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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检举信-海达范文网
匿名检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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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以下是关于检举信要注意的问题和有关范文以下是关于检举信要注意的问题和有关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宪法和其它法律都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民主权利。”知道怎样写检举信,应注意什么问题,对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力地处处违纪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写检举信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事实说话。必须把事情搞清楚再写,道听途说、怀疑、经不起分析、推敲之事就不要写,关键是把检举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写清楚,便于组织调查取证。有的人写检举信洋洋万言“帽子”一大堆,而没有反映具体线索,执纪部门无从查起,这样的检举达不到检举的目的。
2.依法检举。检举别人违法违纪问题,首先自己要,在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如有的利用“小字报”形式在大街小巷到处张贴,或者邀集群众集体上访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生产、工作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制造假证等行为均是要负法律、纪律责任的。
3.选准投信机关。检举信写好后,首先应明确向哪个机关部门反映。如检举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的党委或党的纪委检查部门反映;若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索贿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可找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组织调解;如果是重大纠纷造成伤亡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反映。其次,要注意投信的方式方法。有的人写检举信,一式数份,分投多处,这样容易相互推诿,延误对问题的处理,也不利于对检举内容保密,这样做不但使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把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检举人对基层组织不予处理所检举的问题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反映。
4.提倡署真名。不论检举信署名与否,都要调查处理,从信访工作的要求看,提倡写署名信,不反对写匿名信。一般来讲,写署名信的举报内容真实可靠,线索具体,便于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易查快结,有的举报人怕打击报复不敢署名,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执纪执法机关对信访原件都会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向各级组织交办、转办调查的信访件都是摘转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肯定会受到执纪执法机关的追究。不管是署名信还是匿名信,执纪执法部门都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内容的真实可靠程度,只要问题反映具体,事实清楚,不管署不署名,照样调查处理,实践证明,署名信不一定是真实的,匿名信不一定是假的。只有提供情况真实、线索可靠的检举材料才是有效的。&/P&&P&怎样口头举报?
口头举报是举报人到举报中心,向工作人员当面举报案件的一种方式。口头举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如实、全面地进行举报。
根据法律规定,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当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保证举报的真实性,准确地揭露违纪行为,既防止诬告好人,又充分保障公民行使举报权利。因此,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举报人要力求全面,即尽量讲清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等有关情节,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如有书面材料也可以面交。对工作人员的笔录,经阅看发现有错误的,应予纠正,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以便查证和防止诬告陷害。
二、要向当地的监察机关举报。
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办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举报人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应尽量向本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这样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惩罚违纪者。这样既可以节约经费,也可以避免因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而贻误时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处。
三、不宜采取群体性的形式口头举报。
群体性举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集体上访。如果多人举报同一问题,可以派代表进行口头举报。这样既可以代表大家,也能起到举报的目的。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这是一篇检举范文:
河北保定涞源钢厂矿山大坑于日发生特大违规作业造成30多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老板是涞源法院法官李建堂(非法买官)浮图峪人,此人和亲生子(小名雷雷)欺乡霸地,设&万盛庄园&一座,平时县里各大领导吃喝玩乐在庄园里进行赌博.05年年底110警员进行围捕,因有打手连门也没能进去,为其私生子和情人在县城买房,在向阳小区.
