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e租宝取保候审结束什么时候能结束

更多公众号:fadaoyangcheng传播法律,关注公益,热案追踪,弘扬法治。最新文章相关推荐搜狗:感谢您阅读深度剖析|买了e租宝的投资人拿回本金的可能性大么?,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金融犯罪 | e租宝出事后已被刑拘的员工家属该怎么做?_首席法务-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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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方蓝色字体“首席法务”,关注中国最专业的法务资讯平台!首席法务致力于提供高端法律阅读+实用法律干货+便民法务工具。投稿请寄:。来源:金融法律服务作者:陈健民近日,e租宝事件爆发!此案由公安部督办,从e租宝母公司钰诚集团多名公司高管被经侦带走开始,多个省市级公安机关已启动针对e租宝相关人员的抓捕行动。 受e租宝旗下某公司董事长的委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海、陈健民担任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通过多方渠道了解,上至e租宝旗下多个公司总监以上级别,下至一些普通员工,有的甚至是入职不到几个月,有着国内一流名牌大学、欧美大学排名前十的学历背景,都已被刑拘或接受调查。我们通过接触同类型案件中的办案经验,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针对涉案员工家属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并给予相关指导建议。一、涉案的员工家属怎么做?1.如果员工被带走,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2.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不是被刑事拘留;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3.如果是刑事拘留,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4.不要慌乱,不要道听途说,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5.不要相信任何人承诺通过关系办成无罪或一定能够办理取保候审;6.尽快咨询律师,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分析建议;7.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进入看守所会见涉案员工,安抚、疏导涉案员工心理,了解更为详细的涉案信息。 二、当前E租宝事件的定性如何?现阶段了解到,公安机关对e租宝的定性为非法集资,相关人员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三、涉案罪名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互动微信号:jyb918(添加本微信,加入“首席法务”微信群)本公众号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原作者。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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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e租宝投资人讲讲公安局和检察院都在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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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不断接到e租宝、大大集团的投资人在电话和网站上的维权咨询:我们到底该怎么办?两个案子会如何发展?我们得多长时间才能拿回钱?
鸣金专栏 | 齐维领
近日,小编不断接到e租宝、大大集团的投资人在电话和网站上的维权咨询:我们到底该怎么办?两个案子会如何发展?我们得多长时间才能拿回钱?
今日,小编就把刑事诉讼的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讲解,并且附上详细的流程图,希望能对我们的投资人维权有所帮助。
首先,刑事立案及侦查。如果投资人或他人发现平台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然公安机关自己也会对一些可能出现问题的平台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审查平台相关的经营行为,一旦发现某些平台的某些经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就会立案侦查。这里特别提醒我们的投资人,这时候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不要听一些人说“私下和解可以撤案”一类的,那是纯属扯淡的。当然,这时候公安机关会采取一些刑事侦查措施,对一些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措施。每种措施都是有时间的限制,但是对一些比如像国湘资本、e租宝这样的集团作案,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侦查期限势必较长。
这时候我们的投资人要做的就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尽早的登记自己的损失,以便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违法所得随时追缴,随时退还给投资人。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会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次,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申请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起诉的材料,一般审查起诉的时间是一个月,也可以延长十五天。审查完毕后,若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公安机关提交的条件不符合要求,检察机关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能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投资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符合)。当然不是只有这个时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立案的时候我们的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如果投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民事和刑事一并审理作出判决,犯罪嫌疑的退赔、以及受害人(投资人)的谅解,都最终影响到犯罪嫌疑的定罪量刑。受害人也就是我们的广大投友需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从而换的我们对其的谅解。
