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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称为“新三板”。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
  新三板企业在创业初期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存在的,企业要想进入资本市场,必须通过股改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不仅仅是公司名称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公司组织形式、适用法律规则的变更,公司本身、股东、高管等人员的权利义务都发生变化。股改业务比较复杂,涉及到多种税收政策。下面以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一、流转税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的流转税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增值税
  当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共担风险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财产行为税
  1、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的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契税
  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自日至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印花税
  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重新登记资本账簿、权利证照重新登记、原有合同变更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涉及的印花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1)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批复如下: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新三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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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挂牌新三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挂牌前的股改阶段、挂牌阶段以及挂牌后的融资阶段。其中首要也是很重要的阶段便是股改阶段,在此阶段企业不仅要对内按照《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资源,而且要对外做好与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本文拟就股改阶段,净资产折股能够弥补出资不实;缴税;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资本三个问题略谈。
  (一)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有两种情形及有关规定
  出资不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不一致。在股改时,必须股东出资全部缴纳,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瑕疵。《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净资产折股弥补出资不实
  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后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2000万股。
  严格说通过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出资不实,普遍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三:第一、账面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即历史上的出资必须规范,资本缴足;第二、净资产由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如果换个角度考虑的话,公司如果当初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审计结果还会是2000万吗。第三、净资产中的注册资本少了500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500万的亏空会一直存在,因此理应补足。
  涉及资产折股的公司法规定有: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税务问题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两份文件可以总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不是必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此做了充分解释,只有资本溢价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公积产生的方式除了股票溢价还有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其他这些方式则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可见法人股东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2.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重点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关于此部分规定已经失效,详细见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3、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3.1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2企业所得税
  详细请见上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股本。
  此问题,具体可以涉及三方面的考虑
  1、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能否划转到资本公积;
  2、如果能划转,是否缴税;
  3、缴税阶段是在划转时还是划转后成为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时;
  对此,笔者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但是或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从这点分析,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考虑转为资本公积以及能否达到无需缴税的目的都不会显得那么重要,因为实质大于形式,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提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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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改制挂牌的规范性文件除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规定外,较多适用的主要是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公告》(简称《业务问答》)和《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简称《内核要点》)三个文件。本文围绕《标准指引》规定的新三板挂牌的四个主要条件,探讨新三板改制挂牌中的系列常见实务问题。
一、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股改审计差错纠正问题
实务中,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一经确定很少出现差错调整。如出现差错,如何纠正便成为一个问题。以下两个案例可提供一定参考。
