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下载软件专利的春天还会来吗

美国专利之常见误区
一、专利能够保护所描述的发明
很多人认为,我有了一个发明,根据这个发明写了一个描述,然后把这个申请递给专利局。申请获得批准以后,发明就一定会得到保护。他们的理解是专利的描述描述了这个发明,那么批准的专利自然也就会保护这个发明。实不知,专利中定义专利权利,不是在描述这一部分,而是在语言晦涩的权力要求这一部分。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是律师写的。对于有些中国大陆的公司来说,他们分不清律师和中介的关系,所以他们的权利要求,可能是中介公司里完全不懂专利法的人撰写的。对于权利要求来说,如果写得太窄了,专利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发明;如果写得太宽了,专利就不会获得批准申请。对于中介来说,他们的目的是拿到一个专利,而不是保护发明,所以往往他们写的权利要求相当窄,往往窄到没什么实际意义。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你生产了一个机器,中介在发明描述中,描述了这个机器,但是他们在权利要求中,只定义了这个机器的盖子(因为盖子有新颖性)。专利获得批准,大家可能高兴,但是如果别的公司侵权(销售一样的产品,只是盖子不同),那么这个专利,实际上并不能保护这个产品。
有时,律师对客户的生意了解不深(这个问题在代理刚刚开始时尤为显著),而客户不了解法律(这个问题在第一次找律师申请专利的客人中特别普遍),所以一个发明的基本定义最好由律师和客户一起来确定。当然,共事的时间长了,律师会比较了解客户的生意情况,所以工作可能比较方便,至少双方的共同语言会越来越多。
那种把发明描述发给律师,然后就不管了的作法,是不可取的。这种客户关注的,往往是专利本身是否被批准。他们对专利的效用,并不注意。
申请到了专利,申请人自己的心里一定要明确,在现有的专利下,他的什么想法受法律保护,什么想法不受法律保护。
二、手里有了获得批准的专利,我就可以开始生产专利中描述的产品。
一般的公司或个人,就会写不错的描述。假定律师写了合格的权利要求,并且专利获得批准;专利局就会把这个发明的描述和权利要求堂堂皇皇地发表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认为我在我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生产、销售产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很有意思地,这是一个相当常见的误解。
解释这件事,要从头开始。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申请的时候,考量申请的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换句话说,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时候,只考虑申请中的权利申请是否新颖性和是否显而易见。他们并不考查申请中的权利申请是否对其他专利的权利申请造成侵权。
我们举一个实际例子来解释。当年J. A. Fleming发明了电子二极管以后,成功地申请了专利。之后,Lee De
Forest发明了电子三极管并成功申请到专利。懂电子学的人都知道,电子三极管可以看成两个二极管对在一起。实际上,Fleming的权利要求完全涵盖电子三极管。所以,De
Forest的专利对Fleming的专利造成侵权。
懂电子学的人都知道,因为三极管可用来放大电子信号,而二极管没有这个功能,所以三极管对于电子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电子信号,经过传输,一定会有所减弱,如果我们无法放大这个减弱了的信号,那么电子学的应用就会受到极大限制。可以说,没有三极管就没有电子学。根据专利法,专利商标局认为De
Forest的三极管申请新颖而又不显而易见,所以专利商标局批准了De Forest的申请。
如果De Forest拿到批准书以后,就立刻盲目开始生产、销售三极管,就要可能遭到Fleming的起诉。
一般来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双方达成一个互相授权的协议。这种解决问题办法的合理性在于,三极管的发明,是基于二极管发明的。因此Fleming在De
Forest的这个发明上,受到一些利益。允许Fleming生产三极管,来补偿利用Fleming二极管发明发展三极管,也是合理的。
三、有了专利,我就不会被告
懂得了第一项和第二项,就不难懂得第三项。
就第一项来说,因为权力要求是盖子,所以专利局并不审查机器本身,机器是否对其它专利发生侵权,专利局并没有进行审查。
就第二项来说,发明者不能坐等别人的律师信(因为律师信往往要求赔偿),而要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和侵权方达成一个协议,这样产品一旦走俏,大家都可以根据协议进行,谁也不会眼红,谁也不会说什么。
四、专利查询都是一样的
了解了前面几项,读者就会理解,专利查询是不一样的。如果你请一个律师查询,一定要搞清楚你是请这个律师查询什么。查询专利申请可行性和查询专利侵权是两回事。
五、如果有专利涵盖我想生产的产品我就不能生产
专利局要求所有的律师都首先是工程师(否则他们不授予专利律师执照)。我不知道专利局最重要的考量是什么,但是对于律师的日常工作来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最需要工程师知识的工作,就是所谓的design
Design around
的意思实际很简单。你想卖一个产品,律师进行侵权查询以后,发现了一个由冲突的专利,那么怎么办?
