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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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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计算、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不断发展,手机、平板、PC以及遍布地球各个角落的传感器,已经成为大数据的来源和承载方式。大数据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电商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人们已经不再固守对传统金融产品的执念,转而进行多方面投资,希望寻求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论文网 /2/view-7383996.htm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互联网金融产品   1引言   自2013年,阿里巴巴公司联合天弘基金推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即“余额宝”后,互联网金融迅速吸引公众的注意,仅18天,用户数量升至251.56万人,累计转入资金规模达66.01亿元,累计用于消费的金额达12.04亿元,上线18天就成为中国用户数量最多的货币基金。余额宝的巨大成功,使其发展模式不断被复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类似余额宝的产品已超过20种,且数量不断持续增加。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互联网金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用户信息与财产安全也不断受到质疑。在回顾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理论基础上,本文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产生背景、发展模式及特点予以分析,探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前景。   2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概念及产生背景   2.1概念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2.2产生背景   第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产生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整个社会都在走向数字化。搜索引擎和云计算解决了互联网金融中必须面对的信息处理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高效、准确、经济地处理海量数据,并从中找到最有价值的决策信息,从而使很多实时金融创新成为可能;社交网络平台的兴起,使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分析和验证平台上客户积累的信用数据和行为数据,形成客户的信息视图及评价体系,并据此作出决策。其次,随着网络普及率的不断提高,网上银行支付呈现出年轻化趋势。金融生态环境的变化,孕育出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第二,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在弱势群体方面明显不足。按照克里斯?安德逊2004年提出的“长尾理论”,传统银行因为易于追求规模经济性,所以总是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对利润贡献最大的客户群体和业务领域,即大企业、大客户及中高端零售客户,也就是销量品类平面图当中销售曲线的头部。而对于小额理财、P2P、向小微企业贷款、个人借贷担保等“尾部”业务,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或无暇顾及,或由于成本、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不愿涉足。这就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顺应市场需求的结果,只不过这些需求在传统金融业看来是属于小众市场。   第三,一些实体经济企业积累了大量数据和风险控制工具,可以用于金融活动中。不仅如此,随着共享经济(sharingeconomy)在欧美国家兴起,我国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案例。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这既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打下了数据基础和客户基础,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应用场景,实现了实体经济与金融二者在互联网上的融合。   第四,监管当局的鼓励与扶持。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课题组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共同组成,人民银行牵头,在北京、上海、杭州开展了调研。2013年8月,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都正式写入了互联网金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   3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模式及特点   3.1发展历程   3.1.1萌芽发展阶段(年)   起初,P2P网络借贷于2005年在英国产生,由于该模式比传统金融业灵活便捷、投资回报利率高,因此很快在全球得到复制。两年之后,我国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根据和讯网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国内累计共成立的20家P2P公司,有效投资者不超过3万人,累计交易金额仅5亿元。因此,在这一阶段内,互联网借贷平台并没有发生巨大的变化或爆发式增长,这主要是由于移动端互联网普及、互联网普及程度和金融理念等方面的客观制约。因此,我们将这一阶段定义为萌芽阶段。   早期的互联网金融掘金者,大多都是技术出身,并不是没有在公司发展架构和整体产品设计上做出长远打算,但是由于在债权交易实战方面缺少经验,加上国内个人信用机制和信用数据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各个平台坏账高起。加之介于整个客观大环境,P2P萌芽阶段的发展并没有引起传统金融业和监管机构的注意,这就给予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机会和消化不良的喘息机会,也为下一阶段的爆发式的野蛮增长埋下了伏笔。这里面提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互联网金融当时是适当分散综合的平台,在拥有客户群的基础上是完全可以进行卖理财产品、借款和众筹等金融行为的,监管当局也并没有必要在2014年对众筹和P2P划分得过于明确。站在政府的角度来讲,也许更多是基于监管的便利,但这也扼杀了平台的功能。   3.1.2爆发增长阶段(年)   随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日益成熟,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已从探索走向成功复制的模式,许多创业平台大量采取线上+线下的模式,以寻找本地借款人为主,会对借款人的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抵押物和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考察,此举会有效降低借款的风险。然而在2013年前,投资者并没有出现爆发式增长。在这种同质化平台陡然剧增的过程中,很多平台运营者已出现盲目地追求用户数量、平台交易规模的现象。于是,平台运营商通过打着与担保公司合作或某大股东参与等旗号,或者是以绚丽的营销手段加之高额的投资回报等方式,短时间内成功地引起投资者们的疯狂参与。截至2013年年底,平台有效投资人数量达9万人,但到2014年却井喷至50万人。供给和需求的剧烈变化,与当下的整个金融局面也有很大的关系,这也确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阶段。
