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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研究- 张鸿强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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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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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诈骗犯罪科技化程度高,作案手段隐蔽,翻新快,蔓延迅速,组织严密,跨区跨境犯罪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作案成本低而非法收益巨大,相关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电信、银行部门监管不力、存在管理漏洞,电信诈骗犯罪产业链已经形成,民众防范意识薄弱等。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主要有:加强反电信诈骗宣传,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完善多元报警机制,拓展犯罪信息来源;加强技术预防;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全面取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注重从源头上治理、主动出击;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加强行业管理等等。
  自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电信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信诈骗犯罪迅速在我国产生和蔓延。特别是近几年来,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
犯罪高发,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据报道, 2008年广东、福建、北京、上海四省市居民因电信诈骗被骗走的钱财高达6亿多元而2009年仅北京市民被电信诈骗骗走的钱就高达3.2亿元[ 2]。诈骗分子的触角已经延伸到全国各地,电信诈骗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成为社会的公害。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活
动,深入研究电信诈骗的特点、成因及防控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研究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首先必须认真研究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然后针对其特点研究相应的对策。因而深入研究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特点非常必要。电信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发送欺诈信
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电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诈骗犯罪形式,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此类案件的作案人通常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本质没有改变。笔者通过对目前发生在我国的大量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分析和研究,总结电信诈骗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科技化程度高
1.作案过程中使用了高科技的设备或产品。如手机、电话、短信群发器、电子计算机、网络服务器、银行卡、ATM机等。
2.作案过程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如网银技术、“变号技术”、网络电话技术、短信群发技术等。
3.作案人需要掌握一定技能。为了使虚构的事实达到逼真的效果、隐瞒的真相不被揭穿,作案人必须能够熟练运用现代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网银技术等。
(二)作案手段隐蔽
电信诈骗犯罪隐蔽性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案手法隐蔽。作案人通常利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远距离作案,避免了与诈骗受害人的正面接触,受害人无法了解诈骗分子的体貌特征,钱财被骗之后,对作案人仍一无所知。
2.犯罪现场不明显。电信诈骗多属于跨区域犯罪,绝大部分犯罪行为都是通过无线电和网络来完成的,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没有传统的痕迹和物证。而且,电信诈骗通常没有固定的作案目标,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很多受害人被骗后不报案、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3.使用虚假信息。作案人在诈骗活动中多采用经常变化的网络电话或非实名办理的手机卡,或者使用的是“任意显”号码,因而即使查到电话号码、通话记录或IP地址等也难以确认作案人身份。诈骗分子转账用的银行账户也是利用伪造的证件或者他人的证件办理的,账户信息通常不能指向真正的诈骗分子。作案人不用自己的证件来办理银行卡,因此即使能够追查到账户,也没有办法确定