解决的办法是:design
around,也就是绕着这个专利进行设计。这个话题太大,而且根据各领域的不同有所不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我们点到为止。这里只接着第一个误区讲几句。写权利要求,是一门艺术。其目的是防止别人design
around。之所以称之为一门艺术,就因为未来的技术发展,会打开一些今天不能预料的门。防止不能预料design
around,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总之,一个公司如果不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那么他们只能利用价格竞争,说句比较俗的话,这种竞争谁也赚不到钱。从长治久安的角度讲,真正致富要靠充分了解并使用知识产权法律。
这对于很多华裔企业来说目前是至关重要的。
注:本文作者持有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颁发之专利律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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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欧洲软件可专利性判断方法及其比较(中文版)
在Alice案之后,美国软件专利的可专利性判断方法产生了变化。这篇来自Patently-O 的文章介绍了美国最新的软件可专利性判断方法,还介绍了欧洲的判断方法,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昨天分享了英文原文,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大家纷纷表示希望翻译成中文。今天小编不仅带来了中文版,还带来了福利:点击“阅读原文”即可将Alice案判决书和USPTO的新规定保存到百度云盘,方便在电脑上下载。小编只能帮大家到这儿了,各位请看文章吧!Comparing US and European Software Patent Eligiblityby Dennis Crouch (微IP 译)在最近Alice一案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个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35 U.S.C. § 101要求的机制。在本文中,我会将这一机制与欧洲专利局(EPO)所使用的机制进行比较,并思考两者的相似之处。The US Alice Approach在日的一份备忘录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Alice案决定为基础向专利审查团制定了其初步的审查指令。在该指令中,三步机制概述如下:确定权利要求是否是针对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成分四种法定类型之一的发明。如果权利要求不落入上述类型之一,则以非法定保护客体驳回权利要求(§ 101);如果权利要求落入上述法定类型之一,那么确定权利要求是否针对抽象的概念。如果不是,进行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审查。如果权利要求中存在抽象的概念,那么确定权利要求中的任一元素或者元素的组合是否足以确保权利要求比抽象的概念本身更显著。如果权利要求中没有有意义的限定,则以不是法定保护客体驳回该权利要求。根据§101的审查已经完成,然后审查员应当着手审查权利要求的其他可专利性要求。我在图1中说明了“Alice”三步法。The EPO approach下面总结了欧洲专利局对可能被排除在外的主题的权利要求的处理方法:审查权利要求以确定其是否涉及被排除在外的主题(subject matter)。该审查通过评估权利要求是否包含技术特征来完成。如果权利要求中完全没有技术特征,则由于涉及排除在外的主题,根据Article 52 EPC驳回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具有技术特征,则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步骤。在创造性(inventive step)的问题上,确定发明是否包含技术上(technical field)的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缺乏技术上的创造性,则根据Article 56 EPC驳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既包括技术特征又包括非技术特征的情况下,通过以下步骤评估其创造性:确定权利要求的非技术特征(non-technical aspects);基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technical aspects)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技术特征)与最近接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没有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以缺乏创造性驳回权利要求。我在图2中说明了总体方法。为了便于比较,我将该方法划分成与USPTO方法相对应的阶段。我还假设了请求保护的发明和现有技术存在差异(否则将存在新颖性的问题)。Comparison of the two approaches图1和图2流程的对比表明两种方法在第一步上有着惊人的相似。在两种方法中,都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仅是被排除在外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客体。这在两种方法中都充当一个过滤器,以过滤掉那些没有任何技术主题的权利要求。两种方法的第二部分也比较相似。在EPO的方法中,是确定权利要求是否同时包含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在USPTO的方法中,是确定权利要求是否针对一个(非技术的)抽象概念。然而,由于权利要求必须包含技术主题(否则在第一步中就被过滤掉了),这类似于去确定是否包含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的组合。在两种方法中,第二步标记出可能还存在被排除在外的主题的情况。在两种方法的第三步中,我们来到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这里将决定“边界”情况的成败。因此,值得分析每个方法的这一步骤。在EPO的方法中,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首选被分离出来,接着确定未被现有技术记载的技术特征,然后确定这些(未被现有技术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是非显而易见的。