1、案例:金凯达(833950)――调增资本公积
公司对佛山聚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2,097,106.12元,《股改审计报告》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记为110万元。由于少记,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对《股改审计报告》进行更正,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更正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影响说明》。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以对《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更正函》结果予以确认,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对前述《验资报告影响说明书》结果予以确认。律师认为,公司股改审计净资产值调增,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
2、案例:大众生态(836043)――调减资本公积
公司期后收到关于蓬溪项目工程总投资的预算审评结果确认,该确认较股改基准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低。就此问题,公司结合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该工程预计收入进行了重新估计,预估该项目最终审定价在预算审评结果价基础上审减。由于公司于审计基准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不合理,且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较大,该事项被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并对调整后的报表重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比例等事项的议案》,确认由于上述调整,对大众园林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比例进行调整;包括《发起人协议》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应内容应随本次调整事项相应调整。
以上两个案例并不能为调减后净资产值低于股改时股本的情况提供参考。
(二)股改基准日至取得营业执照期间股权结构变更及增资问题
1、股权结构变更问题
原则上,股改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前,股权结构不能发生变动。但在实务中,少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此期间发生股权转让(并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亿纬锂能(300014)、欧亚股份(600679)、怡亚通(002183)、川东环能(831295 )以及昆工恒达(831152)等若干案例可提供一定参考(股权转让定价参考净资产值;关注受让方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五个案例中,受让方均作为发起人与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和章程,参加了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公司,即股东变更登记须在整体变更登记前完成。另外,个案操作中,最好先行与当地工商局沟通变更登记办理问题,并由会计师事务所确认验资报告出具是否有障碍。
2、注册资本变更(增资)问题
股改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有限公司不能进行增资变更登记。因股改基准日一旦确定,有限公司在该基准日的净资产也确定,如在股改基准日后增资,将导致净资产值发生变化。在此期间先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在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确认、办理出资及验资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应该可以操作,但需要安排、控制好各个环节的时间。
(三)二次股改问题
“二次”股改并不常见,但也有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如从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时没有依法进行(没有审计报告、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前的股改没有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就先把股份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再在有限公司基础上规范改制为股份公司,或者,通过复核等方式弥补瑕疵。
1、案例:新嘉联(002188)――多次股改
新嘉联(股票简称已变为巴士在线)的企业类型曾发生多次变化。2002年11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6年1月,公司由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公司;2006年7月,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证监会在反馈中要求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后两次变更的审计验资情况,调帐情况,期间股权变更情况,并对业绩能否连续计算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后两次变更皆是以净资产额整体折合为股份或者股权,持续经营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2、案例:微创光电(430198)――整体变更未出审计报告
在微创光电一案中,因未出具审计报告对净资产额进行确认,公司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由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前一月末的净资产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以证明股份公司实收股本未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后股东大会对公司类型变更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情况等进行确认;工商局则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验资报告》以证明股份公司设立时实收股本情况,并出具了关于不追究有限公司变更时未进行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性瑕疵的书面文件。
(四)股改是否必须出具评估报告问题
针对该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坚持必须评估的认为依据《公司法》规定,非货币出资都要评估,以净资产出资就是以非货币出资的一种方式。坚持不必须评估的理由有四:第一,《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的,只适用于公司初始设立或者增资,有限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等同于初始设立或增资;第二,《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几种类型也没有提到净资产出资;第三,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而不是以评估值确定;第四,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
实务中为了保险起见,绝大多数改制企业会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又出具一个评估报告,以确认评估值高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已挂牌企业也有少数股改时只有审计报告没有评估报告的,比如:慧翰股份(832245)、绿网天下(831084)、紫荆股份(832900)、星展测控(831244)、万通液压(830839)、方元明(833076)。
在万通液压(830839)一案中,律师在回复股转公司关于股改未经评估对挂牌的影响时认为“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公司在变更登记时工商局亦未要求提供;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远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对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无异议”。