作案人身份。
4.作案人员流动性强,难抓捕。首先,诈骗分子通常会租用高级小区的民房作为据点实施诈骗,而且经常更换住址。为了逃避追捕,作案人在同一个城市一般只停留数日便离开,侦查人员经常跟在作案人后面追赶,常常扑空。其次,真正的核心成员往往身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在内地抓获的均是一些马仔。而且作案成员之间多单线联系、互不熟悉,很难将作案团伙一网打尽。另外,由于跨境作案多,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也给抓捕、搜集证据、惩罚犯罪带来了困难。
(三)作案手段翻新快、蔓延迅速电信诈骗自产生以来,其作案手段就一直在翻新、变化,更新升级快,令人防不胜防。
1.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作案人的诈骗手段
包括:冒充电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打电话冒充当事人熟人诈骗;虚假股票或投资理财“钓鱼”网站诈骗;以打电话谎称孩子被绑架或在外遭受意外伤害、突发急病等要求汇款为名进行诈骗;退费退税诈骗;网上和电话交友诈骗;各类虚假中奖诈骗;网络购物诈骗;手机短信诈骗等。据公安部通报,当前活跃在社会面上的电信诈骗形式将近30种。
2.有专门的点子公司策划设计诈骗手段。一方面,由于近年来电信技术迅猛发展,电信技术不断升级换代,电信用户急剧增多;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犯罪预防的宣传,一些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作案人为了找到更多、更新、更隐蔽、更具欺骗性的诈骗手段,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还特意找到一些策划公司针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热点问题出谋划策,设计新的诈骗手段,导致诈骗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如2005年电信诈骗的方式主要是运用“银联消费通知”短信进行诈骗, 2007年则主要是谎称汽车退税、固定电话欠费等进行诈骗,到了2008年,则出现大量冒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公信力比较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进行
(四)组织严密、集团作案
1.人数众多。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需要有多人冒充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出现,同时,作案人需要掌握电信、银行和网络等方面的知识或技能,少数人难以实现,往往需要较多的人参与。在公安部通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阶段成果发布会上获悉,仅在2009年的某两个月内,全国公安机关就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277个,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469名[ 4],而且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只是犯罪团伙中的中低层成员,居于高层的作案人躲在海外还有很多没有被抓获。
2.分工细致,企业化管理。电信诈骗犯罪已经产业化,从国内近期摧毁的几个电信诈骗团伙看,团伙职业化特征十分明显,出现了“公司型”结构,即一个团伙由投资人发起,下设分工协作的技术组(搭建维护硬件技术平台)、通信组(接听电话、实施诱骗)、银行组(办卡、转账、取款)、洗钱组、资料组和后勤组,各组分工明确、组织严
密,采用组长负责制,根据业绩分成。各小组分布于不同地区,仅与上线单线联系。在警方已经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链条中最底层的取款人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他们在一两天内就会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将涉案赃款转至境外。取款“马仔”每提取一笔钱,可以获得取款金额3%至8%的劳务费。警方在抓获取款“马仔”时,只能将3%至8%的劳务费追回,但绝大部分赃款已流向了境外。
3.地域性强。电信诈骗犯罪最早主要是由台湾的一些诈骗犯罪分子跑到大陆沿海设立窝点,发展同伙并传授犯罪伎俩,诈骗对象主要是台湾民众。随着犯罪方法的不断传播,诈骗手法也为内地不法分子所掌握,慢慢由福建向广东、海南、湖南、湖北、河北等地传播。内外勾结作案特点突出,目前内地大型诈骗团伙的骨干主要还是来自于
台湾。此外,一些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人一夜暴富,在当地产生了一定的负面示范效应,使大量的人参与到电信诈骗中,从而形成了电信诈骗的地域性和家族性特征。如公安机关在河北丰宁,湖北红安、大悟,湖南双峰,广东电白,海南儋州等6个重点整治地区先后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138个,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564名,破获电信诈骗犯
罪案件1274起,捣毁犯罪窝点193个。
(五)跨区跨境犯罪突出
