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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学课件(湖南大学龙海明)--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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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诉***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2971197
***诉***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浔民初字第895号
  原告***。
  负责人谭远明。
  委托代理人江森,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远生,该行职工。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海燕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日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的申请,用于购鱼苗、饲料等,借款期限为可循环3年;原告审查后同意其申请,并于日与被告***(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11xxx0101148),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为30000元,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日至日)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年利率按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结算利息的方式是每季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额为35000元),被告***、***负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30000元贷款发放给被告***,自日起至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复印件一份;2、《ABCGX(2008)S003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一份;3、《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11xxx0101148)复印件一份;4、《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5、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分期还款自动扣款回单》复印件一份。
  三被告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三被告自动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对原告所诉内容及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所诉内容及所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ABCGX(2008)S003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三人属本联保小组成员,在日至日间,原告向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发放贷款时,其他成员均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的申请,原告审查后同意其申请,并于日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11xxx0101148),合同约定原告贷款30000元给被告***,单笔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在额度有效期内(日至日)向被告***提供借款,贷款用于购鱼苗、饲料,借款年利率按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31000)基础上上浮30(即6.90300)计算,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10.35450)计收罚息;结算利息的方式是每季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债务的最高余额为35000元,被告***、***负连带保证责任。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30000元贷款发放给被告***。贷款后,从日开始至今,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日止,其尚结欠原告本金30000元,利息2223.67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获。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遂发本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ABCGX(2008)S003联保协议书》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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