此次事故的发生全是他违规作业县里主管
篇二:匿名举报信匿名举报信
匿名举报信怎么写是小编为大家精心选集的,一般举报都是以书面形式整理相关的被举报人的犯罪材料匿名举报。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这篇关于匿名的举报信范文怎么写。有需要帮助的朋友一起来看看。本文匿名举报信怎么写由第一公文网网编辑整理,望大家喜欢。
匿名举报信怎么写:
举报信的写法大致可以分为名称、受理单位、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正文、结尾五个部分。
一、名称。有的只写“举报信”三字即可;有的可在被举报对象前边加上介词结构,如:关于对хх挪用公款的举报。
二、受理机关。应单独列一行,顶格书写。
三、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应该将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等逐项写清楚。
四、正文。这部分是举报信的重点,应该将所举报的事实如实地、客观地表述出来,表述方式以记叙写事为主。
五、结尾。包括举报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举报时间。一信多投的应写明抄送的其它单位,以减少受理机关之间的转送麻烦。
首先,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在介绍案件情况的时候,不要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和真实情况混在一起写,以免影响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
其次,最好在举报信中把您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但是,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和物证,比如象证券、票据等等夹在信里一起寄出,以免丢失。这些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起来,留到检察人员来调查的时候,当面交给他们。
最后一点,举报信要作为案件材料,存入档案中,因此,写举报信最好用钢笔来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匿名举报信范文:
举报经济犯罪的
XXX人民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李___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李_______,男,______岁,系________市_______厂厂长,住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李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担任_______厂厂长职务。在任厂长期间,李_______擅自招聘待业青年陈_______(______岁)担任我厂_______部门经理。自此开始,李、陈二人相互勾结,倒卖________,牟利私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李_______将我厂钢材____吨 ,(进价________元)拨给陈_______,陈以________元卖出; ______年______月,李___又拨给陈___盘元钢材____吨(进价________元),陈以________元卖出,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李___还拔给陈___几次钢材和其他材料,陈___怎么处理的不清楚。为了对李___表示谢意,陈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送给李___________元(有李_______的收条证实)。
自从党中央提出惩治腐败以来,陈___预感大事不妙,整天惶惶不安,于______年______月提出辞职。陈_______辞职后去向不明。
为了继续经营本厂_______门市部的业务,厂里派员清理陈_______的账务,方发现李_______亲手写的收条。但厂财务科知而不报,有意掩盖。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现都存放在我厂财务科。望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查处。
__________厂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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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关于匿名举报信情况调查说明关于匿名举报信调查情况说明
鉴于有匿名举报信举报公司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朱杰在万豪国际一期、二期工作期间有玩老虎赌博机,上网查看股市行情等现象,公司作出相应调查访谈,情况如下:
袁华:在一期管理中可能有玩老虎赌博机的现象,也可能有查看股市现象,但情况并不严重,偶尔有而已,现在早就没有老虎赌博机,活动板房拆除后现在工地上也没有无线网了,不好查看股市,现在朱杰上班还是正常遵照作息时间的,或许有人对朱杰个人有意见,朱杰本人在做人方面应该注意。
崔益升:没听说过,也不知道有这样的现象。
杨建荣:可能之前有这样的现象,会私下找朱杰本人谈一下,要其本人引起重视,但实际上,现在也没有老虎赌博机(一期时宏大有),万豪三期也没有无线网,不好查看股市,要不要处理朱杰本人,听领导意见。
许敏:有过上班用工地电脑查股市的现象,电脑加密后没发现。 魏铖:管理的标段离得远,没听说过。
高俭:万豪一期工作期间的情况我不太了解,我是工程部最后进公司的,我管安装的,土建上的事情我不太了解。
陈和生:上述现象肯定存在,也有上班脱岗现象,且朱杰个人为人处世较圆滑,我对他个人持保留意见。
以上为工程部有关人员的谈话记录,请领导查证。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篇四: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的区别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的区别
实名举报一般是事实清楚,把握性大,实名举报有关部门一般都会认真调查,因为实名举报调查起来比较容易。匿名举报则不然,匿名举报一般部门都不会认真处理,基本上等于没举报,但是网络上举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公开,这也是一种很好的举报方式。
政府提倡实名举报,原国家能源局刘铁男就是被实名举报的。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实名举报是很有力度的。
实名举报增多,说明社会风气好转,民众责任心强,觉悟高;说明人们对反腐的积极性提高了,信心增强了。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从中不难看出实名举报对反腐的助推作用,看到反腐的希望。
我们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发动群众也是我们经常采用的工作方式。鼓励、提倡和奖励实名举报,就是发动群众反腐败的一种好办法。从白银市的经验看,采用经济手段鼓励举报,查处腐败,效果很好,说明这种办法是可行的。鼓励实名举报,并不是不要匿名举报。实名和匿名,只是举报的不同形式,目的都是为了把腐败分子揪出来。鼓励和提倡实名举报,是因为实名举报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线索清晰,可查性强,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成本。二是方便纪检监察部门和举报人及时沟通,有利于案件查处。三是可以避免有人借举报之名,行诬陷之实,保证举报的真实性。所以,实名举报不管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还是纪委监察部门都有好处,是对三方负责的行为。
