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协议应注意的问题的问题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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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     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合同是经济中不可缺少组成部分,尤其对公司企业来说,公司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合同,会使用和签订大量的合同,但是,根据在诉讼中发现,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注意细节,最后导致合同的执行力就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效合同。结合在律师实务,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的经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下,当然有不全面的地方,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合同审查 合同签订 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一是牢记自己审查合同的职责所在,我们尽可能把风险控制在纠纷产生之前。你在审查合同时,有个危机意识,脑海中有个想法,一旦产生纠纷怎么办,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我们是否有不利的地方。  二是对待合同存在的问题要具有严肃性,作为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一定严肃对待,但是不能掉以轻心,无论是谁转来的合同,签订这个合同有什么目的,只要这个合同有问题,你作为合同审查人员都要指出来,问题严重的合同坚决不能通过审查,不要有顾虑,也许你一次不经意的“手软”都有可能为合同风险埋下伏笔,甚至有可能造成执业过错。  三是审查合同需要细心,魔鬼隐藏于细节之中,在审查合同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细心到每一个标点符合。即便是使用制定的模板,也要细心,因为有许多地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再作修改。没有非常完备的合同,因为所有的交易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模板只不过是把交易的共同点提取出来,交易规则固定起来,但并不是一成不变,如果轻心大意,就会酿造潜在的风险。所以强调即便是使用合同模板,也要仔细看一遍,以免合同中有矛盾之处。  八项注意  注意一:注意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1、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后面落款盖章部分的名称,需和前面保持一致,同时注意名称的准确性,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不能有差别,不能出现错字。前面是公司名称,后面却变成公司职能部门的名称。这是不允许的。  3、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至于是否审查经营范围,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不是国家专营,限制经营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这方面可从宽把握。  以上只是对合同书上对方主体的书面审查,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由业务员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在审查合同时尽量询问一下业务员。  注意二、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下面主要是就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个是我们经常用到的。  1、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有特殊要求的一定注明,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对此不是很重视,在合同中有的只写:出厂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合格,良好等等,我们认为都太模糊,一定要约定详细,这也  是比较重要的条款。这个条款在合同模板中也有,属于填空题,希望大家把他填好。  质保期一定要写明,因为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问题。  2、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对于合同价款一定表述要准确,用语要正确,能确定合同价款的,在合同中写明,该合同价款包含哪些费用,(如包含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检测费、保险费、装卸费、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现场培训费等费用,为综合价),注意加上人民币还是其他币种,不能单纯光写元(此处列举《非诚勿扰》里面的台词),还要注意不同币种符号的使用,决不能大意轻心(在此列举一个案例)。  不能确定合同总价款的,一定要把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约定的清晰明了,不能只写按照实际发生交易数计算,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计算,这些都不允许的,这也是风险的潜在点,即使以前有过交易,也不能这样约定,因为一旦产生诉讼,增加自己的举证责任。  3、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问题,这个在合同中要明确一个时间点或者一个期限,时间点就是一个明确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期限呢,就是约定在完成某项行为多长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对于价款的一次性支付就不再赘述了。  这里重点提一提是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比一次性付款要麻烦一些,对于分期付款的时间一定要准确的描述,无论咱们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因为这也是分辨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依据。实践中分期支付货款的比较多。合同法中对分期付款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在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果我们作为出卖人,就把这个规定加到合同当中去,如果我们作为买受人,我看就没有必要加了,别给自己下绊子。当时在制定合同模板时,也想加进去,考虑到每个产业单位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在实践中具体运用过程中,不注意的话再成为约束我方的权利,那就违背了我们的初衷,就没有加,今天的培训以后,咱各个产业单位在审查合同时,根据情况可以加上这条。  举个例子啊,如某公司购我方一批硬件,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0元,第二 次付 50000元,第三次付60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如果超过合同价款的1/5,但是不足第一次应当支付的费用,怎么办?很简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履行方式、期限,验收。  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要注意收货方式,因为这关系到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收获单位的相关信息,一定完全按照相关信息发货,注意该货物的签收人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包括第三方收货,即存在最终客户收货的问题),不然对方收到货后不承认,你一点办法都没有。这种情况在咱们产业单位出现好多次。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实际签收人是别人,最后买受人不承认了,说没有收到货。你还得举证证明,签收人就是买受人的员工,那就累了,并且非常难举证。现在我们主要是通过物流公司发货,也要求物流公司返回回执单,由于物流公司的责任心不是很强,回执单往往很久才能返回,甚至就不返回。在此提醒各位的是,以后选择物流公司尽量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运费和保险费的承担,这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转移,从什么时间点货物灭失的或者毁损的风险开始转移,这个也比较重要。  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这个和付款时间一样重要,无论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一定要约定好履行期限,这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验收货物的条款务必也注意审查,审查的重点就是货到后多长时间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后果,以及验收的方式。