就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来看,骨干分子主要是台湾人,也有少数来自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及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这些人与国内的犯罪分子相勾结,有的采用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从境外发布短信骗国内的老百姓,还有的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大。例如, 2009年9月,北京警方破获一起冒充公安机关和银监会进行诈骗的案件,以电话欠费且卷入刑事案件为由,骗取当事人85万元。经过调查取证,成功抓捕21名诈骗分子,其中20人为台湾人, “核心”成员主要是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和
我国的台湾地区。
二、电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作案成本较低,而非法收益巨大。
1.电信诈骗的经济成本低,非法收益大。在电信诈骗中,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时往往只需要电脑、手机、短信群发器、号码任意显软件等作案工具,而这些作案工具价格不高,相对其获利而言成本极低。另外,受骗的人较多,据落网的作案人交代,在每1000条虚假短信中,通常会有一至两人上钩,在受害人被套牢后一般可获取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收入”。据报道,目前最高的单笔短信诈骗金额竟然达到300多万元,单个电话诈骗金额则高达1071万元[
2.作案成本低还表现为较低的犯罪惩罚成本。电信诈骗案件没有常见的犯罪现场和痕迹物证,有的只是远程传送的电子信息,故发送地点难于确定,而且作案过程产生的电子信息易于销毁,侦查取证困难。加之被骗人员分布区域较广,案件管辖权交叉,协同侦破难度大,因而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侦破成本高,相应的是作案人的犯罪风险和犯罪成本下降。另一方面,此类犯罪在量刑中都是按诈骗犯罪定罪,处罚不重,抓到后判了几年很快就被释放,没有威慑力。
(二)相关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
1.立法滞后。 《刑法》 285条、 286条、 287条及第17条第2款以及全国人大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针对网络犯罪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同时, 2000年9月出台的《电信条例》对规范电信市场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这使得一些新的犯罪如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在定罪量刑时仍沿用了传统的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
2.现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难。即使有相关法制不健全的情况,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比如银行、电信行业的一些管理规定。目前我国的护照法、居民身份证法、央行的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都有着明确规定。群发垃圾短信涉及手机用户号码信息,所以违反了上述这些法律法规。一些企业群发垃圾短信,也违反了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条例中的相应规范。电信诈骗量大面广,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诈骗,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电信诈骗没有专门定义,即使证据确凿充分,对电信诈骗也只能作为一般的诈骗行为处理。公安机关在对涉案银行卡依法进行冻结追赃时,却受到银行系统内部规定的制约,不能及时冻结赃款。有时明知卡内大量款项是赃款,银行却只能按法院的有罪判决才能将赃款移交警方,而公安机关无法追缴。
&&& (三)电信、银行部门监管不力,存在管理漏洞在我国,刑法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生效,当时电信诈骗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很小,截至1997年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仅有1310万;而截止2009年10月31日的数据:固定电话用户3.21亿户,移动电话用户7.3亿户,互联网用户1.03亿户,中国(含港澳台)网民3.36亿人。到2010年,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将从2007年的5.40亿增长到7.38亿。现代通信技术如此迅猛的发展,使得电信行业在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落后于形势,存在大量的问题和漏洞。银行和电信部门过分追求商业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一方面对业务工作缺乏监管,另一方面,行业内的管理机构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或者是根本就不执行,同时电信法规的制定也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使得电信诈骗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1.电信部门存在管理漏洞。
(1)大量无记名手机卡的存在。电信诈骗最主要是通过手机卡发送短信来进行的,随处可见的无记名手机卡就成了诈骗分子最好的工具。无记名手机卡方便、快捷,但由于不记名,用来作案则能掩饰犯罪分子的身份。(2)短信群发器存在监管真空。在网上搜索短信群发器,一下子便搜到了1,620,000个网页,大部分都是生产厂家的推销介绍。有国产、进口的各种类型的产品,促销价最低不过260元,最高也