举报,在法律上被形容为一种“危险的权利和义务”,而实名举报的危险性就更大。如果举报人承担了风险,履行了义务,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享受到应得的利益,那么对举报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对实名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不仅是一个物质激励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补偿。
有人提出,重奖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到底划不划算,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因为,挖出一个腐败分子,不仅可以避免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还可以维护和提高党委、政府的威信。奖给实名举报有功者的奖金,只是腐败分子侵吞的巨额财产中的极小部分,与取得的效果相比,这个奖励还是很值的。
一般来说,腐败分子手中多少都有些权力,他们关系密织,“耳聪目明”,一旦知道了举报人的身份,就会利用各种手段,给举报者制造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让举报者防不胜防,不得安生。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举报者不愿意署实名,就是有所惧怕,怕“穿小鞋”,怕举报行为泄露后遭到打击报复,这种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举报人的信心是举报制度的生命线。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完善实名举报制度,制定严格的保密办法,杜绝泄密,防止打击报复,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不然,举报者的信心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举报制度的生命线就会被掐断。
实名举报是发动群众进行反腐斗争的有效手段,它对反腐斗争的助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一定要加强正面引导,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让举报人坚定信心,抛开顾虑,大胆举报,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弘扬正气复兴中华
篇五:浅析匿名举报的成因及对策浅析匿名举报的成因及对策
举报是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主渠道之一。?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由于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区域性,要想形成对腐败分子强大的震慑作用,还得依靠人民群众。反腐倡廉工作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鼓励、引导、规范,才能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大格局:在2010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信访举报。而2006年至2010年的5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3.5万件,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举报。群众举报已成为反腐倡廉、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举报在反腐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举报的质量对于有效打击腐败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不少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案件线索中有近60%为匿名举报,即:在举报材料中不署举报人的姓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近些年来,虽然各级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在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方面作了诸多尝试,但收效甚微。因此,认清匿名举报的社会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进而有效引导实名举报,从而提升举报线索质量,仍然是信访举报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匿名举报存在的原因匿名举报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从当前举报工作的实践看,匿名举报作为目前举报的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屡屡发生,群众对执法环境有顾虑
举报原本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不但不愿意接受监督,不同意见难以接受,还想方设法用各种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虽然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力度,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国家为举报人提供的保护——尤其是事前保护,近乎为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同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进行了长达8年抗争的郭光允说:?反腐败的牺牲真的太大了,一生可能都会搭进去。?因举报,郭光允曾被劳教两年,还落得个重病缠身,程维高落马后,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胁;被媒体称为?反腐败英雄?的沈阳离休老干部周伟,同样因举报换来了两年劳教,?慕马?彻底倒台后,周伟才被提前从劳教所?抬?出来,此后他的待遇长期没有得到恢复落实。因举报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于瑾从被网上通缉到2年有期徒刑,从一个富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到一无所有;因举报县领导违法问题的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左脚脚筋被砍断;因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吕净一先是被免职,接着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又遭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举报本是光明正大的事,正义的举报应当堂堂正正地署名。但现实给正直、善良的举报人深深地上了一课,这是当前匿名举报比例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不知详情,怕举报失误承担责任。此类举报人掌握的不是第一手材料,仅是怀疑或道听途说,出于对腐败现象的痛恨和对不良风气的厌恶,从而进行举报。但因对自己反映的问题能否查实、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心中无底,又怕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一旦有出入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而不敢实名举报。
