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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
更新时间: 16:06:32
农民工是中国大陆特有的词汇,指从农村进城务工的非城市户口的特殊社会群体。一直以来,农民工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当农民工遭受工伤时,要如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买?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是多少?农民工工伤认定该如何进行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在本专题为大家整理了农民工工伤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下面由华律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问题。(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在城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工参加的工伤保险,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来获得因为工伤而产生的治疗、住院、手术及其他费用。一般来说,单位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在缴纳费用期间被认定为工伤的,将给予相应的补贴。一般来说,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待遇分为工伤医疗、伤残、工伤停工留薪、工亡等几种情况。农民工工伤的认定方法是,在工伤保险的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相关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然后将出具的相应坚定拿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纳是由单位负责的。其中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率比较低,包含了大病保险,使用统筹基金来进行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办理年度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而缴费的费率则一般在1%到&2%之间,不同的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调节。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在职的农民工的数量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可以计入成本,享受税费免征。……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通常都在建筑行业从事着一些比较危险的工作,如:盖楼、修路等容易发生意外的高危险工作。那么,您知道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吗?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来告诉你吧!首先我们国家先确保企业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缴纳,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农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九条明确,经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一、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做才能拿到赔偿农民工往往是因为没有签合同发生工伤就难以获赔,但是不代表农民工发生工伤就不可以得到赔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要根据评定后的工伤等级来确定赔偿的标准的。《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什么?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一、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三、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农民工工伤赔偿协议书有哪些内容和格式上的要求?其中要写明甲方给付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各项金等各项费。农民工工伤赔偿协议书甲方:乙方:乙方&年&月&日到甲方工作,乙方与&年&月&日在甲方处工作时不慎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伤残。现已康复出院。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主动要求与同甲方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第一、&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第二、甲方给付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各项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xx元已于年月日给付,剩余款项在2009年度分三次给付;……
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x,男,48岁,住xxx地。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公司地址:&。申请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2、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职工(包括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以下简称“工伤认定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0优秀律师解答
本案件应首先区分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导致的赔偿金额也有差距。属于劳动纠纷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依法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就鉴定结论要求赔偿,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
工伤的赔偿依据是本人工资和社平工资,起诉的被告是单位。(工伤要有劳动关系为前提 否则不成立工伤!!)
而属于临时性的劳务、雇佣行为,由雇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主要: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残疾的赔偿主要看伤者的伤残鉴定、年纪和户口类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比较大的区别!前提是被认定为工伤。如是工伤,死亡赔偿金全国是统一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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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律师协会会员,找法网,中顾网...廖海林.男.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肖惠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南昌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吴小杨、男、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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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1,64工伤保险“趸交”:能否为建筑工人系上“保险绳”?_广联达劳务管理软件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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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趸交”:能否为建筑工人系上“保险绳”?
工伤保险“趸交”:能否为建筑工人系上“保险绳”?来源:
点击:42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丁静)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针对建筑行业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其中,建筑行业近三年3152个施工项目“趸交”工伤保险成为亮点。  趸交指一次性交清所有保费。记者了解到,趸交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因控制成本而逃避为建筑行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在执行中仍然存在“参保比例低”“工伤认定难”“待遇落实难”等难题。  趸交“后续管理”尚需“说法”  建筑业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然而建筑工人通常是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维权的困难超乎想象。  为了让建筑工人不再“一失万无”,去年12月底,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三个重要明确:一是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一次性交清保费,即“趸交”;二是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开工许可”挂钩,“强制”参保;三是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新的规定不仅使工伤保险的经费有了保障,而且实施动态管理,项目内的建筑行业职工都可以被保。”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伤处副处长王海说。  然而,工伤保险趸交后的落实问题尚存难点。比如,趸交是按照项目合同额或者人次进行一次性缴纳,再结合建筑行业实名制系统等进行动态管理。一旦项目人员变动情况并未实施动态管理,可能会造成工伤“认定难”。而且,趸交的“转移接续”尚缺乏指导性细则。如果趸交保险的施工项目已经完成,工地也没了,找谁维权?同时,一些地方人力社保部门并未与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就开工信息等建立共享机制,存在“管理难”。  维权难四大“桎梏”待解  记者获悉,北京、青海、厦门、天津、宁夏等地早在2006年之后就开始探索以项目方式参保。  但由于并未“强制”执行,且没有明确“钱从哪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难,工伤后的待遇落实难,工人维权意识薄弱仍然是工伤维权的四大“桎梏”。  【参保率低】来自人社部的统计数字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894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263万人,参保率只有27%。  安徽省界首市包工头邹河海告诉新华社记者,多年来只有一个老板给农民工办过保险,但20人只办了2个人,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发现,要走完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总共需要3年9个月,最长甚至要6年7个月。企业“怕麻烦”、工人“等不起”,不少人选择绕过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难】2012年,山西农民工李红奎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造成颅骨骨折。但他申请工伤赔偿的第一步就走不出去,因为他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协议,无法提交劳动关系证明。  李红奎的情况非常普遍。长期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公益组织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发现,在团队走访的几百个工地中,高达九成的工人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很难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待遇落实难】有专家向记者透露,“劳动关系认定难”已经卡住了工伤维权的“脖子”,更何况工伤赔偿。在一些地方,“小伤由劳务公司负责,重大伤亡则由总包公司负责”的做法,成为工伤赔偿的“潜规则”。  然而,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体系下,为建筑工人参保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劳务分包企业,但由于其处在建筑业产业链的最低端,利润薄弱。总包企业“有力无心”、劳务分包“无力也无心”,受伤的工人想要获得赔偿难免遭遇“踢皮球”。  【维权意识薄弱】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开展的“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很少有建筑工人能说出哪些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也不清楚如何申请保险。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夏星光发现,建筑工人最关注的是自己的工资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对是否承保工伤保险等,并不上心。维权意识薄弱制约着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开展。  强化“执行力” 维护趸交“红利”  多位专家和基层工作人员表示,维护工伤保险趸交的“红利”,还需要扩大参保覆盖面,强化“执行力”。  目前,工伤保险与“开工许可”捆绑的积极效应正在显现。《意见》也已经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支付而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由社保机构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  对于趸交的“项目时效”问题,北京已在县区层面将工作细化。