就在千元左右。根据这些厂家和销售者的介绍,这些短信群发器只要和手机相连,即可按号段顺序或随机序列发送海量垃圾短信,最多连续给200万部手机发送短信,某些群发器还能自由调节短信发送速度。由于没有任何机构对短信群发器的销售进行严格管理,致使诈骗分子能够轻易购买到短信群发器,导致电信诈骗犯罪的泛滥。
(3)VOIP电话业务缺乏监管。运用“任意显号”实施诈骗是近期兴起的一种诈骗方式,来电任意显成了电信诈骗的影响最大的方式之一。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号码任意显”的广告,只要花几百元的费用就可以使用。由于互联网与电信网络的融合, VOIP电话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某些电信部门违规放号或违规出租“透传”线路,
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IP电话接入,通过IP电话软件,随意填写主叫信息,而同时在接入电信运营商的IP电话网关处没有对该主叫信息进行严格认证,这就导致了这些欺诈号码传递给了被叫方,从而达
到了欺诈来电显示的目的。这种做法作为一种服务并没有受到法律的规范,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对业务使用者提出任何要求,业务提供者也没有对使用者采用任何有效的监控。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通过修改信息伪造出特殊身份、号码所在地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互联网与电信网的融合是大势所趋,但是运行安全性是最基本的要求,电信运营商缺乏对号码任意显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电信诈骗犯罪。
2.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上存在盲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转账、汇款、取款,是电信诈骗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金融机构管理的漏洞主要有:
(1)银行卡的办理没有落实实名制。通过ATM机提现是电信诈骗犯罪洗钱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由于ATM机单日最多取款2万元的限制,犯罪团伙就需要大量的银行卡账户。作案人诈骗200万就至少需要办卡100多张,而且全部都是合法银行卡。警方调查发现,诈骗分子筹集银行卡的办法主要有: ①从各种包工队那里,以一百元一个月左
右的价格批量租用身份证,然后到银行申办银行卡,一人代办几百张银行卡; ②用一张身份证办多个银行账户。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人竟用一张身份证到银行开设了几百个账户; ③使用捡来、偷来或伪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④向专门对外违规销售银行卡的公司购买银行卡。电信诈骗需要大量的银行卡,因此有人专门做起了银行卡批发的生意,出现了专卖银行卡的“黑公司”。银行开户审查不严、“实名制”不“实”给诈骗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了
极大的难度。
(2)银行卡发放泛滥。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恶性竞争,为了争取更大的业务量,大量发行银行卡,造成银行卡发行泛滥。目前,一张身份证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可以无限制地开设银行卡,并且在转账次数和金额等方面也缺少限制,因此犯罪分子才能有足够的银行卡用于作案行骗,这不能不说是银行卡泛滥的一个恶果。
(3)银行部门缺乏应对电信诈骗的紧急措施。
电信诈骗的最后一个环节便是银行转账汇款等,如果金融机构有完善的应对措施,也能够减少电信诈骗的损失,然而,目前银行虽然有紧急止付制度,但审批手续繁琐,有时即便赃款一时未被取走,银行往往会以手续不全为由不予冻结账户。福建漳州就曾发生过客户40万误入骗子账户后立即报警,但因银行迟迟未采取措施冻结骗子账户而导致23万元被骗子取走。另外,银行系统对银行卡上的大额资金转账存在监管漏洞。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银行卡资金转账限额,但诈骗集团中的转账人员使用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认证手段转账,还是能实现大额资金的迅速流转,而且公安机关查询银行账号和录像资料也是障碍重重,耗时费力,给作案人成功转账提供了机会,最终即使抓到了作案人,获得的证据中直接证据也很少,难以形成证据链,无法揭示全案。
(四)电信诈骗犯罪产业链已经形成
电信诈骗已经集团化、职业化,分工明确、细致,俨然形成了一个产业链,诈骗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专门的公司管理人员运作,按任务分组,各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分散,核心成员藏身境外,异地遥控指挥,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往往只能抓获境内下层的作案人员,而居于上层的境外诈骗集团组织及其管理人员则难以打掉,治标不能治本。