(三)个别举报人别有用心,为泄私愤,打着举报的幌子,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以达到报复诬害被举报人之目的。此类举报人为逃避责任追究,自然不会署实名。
(四)举报人对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不信任。主要表现在被举报人权力大、关系多,怕相关部门查不了,或被举报人与反腐机关工作人员关系特殊等。此外,不可否认的是:有的工作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粗暴对待举报人,甚至个别干部不严守保密纪律,造成举报内容、举报人的身份泄密,使群众对举报工作产生了猜疑和不信任;同时,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对实名举报案件未能及时调查、反馈,也降低了群众实名举报的热情。
二、匿名举报的弊端
匿名举报作为群众实施民主监督和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的一种方式,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存在着不少弊端:
(一)不利于案件调查。大多数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往往比较抽象、简单,有些举报信只是把事情写了一半或一小部分,提供的线索不具体、不充分,办案人员不得不从其他途径再核实、收集材料,导致初查工作走弯路,甚至无从着手,贻误战机,致使案件难以深查细究。
(二)引起重复、多头信访。不少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虽已作了调查处理,但由于是匿名举报,办案机关无法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或作出解释、说明,常常引起再次举报,甚至越级举报。
(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的匿名举报人缺乏责任感,甚至无中生有、恶意中伤,这既妨碍了正常的信访举报及办案机关的侦查工作,又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采取相应对策,抑制匿名举报居高不下的现状
(一)解决匿名举报的首要工作就是要真正做到对举报人的有效保护。举报人是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同盟军,举报人一般会被犯罪分子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屡屡发生,在严重挫伤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的权威。目前检察机关侦破的案件中,有70%的线索来源于举报。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举报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刑事诉讼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高检院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目前,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保护,更多的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并造成举报人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基本谈不上事前保护的问题。保护举报人,首先应提倡机制保护,要从机制、体制上进行完善,在机制建设上有所作为。2008年召开的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讨论如何从源头上保护举报人,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举报者是为了社会正义、为了反腐败,是有着时代良心的英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说,要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唤起更多具有‘时代良心’的举报者?。?善待时代良心就是要保护时代良心。? 我们应尽快把各部门现行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举报法》。通过立法,把举报线索的受理、处理、以及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宪法》和《刑法》中关于举报的内容更详
细,更具可操作性,从而有效减少被举报受到的打击和伤害。(二)在《举报法》出台前,要从举报人的心态、信访举报工作程序、举报人受到不公正对待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探索举报保障机制,保护群众实名举报。坚持惩防并举,为举报人撑起?保护伞? ,贴上?护身符?。加大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力度,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典型的案件要进行曝光,并给予正面的宣传,大力弘扬正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活动,打出声势,并适时公布根据群众举报破获的大要案成果,积极宣传实名举报是群众民主监督转化为法律监督的最有效方式,大力提倡实名举报,取信于民,有效提高举报线索的使用价值。由于大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往往是扣发奖金、调动工作、停职停薪、解聘开除等方式,为防止这种隐性报复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媒体、会议等多种宣传形式表彰实名举报人,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从生活上、工作上关心照顾,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举报人的顾虑。要加强同实名举报人及已公开身份的举报人的联系,一旦发现有打击报复的苗头,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报复行为的实施。对一些难以界定的打击报复问题,可以采用信访谈话或由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被举报人敲敲警钟,必要时可建议给予组织处理。(三)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引导群众实名举报。要因地制宜开展举报宣传和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宣传信访举报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教育、作风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民主意识,引导群众既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又要尊重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举报知识的宣传,让群众掌握正确的举报方式,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四)完善举报工作制度,支持群众实名举报。