  3.1.3行业细化阶段(2015年至今)   我国政府在2014年明确地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继续创新发展的态度,各地政府也纷纷建立起互联网金融创业园区,这使许多前期不断关注着互联网金融平台却又害怕政策风险的企业家们开始正式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他们大多会选择收购或者入股等方式,但也有单独成立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该大致分为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和众筹融资,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平台六个产品体系。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新闻中心周小川行长在回答记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大约什么时候可以出台的问题时,明确地将借贷市场区分开来,将其划分为民间金融范畴。而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的补充回答,则更加明确了人民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态度,就是鼓励创新发展、分类适度监管。   3.2发展模式   3.2.1互联网支付   在我国,依托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以银联在线、汇付天下、快钱、拉卡拉、易宝支付等为代表,侧重于行业需求及开拓行业应用。后者多为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和金融型支付企业。后者以支付宝、盛付通、财付通等为首,以在线支付为主,并且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发展迅速;近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3.04亿,较2013年年底增加4412万人,增长率为17.0%。与2013年12月底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42.1%提升至46.9%。与此同时,手机支付用户规模达到2.17亿,增长率为73.2%,网民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由25.1%提升至39.0%。主要增长原因在于互联网时代人们日益增长的网络购物和网络理财需求。   3.2.2P2P网络借贷   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发展大约要比国外晚5年。从2006年开始,我国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开始陆续出现,并且进入迅速发展阶段。自2009年起,P2P网贷平台交易规模已实现连续四年数倍的增长。投中研究院认为P2P网络借贷有以下两大特点。   (1)引入担保。由担保公司对借贷人的贷款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贷款提供担保代偿服务。   (2)提供债权转让服务。为了增加流动性和平台撮合功能,金融公司为债券受让人提供中介服务,投资者可将在网络符合相关条件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3.2.3网络小额贷款   电商平台能够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合一,可以更好地评估和控制风险,例如阿里巴巴、苏宁、京东、百度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成立了小贷公司进军这一领域。网络小额贷款致力于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互联网金融集团凭借在互联网技术、需求额度小、融资需求频率高等的实际特点,建立了以“数据、网络”为核心的小额贷款模式。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B2C和B2B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贷款模式。   3.2.4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的模式在我国出现得并不算晚,相较于在2009年成立的Kickstarter,众筹最早出现在中国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11年。众筹融资是指用预购+团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所需资金的模式。众筹融资利用互联网和微信传播的特性,让个人、艺术家或小企业对大众展现他们的创意,从而争取到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明显更为开放,而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这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然而众筹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而且是一种有资金、认知以及时间充裕的精英社群成员之间的彼此分工协作。互相提升自身价值的项目实操过程,最终的盈利也是多元化的,除实在的金钱收益之外,社群成员之间彼此的价值互换和资源、人脉、经验等隐性提升也是关键。如果社群和众筹结合的好,就会产生“1+1>2”的双赢效果。   3.2.5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   在前面的定义当中已经提到,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有两类,一类是没有线下实体,纯粹在线上开展业务的平台;另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其本质是将线下业务的搬到了线上。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与政策环境现状,前者是对我国而言比较创新的模式,近年来逐渐产生了这样一批具有创新理念的新型交易、信息平台,比如各种侧重方向不同的理财平台(工具型、交易型、建议型等)、互联网金融超市、保险超市等。后者则以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不同程度上的触网为代表。我国的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具有线下实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以网上证券交易、网上银行、网上保险销售等为形式;第二种,不设线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第三种,不提供金融业务本身,而是提供金融业务的服务支持的平台。   3.2.6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平台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销售模式:一是基于自身网络平台销售;二是基于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以余额宝为代表,这类基金理财产品已经占据大量资金市场,其流动性强、利率高等特点吸引大批以青年人为主的投资者。大批资金涌入刺激金融市场的繁荣,其成功模式也被大量复制,金融市场之中出现一众类余额宝金融产品。   3.3发展特点   3.3.1成本低   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自行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信息的筛选、定位、议价和交易,过程中无需传统中介、没有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能够减免为开设营业网点所投入的资金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找到和自己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这样不仅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更节省资源,降低成本。   3.3.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由于其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花费时间更少,却可以得到更加优质的体验。电商依据所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因此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方便快捷。   3.3.3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增长。如引言所述,余额宝的迅速爆炸式发展,使其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可见一斑。据报道,如今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3.3.4覆盖广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往往可以突破时间以及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金融资源,这就要求金融服务更加直接,并且拥有更为广泛的客户基础。而且,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的主体是小微企业,这就覆盖了传统金融业的部分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3.3.5管理弱   (1)风控弱。目前,互联网金融仍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   (2)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3.3.6风险大   (1)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仍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低。特别是P2P网贷平台因为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等原因,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场所。   (2)网络安全风险大。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尤为重要。一旦网络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会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4发展前景   按照以上所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揭示出两个基本趋势:一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二是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金融业更加繁荣,其原因在于通过互联网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金融服务的本质需求。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由此来看,互联网金融产品仍会较为平稳,快速地发展。一方面,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着激烈的竞争,兼并以及重组成为常态。强强联合使得互联网企业优势更加明显,而兼并重组则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85后年轻人对于资金理财的态度以及希望更好的服务的心态,使得专注于小众化、专业化的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以发展,由此来看,未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应该会分为两种。   第一,寡头垄断的互联网金融系统以阿里、腾讯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巨头不断致力于开发研究新产品,完善产品漏洞,注重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建立基于第三方的金融理财系统。面向大众,提供更加广泛化、具有普适性的服务。   第二,个性化金融服务。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瞄准各类利基市场,提供在某一领域特定的金融理财服务,为用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   然而,就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系统中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监管体系不完善,用户信息和财产安全没有全面保障等也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从目前发展趋势看,互联网依旧很难代替传统金融行业。二者或许可以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和谐共生,相互取长补短。互联网金融可以完善传统金融的覆盖面,为传统金融所难以支持的小微型企业及个体商户提供资金支持;而传统金融业也可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使其理财产品多样化,更加符合大众的要求。两者相互促进,促使中国经济得到健康发展。   5结论   在大数据时代之中,我们都是它的受益者,它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今无疑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之中,它为我们提供了流动性更强、收益率更高的理财产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爆炸式增长的背后也隐藏着用户信用信息系统不健全、用户信息和财产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不仅关系着国民大众的利益,还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由此来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而言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高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J].宏观经济管理,2015(2).   [2]温楠.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浅析[J].新经济,2014(12).   [3]董清潭.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J].电脑知识及技术,2015(10).   [4]邱均平,杨强,郭丽琳.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影响因素研究[J].情报研究,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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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的相关对策和建议主要有:建议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加强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宣传,引导正确理财观念;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下面人人投为大家一一详细说明。
  (一)建议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建议尽快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及时将互联网理财纳入监管框架之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督促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构建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到传统金融机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加强资金安全监管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角度,适时逐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征信平台;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角度,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修订和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二是加快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的制定,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明确行业准入门槛,明晰各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三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建议司法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快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防范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交易带来的各种风险,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由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建立量化评价指标,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背景下的各种风险因素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加权平均,最终计算出不同产品的风险量化数值,据此数值对其产品风险评级进行一星至五星定位,并定期予以公告,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水平。
  (四)加强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宣传,引导正确理财观念。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等机构多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做好风险承受力评估,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的投资基金、银行储蓄产品不同,了解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加强内控外管的同时,必须对自身交易系统、数据系统进行及时升级和严格管理,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对交易系统的攻击,严格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及各类账户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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