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如何申请配置江西省工伤辅助器具具具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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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社会保障登记证编码:
单位名称:(章)&&&&&&&&&&&&&&&&&&&&&&&&&&&&&&&&&& 单位社保码:
社会保障码
工种(职务)
伤残等级时间
配置器具名称、型号
器具价格(元)
核销金额(元)
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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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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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本表时,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首次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及有关诊断材料。
& 本表一式四份,社保机构二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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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笔记
工 伤 保 险一、工伤保险概论 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P2 1、雇佣事故:指由雇佣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 。 雇佣伤害:指由雇佣事故导致的所有伤害和所有职业病。 2、工伤: (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 年 48 届国际劳工大会)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3、伤亡事故(中国) :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 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4、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 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 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 (注:补偿包括“医疗+康复+生活保障” ) 5、工伤保险的功能和目的: (1)功能: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 (2)目的: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 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6、2003 年《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工伤保险的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 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业化带来的职业伤害及后果:P4 现代化大生产、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和,使劳动者的职业危险性大 大增加,工伤事故亦随之发生,而且随着大生产程度的提供以及新技术的应用,事故的严重 度也在增高。 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亦十分严峻。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P5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工伤民事索赔 随着经济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事故严重程度也有所增强,同时,工人运动也蓬 勃发展,出现了雇员因工伤索赔而起诉雇主的案件。 2、第二阶段:雇主责任制: (1)标志:法律思想发生变化,在侵权法领域,出现了无过程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原则与职业危险原则应用于工业伤害领域就代表着雇主责任制的开始。 (2)分类: ①自保:受伤害者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雇主/雇主组织进行职业伤害的赔偿, 出现争议,法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解决。 ②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有区别费率和统一费率之分。 (3)缺陷:①若雇主因欠债破产,失去责任能力,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 障; ②工伤事故争议多; ③企业负担重, 尤其不利于小企业发展; ④赔偿金多为一次性支付, 无法提供长期的保障; ⑤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工伤保险有很大的局限性, 盈利的本性使保险公 司拒绝职业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雇员参保; ⑥支付赔偿金时, 保险公司尽可能降低给付标准,第1页 共 51 页 逃避赔付责任。 3、第三阶段: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P7 (1)发展的必然性: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因此工伤保 险应着眼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不考虑损害的原因和侵权责任。 (2)工伤保险的类型和特性: ①类型:强制和自愿。 ②特性:有些高危行业强制雇主入保,总体而言极少实施私有化。 (3)工伤保险制度:赔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即工伤保险基金,除去支付工伤待 遇外,还包括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费用支出。 (二)工伤保险立法的发展概况:P8 世界第一部工伤保险法:1884 年,德国《工伤保险法》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 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包含了三项内容: (1)预防; (2)康复; (3)待遇给付。 (三)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概况:P9 三种类型: 1、由政府直接(集中或分级)管理:日本,英国。 2、政府指定政府的中央部门进行监督,由自治性的各种法定机构(管理局,理事会或 同业公会) ,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管理。例,德国,法国,意大利。 3、在国家立法范围内,由政府委托工会管理业务。例,前苏联,匈牙利。 (四)工伤保险范围的发展:P10 1、发展过程:工业意外事故――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病――由工作间接引起的事故 (例: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 2、最早把职业病纳入职业伤害和赔偿范围:1906 年,英国《职业补偿法修正案》 ,将 6 种职业病列入可赔偿的范围之内。 (五)工伤保险对象范围的发展:P11 发展过程:从事危险工作的人――包括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从事非经济活动的 人(例:学生、教师、工会人员、保姆等)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工伤保险的模式:P11 1、三种类型: (1) 集中公基金的社保类型: 即由政府机构管理的,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占 66%。 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保制度,在管理和基金方面有自主权的国家(德国, 日本) ; ②工伤保险虽然是独立的,但在行政管理方面是同一机构(法国,菲律宾) ; ③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包括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之中(英国) 。 (2)雇主责任社保类型:占 29%; ①没有明文规定要求雇主有义务实行保险的国家(印度,巴基斯坦) ; ②规定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职业,雇主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马来西亚) ; ③明文规定所有雇主必须缴纳保险费的国家(美国,澳大利亚) 。 (3)两种方式并存的社保类型,占 5%。第2页 共 51 页 2、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雇主支付部分工伤待遇,和社保制度支付职工伤害保险待遇方 面是并存的。此法即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强调了雇主的责任。 二、工伤保险的特征:P13 与其他社保比明显的特征: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全面,保险服务最周到,最易于 实现。 1、工作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同的特征:P13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逆性,职业病具 有迟发性,工伤和职业病给个人,企业,国家带来的伤害非常的大。 (2)工伤保险具有社会性(普遍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 的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具有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职业风险,以缓解企业之 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因职业风险不同而随的不同压力,为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建立保护机 制。 (4)工伤保险具有福利性,非营利性:专款专用,免税,财政担保,非营利性事业单 位经办。 2、工伤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P14 (1)工伤保险具有补偿性(赔偿性) :工伤保险的费用由单位提供,劳动者不负担。 (2)工伤保险具有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性:工伤保险已不仅仅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工 伤补偿,而是把它与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 维护劳动者权益,稳定社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P14 1、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 2、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保项目的(区别之处) ;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缓解企业、行业负担,减少社会矛盾; 4、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其基本的生活 水平,同时因工劳动力受到损害,理应给予赔偿(显著区别) 。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预防是最基本的,工伤事故发生后,经济补偿使 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 同时生活得到保障, 同时对受伤害者进行医学康复及职业康复, 尽可能恢复劳动能力,减少社会负担,避免人力资源浪费。 6、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因工受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 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因素无关的事故补偿,待遇平均比工伤待遇低很多。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受伤害职业工或遗属有一次性补偿,还 有长期支付项目,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8、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伤残和职业病等级而分类确定的。 第三节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工伤待遇:P16 1、195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 会保险在内的, 对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的全国统一法规, 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的 起点。 2、1957 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了 14 种职业病,并同时首第3页 共 51 页 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 3、1966 年――1976 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伤保险由国家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 4、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一系列规定:P18 (1)扩大了实施社会保险的范围,国营企业扩大到其他一些非国有企业“比照执行” , 包括了学待及临时工。 (2)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伤: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加强管理工作,受理职工的申 诉。 (3)进一步明确因工负伤治疗与疗养期间的其他费用问题。 (4)关于工伤补助及抚恤问题,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 (5)关于职业病,扩大了职业病范围,妥善安排其他岗位或按因公残废做退休处理。 二、经济体制转变中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P19 1、经济转型与社会变革时期的变化: (1)原有产业结构与劳动就业格局被打破,城镇劳动者面临着转换工伤环境与就业岗 位的压力与新的职业风险,原有的劳动保护制度也不可避免的要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 题; (2)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必然促使乡村劳动者大规模地向非农产业转化,新的劳动环 境,劳动工具与劳动方式,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劳动风险。 2、企业保险的弊端:P19 (1)实施范围较窄; (2)企业保险难以分散劳动风险(待遇不同,企业不堪重负,闹 工伤不利于安定,外商一走了之)(3)待遇标准偏低(起点低且无调整机制)(4)工伤认 ; ; 定、评残标准,医疗终结标准和劳动鉴定制度不健全; (5)工伤保险缺乏强制性; (6)没有 工伤预防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的积极作用。 3、改革试点:P21 (1)1998 年~1996 年工伤保险试点改革,1996 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改 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2)改革内容: ①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原则“以支定改,收支基本平衡” ,市(县)级统筹,企业 缴纳个人不缴纳。 ②实行差别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单个企业实行浮动费率。 ③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的各类企业和 劳动者,同时放宽了某些认定条件。 ④改革待遇计发基数和各项待遇标准水平:改革了工伤待遇仅以在职工资为基数的现 象(标准工资占实际收入比例下降,且水平参差不齐) ,死亡待遇在“丧葬费和遗属定期抚 恤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⑤待遇定期调整:国际上一般根据平均工资,最低工资,物价指数,国民收入,近期 生活费用指数等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 我国规定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 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伤保险制度:P24 (一)2003 年《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和社保 体系。第4页 共 51 页 (二) 《工伤保险条例》的意义:P25 1、 《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作用: (1)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拓展适用人群,包括所有工作 形式, 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不论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只要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外来工和农民工” 。 (2)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对工伤保险待遇做进一步的改革:工伤保险待遇注重维持 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长期给付:①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待遇水平与工资挂钩,起到激励作用;②护理费,死亡待遇,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为计发基数,对低工资者或新工人有利,同时体现了对个人的公平性;③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 2、制度科技化,操作规范化: (1)工伤认定程序规范,对受伤害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企业责任更重:出现工伤争议 后,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化,科学化: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②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 3~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加强管理,合理调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P27 (1)进一步规范了工伤医疗期: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情况特殊时可延 长,最长延长期也不超过 12 个月;②工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 ①因工负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就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急救; ③工伤治疗期内,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 理; ④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P28 (1)严格法律责任: 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禁止: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A 或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 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B 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消失 的;C 收受当事人财物。 ②经办机构禁止:A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B 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C 收受当事人财物。 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 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机构责令退还,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 ①政策需征求工会,用人单位代表意见; ②工会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③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④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5页 共 51 页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用人单位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未参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⑥未参保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本条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⑦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都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 5、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体系:P29 (1)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建立各类劳动者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扩面工作不仅覆盖 所有企业和个体产户,还应扩展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实现更大范围的互助互济,分担风 险。 (2)强化工伤保险的预防事故功能:保护职工健康,减少工伤赔偿。 (3)加强职业康复工作:中国未来的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 工伤康复” 。我国工伤康复事业的工作:A 广泛宣传;B 加强管理与规定;C 在观念上有所 改变,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 本章小结: 1、工伤保险的含义:是当发生工伤事故或是职业病造成死伤时,劳动者及死亡者遗属 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 2、工伤保险项目包括“补偿,预防和康复”三位一体。 3、工伤保险的三个历史阶段:民法,雇主保险责任,工伤社会保险 4、工伤保险的特性:第二章 工伤预防 第一节 工伤预防概述 一、工伤预防的概念:P34 1、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 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 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的安全和健康。 2、工伤预防的意义: (1)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通过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来实现,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是 间接促进,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预防费用是直接促进。 (2)工伤预防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减少事故即减少补偿,进面降低费率,激发了企 业加入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二、工伤预防的地位和作用:P34 1、地位: (1)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必须实行工伤预防措施,并写入工伤 保险条款。 (2)我国一贯重视工伤预防,以进行工伤预防为立法宗旨。 2、作用: (1)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现有事故 80%都可以避免, 说明工伤预防工和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控制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有效办法:第6页 共 51 页 ①减少职工伤害,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是减少工伤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用,用于“改造劳动卫生条件,劳动安全卫生科学 技术研究,卫生条件标准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 。 (3)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成功的工伤预防减少了社会资源的破坏,促进了 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对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可以促使企业和职工 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节 工伤预防的措施 法制与监督检查措施,宣传教育与培训措施,技术与管理措施,经济措施 一、法制与监督检查措施:P36 1、法制建设:制定、公布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与规定,并进行积极严格的 监督检查是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前提。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 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 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3、安全生产检查: (1)定期安全检查: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优点“面广,深度,能及时发 现并解决问题。 (2)经常性安全检查:巡视方式,优点:能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变化,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检查:单项定性检查,针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 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于专业性安全检查。 (5)综合性安全检查:主管部门检查。 (6)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检查有助于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促进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利的维护。 注:检查内容应遵循“突出重点”原则,主要包括“危险品、设备、场地,职业病尘 毒点及作业人员,管理部门和负责人。 ” 二、宣传教育与培训措施:P38 1、重要性: (1)提高管理者及员工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 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提高意识,增强知识) 2、对单位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1)危险品生产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 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3、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 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4、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对象,灵活多样。 三、技术与管理措施:P39 1、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第7页 共 51 页 (1)消除危险源: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可能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 (2)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减少用量或蓄积,安全释放。 (3)隔离: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扩大。 (4)故障――安全设计: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被破坏的情况下, 在一定时间内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安全设计,即使设备处于低能状态。 (5)减少故障和失误:增加设备安全可靠性,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即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防止二次事故或扩大)P40 (1)隔离:隔开,封闭和缓冲。 (2)个体防护: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3)设置薄弱环节:能理按人的意图释放,保护人或物。 (4)避难与求援:撤退路线,组织有效的应急求援。 (注:安全监控系统是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是发现系统的故 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 ) 3、安全生产责任制:P41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减少工伤事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4)内容:①纵向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管理者到一般职工)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②横向是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健康监护:P42 (1)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种类: ①就业前健康检查:目的 A 检查是否符合职业要求;B 为之后定期体检状况提供对比。 ②定期健康检查:目的 A 及时发现职业危险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和可疑征象;B 早期诊 断和处理职业病患者,防止其发展和恶化;C 检出高危人群,重点监护对象;D 发现具有职 业禁忌症的工人,调离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E 采取措施防止其他工人健康受损。 ③职业病普查:针对接触某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人群。 (2)健康监护档案包括:①职业史和疾病史;②职业性危险因素的监测结果及接触水 平;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④个人健康基础资料。 (注: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监护档案,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的健康档案 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3)健康监护资料分析。 四、经济措施:P43 1、 内容: 主要通过对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来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2、 目的: 将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多少直接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事故率相联系, 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同情况进行惩罚和奖励。 以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加强安全生产的管 理工作。 3、操作: (1)我国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①风险较小行业:0.5%,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②中等风险行业:1.0%,费率实行浮动。第8页 共 51 页 ③风险较大行业:2.0%,费率实行浮动。 ( 2 ) 1~3 年 浮 动 一 次 , 在 行 业 基 准 费 率 的 基 础 上 , 可 上 下 各 浮 动 两 档 , 即 120%~150%,80%~50%。 第三节 国外工伤预防的经验 一、工全国各地预防成为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P44 1、代表国家:德国,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 5%用于工伤预防,并取得了很好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工伤预防措施的内容:P45 (1)制定、公布、出版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劳动保护监察实行双轨制,即国 家制定劳动保护规范的框架, 同业公会据此规范细节形成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 所有 制定,公布,出版劳动保护规程与规定的费用,都由事故预防经费来承担。 (2)提供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工商业同业公会中的技术监督机构(TAD)负责 对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此外,同业公会还建立了 20 多个检测检查站,免费 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3)提供劳动医疗服务:劳动医疗只是健康检查,而不是工伤事故后的医疗康复,目 的在于发现职业病,主要是针对职业病的防治。新工人进行劳动健康检查,特种工人必须定 期检查,其他工种工人也应定期检查,费用由雇主承担。 (4)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同业工会设立了 22 个培训中心,方式灵活。培训期间的食、 宿、培训、交通一律费用,由工伤预防经费中列支。 (5)设有劳动保护研究所(BIA)等科研机构,研究安全防护的问题。 二、制定法律法规开展工伤预防:P46 各国均通过法律形式对工伤预防做出规定。 三、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工伤紧密结合:P46 1、代表国家:日本。 (1)两项工伤统一由劳动省基准局管理,并设立“劳动福利事业团”办理具体业务。 建立工伤保险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 (2)向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其改善劳动条件; (3)工伤保险工作做到了人、钱、事统一管理。 四、设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P47 代表国家:法国 工伤保险机构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 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 五、调节费率促进工伤预防:P47 1、代表国家:日本 工伤保险费按行业差别划分,共分 8 大产业和 53 个行业,最高费率为 14.8%,最低费 率为 0.5%,行业之间差别费率达 25 倍,3 年调整一次,上下浮动幅度最高达 40%。 2、代表国家:德国:设立了 35 个同业公会,开成不同的费率,最低为 0.71%,最高为 14.58%,相差 19 倍,浮动幅度最高达 30%。第9页共 51 页 本章小结: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一节 工伤认定概述 一、工伤认定的概念和认定对象:P50 1、工伤认定的概论: (1)国际: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 病这一事实,是否属实应当认定(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2)我国:工伤认定是指工伤认定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职工受到的伤害,按规定是否属于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 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工伤认定的规定: ①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②工伤认定机构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致。 ③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规定,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工伤,也不得将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工伤之外,应当依法维 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的对象: (1)对象:①存在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事实;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 实劳动关系;③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注:包括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 (2)规定: ①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 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机构应予以受理。 ②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 定机构应予以受理。 ③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 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 死亡的, 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二、工伤认定遵循的原则:P51 1、工伤保险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 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就应认定为工伤。 2、准确把握《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没有证据否 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伤有必然联系的,应认定为工作原因。 3、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 应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的证据。 三、工伤认定的种类:P52 1、认定为工伤: 2、视同工伤: 3、不得认定为工伤:第 10 页 共 51 页 第二节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事故伤害,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情形 一、事故伤害:P53 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工伤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时死亡或伤后 1 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4、具体解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①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合法的加班期间+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 ②工作场所:日常工作所在场所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③事故伤害: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 伤害: ①工作时间:在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规定结束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 ②工作场所: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准备 工作和收尾工作。 (3)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①上下班途中:工作上下班途中+加班上下班途中 ②机动车事故伤害: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职工因其他机动车肇事事故。 ③机动车事故伤害发生区域: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弄)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地方。 ④责任:事故中无论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都应认定为 工伤。 二、意外伤害:P5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①工伤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前后做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 ②工作场所: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伤场所+因工作需要或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 工作场所。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注:认定工作中,需要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 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三、职业病:P57 (一)概论和种类: 1、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 下工作所患的疾病。第 11 页 共 51 页 (1)用人单位在条例规定覆盖范围内; (2)所患疾病在职业病目录中,且必须由职业 活动引起。 2、种类: (1)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哮喘等) (二)职业病的诊断:P59 1、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主体: (1)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策卫生 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注:初次鉴定由高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不服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 2、职业病的诊断因素(基本要素) :P59 (1)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种类,从事时间。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时间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3、职业病诊断(鉴定)遵循的原则:P60 (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得到认证) (2)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遵守批准的职业病项目范围。 (职业病在规定范围内) (3)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上述所列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 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无证 据否定即认定) 四、其他情形:P61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解读: ①因工外出:职工由工作需要到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本地范围外或 境外的,必须是受领导指派,本地范围内的,可以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工作需要) ②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遭受到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形式的事故而失 去任何音讯的情形。 ③下落不明:指职工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没有任何音讯的状况。 2、认定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 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认定为工作原因。遵守“因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3、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作的其他情形: 为了使工伤范围更科学合理,同时也为了与其他法律规定相衔接。 注: “法律法规”指是指《条列》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 律, 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包括部门和地方 性法规。 第三节 视同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 12 页 共 51 页 一、视同工伤的情形:P62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工作时间:指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 (2)工作岗位: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从事工作的岗位。 (3)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 (4)48 小时之内:起算是时间,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抢救)时间开始计算。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是指职工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威胁 时,有组织或者自发施行的,旨在阻止或者减少这种威胁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2)抢险救灾性质的行为,工伤认定时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条件的 限制。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 (1)旧伤复发:的确认应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并由具有认定权的工 伤认定机构进行确认。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P64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犯罪的三个特征:①社会危害性(最基本) ;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惩罚性。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违反治安管理性;③应受处罚 性。 2、醉酒导致伤亡的:醉酒有具体标准。 3、自残或自杀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死伤具有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四节 工伤认定的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P67 1、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包括直系血亲和自系姻亲可提出,职工本人也有权委托 代理人。 (3)工会: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级工会组 织。 注:职工或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认定机构的原则: ①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先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 ②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说明该职工已经申 请工伤认定,将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补充到该职工的案卷中。 ③职工被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 责任。 2、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时效)P69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①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注:因职工受伤害第 13 页 共 51 页 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构相距甚远可延长, 但为患职业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不存 在延长申请时限问题) ②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 A 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期间: 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的, 用人单位支付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 之日止。 B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项目:依法应该支付该职工的所有费用,包括“用人单位应 支付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项目” 。 (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P70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3、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 P70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证明: ①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 ②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 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一般指劳动合同,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 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①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③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就晨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是省、自 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二、工伤认定受理:P72 1、工伤认定的受理主体:工伤认定机构,即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和范围: (1)受理条件:①申请材料完整;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③在受理时效 内。 (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受理范围: ①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都可申请工伤认定。 ②未参保单位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其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其所在的用人 单位支付。 (3)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 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 (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最长 15 个工伤日内,一次 性书面告之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②不在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内; ③超过诉讼时效的。 (4)无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P73 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 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第 14 页 共 51 页 3、受理后的调查核实:P74 (1)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 首先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 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应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注:①所进行的调查应当是必需的;②调查核实应当是合法的;③依法行使职权;④ 必要时可委托调查核实。 (2)职业病的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注:职业病诊断证明或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有权要求出具证据部 门重新提供。 4、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职工有不同的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职工提供的证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职工提供的 材料及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工伤认定决定:P76 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 60 日内。 (注:工伤认定时限的 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 ) 2、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 ①用人单位全称;②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③受伤部位,事 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④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⑤认定结论;⑥不服认定 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⑦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3、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P77 (1)送达方式、对象和期限: 认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送达对象包括“工伤职工 (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2)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包括“送达回证签收,家属或 法人签收, 拒收时请相关组织证明,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或邮寄送达, 下落不明者公告送达 (公 告 60 日)。 ” 本章小结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节 劳动能力鉴定基础知识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P82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运用医学技术的方法、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因工或非因工 负伤以及患病的劳动者的伤、 病、 残程度及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诊 断和鉴定确认的全过程。 2、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由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3、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诊断”和“鉴定”两个环节: (1) 诊断: 是指医生通过诊察对人体的健康状况和疾病所提出的根据性判断, “病 包括第 15 页 共 51 页 因诊断,病理形态诊断和病理生理学(功能)诊断” ,其中“功能诊断”在劳动能力鉴定工 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2)鉴定:是指伤病诊断明确后,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当病情相对稳定明确时,依据 伤病医疗期鉴定标准、伤病等级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对伤病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或失能程度作出确认。 4、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1)负责做出结论的机构不同:诊断――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专家鉴定组,鉴定――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2)做出结论的时间顺序不同:诊断――伤病发展的早期阶段;鉴定――诊断明确并 经一定时间治疗后才能确认鉴定结论。 (3)做出结论时的状态不同:诊断――伤病处于不稳定状态,鉴定――伤病情已处于 相对稳定明确的状态。 (4)做出结论的目的和内容不同:诊断――目的是为了防治疾病,并在防治和观察疾 病的基础上继续验证诊断, 同时为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对伤病劳动者的伤 病情状态、医疗期、病休情况、护理依赖程度、伤病残等级以及劳动能力等进行确认。 (5)做出结论的方法和依据不同:诊断――方法包括“询问病史、检体诊断、实验诊 断、X 线诊断等” ,依据是伤病的临床表现是否符合诊断要点;鉴定――方法包括“参阅有 关诊断意见,主要检验结果”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和作用:P84 1、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 (1)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依法作出的客观、公正、合理的科学证明行为,而非一种具 体行政行为,鉴定结论不服可提出再次申请,二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由于劳动 能力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 (1)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重要依据: ①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 ②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 是因工负伤或者疾病致残, 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而退休、退职的依据;③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医院保险慢性病种,大病种以及生育保险严 重合并症的确认手段。 (2)为劳动用工和人事制度深化改革提供重要基础: 伤病职工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否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及对失业人员工伤和 职业病复发进行确认及鉴定, 以及工伤职工可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和一次性医疗补 助费等。 (3)为妥善处理劳动争维护社会稳定提供重要保证: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 定。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一、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机构:P85 1、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医术,鉴定能力,职业道德)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5 名相关专家 组成专家组, 或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最终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 16 页 共 51 页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P86 (一)申报程序: 1、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书: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处长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2)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即申请工伤评残。 (3)申请书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由用人单位代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办理,申请 书一式三份,单位,个人和上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各持一份。 2、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1)工伤与职业病认定资料和认定决定书; (2)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或诊断证明; (3)首次病历,病历摘要,既往病史; (4)有关检查,化验结果报告; (5)如属提前医疗终结鉴定或重新鉴定请求的,须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理由。 (二)受理程序:P87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报鉴定资料后,进行初审,审查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三)鉴定程序:P87 1、出具诊断和技术性鉴定意见:专家组提出技术鉴定意见,或由指定诊断医疗机构出 具诊断结论。 2、出具鉴定结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技术鉴定意见或指定诊断医 疗机构的诊断结论,按国家工伤评残标准和政策法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是否 医疗终结(停工留薪期是否已满) ,并做出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鉴定书的内容: (1)一般情况; (2)简要案情; (3)病史文证材料; (4)伤病残客观检查情况记录; (5)分析说明; (6)鉴定结论; (7)鉴定人签名。 (四)重新鉴定程序:P88 1、种类: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 2、规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劳动能力与劳动能力丧失的概念:P89 1、劳动能力: (1)劳动能力:是指人工作能力的总和,是人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维持和完成一定作业 强度或工作任务的能力。通过作业能力来衡量。 (2)作业能力:是指在不降低作业质量指标的前提下,尽可能长时间维持一定作业强 度的能力。 (3)体力劳动中,作业能力可以用劳动生产率来表示,脑力劳动中以维持工业时间的 长短和完成工作的质量作为参考指标。 (4)个体因素和疲劳是劳动能力鉴定中的重要指标。 (5)劳动能力的分类:第 17 页 共 51 页 ①一般劳动能力:是指人能完成一般性的普通劳动的能力,如日常生活,家务劳动。 ②职业劳动能力:是指从事各种职业性工作的能务,职业是指人在社会中从事的作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 ③专长劳动能力:是指从事专门的较高学问技能的工作的能力。 (注:在伤病程度评定 主要考虑伤病对一般劳动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的影响情况) 。 2、劳动能力丧失 P90 劳动能力丧失指损伤或疾病所所致机体原有的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 (1)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 A 按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分: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B 按劳动能力丧失表现的程度分: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人扶助” ( 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要人扶助”两种,前者可享受残疾生活护理费。;②大部分丧失 ) 劳动能力;③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遗留轻度残疾。 注:上述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检测时间是在疾病后的一定时间内,即原损伤或疾病已 经过积极系统的治疗, 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康复和功能锻炼, 其或能障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无 好转, 以此损伤或疾病所造成的结果进行评定, 而不能只按损伤当时或疾病正处于发展阶段 的情形进行评定。 (2)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分级的主要参考指标:P92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意识状态,各种活动能力,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 力。 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各种活动能力,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二、我国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P92 1、 《工伤评残标准》 :1996 年实施 (1)目的:规范全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 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 (2)三个附录:①附录 A,标准的附录,判定标准补充;②附录 B,标准的附录,致 残程度分级;③附录 C,提示的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 2、 《疾病鉴定标准》 :2002 年颁布 (1)目的:规范全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从而规范了非因 工伤残或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和医疗期审批等行政行为。 (2)适用范围:适用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需办理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终止 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给付医疗补助费等问题时,对伤病职工的伤病残程度进行鉴定。 (3)鉴定的状态:在职工合同期满或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 (4)晋升原则:三项及三项以上不同类别疾病所致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晋升 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5)此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 (6) “系统治疗的概念:是指病情较严重,需住院治疗,或需每月一次以上到医院进 行门诊治疗并需坚持服药才能控制的病情, 或恶性肿瘤手术等治疗后继续在门诊进行放射治 疗或化学治疗。 (7) “内源性的重性精神病”需要达到永远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前提是,须经 五年以上系统治疗, “严重的器性精神障碍”则须两年以上系统治疗。 ” (8)呼吸系统疾病:原则上以肺功能损伤来判定,呼吸困难做判定补充,两者矛盾时, 以“血气检查“为准。 (9)任何组织器官的评残,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第 18 页 共 51 页 (10)职业能力(功能)是指从事各种职业技能性工伤的能力。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判断依据与分级原则:P95 1、判断依据:医疗期满时,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 要适当考虑心理因素影响。 (1)器官损伤: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以医疗期满后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①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 ③部分护理依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 (5)心理障碍:适当考虑。 2、分级的原则:P96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 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 以自理。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工伤评残标准的操作要点与实例:P97 1、操作思维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全面,综合,实事求是地对待客观临床资料。 (2) “一元化”原则:尽量用一个伤病标准条款去解释或判定伤病的多种表现。 (3)综合定级原则: ①几种外伤和疾病同时存在时,应逐个鉴定,综合定级; ②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 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先易后难原则:同时存在多种外伤或疾病时,应先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有明确 条款的损伤或疾病进行评定,再对一些缺乏明确条款的进行评定,采用“参照相似,依据基 准,领会说明,逐项明确”的思维方法。第 19 页 共 51 页 2、操作步骤:P98 (1)审核资料; (2)对归分级目录; (3)明确的确定伤残等级,不明确的“参阅分级 判定标准(附录 A); ”(4)明确的确定伤残等级,不明确的参阅“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附 录 C),明确的确定伤残等级。 ” 3、操作要点:P98 (1) 《工伤评残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工伤鉴定时的伤病情状态是停工留薪期已满,或伤病情已治愈,好转或相对稳定, 一般是 12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12 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的条件:①治愈;②有症状无阳性体征;③有症状有体征(病理改变) , 但不需要处理或目前国内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 (3)重新鉴定及原有伤残与合并症的处理具体规定: ①对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②如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 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4)工伤、职业病的认定、评残,须提供证明材料: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工伤评残具有工伤补偿等特殊性意义,应适当考虑心理障碍因素。 (6)工伤评残时特殊情况应妥善处理:P100 ①毁容定级比一般残情高,40 岁以下妇女毁容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 ②脾切除,伤残等级因年龄而异:16~35 岁的青年人定为七级,35 岁以上的成人定为 五级。 ③年龄大于 50 岁者的骨关节炎(骨质增生)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 ④生殖器官损伤,所定伤残等级较高,一般为五级。 ⑤未育妇女因工伤切除子宫、卵巢、输卵管,乳腺等,所定伤残等级比已育妇女高, 一般为五级,已育妇女为七级。 (7)对面神经损伤的工伤者,应根据其于医疗期满时,面神经所支配的部位的临床表 现来评定其伤残等级。 (8)工伤认定,评残中容易混淆的情形:P102 ①继发性癫痫与工伤或职业病联系的条件:有确切的因工伤致脑外伤史或有确切的职 业中毒病史。 ②精神病与工伤认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 精神病。因工引发的精神病有两类:A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中的颅脑损伤伴发精神障碍,继发 癫痫性精神障碍;B 中毒所致精神障碍中的工业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 ③脊柱,四肢工伤致残情形,要注意与先天畸形或退行性改变相鉴别 ④对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评残时,要注意与职业性疾患难与共或普通职业病相鉴定。 ⑤病人主诉症状与工伤旧伤复发的鉴定确认条件:A 主诉症状不能带有人为的主观性; B 工伤后遗症不属于旧伤复发范畴;C 复发部位必须与原工伤部位相同;D 复发部位有新的 活动性病灶等明确体征;E 复发疾患与朱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⑥椎间盘突出症的工伤认定与评残条件:A 具有确切的工伤外伤史;B 长期内确诊;C 排队原有此病;D 根据临床表现参照相关条目进行评残。 ⑦眼睛外伤鉴定情况: 在双残疾眼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眼或两眼的工伤及单残疾眼的工 A 伤;B 单残疾眼工伤又分三种情况:残疾眼工伤,正常眼工伤,正常眼及残疾眼同时工伤。第 20 页 共 51 页 ⑧交感性眼炎与一般葡萄膜炎的鉴别:伤眼和交感眼 ⑨工伤轻、重程度与评残等级的关系。轻、重伤与残疾等级的关系一不定是平行关系。 关键看医疗期满时的状态。 本章小结: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节 工伤保险待遇概述 《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变化: (1)给予工伤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终止与用人单 位的劳动关系; (2)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条件重新做了规定,女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 金待遇年龄为 55 周岁,子女享受抚恤金的条件适当放宽; (3)拓宽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范围,包括“①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②复转军人旧伤复发;③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 伤害;④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 一、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原则:P115 1、确定水平原则: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国家统一规定,具体待遇标准采取了中央和地 方统筹兼顾的原则。原因: (1)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2)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2、待遇制定原则: (1)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2)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3)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4)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 (5)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二、工伤保险待遇分类:P116 1、按内容分类: (1)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停工留薪待遇 (2)经济补偿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2、按支付项目分类: (1)用人单位支付项目: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和生活护理待遇;②工伤治疗住 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③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④伤残在到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①工伤医疗费;②工伤康复费;③劳动能力鉴定费;④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⑥生活护理费;⑦配置辅助器具费; ⑧供养亲属抚恤金;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第二节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P117 1、停工留薪期待遇:第 21 页 共 51 页 (1)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 的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就结束了,一般为 12 个月,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 12 个月。 (2)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延长,对确认有异 议的,确认结论之前的休假,均视为停工留薪期。 2、工伤医疗待遇:P118 (1)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所享受的待遇,只要符 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当全额报销。 3、其他待遇:P119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2)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有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交通费、食 宿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给予报销。 (3)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解决护理问题。 二、因工伤残待遇:P119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对身体造成伤残所给予 的补偿,按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补偿金额。 (2)职工负伤一次给一次补偿,负伤后旧伤复发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不再支付。 (3) 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本人工资, 依次递减 2 个月, 十级伤残为 6 个月本人工资。 (注: 本人工资指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 的 60%,最高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 300%) 2、伤残津贴待遇:P120 (1)伤残津贴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 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按月支付的保障待遇。 (2)伤残津贴支付到退休年龄或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时止。 (3) 一至四级的伤残属于完全失去劳动能力: 除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他们终止劳动关系,他们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为 85%,三级 80%,四级 75%) (4)五至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工伤,单位破产或 难以安排工伤,本人又没有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 70%,六级 60%) 。 3、生活护理费待遇:P120 (1)工伤职工伤残达到一至三级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 护理领带的,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 (2)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按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档确定的,与本人对社会贡献,收入 的高低等因素无关,计发基数是按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40%,部 分不能自理的 30 %. 