只要群众的举报热情和信心提高了,实名举报就会随之增加。为此,我们在举报工作中就必须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做到换位思考。要加强信访举报的力量,减少举报案件转办环节,缩短周转时间,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反馈,提高举报调处率。要提高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完善举报线索的管理;全面落实实名举报承诺制度,在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约谈制度的基础上,对实名举报实行限时调查、限时反馈制度,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充分保护障群众实名举报的有效性。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及时兑现,增强群众实名举报的积极性。虽然大多数举报人并非冲着奖金而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制度的设立仍是合理且必要的,并有利于大力弘扬正气。
总之,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坚持警钟长鸣。要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抓落实。要进一步整合信访资源,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对信访举报线索的管理,营造出举报人不会受到打击报复的良好氛围,完善举报制度,有效引导实名举报,才能有效提升举报线索的质量,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对腐败分子的?围剿合力?,反腐倡廉也才能真正发扬光大。
中共铁岭县供销社党委
篇六:匿名举报制度刍议匿名举报制度刍议
作者:张凌云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匿名举报是当今群众举报的主要方式,在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匿名举报存在诸多弊端,容易侵害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健全匿名举报制度,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关键词】匿名举报;原因;弊端;方法;对策
一、匿名举报产生的原因
匿名举报是指不具名或不具真实姓名、使用化名、具“群众”、“知情人”等形式的举报。产生匿名举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怕打击报复
举报人举报的大多是领导干部,举报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现在社会监督体系还不完备,官官相护、打击报复和穿小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使举报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举报人怕举报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举报构材料却落到被举报人的手中,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署名。(二)怕举报失实承担责任
举报人对所举报的问题不是本人掌握的第一手材料,有的仅是凭怀疑或道听途说,举报人出于公心举报,但怕举报被查不实后承担责任,因而不敢署名。(三)怕不能够引起重视
举报人怕举报的问题太小,钱太少,被举报人得不到处罚,或者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在举报材料中随意夸大事实,罗列大量问题,加大数额。(四)为了泄私愤
部分举报人在利益格局调整中成为弱势群体或遇到挫折后因私利得不到满足,对被举报人有意见、有矛盾,为泄私愤,故意制造影响,夸大情节,希望被举报人被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处分。(五)出于嫉妒
有的人心胸狭窄,在人事调整或干部任免等与他人竞争中害怕对手超过自己,于是用匿名举报的方式“暗箭伤人”;有的人因在平时工作中有过“过节”,于是选择别人在提拔、评先、评优、或晋升职称的关键时候进行举报或诬告。二、匿名举报的弊端
匿名举报现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职务犯罪查处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不利于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匿名举报在形式上散发范围广,内容上随意性较大,后果无人负责,从而造成对被举报人一些权益上的损害,有时甚至引起家庭破裂、提拔机会丧失等更为严重的后果。(二)不利于案件的查处由于举报人不详,就使得案件的查处失去了第一线索,同时,由于其内容过于粗糙,有时失实,致使调查难度加大,查实可能性低,给查处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调查取证中往往走弯路,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时间和精力,甚至贻误战机,使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破坏正常的举报秩序
匿名举报降低了举报人的责任感和举报内容的线索价值,容易导致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的增加,给受理举报的国家机关增加了负担,影响了正常举报工作的开展。三、对待匿名举报的方法(一)要区别情况,认真对待
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简明扼要,一针见血,详细具体反映了问题的前后始末过程,有关部门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尽快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模凌两可,反映的问题“或许、可能、据说”,而且叙述冗长,无本质内容,或还有的一信多投,同时向多个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可作暂时存查,有的可转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对多方投递的,可与其他部门共同商量处理办法。(二)要注意调查方式,慎重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注意调查方式。调查之前要拟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要灵活机动,不能死板教条,要尽量顾及被举报人员权利,使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问题未查清之前,很难把握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一开始就认为被举报人一定有问题,调查中尽量避免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三)要细心调查,善于发掘案件线索