“我们曾为农民工开设工伤维权的‘绿色通道’,保证他们在参保项目完工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北京市西城区人力社保局工伤科科长梁宗敏说。  王海指出,目前工伤保险维权的难点之一是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他提醒申请人注意保险申报时限,并积极配合工伤事实的认定。在组织集中宣传之后,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还将开展针对各工地参保情况的集中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参保的企业,责令整改。  “工伤保险的政策很好,对建筑工人也很重要,我们希望看到实实在在的落地。”北京市西城区建筑工人申海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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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2015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 2015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5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即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总承包单位应向已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分包企业,分别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六、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农民工人员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由用工企业按照市建委的规定及时输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  七、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及时汇总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情况,并切实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时,应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明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工趸字样的银行托收单或缴费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附件四)标牌,在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  九、属于本市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总承包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是外地注册的企业在京承揽工程的,可以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北京的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十、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十一、农民工发生工伤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填表说明”准备材料,同时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的分包合同。  十二、工伤人员门诊、急诊、急诊留观以及外地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1―4级的由街道社保所)执单据送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审核后传递社保中心报销。  十三、认定工伤后伤残评定为1―4级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将协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工伤人员后,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工伤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1―4级的工伤人员,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十四、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的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在核定丧葬费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选择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农民工所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家属要在次月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十六、5―10级工伤人员伤情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 1―4级的,按照上述1―4级工伤人员办理待遇手续。5?10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时,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建筑业工伤证》变更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5?10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到未以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工地工作后,将《建筑业工伤证》换为《工伤证》,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伤待遇。  十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并负责将工伤证收回,办理人员减少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未收回工伤证则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  十八、《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愿意选择以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通知》的规定执行,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保险期按照合同工期总天数减去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后除以30天进行计算。在该建设项目改变缴费方式之前已认定的工伤人员,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可持总承包单位证明办理工伤证变更手续,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十九、为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区县建委要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支付情况应公开透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要按季通报项目报批情况、参保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伤事故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即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总承包单位应向已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分包企业,分别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六、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农民工人员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由用工企业按照市建委的规定及时输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  七、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及时汇总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情况,并切实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时,应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明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工趸字样的银行托收单或缴费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附件四)标牌,在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  九、属于本市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总承包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是外地注册的企业在京承揽工程的,可以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北京的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十、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十一、农民工发生工伤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填表说明”准备材料,同时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的分包合同。  十二、工伤人员门诊、急诊、急诊留观以及外地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1―4级的由街道社保所)执单据送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审核后传递社保中心报销。  十三、认定工伤后伤残评定为1―4级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将协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工伤人员后,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工伤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1―4级的工伤人员,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十四、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的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在核定丧葬费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选择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农民工所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中心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1月份将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邮寄给街道社保所,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家属要在次月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十六、5―10级工伤人员伤情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 1―4级的,按照上述1―4级工伤人员办理待遇手续。5?10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时,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建筑业工伤证》变更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5?10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到未以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工地工作后,将《建筑业工伤证》换为《工伤证》,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伤待遇。  十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并负责将工伤证收回,办理人员减少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未收回工伤证则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  十八、《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愿意选择以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通知》的规定执行,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保险期按照合同工期总天数减去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后除以30天进行计算。在该建设项目改变缴费方式之前已认定的工伤人员,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可持总承包单位证明办理工伤证变更手续,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十九、为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区县建委要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支付情况应公开透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要按季通报项目报批情况、参保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伤事故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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