(五)民众防范意识薄弱,作案人有机可乘电信诈骗之所以屡屡得手同受害人防范意识的薄弱有着很大的关系。一些受害人对电信诈骗的手法不熟悉,辨别能力差,在遇到电信诈骗时缺乏警惕性,容易上当受骗。还有一些受害人在初期有一定的戒备心理,但又不甘心放弃一夜暴富的幻想,抱着试探心理与作案人联系,结果被作案人一步一步地套牢,走进不法分子布下的陷阱。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加强反电信诈骗宣传,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尽管电信诈骗手段总是在不断地翻新,但其诈骗手段也受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电信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的时期内其作案手段变化不大。而且一些老的作案手段,或在国外曾经被使用的手段会经常在不同的地方重复出现,而每当新的诈骗手段在某一地出现后,便会像瘟疫一样迅速在全国各地扩散。因此,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这些特点,电信、银行、公安等部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对新的典型案例应进行广泛的宣传,对各个阶层的群众实行全方位的覆盖,揭露
各种诈骗伎俩,提高公民识别诈骗和反诈骗的能力。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利用当前走红的“小沈阳”卡通形象来宣传应对来电任意显诈骗的方法,清晰明了、生动形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完善多元报警机制,拓展犯罪信息来源受害人及时报案是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电信诈骗案件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实践中许多受害人在被骗后担心为外人知道后难堪,认为报了也破不了案或觉得报案后要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而不愿意报案,不利于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因此,建议建立多元化电信诈骗报警机制,例如短信
110报警、网络报警以及电信运营商等相关部门报警等。这些报警方式简单快捷,同时也能适当的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等,减少受害人的顾虑,使其勇敢去揭露电信诈骗犯罪。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如电信、银行、公安等)要加强对电信网络的监控,及时发现诈骗犯罪活动信息。
(三)加强技术预防,及时发现、制止犯罪公安机关应该积极与电信部门合作开发高科技的防诈骗系统,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电信诈骗犯罪。如无锡市公安局与当地电信部门联合开发了“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该软件在电话网络内实时搜索批量群拨的VOIP嫌疑电话,一旦发现类似电话被事主接听,则在事主挂机后第一时间播放预警语音提示,避免事主上当受骗。无锡市公安局试运行该系统以来,电信诈骗案件大幅下降。
(四)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全面取证电信诈骗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作案人以电信信息传输系统为平台,向受害人远程传送欺骗信息。在该活动方式中,作案活动的信息或证据主要有: 1.受害人的通信设备中的电子证据,如短信、通话信息、电话号码等。 2.作案人的通信设备、电脑及其他网络技术设备中的电子证据,如VOIP
服务器数据、服务器日志、网银转账记录、电子文档等。 3.电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在电信部门的通信数据库中的手机机主信息、手机及手机卡信息、通话信息、资费信息以及手机在各地基站的
登录信息、漫游信息等。 4.银行系统中的账户信息、资金流转信息。
由于这些证据易被删除、消失,难于提取、固定。所以在侦查的初期,首先要全面、迅速、及时地发现、提取、固定受害人通信设备中的电子信息,电信部门通信运行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银行系统中的资金流转信息、账户信息。然后结合案情仔细研究这些信息的产生时间、地点、内容,所涉及的电话或手机之间的联系,并运用现代通信技术手
段,确定作案人的手机及作案地点等。在确定嫌疑对象后要及时查扣其通信工具、电脑等重要作案工具,并仔细搜集、及时备份、提取相关的通信电子证据,与前期收集的证据比对确定犯罪事实。其次,还要充分运用电子证据技术。主要包括:
1.电子证据恢复技术。利用手机信息恢复软件(如手机及PDA取证系统),恢复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手机中被删除的信息;利用计算机数据恢复系统恢复作案人使用过的电脑、网络服务器及其他
存贮设备中被删除的电子信息。
2.电子证据的固定技术。如利用计算机硬盘取证设备(或手机取证系统)无改动拷贝方式,确保数据位对位的准确拷贝,真正实现对嫌疑硬盘的精确复制,包括已删除的文件、空余空间和文件
残留空间。
3.电子定位技术。(1)固定电话(包括IC卡电话)定位。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程控电话的来、去电储存、液晶显示功能发现来、去电电话号码,确定涉案人。外地拨进的电话,可通过调取长途计费话单发现主、被叫电话号码,确定嫌疑人。(2)手机定位。利用通信系统中的手机对自身识别信息的发射,基站对手机登录信息的接收、反馈和传
递,机房数据库对手机信息的鉴权、记录和储存等功能,确定持机人的手机通话或开机登录基站时的具体时间和地理位置。(3)IP地址查寻。电信诈骗犯罪中大多都要运用计算机技术,而整个Inter-net上的每台计算机都依靠各自唯一的IP地址来标识,每一个节点都依靠唯一的IP地址互相区分和相互联系。基于IP的寻址规则和分配标准可对In-ternet上的某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进行追踪和定位,如定位上传诈骗语音电话的服务器地址。
4.电子信息的分析技术。运用电子证据分析软件(如Analyst′snotebook 6)快速分析复杂的案件情节,将大量、复杂的信息资料转化成可视平面图,搜寻数据之间的关联: (1)将电信部门查获的在案发一定时期内从案发地呼出或呼入的电话输入分析软件,可将所有的相同的电话号码都变成一个可视平面图中的一个节点,从而显示不同电话的通话情况及不同电话之间的通话次数、时间等,帮助侦查人员在短暂的时间内理清大量通话记录之间的关系。(2)电信诈骗的一个或多个受害人往往将被骗钱财汇入某一(或多个)账户,侦查人员