虽然有些匿名举报所反映的问题不十分具体,但“无风不起浪”,多数举报所反映的问题都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为此,调查人员就必须在调查过程中认真细致,善于从细微之处寻找蛛丝马迹,发现问题,找准问题的突破口,抓住时机,查清问题。(四)要把握原则,维护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在涉及被举报人干部人事调整或干部任免时,原则上应作缓查;必需及时调查的,也要慎重对待,对查证失实的问题要及时澄清,要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工作热情、积极性。
四、解决和减少匿名举报的对策(一)完善举报制度
对署名举报要实行绝密管理,严格控制举报原件的呈报范围,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传出受理部门,外转件要回避与举报人相关联的任何内容,在对举报件开展调查的过程中,要杜绝任何泄露举报人身份的可能性,最大程度地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举报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相关职能部门,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利。(二)健全监督制度
必须配套相应的监督制度,以确保保密制度得到一丝不苟地执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惩处,以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确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之明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让举报群众明确自己的举报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举报身边的违法乱纪现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揭露腐败的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四)落实奖励制度
要通过出台奖励办法,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及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并以制度形式定下来,激励公民实名举报的热情,减少匿名举报带来的弊端。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篇七:浅谈反腐举报匿名化倾向的经济分析浅谈反腐举报匿名化倾向的经济分析
摘 要:反腐举报是我国反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其匿名化的倾向日趋严重。反腐举报匿名化的社会常态化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本文拟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反腐举报的匿名化倾向做一个原因探究并依分析结果寻求相关路径对策。
关键词:反腐举报;经济分析;匿名化;署名举报
近年来,随着学科融合趋势的不断发展,经济分析法学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科斯、波斯纳等著名学者对于经济分析法学的系统的科学阐述,将世人带入到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立法程序、司法公正、法律有效性等法律行为逐渐为经济分析法学所囊括,”法律人”背后的”经济人”形象日益清晰。与之相适的是,自90年代尤其是新世纪初以来,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法学界掀起了一场变革,它将中国法律学者从单一的政治法律一体化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据笔者了解,在国内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相关成果中,私法领域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公法领域中,学者们又往往倾向于对于刑法罪名与刑罚的研究;在行政法的相关学术作品中,人们又常常拘泥于对行政程序的经济阐述而忽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分析。其次,2005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正式成立以及2008年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这些重大举措表明了党和政府对腐败的打击决心。然而,仅由纪委、监察机关、反贪局、检察机关等专门职能部门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在腐败分子日益活跃与嚣张,腐败手段更加隐蔽,腐败形式更趋多样化的情况下,要使权利得到真正的控制,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以权利制约权力,这就需要人民群众勇于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向腐败分子开炮。反腐举报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今反腐举报的显著特征是匿名化倾向的不断加强,本文即拟对于此现象做一个总体分析。
一、对反腐举报匿名化倾向进行经济分析的理由
1、法律经济分析的科学性
自法律经济学初始,其受到的质疑声不绝入耳。法律是否适用于经济分析,即法律之形成发展是否适格于经济规律?传统法学家对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家的研究工作评价往往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经济学的分析过于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和正义。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源于对法的基本价值序列的认知误区。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公平、效率。那么,其最根本的价值究竟是什么,即究竟何者是促成法律产生、发展并臻于成熟之固因?根据人类社会学之历史向度,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于规制社会的行为以追求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而通过法律实现公平正义是安定有序发展的具体标准。固社会发展才是法律产生之根源,其所涵盖之效率价值正是法律所追求之首要价值序列。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特点之一正是经济学和法律结合的基础在于效率,抓住了之一要点,不能不说其实极具说服力的科学分析力。2、经济分析的之直观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所以能够受到人们的青睐,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已经能够厌恶了传统法学家对于法律分析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法学家对经济分析的重视,来自于对正统的法学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的不满。他们认为”法条主义”者往往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他们强调的往往是从概念道概念的文字游戏,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1]这种纯粹的概念结构与建构过程渐渐演变成了极少数人的文字游戏,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堆砌着概念主义的分析难以认知。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则全然不同,只需掌握简单的经济学常识(如成本-收益分析,供求关系等),便能较容易地理解一些法律现象的发生缘由、这种直观性也使法律的缘由探索不再局限于传统法学家的理念交流,使得法律成为易懂之所谓上层建筑。