4、配置辅助器具待遇:P121 (1)所谓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是指帮助工伤队员工恢复或提高身体功能的一些器具,第 22 页 共 51 页 在允许配置的规定内所购置的费用不需要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2)待遇不是发给现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满足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 对配置的辅助器具可给予报销。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P121 (1)1996 年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即可享受。 (2)伤残达到五至六级的工伤,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上劳动关系的,或伤残 达到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因工死亡待遇:P122 1、丧葬费: (1)标准:一般职工丧葬费为 800 元,而因工残废职工的丧葬费为 6 个月的上年底职 工月平均工资。 (2)条件:①直接死亡;②还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就死亡的;③鉴定伤残为一至四级 后死亡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有是一次性支付的,伤残为一至四级 的工伤职工,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死亡后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 遇。 ) 3、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P123 (1)条件:因工死亡,也包括鉴定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死亡; (2)标准:以职工生前职工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月 30% ,孤寡老人 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 10%。 (注,总和不能超过职工生前工资。 ) (3)调整:统筹地区根据职工的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节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享受待遇的对象和条件:P123 1、对象: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以及工伤人员本人或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 亲属。 2、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确定,其他待遇根据工伤职工的鉴定 等级而定。旧伤复发伤情变化的,鉴定结论也随之变化,变化后达到一至四级的,且没有达 到退休年龄的,可享受伤残津贴,死亡后还可按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处理。 二、待遇的核定:P125 1、不需要审核的项目: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2、需要审核的项目: (1)根据材料作为依据进行待遇核定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无论是否参保, 都需核定) (2)根据一些票据进行审核的项目: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 3、待遇支付渠道:第 23 页 共 51 页 注: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助费,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交通费和食宿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 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特定的待遇支付:P126 (1)境内外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 ①凡在我国境内的合法用人单位中从业人员,无论其户籍、国籍,只要被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认定为工作的,都可以在国内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②被派外国外、境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回国后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国外、 境外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2)用人单位为非法主体或虽属于合法单位主体,或雇用不满 16 周岁的童工: 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害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而是得到雇主的一次性赔偿。 赔偿包括单位应负责部分和处罚部分 (一次性赔偿金额带有 处罚性质) ,死亡的 10 倍当地年平均工资,一级伤残的 16 倍年平均工资,二级 14 倍,三级 12 倍,以此类推,十级 1 倍。 (3)对于破产、倒闭的用人单位中工伤人员: 除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 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外,其他工伤人员,随着用人单位的破产、倒闭而终止工伤保险 关系,即使是今后有旧伤复发,也不再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4)雇主责任和职工无过错责任――基本原则: 无论职工有无过错,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无责任的职工可获得第三方责任的 赔偿,有责任的职工得不到。 (5)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工伤医疗费用不能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中重复支付,只有意外伤害的赔付 是可以兼得的。 第四节 停止享受待遇原则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P128 丧失享受条件,应终止享受待遇 1、工伤治愈后,医疗待遇不再享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才可报销; 2、工伤职工在享受伤残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等级, 也要停止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对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年满 18 周岁的丧失享受待遇,只有经过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继续享受,如未满 18 周岁,但参军或就 业,也算丧失享受待遇。 二、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P129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或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的,应停止支付待遇。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医疗机构对其受伤部位所实施的治疗方案的,工伤保险基金将 停止工伤医疗待遇。 3、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也要停止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教养或监外执行 的,属于未被收监,可以继续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第 24 页 共 51 页 三、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两层含义:P129 1、当用人单位破产而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破产前,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此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注:新用人单位不用为旧的工伤负责,缴纳保险为建立新的工伤保险关系,新发生的 工伤由社保基金支付。 第六章 工伤康复 第一节 工伤康复的基本概念 一、残疾和工伤残疾:P132 1、残疾和工伤伤残: (1)残疾:是指由于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因素造成明显的躯体或/和心理功能障碍。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 。 (2)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 或死亡。 (3)工伤残疾的两个条件: ①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即残疾的原因是工伤造成的; ②该工伤对职工身体和功能所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的伤残评定标准。 2、残疾的发展和层次:P132 (1)残损(病损)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所致的人的心理、生理和解剖结构的损害,是 器官水平上的残疾。 (第一步,分永久或暂时,即受伤) (2)失能(残疾) :是指由于残损使能力受限或缺乏,以至于人不能按正常的方式和 范围进行活动,是个体水平上的残疾。 (第二步,核心是能力减弱或丧失,即治疗状态) (3)残障(残废) :是指由于残损或失能而导致个人参与正常社会生活活动的障碍, 是社会水平的残疾。 (不良结局,伤残结果) 二、工伤康复的基本概念:P134 1、康复的基本概念: (1)康复:是指应用各种有用的措施以减轻残疾的影响和使残疾人融入社会。 (康复 包括使残疾人适应环境,也包括调整环境和社会条件便于残疾人重返社会) 。 (2)康复的五个要素: ①康复的对象:是功能有缺失或障碍的残疾人和伤病员。 ②康复的领域: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 (四个领域的康复即全面 康复。 ) ③康复的措施: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工程学。 ④康复的目标: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恢复其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伤的能力,重返 家庭和社会。 ⑤康复的提供:社会、政府、单位、家属。 2、工伤康复的概念和内涵:P135第 25 页 共 51 页 (1)工伤康复的起源: ①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1884 年德国《工伤保险法》 ,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三大职 能:预防,康复,补偿。并明确了工伤康复的目标是恢复工伤职工的工作和社会生活能力。 ②1952 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社会保障部门庆确保残疾者的 康复工作, ③1964 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 :不仅要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设 施,而且要为工伤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2)工伤康复的概念和内涵:P135 ①内涵:是在工伤社会保险的体系下,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 医疗康复, 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 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 能力, 并尽可能恢复他们的职业劳动能力, 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②特点: A 工伤康复属于康复的范畴,但与康复不同的是工伤康复的服务主体是工伤职工; B 医疗康复最终目标是使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因此除医疗康复手段 外,更大量地采用职业康复的技术和方法; C 工伤康复体现工伤保险功能,且依托于工伤保险体系,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同时工伤 康复作为康复学的独立分支, 又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因此应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和技 术支持体系; D 工伤康复作为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工伤保险的属性和基本原则, 即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强制性; E 工伤康复可看做是一种工伤待遇, 这种待遇不以补偿金的形式出现, 而是通过为工伤 职工提供的各种康复服务来体现,因此康复费用和成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的主要工作内容:P136 ①内容包括:工伤残疾预防,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心理康复。 (医疗康复和职业 康复为核心) 。 ②工伤医疗康复:是利用各种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 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 ③工伤的职业康复:使工伤残疾职工重新恢复职业劳动能力,并根据他们的职业兴趣 和身体功能,从事一定力所能及的职业劳动,从而促进他们参与或重新参与社会。包括“职 业评定,职业咨询,职业训练,职业指导” 。 