可从银行系统收集到每一个账号或卡号上的资金流动情况,并将查获的数据输入分析软件中,可手动或自动生成时间图表及证据链图表。这些图表能够形象直观地显示每一个账号或卡号之间的资金互动关系、流向等。从而查明受害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严密监控涉案大宗资金流入账户并阻止资金流出。
5.摧毁电信诈骗活动的关键技术环节。电信诈骗的电话大多来自台湾、香港等地的网络电话,嫌疑人要将网络电话打进内地普通百姓家中,就必须租用内地通信运营商的电话线路,将因特网上的数字信号转变为语音信号。通过对打进内地的电话倒查,便能发现内地非法电信运营商、电话线路经营商。
新型的电信诈骗犯罪离不开VOIP网络电话服务器,且核心环节就是使用VOIP电话技术进行任意显号,以帮助作案人冒充警官、检察官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蒙蔽受害人实施诈骗。这类服务器通常是架设在泰国、越南、台湾等地,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内电信网络,需要国内的网络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这一环节技术含量高、设备投入大,技术人员固定,常出现几个犯罪团伙共用一个VOIP服务器的情况。如果综合运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追踪定位,抓获技术支持人员,捣毁VOIP电话服务器,就切断了这类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达到从源头上减少或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目的。
(五)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协作。一是协调电信诈骗案件的管辖。电信诈骗的受害人较为分散,且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多为不同地方,这就容易造成案件管辖权的冲突或无人管辖。对此,在侦查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上级公安机关的统筹和协调作用。二是多警种配合、协调动作。充分调动刑侦、经侦、治安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力量,优化内部警力资源,加强对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三是建立反电信诈骗网络侦破平台。针对新型的犯罪手
段,应该迅速建立全国统一的反电信诈骗网络技术平台,建立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联运的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落实各涉案地侦查、抓捕、取证等工作,改变各自为政、重复劳动的状况,落实公安部提出的“落地侦查”的设想。其次,要密切与电信、银行部门之间的联系。电信诈骗高度地依赖银行系统和现代通信技术,因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必须与电信、银行等单位保持密切沟通、信息共享,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协调动作。其一,协调配合,从源头抓起。公安机关可以在110报警服务台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接受群众的询问,帮助群众甄别各种形式的诈骗。往银行网点派驻民警直接参与提醒、劝阻受害人,防止上当受骗。在案件高发地要组织民警对银行金融网点、异地汇款柜台进行看护,及时询问、甄别可疑情况,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财产不受损失。
其二,建立绿色通道。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绿色通道,提高可疑账户冻结、账户资料查询、网银资料查询、网络IP追源、ATM信息查询等的时效性,紧急情况可允许公安机关专人电话联
系,先行办理,事后补办手续,以方便查询、堵截赃款。如在北京警方侦查海淀区的张女士被诈骗1000余万元的案件中,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先后将1000万元赃款转往十省市的17个地市,专案组刚刚追到浙江,诈骗分子已经把钱转往了福建,等专案组到了福建,钱又被转到了甘肃。警方此次共出动6组民警查找赃款下落,结果用时30余天
才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堵住了诈骗分子。事后,警方了解到,如果可以和银行达成合作,减少报批手续,在2天之内,银行系统就可以直接查到赃款的最终去向。其三,建立公安、银行和电信部门之间的应急协商机制。因为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如一会儿一个铁通一号通,一会儿又是一个网通400,针对这些新的作案手段,侦查人员必须加强对不同电信诈骗案件特点的分析研究,及时串并案件。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各地公安机关之间以及公安机关同电信、银行部门之间要做好信息交流与沟通,为串并案件提供条件,及时研究对策,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减少其危害。
(六)注重从源头上治理、主动出击
对外出流窜诈骗突出的原籍地,像福建、广东、湖南、湖北等,要加强治理,派工作组进村入户,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员要给予严惩,对高危人员进行帮教,对当地老百姓要组织进行教育,用事实告诉他们不义之财不可取,要合法致富,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产生。对诈骗犯罪活动的窝点,出售私人信息、银行账户(或卡)、手机卡、非法电话线路经营商,地下钱庄等要主动发现、主动打击,彻底捣毁。