3、反腐举报机制之适用性
我们已知经济分析的方法是适用于法律现象的探究的。然则,经济分析是否如少数法学家所认为的只适用于市场法律制度而不实用骨非市场行为你?以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给出了答案,经济分析同样适用于非市场行为模式。因此,反腐举报制度作为一种非市场行为,同样适用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路径。
二、反腐举报匿名化倾向的经济分析方法
1、分析的理论前提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包括资源稀缺、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在此种假设中,任何一个个体所为的行为皆需受到这些因素之规制,反腐举报亦不例外。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行为主体进行反腐举报这一举动是受到上述因素规制后所做出的理论选择。在这一选择过程中,行为主体是依循着何种规律进行价值判断,亦即行为主体根据何种判断标准走出选择?于此,我们必需引入成本收益理论,正如美国法律经济学家麦乐怡所言:”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2]显然,行为主体是否作出反腐举报这一举动,是在现今法律规则规范下,对该行为的成本收益作出均衡选择之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直观的判断标准:即当反腐举报的收益大于成本,行为主体就会作出实施反腐举报的行为,反之则反是。既如此,我们何不做一个大胆的假设:被戏称为”高危人群”的反腐举报者,其行为之所以出现匿名化现象,是源于匿名举报与署名举报之间的成本顺差。对于这一理论假设,我们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证。
2、反腐举报成本收益分析公式的变量映射
在上文的假设中,我们已得知反腐举报的成本与收益差异是规制反腐举报的根本变量。我们给这种差异取一个名称为举报指数(W)。那么,决定这一举报指数W标量大小的成本与收益分别于反腐举报这一法律现象中映射何种行为便是我们接下来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首先,根据法律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经济人不能完全掌握信息,寻求信息需要付出代价,即信息成本(I),对于反腐举报者而言同样如此。且腐败信息往往较之普通市场信息更具有隐蔽性,其获取的难度颇大,成本也颇高。其次,在反腐举报中,同样存在着反腐举报的行为成本(H),且这一成本弹性极大,当反腐举报未遭受打击报复时,这一成本仅是举报者在举报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如误工费、差旅费等),我们称之为基础成本(B),然而,当举报遭受打击报复时,成本巨大,实际行为成本与基础成本便存在着一种几何增长的变量关系。由此,为了正确表示这一变量关系,我们需要另外引入一个概念,即风险权重系数(S),这一风险权重系数指在一般情况下,反腐举报者会遭受的打击报复率,则H=SB。
反腐举报的收益,分为社会公益和个人私利两部分,关于部分学者所认为的反腐举报只循于社会公益而与个人私利关系不大只断电,笔者不能苟同,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举报者有很大一部分是被举报者的利害关系人,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社会公益在举报过程中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即举报者自身所认为的其行为之社会贡献度。毫无疑问的是,任何一个举报者都会因之欢欣鼓舞。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这种举报者眼中的公共利益其实是给举报者带来精神满足的私人利益?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不妨让我们试举一个案例,一个官员勤勉执政,造福一方,带动一个地区经济飞速发展,而他因为一个不甚严重的经济锒铛入狱,对于举报者而言,它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从而获得相应的社会尊重,但对于其他人而言,可能他们会认为该官员继续留任反而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公益。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极具主观色彩的社会公益其实是一种个人私利的表现。因此我们可以将反腐举报的收益归纳为个人收益(P)。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了举报指数的变量公式:W=P-(I+SB)。通过这个变量公式,不难看出,当举报指数W&0,即举报成本大于举报收益时,理性人不会选择实施反腐举报这一举动,反之则反是。
3、匿名举报与署名举报的比较
在探求了举报指数的变量公式后,对于匿名化倾向的法律现象探析便显得颇为自然。反腐举报之所以趋向选择匿名举报的方式,无非是在于匿名举报所遭受的带报复率较低,在公式中,其所映射的变量便是风险权重系数S的大小。我们假定,在一个腐败信息获取较为稳定的环境中(制度的稳定性必然导致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成立)。对于一个行为主体而言,其所举报的腐败者在落马后带给他的收益也好大致相同的,其所付出的基础成本也可以忽略不计,故S越小,举报指数便越高,按这种情况下,理性人自然会选择风险更小的匿名举报方式。至此,又出现一个问题,由公式看来,每个理性人似乎都应该趋利避害,选择风险更小的匿名举报方式,然则署名举报者何以存在并为我们所提倡?解决此等问题,我们需要对举报结果一个逻辑分析。反腐举报的结果无非两种--成功和不成功,而无论成功抑或不成功,都存在着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固总体而言,举报成功率与遭受打击报复率之间的关系不大。署名举报与匿名举报的方式选择,都同时影响着两个变量,即举报成功率(J)与风险权重系数(S)。而风险权重系数S对举报指数W息息相关,那么,显而易见,成功率J与风险权重系数S之间存在着一种衡平关系,当风险权重系数S高于均衡点时,举报行为者往往会选择匿名方式,而在均衡点T以下时,举报者则会采取署名举报的方式。
在对于反腐举报的匿名化倾向作了简单的经济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反腐举报匿名化之缘由在于匿名举报相对于署名举报而言。成功率与风险权重系数之差异正负情况。由此可知,署名举报有一种与生俱来的高危险性,由于人性的趋利避害,理性人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大都会选择匿名举报方式,然而,署名举报由于其对反腐的明显作用而为我们所倡导。既如此,根据上文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应该如何改善反腐举报匿名化的倾向?笔者拙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增加署名举报者的收益