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假设非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如果没有被现有技术记载的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权利要求将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在USPTO的方法中,步骤三包括确定是否有任何元素使得权利要求更显著,而不是抽象概念本身(使得权利要求更显著)。这需要以下两个步骤:确定不是抽象概念的元素;以及确定上述元素比抽象概念更为显著。值得注意的是,步骤a与EPO方法中确定权利要求的非技术特征的步骤是相似的。对于步骤b而言,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多更显著才是更显著(how much more is “significantly more”)呢?根据USPTO的上述指令权利要求中必须要有“有意义的限定”,但是这些限定需要多么的有意义呢?我们假设比抽象概念“更显著”的元素是技术性的(否则权利要求会在第一步就被排除了)。同时,为了成为“更显著”的,这些技术元素必须是有意义的。如果它们必须是有意义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它们必须包含创造性的概念?我的猜想是,在实践中,说服审查员接受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可能牵涉到争辩比抽象概念更显著的元素以某种方式与创造性相关。否则,这些元素将不会是“有意义的”。这就看起来非常像争辩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性主题,换句话说,就是争辩技术上的创造性。两者中方法之间当然将存在差异,尤其应当有“抽象”和“非技术的”概念上的模糊差异。然而,对我而言,两种方法都是为了达到相似的目的,即评估创新本身是否存在于非被排除在外的领域。因此,在我看来,我们现在处于这样一种情况,在实践中,这两种方法是十分一致的,尽管通过不同的方式(albeit“the other way round”)。Conclusion我猜想,随着案例法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会发现USPTO与EPO实践的差异。然而,很明显至少看起来它们看起来是非常相似的。微知识产权“Experience Worth Spreading.”微IP致力于提供知识产权实务、理论研究及资讯分享平台,发布有趣、有料的知识产权相关文章。喜欢我们的内容,可以点击右上角「分享到朋友圈」,或者「查看公众账号」并关注微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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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怎么区分美国专利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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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美国专利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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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机械(Machine)。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为外观上的设计才可以申请新式样专利外观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专利中所绘示出的物品外观部分。由于对手很容易经由改变设计而回避新式样专利,因此、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其中:通过植物专利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美国没有实用新型:程序(Process)、块茎植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相较于发明专利,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显得较狭窄。保护期自授权日起14年。植物专利,程序可为方法(Method)或上述发明的新使用方法(New Use)。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 年。发明专利:有功能的发明才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可申请的发明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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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美国有实用新型专利?我见识少,你表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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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你好,我这里有个产品,美国的,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包含技术专利呢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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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里有个产品,美国的,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包含技术专利呢
你好,我这里有个产品,美国的,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包含技术专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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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美国专利分类按功能检索+关键词组合;6;4;2,可直接检索,用特征加产品+IPC组合检索;3.如果会用美国专利分类的话.搜集相应资料,能否找到发明人,美国可通过发明人检索对应专利.其他非专利检索方法1.找到这个产品是哪家公司生产,检索这家公司的专利,缩小范围找到对应产品专利.不清楚公司情况下,搜集该产品的特征进行分析.美国产品大多会表明是否有专利或者专利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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