天创微波(836217)一案也是股改时仅进行了审计未评估。该案中,股转公司并未针对未评估问题进行反馈,这为公司股改净资产审计后是否需要评估又增添了否定案例。
(五)从减轻个人税负的视角确定股改基准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80号公告)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毕竟能合法地少缴点税也是好事。为使股东个人税负较低,股改基准日的选择和确定就显得较为重要。在有限公司净资产略高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额都很少的时候实行股改,个人税负最轻。尤其是目前股份公司已取消最低股本的要求,该种方案更有实操性。在股份公司阶段,因资本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税。
(六)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备案问题
国有控股的拟挂牌企业应该在申报前获得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审批备案,国有参股的拟挂牌企业也可以在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获得备案前申报,但公转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上须写明两点:一是已经提交备案申请;二是确认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备案没有法律障碍。
(七)实物出资未经评估问题
根据《标准指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针对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瑕疵,通常的解决方案如下:(1)由股东收集资金流转的记录,证明购买实物的金额及其支付情况,还原事实,解释未评估的原因以及未评估对挂牌的影响;(2)由专业评估师事务所进行补充评估或由会计师进行复核确认出资情况并由股东(大)会确认;(3)现金补足。
案例:欣捷高新(836659)――实物出资未评估
在欣捷高新一案中,实物出资未评估瑕疵的解释及补救措施如下:公司设立之初所用于出资的实物购置发票显示时间与公司的设立日期相差不足一个月,该实物出资不会发生增值或者贬值;公司股东用作出资的实物有购置发票,发票均明确记载付款人名称或姓名,与公司股东实物出资比例均能吻合,实物出资权属清晰;公司设立之初的实物出资均为公司经营所必须,该笔实物均实际用于公司的经营,没有闲置;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笔实物出资进行了验资,证明该笔出资已经实际转移至公司所有;控股股东承诺如若股份公司因为设立之时实物出资而遭受损失或者承担其它可能责任,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八)股改与挂牌时间问题
新三板挂牌中,审计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最多延期1个月,若股改基准日之后7个月内没有取得挂牌同意函,就须加期审计,因此,项目各环节时间把控很重要。再者,部分企业为了尽快挂牌,也会要求中介机构尽量赶时间。结合已挂牌案例,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将股改基准日和申报基准日定在同一天(如,爱尔发(834118)、大德捷盈(834078)、太时股份(833989)、巴鲁特(833997)、富友昌(834375)、冠新软件(834376))以及在创立大会上同时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如,东吴农化(834330)、卓能材料(834314)、黑蜘蛛(834304)、华龙期货(834303))等方式省时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
新三板公司关于业务范围的要求比IPO宽松了许多,不少在主板、创业板不见踪影的行业在新三板现身,比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讨债公司。《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均未对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做明确限制,但《国务院决定》以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是直接为实体经济服务的”。2016年初,根据股转公司非正式通知,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等类金融机构全部暂行挂牌手续,“一行三会”出具核准函的企业即一行三会主管的金融企业依旧可以正常开展申报”。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否定范围内,但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营销公司、房地产租赁服务公司可以申请挂牌。
(二)持续经营能力
所谓持续经营能力系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股转公司标准指引、业务问答从正反两方面列举了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各种情形。如系亏损企业,则论证持续经营能力问题需从有投资者持续投资,亏损有特定原因如研发等角度进行。
1、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
针对报告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是否影响挂牌问题,根据《业务问答》,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该前提的实质就是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结合报告期内/后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的新近挂牌案例,如绿泽园林(836357)、信汇金融(834172)、中汇税务(836553)、亿友慧云(836687)、欧晶科技(836724)、瑞欧宝(836549)、大宇纺织(836593)、安怀信(836426)、丽源科技(836620)、博岳股份(836461)、星推网络(836511)、中天园林(836585)、齐思信息(836401)、浮力森林(836436)、新亚股份(836389)、赛尔通信(836345)等,股转公司均会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反馈:(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2)对比公司管理团队的变化,说明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3)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具体内容的变化;(4)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客户的变化情况;(5)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收入、利润变化情况。可以说,该五个方面的问题都紧紧围绕着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这两个重点问题。
较为特别的是亚讯星科(836191)一案,该案中,在报告期内(2013年度、2014年度、2015 年1-7月)的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政;在报告期的其他期间,公司股权分散,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均低于30%,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是,本案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针对环保核查问题,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合规证明,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大大增加。股转公司《业务问答》专门就拟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合规核查作了指引规定。首先要区分拟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对于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
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全面、审慎地开展有关环境合规的尽职调查:
1.核查公司取得的各项排污许可证、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款书、环境保护局对已建成项目出具的验收意见,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及补充情况的函、公司各募投项目的环评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公司首次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
2.核查公司环保投入的台帐、相关合同及财务凭证,核实公司排污费缴纳情况、环保投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3.查阅公司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实地查看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核实公司污染物排放处置措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4.与公司环境保护负责人员访谈,核实公司历史上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处置措施能否有效地消除污染、环保投入与处理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之间是否匹配;
5.从公司所属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公司遵守环境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6.对公司履行其在取得相关环境保护核查批复过程中向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承诺,与公司相关经办人员访谈,核查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情况;登录环境保护局公开网站查询检索公司的公示信息情况。
3、股转系统对持续经营能力判断标准的调整
根据股转系统于2016年8月3日召开的《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纪要,券商须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而言,要分科技型企业和非科技型的传统企业进行判断。对非科技型的传统行业,股转系统要求企业的资产规模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已挂牌同行业企业为参照),且非为去产能化、过度竞争型的不能连续亏损。对取得科技型企业资质的企业,如果两年一期累计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则会被列入观察名单,需观察期后的财务数据情况;如果是研发型企业,不能满足“两年一期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的要求的,需要满足一定的净资产规模(股转系统建议在3000万到5000万之间),以支撑企业未来3-5年的持续经营。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核查问题
关于董监高无犯罪记录证明,有的地方派出所可以开具,而有的地方却不开具了。对于拿不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董监高核查以及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诉、涉仲裁及行政处罚核查,可以结合以下方式进行:
1.通过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访谈,确认公司以及相关自然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的情形;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如有)进行访谈,核查其是否有为公司代理过诉讼、仲裁案件。
2.核查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营业外支出明细,确认是否存在违约金或诉讼、仲裁费用支出。
3.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无讼案例等相关网站核查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涉诉、涉仲裁情况。
4.通过走访公司住所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核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5.取得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就涉诉、涉仲裁及涉行政处罚情况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针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担任董监高的合规核查问题,由于香港政府机关不会向自然人出具守法证明,目前通常的做法是:香港公民在香港律师面前宣誓自己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记录,香港律师对此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再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对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公证。经过如此几道程序,香港自然人的守法证明在中国境内才得以认可。
针对外籍董监高的合法合规证明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核查。可以结合以下方式进行,一是由该董监高出具承诺;二是委托境外律师见证并作进行核查;三、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如能)。
(二)竞业禁止核查问题
对于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核查,一是取得上述人员的承诺,二是访谈相关人员,三是查看上述人员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保密合同等,四是上述人员为专利权人或专利发明人、著作权人、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核查专利申请时间、非专利技术形成过程,是否为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三)同业竞争问题
股转公司对同业竞争相对比较宽容,不完全禁止,公司只要充分披露,股东作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且承诺具有可行性,能在预期范围内解决即可。比如,一时间难以解决的,承诺在挂牌后一年内解决,但解决方案的基本要素要明确,比如一年内由挂牌公司收购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就要明确收购价格的作价方式,以净资产值收购还是PE的倍数。
实务中,对于某些公司是否认定构成同业竞争,律师和券商可能会有不同意见。最简单的判断原则就是彼此能否替换,如在某一时点买了A产品就不会再买B产品,那么这两个企业就是竞争关系。
消除同业竞争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拟挂牌企业买入(直接购买或以增资方式)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关联方将同业竞争企业股份或资产卖给非关联方。较为简单的方式是控股股东将同业竞争公司的股权赠送给拟挂牌公司,公司接受股东赠送的资产,只要明确将资产纳入资本公积且财务上也作资本公积处理的,不列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收入中,没有税收负担。
(四)财务规范问题
1、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但公司董、监、高的备用金不能视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但备用金数额较大的,需说明合理性。
2、征税方式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只有财务不规范的企业才会被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挂牌。
此外,控股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也是需要规范的问题。
(五)对外担保问题