三、工伤康复在工伤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P137 1、工伤康复的地位:工伤康复工作是工作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与工伤预防、工伤赔 偿一起构成了新型的工伤保险体系。 2、作用:P138 (1)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赔付,更重要的是要使工伤职工能最 大限度地重新融入社会,因此工伤康复可以说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 (2)工伤康复使工伤职工重返工伤岗位和重新回归社会,使之重新成为社会财富的创 造者,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工伤保险中的具体体现。 (3)工伤康复是降低工业意外和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有 效途径。一方面能有效地减少并发症和后遗症,另一方面能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 减少后期赔付的开支, 第三点是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开展职业康复, 最大限度地恢复工伤职第 26 页 共 51 页 工的职业劳动能力,降低人力资源丧失的影响。 第二节 工伤康复的工伤内容 一、工伤残疾预防:P138 1、工伤残疾预防的目标:改善工伤职工的身心、社会、职业功能,预防残疾的发生、 发展,预防各种严重并发症、合并症,保持现有功能或延缓功能衰退,使工伤职工能在某种 意义上像正常人一样过着积极的有生产性和创造性的生活。 2、工伤残疾的三级预防体系:P139 (1)一级预防:加强宣传教育,改进设备和环境,注意精神卫生,减少工伤事故和职 业病,从而减少各种残损的发生。 (发生工伤事故之前) (2)二级预防: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由于残损而导致工伤职工出现生活自理能力和 职业劳动能力的永久性丧失(失能) ,并尽可能促使工伤职工重返工伤岗位。包括“医疗救 治,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发生工伤事故后) 。 (3)三级预防:当发生失能后,采取积极的康复措施,防止失能转化为社会能力障碍 (残障) ,并尽可能减少失能,残障给个人、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包括“社会康复和 医疗康复”(发生失能后) 。 。 注:二级预防具有双向逆转的特性,措施得当伤情可好转。 3、工伤预防和工伤残疾预防的区别和联系:P139 (1)一方面,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注理从政策、管理、体制等方 面,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整体预防功能,是预防的政策、整体层面。 (2)另一方面,工伤残疾预防,是从相关残疾预防的技术和方法方面,针对工伤职工 个体,预防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是预防的技术,个体层面。 二、工伤医疗康复:P140 (一)康复评定: 1、康复评定的目的: (1)康复评定:是指针对工伤职工的功能障碍和存在问题而作出的科学、客观的评价。 (2)康复评定的目的: ①了解功能状况;②估计预后,制定康复方案;③评估治疗效果,为进一步计划提出 依据;④工伤康复评定也是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和职业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学依据。 2、康复评定的内容: ①运动功能检查;②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③言语交流能力评估;④心肺功能及体 能测定;⑤神经肌肉电生理检查;⑥社会生活能力评估;⑦认知功能评估;⑧职业劳动能力 评估;⑨生活质量评估。 3、康复评定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的区别联系:P140 (1)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涉及工伤职工的切身 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 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评定是由康复专业人员进行的,其目的是了解工伤职工功能状况,估计预后, 评估康复治疗效果,为提出进一步的康复计划提供依据。 (3)康复评定同时也为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注:劳动能力鉴定侧重临床诊断标准;康复评定侧重功能评估,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一 种补充。第 27 页 共 51 页 (二)康复治疗:P141 1、康复治疗的常用技术: (1)恢复与增强; (2)代偿与重建; (3)补偿与替代。 2、康复治疗的常用方法:P142 (1)物理治疗; (2)作业治疗; (3)言语治疗; (4)义肢矫形; (5)心理治疗; (6) 中国传统康复治疗。 3、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P142 (1)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将康复放在了评残和补偿的前面。 (2)为了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康复治疗必须在伤病发生后尽早开始,预防性康复措 施应该完全融入伤病急性期的治疗之中,特别是引起严重残疾而治疗过程又相当漫长的伤 病。 (3)康复治疗应该贯彻在整个伤病治疗过程之中,尽早开始功能锻炼将有助于功能和 能力的尽早恢复。 三、工伤职业康复:P143 (一)职业康复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职业康复的概念: (1)概念:职业康得是使工伤职工保持并获得适当的职业,从而促进他们参与或重新 参与社会的活动。 (2)职业康复的目标:使工伤职工恢复就业能力,取得就业机会,并能通过自己的劳 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和人格的尊严,在实际意义上融入社会。 2、职业康复工伤的重要意义: (1)使工伤职工恢复职业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或重新劳动就业,是社会给予工伤 职工最高层次的补偿(经济方面的独立)(2)劳动就业和重返工伤岗位不单是工伤职工实 ; 现生存权的需要,更是工伤职工融入社会主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既使他们有尊严 和自信地参与社会生活,又可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 (人格方面的独立) 3、职业康复的基本原则:P144 (1)掌握工伤职工的身体、心理和职业能力状况(掌握情况) ; (2)就工伤职工职业训练和就业的可能性进行指导(开导训练) ; (3)提供必要的适应性训练、身心机能的调整以及正规的职业训练(全面训练) ; (4)引导从事适应的职业(引导就业) ; (5)提供需要特殊安置的就业机会(安排就业机会) ; (6)工伤职工就业后的跟踪服务(跟踪服务) 。 (二)职业康复的流程: 职业评定 ――职业咨询――职业训练――职业指导 (三)职业康复的工伤内容:P144 1、职业评定:目的是考察工伤职工的作业水平和适应职业的潜在能力。 (1)身体评定:确定与职业活动相关的身体机能的发展水平; (2)心理状态评定: ①社会心理评定:对工伤职工的就业意向和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进行评估; ②智力评估:对工伤职工的智力水平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3)职业适应性评定“确定工伤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适应性和作业能力。第 28 页 共 51 页 注: (1)职业能力是一种综合任务,当工伤职工有自身缺陷劳动能力受限或损害时, 可通过发挥其他器官的作用, 调动人的代偿功能和潜能, 使受限和损害的能力得到最大的补 偿; (2)判断职业劳动能力,应着眼于他能干什么,而不是不能干什么,应看他以自己的方 式干什么,而不是限于所谓的正常方式。 2、职业培训: (1)含义:职业培训是围绕工伤职工所希望的职业目标,在技能、工作速度和效率、 职业适应性等方面进行的培训。 (2)目的:使工伤职工建立自信心和产生工伤愿望,掌握必须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并 提高工伤职工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和开发工伤职工的职业技能。 3、职业咨询:P147 (1)目的:针对职业评定得到的资料,工伤职工的特殊情况和就业相关的问题,进行 综合考察,帮助工伤职工解决重返工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步骤:①查阅康复档案;②填写咨询表格;③了解就业要求;④写出咨询报告。 4、职业指导: (1)含义:职业指导即根据工伤职工的情况,提供有关劳务市场、就业方面等信息, 还要针对工伤职工进行职业工作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跟踪服务。 (2)目的:帮助工伤职工选择职业,选读职业课程,介绍就业,增进职业效率。 (3)内容:①审阅职业康复档案;②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③提出就业方向建议;④ 跟踪服务。 四、工伤心理康复:P148 1、心理康复概述: 需要建立工伤职工――家属――社会(单位)――康复人员的治疗联盟,共同解决问 题。 2、工伤职工常见的心理障碍: (1)角色认知冲突:不承认有伤残; (2)压抑与抑郁:情绪低落,悲伤沮丧; (3)焦虑与烦躁:烦恼,固执,气愤; (4)自责与自卑:不敢出门,因不能照顾家庭而内疚; (5)依赖与退缩:自暴自弃,以自我为中心; (6)多疑与敌意:怀疑他人耻笑,歧视; (7)孤僻自闭:隐蔽思想,封闭感情的方式抵制、对抗社会上的歧视和偏见。 (8)急于康复:过分注意躯体不适; (9)过分索赔:多见于无责任过失的工伤者; 3、心理疗法在工伤康复中的作用:P150 (1)认知疗法:通过改变人的认知过程和观念,矫正不良的情绪和适应不良的行为; (2)支持疗法:采用劝层、启发、同情、支持、解释、提供保证惟及改变环境等方法, 帮助工伤职工认识问题、消除顾虑、改善环境、提高信心,从而促进心身健康; (3)集体疗法:治疗者同时对许多类似经历或病种的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节省人力的 同时,利用集体的力量产生积极效应。工伤职工可互相交流经验,互相勉励,共同树立和疾 病斗争的信念,同时也可提高社交能力,为最后回归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4)放松疗法:能随意地把自己的全身肌肉放松,以便随时保持心情轻松的状态,是 对抗焦虑症的有效方法。 (5)家庭疗法:家人的安慰和鼓励;第 29 页 共 51 页 (6)人格障碍的治疗:人格的再建; (7)音乐疗法:抑郁和自卑的选择激昂、亢奋的音乐,躁狂和焦虑的选择安静、放松 的音乐。 第三节 工伤康复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工伤康复的经验:P153 1、德国工伤康复简介: (1)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 年, 已经确定了“预防优先” 和“注重康复”的原则。 (2)工伤康复服务是工伤保险机构的首要任务,即有多少工伤职工能通过职业康复重 返工作岗位,作为评判工伤保险制度是否成功和对工伤保险的效益原则进行衡量的重要标 志。 (3)德国有 11 家工伤医院,由同业公会共同出资建设,不但提供工伤救治,还提供医 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服务,而且非常注重职业康复的“早期介入” 。 2、英国工伤康复简介: (1)1897 年英国《工伤保险法》是一种雇主责任制形式的工伤保险制度。1986 年修 订后,包括了“工伤预防,赔偿和康复”三个部分。 (2)英国有 15 个工业康复中心,旨在恢复工伤人员的职业劳动能力,指导工伤职工 再就业。 3、美国的工伤康复简介: (1)1908 年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2)美国工伤康复的特点:①每个州都建立了工伤康复委员会;②高度重视工伤康得 工作,工伤职工最长 15 年可申请工伤康复,康复期最长可达到 80 周;③工伤职工应严格按 康复治疗程度,如无理拒绝接受康复治疗,工伤保险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赔偿;④高 度重视工伤康复的统计分析工伤,工伤康复委员会每年都要发表年度报告。 4、日本的工伤康复制度:P155 (1)日本有 39 所专门的工伤医院; (2)日本工伤医院的特点:①由工伤保险机构兴办,人员工资由门认和住院费收入解 决,基础设施建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②除提供医疗康复,更特别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3)日本的工伤保险机构都提供资金支持工伤康复的技术的科研工作。 二、我国工伤康复的现状:P155 1、我国工伤康复的发展模式: (1)兴建工伤康复专门机构; (2)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发展工伤康复事业; (3)委托医疗机构。 2、我国工伤康复存在的困难和不足:P156 (1)社会对工伤康复的认识严重不足,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康复意识严重缺乏。 (2)社会康复资源不能满足工伤职工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 (3)工伤康复机构的定位和有关经费问题仍然未能解决。 (4)工伤康复配套政策仍然不够完善。 (5)工伤康复的关键是早期康复介入,但因此涉及工伤治疗医院,参保企业和工伤职 工的利益,目前仍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来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 (6)工伤职工的再就业面临一定的阻力。第 30 页 共 51 页 三、工伤康复的发展趋势:P157 1、大力发展工伤康复事业,构建预防、康复、补偿一体化的新型工伤保险体系,并根 据工伤保险的职能和总体目标,将工伤康复事业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大力发展工伤康复,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2、对全国和各地工伤职工的总量、伤残程度、区域分布、病种划分以及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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