注意三、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十分重要,也是促使合同双方认真履行的“帝王条款“,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才能使不遵守合  同约定,不全面、客观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所顾虑,有所思考,其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是明知,只要其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让其感觉只有履行合同才是明智的。违约责任尽量写细、写恨!!当然,违约责任要有一个度,如果约定过高,也不太现实,并且在诉讼中可以调整的。尽量把违约行为写详细,违反了哪些行为可以承担违约责任,要表述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说这条呢,主要是这条规定了有个预期合同利益。什么叫预期合同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我签订这个合同,我就能产生多少利益,这个事可以预见的。在实践中,有的产业单位购买了如神州数码或思科的软件,然后再卖给其他客户,中间有个差价,那么,这个差价就是公司的利润,也是预期利益,如果因为神码或思科的违约,导致我们不能产生这个利润,那么我们也是受到损失的。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关于定金问题,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2)订金:在法律上订金被认定为“预付款”, 它并不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或没有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则应当全部返还。  (3)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将“定金”写成“订金”,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别:  一是定金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而订金不具有债权担保性质。  二是定金具有惩罚性;而订金不具有惩罚性。  三是当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定金的处置应视具体违约情况而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不还定金。而此时对订金的处置情况则不同:即订金应当全部返还给交付订金的一方。因此,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2、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约定的几种选择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谈判及签约过程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较为普遍适用;但应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与定金只能取其一。  注意四、注意解决争端方式的约定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就是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该条款无效。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三种,首先双方应当选择是协商,毕竟都是合作伙伴,在协商的问题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讲和谐。其次选择诉讼或仲裁。
选择诉讼的,一般不允许只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只写向当地法院起诉,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你写了上面两种情况,等于没有约定。约定管辖虽然可笑,因为都是中国的法院,都适用同一部法律,大家都在同一个法制天空下,但是,各位同仁应该知道,中国的法律有时会“横看成岭侧成峰”,同样一个案件,都有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约定管辖因为我们还要考虑诉讼成本的问题。  选择仲裁,仲裁程序启动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需要注意:1、仲裁机构不明确,就是光说产生争议后,向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指明是哪一个;2、既约定仲裁,有约定向法院诉讼的,约定无效;3、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产生争议后又不能确定一家的,约定无效;4、约定了某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是一家还好确定,但是该地方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产生争议后又不能确定一家的,约定无效。如约定仲裁地点在北京,没有写哪个仲裁机构,北京有两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好确定,就无法仲裁。还有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地名后面没有“市”这个字,济南的,就称之为济南仲裁委员会,虽然不影响效力,但这是个细节。  对于涉外仲裁,一定要约定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适用外国的法律我们都不懂。有次我看到一个合同版本,约定使用德国  的法律。这样显然不适合在中国签订。  注意五、注意合同效力的审查  作为合同审查员,我们不但注意到上面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到合同效力的问题。  1、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的事实的判断;合同生效是对“当事人是否受合同约束”的法律状态的认定。合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后,也许就没有机会生效,它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2、合同生效的情形  1)成立时即为生效,合同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成立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a、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不生效
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转移  c、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生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约定本合同需要公证。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条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也没不能危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个条件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期限也是可以到来的,有生之年啊!  3、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后果  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合同的又一关键。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  盖章注意一下几点:1、要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允许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其职能部门的章;2、公章名称和合同书中对方名称以及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这是必须注意的,不能有任何差错,有个例子就是,下面有个产业单位的合同,合同书上是一个名称,加盖的公章是一个名称,营业执照上又是一个名称,不能使用简称,一定要具体;3、加盖公章盖在相应位置;  4、盖公章一定注意鉴别其真伪性(通过盖章的地点,盖章的人员等等),别随便拿个公章就盖上,咱有个产业单位,当时签订合同时,有个担保函,并加盖担保人的章,这个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把担保人共同列为被告,结果担保人提出异议,说公章是假的,也从来不知道这个单位,并报了案,人家拿出真公章,别说鉴定了,肉眼都看出来不一样的,并且人家从没有更换过公章。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又是假的,我们遭受了损失。5、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一定加盖骑缝章,防止对方“狸猫换太子”。从中抽取一页,然后再增加一些内容,反正现在都是打印的,导致两份合同不一致,到时鉴定真伪都困难。