(七)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电信诈骗犯罪是技术型犯罪,作案人熟练运用各种通信技术,利用技术监控上的漏洞实施诈骗。侦查人员若要有效地遏制、打击电信诈骗就要不断地学习,并注意培养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门人才,掌握更高的现代通信技术手段、电子技术知识,取得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同时还要邀请电信业务人员、通信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侦查活动。
(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西方国家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已经开始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广泛研究。例如,美国对电信诈骗犯罪适用的法律除了联邦和州的法律之外,更于1968年颁布了《综合犯罪控制与城区街道法》,1969年颁布了《霍布斯反诈骗法》。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日益严重的电信诈骗犯罪,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邮购或电话订购商品规则》 (theFTC′s, Mailor Telephone order:
Merchandise Rule)、《信用卡诚实记账法案》 (theFairCreditBillingAct)、《电子资金转账法案》 (the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以及其他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研究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电信诈骗犯罪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和完善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1.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电信诈骗案件中,作案人都非法获取了大量的普通民众的个人信息,这与作案人非常容易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有关。一些掌握有大量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在网络上或向产品推销人员出卖信息,如购车、购房信息,电话号码信息,甚至是完整的个人信息资料。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没有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规,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不力。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3],对保护个人信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修正案虽然将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入罪,增加电信运营商的保护义务,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情况。因而,必
须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各种定罪量刑的情节,严格界定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履行其职责收集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对于商业公
共机构和媒体、个人等非国家机关的信息处理者,须经过政府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未经核准擅自处理个人信息的,由政府部门予以取缔并查处。对于擅自泄露滥用信息者应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2.推动电信业法律法规的出台。《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电信条例》针对网络犯罪做出了一些规定,对规范电信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如近期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大量采用号码任意显软件进行诈骗活动,但对这种软件是否违法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利用网络电话改号通话。另外,目前虚假信息泛滥的情况也与相关法律空白有很大关系,因此国家有必要就网络和电信诈骗犯罪建立相对独立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如《电信
法》,使得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有法可依。
(九)加强行业管理,减少电信诈骗活动空间
电信诈骗分子之所以能屡屡得手,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了电信运营商、银行等机构在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所以,必须加强相关行业的管理。
