用而惹上官司”。两家恩怨到此似乎告一段落,谁料2013年Christian Louboutin又发现了很多所谓的抄袭案,更多品牌被卷入其中。在Christian Louboutin看来,一天不落实红底鞋作为IP的知识产权,一天就难能安生,但
克里斯提o鲁布在我国注册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鞋商标也并不顺利。
日,克里斯提o鲁布在我国注册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鞋商标并不顺利,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5]第号)(下称被诉决定),克里斯提o鲁布托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申请红鞋底商标被驳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克里斯提o鲁布托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请求。
克里斯提o鲁布托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其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另外,根据商标确权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该商标已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俄罗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或其申请已经被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商标域外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该申请商标在我国准予申请并初步审定之依据。故商评委决定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不服商评委决定起诉
克里斯提o鲁布托不服上述决定,于日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克里斯提o鲁布托认为,其主张申请商标申请请求注册的范围仅为红鞋底,以虚线勾画的高跟鞋图形不是申请商标请求保护的范围,其作用仅在于指示该商标相对于鞋体的位置,被诉决定中商评委所认定的“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的单一的颜色组成”是错误的。克里斯提o鲁布托认为,商评委在审查时,应当将虚线部分的高跟鞋外形去掉,仅对剩下的红鞋底进行审查。在被诉决定中,商评委基于该错误的前提,作出“申请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的认定是错误的。
克里斯提o鲁布托认为,其申请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中的位置商标,即以使用在商品特定位置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为标志的商标。克里斯提o鲁布托主张,位置商标不是与平面商标或立体商标相区别的一类商标类型,只是在平面商标或立体商标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标志使用的位置,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并认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已有保护位置装潢的先例。克里斯提o鲁布托还提出,我国签署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明确承认位置商标。
克里斯提o鲁布托认为,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并经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克里斯提o鲁布托声称,一方面,在其提出红色鞋底设计之前,没有女鞋设计师真正关注过鞋底的颜色设计,通常仅采用棕色、米黄色或者黑色作为鞋底的颜色;另一方面,从惯常标注商标的位置而言,生产商通常将其商标标注在鞋底,申请商标将红色作为标识用于女士高跟鞋的鞋底,本身具有鲜明的标识作用,足以将原告的产品明显区别于其他女士高跟鞋产品,而该红色标识又处于鞋类产品惯常标注商标的位置鞋底,相关公众在面对原告的红色鞋底标识时会将其认知为商标。此外,克里斯提o鲁布托提交了大量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告及其商品在全球媒体上的新闻报道、时尚编辑证明函等及其中文简译、原告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记录及中文简译、申请商标域外注册清单和商标注册证明、以“红鞋底”为搜索词的网页搜索结果摘录等。克里斯提o鲁布托认为,申请商标在其他注册国家的司法保护记录也能够证明,该商标被认定为具有固有显著性或经过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具备了后天显著性。
克里斯提o鲁布托还认为,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国际注册第G902955号商标的延续注册,理应同样获得注册。克里斯提o鲁布托主张,其拥有的第G902955号注册商标也是用于全面覆盖鞋底即红鞋底,申请商标同为红鞋底,两标识都是旨在将其著名的红底鞋进行注册,申请注册第G1031242号商标属于延续注册。
在我国商标法未规定位置商标、单一颜色商标的情形之下,CHRISTIAN LOUBOUTIN红鞋底商标能否获准注册有待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合理的判决,
虽然法律意义上的结果还在未定之天,但这并不妨碍Christian Louboutin励精图治,把红色拿出来跨界发扬光大,一举打造成为日前最受瞩目的时尚IP。
专属知识产权越来越被行业所看重,对于鞋服行业来说也是一大“喜事”,毕竟越来越规范化的行业才能更“健康”;给品牌带来的利益才会更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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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一样吗?
现在国内存在一种情况,很多要注册公司的人认为注册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是一个概念的,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今天,佰仕达为您具体分析一下注册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区别。注册商标和注册公司名称,两者的主管机关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国家商标局来审核的,而注册公司名字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审核的。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 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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