具体详细流程大家可以看下图:
维权提醒:
1、 投资人发现有问题的平台报案后一定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2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受害人登记,不要相信某些人类似“什么投资人一旦登记平台构成犯罪那么我们的钱就上交国库”的说法,那是不可能的。违法所得是在追缴后及时退还给受害人(投资人)的。
3、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于掌握的情况是保密。因为如果随时向投资人公布案情进展很有可能有碍公安机关的后续侦查,比如说导致某些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所有在侦查期间我们的投资人要耐心的等待,当然谁的钱损失都一样着急
4、投资人要保存好自己交易的证据,比如说合同,交易记录,投标记录,打款记录等等。
5、 对于公安机关退赔后仍然存在损失的投资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便犯罪嫌疑人在后期对自己的损失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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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金鑫来源:第一黄金网日 20:47
第一黄金网6月14日讯:据第一黄金网此前跟踪报道,5月13日,e租宝案件投资者信息登记工作已经结束,理论上说,受害者可以接受退款了。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受害者的信息进行审核。根据第一黄金网掌握的最新消息,e租宝案受害者信息审核工作已经结束,你通过审核了吗?昨日,公安机关“e租宝”案件专案组发布公告,通报e租宝案最新进展。公告表示,公安机关已完成对投资人身份信息的审核,现予反馈身份信息的审核结果。经审核确认系本案投资人(包括投资“e租宝”和“芝麻金融”)的,反馈为“通过”;否则,反馈为“不通过”。身份审核反馈为“不通过”的投资人可于日至7月13日提交复核申请。e租宝案件,投资人的赔偿处理一直是关注焦点。按照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受害人赔偿处理。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法定期限,公安机关最迟应在7月侦查完毕,移交检查机关处理。检查机关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起诉。法院受理后,2个月内做出审判。按此计算,e租宝案会在10月一审宣判。而就目前根据公安机关公告来看,e租宝投资人要拿回投资款,任重道远。以下为公告原文:衷心感谢广大“e租宝”案件投资人对登记工作的参与和支持。经过认真审核,现就有关审核情况及申请复核阶段的要求公告如下:一、审核情况(一)身份审核情况。投资人登记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即注册信息)及投资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对身份信息的审核,现予反馈身份信息的审核结果。经审核确认系本案投资人(包括投资“e租宝”和“芝麻金融”)的,反馈为“通过”;否则,反馈为“不通过”。(二)投资信息审核情况。正在结合多方面信息、数据等进行司法审计。待司法审计完成后,将另行反馈对投资信息的审核情况。(三)有关问题。部分投资人登记信息存在以下问题:1、未填写姓名或证件号码;2、填写的姓名、证件号码不实或不准;3、登记“注册信息”后,未点击“提交审核”;4、未登记投资信息。二、申请复核(一)申请复核期间:日至7月13日。(二)申请复核范围:对身份审核反馈为“不通过”的投资人。(三)申请复核方式:投资人通过本案登记系统进行操作并提交复核申请。(四)注意事项1、在申请复核期间,已登记的投资人(包括身份审核“通过”和“不通过”的)可修改登记信息,但是身份审核通过的投资人不能修改已登记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手机号码”信息;2、请未提交审核“注册信息”的投资人及时提交;3、在申请复核期间,此前未登记的投资人可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登记情况另行审核并反馈;4、投资人可多次修改登记信息,系统将以申请复核期间结束前最近一次提交的信息为准;5、投资人对复核工作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安部网站“警民互动”栏目或向居住地、报案地公安机关反映。三、其他投资人登记的信息将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及配合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的重要参考。公安机关将全力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公告。公安机关“e租宝”案件专案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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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最新消息:“e租宝”投资者身份复核结束 司法审计正在进行中
时间: 11:35:17 &&&&作者: mindy&&&&来源:&&&&
  公安机关&e租宝&案件专案组发布公告,通报e租宝案投资人申请身份信息复核已经截止。公告显示,本次申请身份信息复核的期限已于7月13日截止,公安机关正在对复核申请及新注册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尽快反馈审核结果。
  &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又有新动态。
  7月18日晚间,公安机关&e租宝&案件专案组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发布《e租宝&案件公告(六)》,通报e租宝案投资人申请身份信息复核已经截止。并表示正在抓紧进行司法审计工作,以便尽早启动对投资信息的审核工作。
  此前,6月13日该案专案组发布公告称,公安机关已完成对投资人身份信息的审核并反馈结果,未通过审核的投资人可于日至7月13日提交复核申请。因此最新公布的是对投资人身份信息的第二次审核工作。
  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e租宝的查处情况。e租宝总共涉及用户ID901294个,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其中约有15亿元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赠予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
  据新华社消息,租宝案有21人被逮捕,涉及资金500亿元。根据法定期限,最迟公安机关应于7月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最早于10月会有一审宣判结果。实际控制人丁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四宗罪,已在今年1月14日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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