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删帖犯罪分子徐峥在线播放是怎么被定罪量刑的

警方揭有偿删帖内幕:黑公关QQ群近2000人分赃|网络删帖|QQ群|公关_互联网_新浪科技_新浪网
警方揭有偿删帖内幕:黑公关QQ群近2000人分赃
  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法制网通讯员 董剑飞
  在贴吧、论坛和微博里,常常可以看到有人发出“有偿删帖”的小广告,这些人被网友称之为“水军”或是“黑公关”。他们是如何接活的,又是如何删帖、赚取怎样的利润呢?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公安局近日破获了一起以“网络公关QQ群”为载体接单、通过勾结网络管理员或者找黑客攻击网站后台删帖,从而获取巨额暴利的犯罪团伙。目前,警方已查明全国22个省市,近2000人涉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
  办案民警透露,有的“黑公关”一天盈利数万元,在短短4年内赚了近800万元;有的“黑公关”一夜暴富,买奔驰购豪车。
  蕲春警方今日对外披露了此案详情。
  全国22个省市近2000人涉案
  在蕲春县公安局民警的演示下,打开该团伙的删过的一个某地官员贪腐的网贴地址,某论坛的网址打开后显示“对不起,您没有权限查看该内容!”
  “这就是成功删除后的效果,按照行情这个帖子得至少4000元。”参与侦破此案的蕲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骆中胜说。
  办案民警介绍,该案源自江苏南京警方通报。日,南京警方转来线索,称在蕲春有几名年轻男子组团,以非法帮人删帖获取暴利,其中以蕲春人余某为首,涉案金额在千万元以上。
  “最开始,我们也不相信能赚这么多!”办案民警介绍,接到线索后,蕲春县公安局领导十分重视,要求着力侦办此案。
  办案民警随后对余某、丁某、张某等人进行布控,并对他们的银行账户进行清查,发现这些人的账户中有大量不明来源的资金,有重大的犯罪嫌疑。
  日,蕲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展开调查。
  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余某等人在群上接活派活,按照小网站网贴600元一次、知名网站4000元一次的价格帮人删帖。
  掌握了相关证据后,今年1月17日,民警在蕲春街头将以余某为首的4人抓获,在其住所找到了使用过的电脑,并找到了其中的账本和交易记录。
  通过进一步调查,蕲春警方发现余某等人仅是“危机公关”QQ群的一分子,该群是这些“黑公关”的大本营,涉及全国22个省市的近2000余人。
  办案民警介绍,在该群里,这些“删帖中介”接到事主删帖的活以后,找黑客或者网络管理员、版主帮其删帖,删帖成功后由“网络公关”分发钱财。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此案涉及非法经营额达5千万元以上。目前,警方已将余某等10人抓捕归案,已上网追逃5人。
  虚拟世界的“三级制度”
  在“删帖公关”的世界里,只有网名和交易,而没有感情。
  办案民警介绍,“网络公关”QQ群里有三种角色,也称为“三级制度”:分别是“网络公关”、“删帖中介”和“管理员”。
  “网络公关”是上家,他们往往从事主,或者其他网络公关那里接到删帖的活,然后在群里抛出负面新闻的网贴以及链接,随后会问“有人接活吗?”。
  “删贴中介”是接活的,只要这个帖子是能删,随后就会与“网络公关”私聊,双方谈妥价格后交换帐号。
  在这个群里的最末的层级,是“管理员”,这部分人要么是网站的管理人员、网络论坛的版主,要么是掌握计算机技术的电脑黑客。“删帖中介”从“网络公关”手中接到活以后就找到“管理员”,要求对方帮助删帖,成功后给对方相应的费用。
  办案民警介绍,“网络公关”一般是某些网络公关公司,而此次重点打击的就是这个组织的第二级“删贴中介”。
  “一笔交易完成后,管理员会立即删除删帖中介的联系方式,并不再联系。管理员此举是为了增加自身的安全性,以防删帖的证据被对方掌握。”办案民警指出。
  县级领导一天花3万删帖
  在警方取获的犯罪嫌疑人的删帖资料中,有类似“官员包养情妇,为其写下保证书”的桃色新闻;有“全国最牛检察长豪车、豪房”的涉及贪腐官员的网贴。
  在清查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文件时,办案民警还发现了一份“山西某县县委书记”的Excel文档,打开文档一看,竟是山西某县领导的删帖记录。
  警方透露,这份备注为日的文档中,有多达52条删帖记录,每条上明确写有删帖网络地址和价目,每条删帖价格在300元到2000元不等,网络地址不乏有天涯论坛、博客、博客等知名网站,52条删贴记录,合计金额总价在3万8千多元。
  办案民警介绍,负面新闻或者网贴发出后,当事人或相关人士,就会通过当地网络达人,或者网上活跃的“公关公司”希望他们帮忙摆平此事,随后这些网络公关就将这些活发到“网络公关”的QQ群里。
  “删帖中介”是按照网站类型和帖子类型来收费的。“中央级的网站、知名网站收费要贵一些,一般报价在元左右,而不知名的小网站上的帖子,价格在100元到600元之间,有时后删帖中介还会给出团购价、包干价。”办案民警透露。
  而这些删帖中介接到活以后,按照二八分成,将八成分给帮忙删帖的电脑黑客以及网站管理员。电脑黑客接到活后,会运用黑客技术攻击网站的后台,攻破后进入网络后台删除或者屏蔽帖子。而网络管理员则更加容易,直接利用手中的权限,将这些帖子删除和屏蔽。