注意八、注意合同的用语以及错别字  在合同审查中注意语言的运用要准确,尽量不要产生歧义,不要使用模糊的词语,合同用词尽量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如果有外文合同,尽量不要直译,因为特别绕口,同时约定,如果产生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再加盖公章前,再仔细检查一遍,有无错别字等,同时注意版式,编号,字号,页码等细节。  总之,审查合同和签订合同要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此基础上认真履行审查和签订职责,就会把风险最大程度防范在产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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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合同问题的整理总结
关于合同问题的整理总结
1、如果项目是为外部客户而做的,则合同是制定项目章程过程的输入之一。
&2、合同定义:
3、合同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
4、合同的三要素
5、合同类型:
固定价合同(FP)
(1)固定总价或者总包合同(FFP):
(2)固定总价加激励合同(FPIF):
FPIFPTA=(-)/+=+
(3)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P-EPA):
成本补偿合同(CR)
(4)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PFF):
(5)成本加激励费合同(CPIF):
(6)成本加奖励费用(CPAF):
(7)成本加成本百分成合同(CPPC):
CPPC8(T&M)10*70/700
(9)采购单
6、合同类型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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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类型选择和适用条件
(1)固定价合同:
(2)成本补偿合同:
(3)工料合同(T&M):
8、合同范围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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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合同审核必须把握的五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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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47 & 作者:美邦律师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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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合同审核与一万小时定律
  一万小时定律,大致意思是,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训练一万个小时。合同审核也是如此,量的积累非常重要。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听一个前辈律师说过,律师助理必须审核过1500份以上的各类合同,才对合同审核有所感觉,这个过程中,会慢慢经历一开始的不知所措、到中间的事无巨细、到最后的举重若轻。有点类似《神雕仙侣》中,杨过大侠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剑。
  二 合同审核时,应树立以合同履行为中心的理念
  审核合同时,应始终坚持以合同履行为核心的理念。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有效,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直接和其履约能力相关联;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也是规制合同无法正确、全面履行时的后果;合同担保,也是为了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以及无法履行时寻找替代责任;合同解除或权利义务终止,也是为了达到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将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至订约前的状态。
  三 区分通用条款和商业条款,有助于提高合同审核的效率和突出重点
  合同通用条款,是各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基本条款。合同商业条款,是针对特定交易出现的条款。从篇幅上来看,一份合同中,通用条款大致能占五分之二的内容。因此,提前把最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表述背得滚瓜烂熟,审核合同时候,觉得篇幅少了,而且可以重点关注商业条款。不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起草质量不一样,根据客户及交易复杂程度,决定通用条款的全面性。
  常见的通用条款,例如:当事人基本信息、鉴于条款、陈述与保证、保密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违约责任、通知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可抗力、合同生效条款、合同变更解除、可分割性、合同份数、合同语言、双方关系、合同期限、完整协议、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独立缔约条款。
  要注意积累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范本,见到好的条款表述,单独摘出存储下来。一般来说,英美外资所起草的中英文对照的大型交易合同,比如并购协议,商标或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等,通用条款比较详细,表述也比较好。就举不可抗力条款而言,详细的不可抗力会包括,不可抗力本身的定义;范围举例,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变动是否属于列举情形,比如美国对中国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进出口合同中,卖方是否据此可以主张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的举证;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的消除;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及责任的影响等。笔者也见过最简单的不可抗力条款,就一句话,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商业条款,要与客户多沟通,了解客户需求,特别是客户不同层级人员对商业条款的判断和授权。商业条款,也要了解行业一般规律,否则,客户老总会询问律师意见,比如,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问题,商铺租赁合同中标的商铺周围的市场价格等。
  四 合同的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合同审核时,注意区分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正如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样,合同条款也可做如此区分。程序条款是为了保证实体的进行。程序条款是否详尽细致,直接决定了合同的实操性。日本企业的合同条款,相当细致,也十分注重程序性和实操性,很多条款会从时间、地点和方式上,落实具体的义务。
  程序条款,是否详尽,要取决于客户的要求以及交易的性质,如果客户作为商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商铺租赁合同规定的过于详细,往往会造成客户动不动就发生违约的情形,而员工的遵守规则的意识不强,容易引发公司被动。特别是交易对方,因为别的事情,故意从另外一个合同找茬挑刺,以达到一个合同服务于另一个合同的目的。
  五 合同审核的具体问题
  1. 审核要点
  合同审核具体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找准审核要点,如何寻找审核要点呢?