1.加强短信收发平台监控,过滤非法诈骗信息。手机短信诈骗是通过短信群发器发送短信的,作案人运用短信群发器配合手机卡、小灵通等可以在短时间发送大量短信。为了有效地打击运用手机短信诈骗的犯罪活动,电信部门应该运行网间短信联动处理平台,自主屏蔽非法短信。
(1)对可疑用户进行监控。可疑用户,即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向
其他用户发送大量的、内容相同的短信用户。
(2)对可疑短信的监控。可疑短信,包括欺诈、不健康内容的短信,例如办证、色情服务等。将发送可疑短信的用户列为可疑用户或直接屏蔽这些可疑短信。
(3)建立短信用户黑名单。短信中心监控到可疑用户后,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暂停其短信发送功能,同时向被列入黑名单的可疑用户发送短信警告。经审查后,再恢复该用户的短信发送功能。
2.强化对网络电话的管理。目前犯罪分子所使用的VOIP网络电话及其“任意显”功能进行诈骗活动,都是通过租用内地通信运营商的宽带流量,将从事犯罪活动的VOIP电话系统绑定在内地运营商的业务流量中,通过该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协议平台,进入“落地”服务器的软交换部分,设置来电“透传”,实现任意显号,进而用于诈骗。线路运营商的这一行为是我国现行法规所不支持的,但由于国内运营商之间的激烈竞争,部分省市运营商将宽带流量外包,并将监控“透传”功能故意关闭,使之成为电信诈骗活动的工具。因而工信部应严格规范各电话线路的运营,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并要求运营商必须记录所有呼叫内容及VOIP服务器呼叫数据,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惩,
有效遏制现代通信技术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势头。
3.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储蓄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目前,许多国家都推行了手机号码实名制,例如在韩国,实施手机入网实名制后短信诈骗的发案率较以往有了明显降低,预防效果十分明显,我国也已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手机号码实名制。
4.加强对银行账户及银行卡的管理。定期清理无存款或无交易活动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可将以往一年左右的清理周期缩短为一个月至半年,并设定“迟滞期”和“激活期”;开发银行账户及银行卡的自动跟踪分析系统,自动筛选出“一人多卡”、“异地办卡”、“资金异动”等可疑信息交公安机关分析调查。
5.进一步改进银行卡的管理系统,将银行卡、银行账户与持卡人或开户人的生物特征结合起来。据悉,招商银行最近推出了“指付通”业务,将银行卡、银行账户与持卡人或开户人的指纹结合,实现了“人卡绑定”,完全能控制一人持多人卡取款的现象发生。
6.实行银行卡签名消费制。在我国银行方面不需要对持假身份证开立账户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诈骗短信谎称“您的银行卡正在消费”,是因为银行没有商户审查。按国际惯例,刷卡消费只需客户签名,签名确认制下,银行卡一旦被盗刷,如果通过笔迹鉴定认定是假签名,商户和收单机构将负全责,持卡人不必承担任何损失。而国内持卡人更多的是习惯使用密码,而在密码确认制下,一旦卡片和密码丢失被盗刷或提现,只要支付系统验证通过了输入密码,就被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商户和收单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也只能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可见密码确认制的确有很大的漏洞。所以,在我国也应采用银行卡签名消费制,并让银行开户“实名制”落到实处,事实上,实名制到
位,电汇诈骗就会变得很困难。
(十)加强地区间及国际警务合作
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电信诈骗早已不是一国一地的问题,电信网络无国界,电信诈骗跨国跨界发展的趋势愈来愈强烈。打击电信诈骗,仅靠一国的努力收效甚微,诈骗分子通常在一国居住,而对居住在另一国的人实施诈骗。电信诈骗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由于国家管辖权的优先,各国在与电信诈骗犯罪这种非传统犯罪作斗
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如何规定关系安全以及如何协调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难题。单靠一国的努力,各国各自为政,上述问题不可能有效解决。协调各国的刑事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披露、相关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国际及地区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十一)加大投入进行技术攻关
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特点,研究制定此类案件的管辖、立案、移送证据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密切注意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强专门的技术队伍建设,及时发现新的犯罪手法和动向,开展分析研究,探索有效的打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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