披露对外担保并实现挂牌的案例(如,动脉智能(832355)、八达科技(833430)、白水农夫(831436))并不多,而对外担保其实并不少见,这似乎说明大部分的案例应该是在企业规范过程中挂牌申请前解除了对外担保。事实上,股转公司并不绝对禁止对外担保,但把控还是比较严,基本原则是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最终担保风险。在动脉智能(832355)一案中,动脉智能的挂牌申请文件中披露存在对关联方的担保,第一次反馈意见中予以关注,在中介机构答复后,仍然下发了第二次反馈意见,专门询问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在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说明的工作后,并由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出现担保责任后的兜底承诺,且承诺第一期担保到期后不再对外担保后,该公司终于挂牌成功。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问题
所谓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股权代持问题
股权代持是一个常见问题。但若股东不主动披露,中介机构也很难核查。核查及整改、清理股权代持问题,中介机构需要找出支持性证明文件及相关凭据,对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进行梳理;对于整改、清理过程,需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和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判断;最后确认解除股权代持的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针对一般代持情形,判断、确认其形成、解除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需核查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工商资料,确认股份代持的形成过程和解除是否履行了股东(大)会决策、签署相关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验资以及工商登记等必备程序;再辅之以对当事人访谈、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文件确认。
2、申报时带有股权激励计划
在IPO中,申报材料时拟上市公司不得有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即申报前需行权完毕或解除股权激励计划。但在新三板申报挂牌时允许带着股权激励计划,这也是新三板灵活性的表现之一。
3、大股东股权质押问题
大股东股权质押如果是为拟挂牌企业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则不影响挂牌(比如,三瑞高材(832446)、菁茂农业(832482)、国汇小贷(832381)、阳光小贷(832382)、广顺小贷(832336)、恒神股份(832397));如果系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因履行担保义务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则就应该充分说明本次质押担保不会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原则上,应尽量避免进行大股东股权质押。
4、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等股东资格及限制问题
在职公务员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具有股东资格。党政机关干部中,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不具有股东资格,选聘的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不具有股东资格。隶属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股东资格及限制同前述关于在职党政机关干部资格及限制。
实务中,部分案例或具突破性及非广泛借鉴性,比如瑞丰高材(300243)一案,存在七名公务员持股问题,这七名公务员来自县科技局、检察院、审计局、扶贫办、国税局、规划局、人大,发行上市时都担任正科或副科级行政职务,其中持股最多的是20万股,最少的是8000股。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分别解释到,股东在取得股权时不属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失效)适用的对象,即当时不是科级负责人,因此,不违反当时的规定,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应核查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参考已挂牌案例,下列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进行相关备案:(1)股东人数较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涉及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情形;(2)员工激励平台;(3)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属于私募投资业务;(4)注册地在海外,不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5)专为投资单个项目而设立的投资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6)资金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并已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
6、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审批、评估、进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若没有经过上述程序的,则需要拿到国资管理部门事后确认文件进行补救。事后确认文件的核心在于确认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股权转让在两个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因此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股权不存在纠纷。中介机构则据此认定该瑕疵不会构成实质障碍。
案例:昆仑枣业(837261)――国有股权转让瑕疵
2011年5月,天物生产将所持昆仑枣业股权转让给十四师国资公司,因本次转让双方均属于十四师国资委全资控制的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国有资产内部流动,当时未取得国资主管机关十四师国资委的批复。为完善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国资监管程序,2015年11月5日,十四师国资委作出《关于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化相关事项给予确认的批复》(师国资发【2015】13 号),确认十四师国资公司受让天物生产所持股权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取得了主管部门的核准,合法合规。中介机构就此认为,通过整改措施已足以弥补瑕疵,公司股权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所谓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股权众筹问题
用众筹方式设立公司有可能被认定变相公开发行,从而被认定为公司设立不合法。股转系统挂牌部总监李永春在于2016年8月3日召开的《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上就众筹过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1)如果投资人直接持股公司,应注意人数应不超过200人;(2)如果系平台,则需满足私募的要求,办理相关备案;(3)不能有资金平台、资金池。
2、区域性市场的企业挂牌问题
根据股转系统于2016年8月3日召开的《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会议纪要,区域性市场的企业新三板挂牌有以下三条红线:(1)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2)不满足T+5的交易规则的企业,应在区域性市场先停牌,再向股转系统申请新三板挂牌;(3)未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市场企业不能申报新三板挂牌,如2013年12月以后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须于摘牌后运行两年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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