  (1)通过网络搜索审核要点
  首先在互联网检索,该类型的审核要点,这些都是律师和法务人员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比如,审理商铺租赁合同时,使用百度网页搜索,搜狗微信搜索,输入下述关键词,(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审核要点、审查要点、如何审核、审核注意事项、(商铺、房屋)合同法律风险点,不断替换类似关键词,然后把相关文章汇总,归纳审核要点。
  (2)通过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寻找审核要点
  审核某类合同时,寻找此类合同的民事诉讼案由,然后查询一定数量的判决书,查看争议焦点以及法官评议内容,从诉讼角度,提前预防合同纠纷的产生。
  (3)通过合同范本对比,来寻找要点
  较为规范的合同,大多有条款主题,修改某类合同时,找几个归纳完整的合同范本,最好是真实使用过的合同版本,然后,不断对比。看审核对象,与其他合同版本差异在哪里,有没有其他范本的条款可以借鉴。
  2. 合同审核的快与慢
  快的角度。我方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对方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怎么实现我方合同目的?合同有什么风险和陷阱?有什么大的方面问题?双方卷入本合同诉讼的概率多大?
  慢的角度。像起草合同一样去修改,从格式排版到内容措辞,精雕细琢。合同格式,有西式、中式以及混合模式。
  3. 合同审核的技术
  受高中英语短文改错的启发,归纳合同审查的三种技术,在审核合同中,时刻反问:
  (1)是否有不利条款需要删除?
  (2)是否有不利的表述或不正确的表述需要修改?
  (3)是否有重大事项遗漏了需要添加?
  4. 合同审核的反馈方式
  不同客户,对此要求不一样,有些客户直接在原文修订批注就可以,有些客户要求律师出具合同审核意见书,在后者的情形下,律师需要特别注意意见书的行文表述,对重大风险要作出重要提示,否则客户可能追究律师的责任。
  另外,与客户反馈时,要注意标注合同版本,注意邮件主文和附件内容的挂钩,否则,如果合同多次修改,又涉及群发,客户方面(特别是大国企)层层转发邮件,容易发生出错,到时候不知道错误在哪个环节,有些情况,会出现法务人员因为他自己的失误,在无法向其主管领导交差时,将责任推给律师。
  5. 注意合同范本的学习和积累,但也要避免过度依赖
  在互联网时代,律师对范本极其依赖,有些律师用其他律所版本,但页眉或者页脚忘记替换,出现了其他律所的名字。过度依赖范本,会丧失独立制作能力,初稿版本不好的合同,还不好改。
  学习、研究优秀的合同范本,内化为自己的东西,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进。但不要过度依赖合同范本,可以要参考合同条款的范本,并进行横向比较,整合、剪裁、完善。
  没有合同范本,也不用怕。因为任何类型的合同,总有第一个起草者,先根据交易的商业流程或者模式,搭建合同结构和要点(小标题),再根据小标题要点来找范本条款,然后注意条款的衔接。
  心中没有范本,但能够起草各类各种语言版本的合同,长短不限,才是最高境界。
  作者:美邦律师 | 微信公众:lawfirm007
  文章原载微信公众海坛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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