对于反腐举报者的保护可散见于《行政监察法》、《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但其保护条文大多都是口号性的条文,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往往使得反腐举报者的收益的得不到切实保障,流于表面。因此,我们应该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保护反腐举报的奖励措施作具体的规定。
2、政府信息公开化
在举报指数的变量公式中,信息成本被假定为一个稳定成本往往被忽视,信息成本在一定时期内的确具有一定的不变形。但制度的改革必然使反腐信息的获取成本变化,因此,为降低反腐信息的成本,我们应该大力加强”阳光政府”的工程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降低反腐的总体成本。
3、完善举报渠道,降低举报基本成本
在举报指数的标量公式中,举报基本成本往往由于其数量较小而被忽略不计,但在有些情况下,举报需要花费大量的基本成本。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完善举报渠道,便民举报。
尽管,反腐举报匿名化的倾向可以通过一些举措在以一定程度有所改善,然反腐终究是制度建设的范畴,溯源追本其仍在于权力分配机制的不合理。需要改变这这种局面,只有通过加快政治体制的改革,从总体上降低反腐举报的风险权重系数S。
篇八:仅凭着一封线索简单的匿名举报信仅凭着一封线索简单的匿名举报信,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经过两个多月的深挖细查,顺藤摸瓜挖出了一个逃税达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检查
人员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将案件查深查透。
某服装生产企业是一家港商独资经营企业,即将上市,账面财务数据清晰,很难发现问题。该企业投资股东来自境外,每年的利润分配是如何实施的?会不会有问题存在?检查人员认真查阅了企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红利分配相关问题纪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内部报告等材料后发现,该企业实际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该企业2008年度到期应向股东支付的税后分利达6700多万元。该企业每年有规律地分配和支付股利,为什么2008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资金充足却一直未支付?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继续追踪下去,重点放在企业的大额资金流向上。
进一步的深入排查发现,该企业将该笔应支付的资金投入到杭州某银行增资扩股,从而使全体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增加。从形式上来看,股利并没有支付,但从整个分配方案及资金走向来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股利没有实际支付给境外股东,而是经股东同意进行了再投资,但实际上相当于已经进行了支付,只是在具体操作方式上,采取了避开先
汇款给股东、再由股东将资金汇入境内进行投资的过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鉴于该企业的特殊情况,检查人员认为应从严掌握政策,应按董事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到期应支付
日作为扣缴税款日期。
股权转让、红利分配的取证问题历来是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也是税务检查的前沿挑战。作为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要把此类问题确定下来,取证环节非常关键。在本案的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正是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取得了全面完整的证据,既有通过股利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红利分配纪要等材料,又有能证明企业实质上已进行了股利分配的证据——企业将大笔资金进行再投资。最终企业接受了处理意见,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00余
万元及相应罚款和滞纳金。
篇九:时事新闻评论:匿名举报的清晰线索也应“必查”福建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时事新闻评论:匿名举报的清晰线索也应“必查”
中央纪委邀请网友晒一晒身边那些披着“隐身衣”的“四风”问题,此举被网友普遍点赞。中纪委在处理群众举报时,不拒绝匿名举报,这也很有示范意义。(《北京青年报》4月9日)
虽然举报主页的“须知”中也说明“当事人应实名举报投诉,以便及时准确了解情况。投诉人的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设置了实名和匿名举报两种选择,还设置了署名举报查询和匿名举报查询,举报者可以根据获得的密码查询处理结果。也就是说,匿名举报不仅是可以接受的,也会和实名举报一样得到查处和回复。此前,中央在各省的巡视组也有类似规定,如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江西省开展巡视工作后,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对投诉人及来电进行全程保密,投诉人并不局限于实名制举报。
不拒绝匿名举报的行动和“不局限于实名制举报”的表态,都很有新意。全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执纪部门,都曾广泛号召群众举报,但都会强调“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对实名举报件件必查必复”等等。对于如何处置匿名举报,则少有表述。当然,也有的地方甚至宣布“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实名举报当然有明显的好处,可以方便联系举报人,获得更多线索,以更便捷地进行查处;而且,实名举报落实了举报者的,可以防止诬告,减少误伤。但是,举报是否“必查”,只能以举报线索是否足够清楚为标准。如果一项举报已列举了较多线索和事实,即使不直接联系举报者也可以查清事实,有关执法部门就该一查到底,不能因为举报者没有署名而放弃。比如,举报广州番禺区城管局时任政委蔡彬有22套住房,最初就是在网上曝光的,公众无从知晓那个网名是真是假,但这个举报对每套房的位置、面积都说得明明白白,难道能因为没有实名举报就不去查吗?当地纪委3天就查清,实际是23套房,这样的举报哪怕是匿名的,也该优先查处。反过来,有些实名举报,如果只是道听途说,即使联系本人也提供不了更多线索,其实也是无法“必查”下去的。
当前形势下,过度要求实名举报是不现实的。常理而言,实名举报的风险更高。许多举报人遭到恶意报复的悲惨遭遇让人触目惊心,有的“身中四刀”,有的“东躲西藏”,还有举报者“被自缢”于狱中。凡此种种,前车之覆,后人岂可不鉴?当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还不健全时,老百姓匿名举报,其实是必然的理性选择,而一味要求实名举报则有些强人所难。
政府在欢迎实名举报的同时,应该表态,即不反对匿名举报。无论实名还是匿名,只要事实和线索清楚,都应该“必查”,这才是一切纪检监察机关和一切公权机关对群众举报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当然,具体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人力投入和机制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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