  网络管理员或者黑客删帖后,首先由网络公关将钱打给删帖中介,删帖中介扣除自己的二成后,将钱打给电脑黑客以及网络管理员,
  “他们都不用银行转账,都走支付宝交易,规避了风险。”骆中胜说。
  本案犯罪嫌疑人、26岁的余某,仅有高中学历,但酷爱电脑技术。从2011年在网络上接活,余某以黑客技术帮人删帖后就一发不可收拾,到案发时止通过帮人删帖共获利780多万元,其买了辆奔驰车,在蕲春县漕河镇最繁华的地段购买了一处豪宅。
  余某交代,用他的黑客技术,近八成的网络后台都能攻破。
  拿人钱财替人删帖是违法犯罪
  骆中胜介绍,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删帖定为非法经营罪。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只要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就能立案,一旦罪名成立且涉案金额在25万元以上,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上‘拿人钱财、替人删帖’的非法行为已收敛不少。”他说,但这样的严厉打击,仍有不少人挺而走险,而有的人则并不认为其犯法,李某承认自己替人删帖,但认为其是“帮人忙”、打政策的擦边球。
  办案民警也表示,侦破此案的过程中遭遇不少难题,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很难固定证据;另外由于少数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搜集网络公司的犯罪行为时,遇到了巨大的阻碍。
  蕲春侦破的删帖谋利的非法经营案中,警方所查处的都是“删帖中介”,而执行删帖的“网络管理员”和“黑客”由谁管?他们又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蕲春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我国法律“网络管理员”和黑客收钱,帮助删帖的行为实际上也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在公安机关在打击过程中,往往难以取证,因此难以对其进行惩处;但是如果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一经证实将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法制网蕲春(湖北)5月13日电
  (原标题:网络删帖“黑公关”一天盈利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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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浙江一男子利用网络删帖敲诈勒索被判刑4年
  中新网丽水10月18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缙宣)18日,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程某利用网络删帖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2014年8月,浙江青田县人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当地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单某某的负面网帖。程某利用单某某急于删帖消除不良影响而委托金某某协商之机提出“借款”,金某某为了能够成功删帖将单某某支付款项中的20万元汇至程某提供的薛某银行账户。收到相关款项后,程某陆续删除了相关负面网帖。
  法院庭审还查明,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伪造了军官证和军队车辆驾驶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删帖对他人进行要挟,以借款的形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六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另构成诈骗罪,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1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记者获悉,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同案以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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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利用网络删帖敲诈勒索被判刑4年
法院庭审还查明,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伪造了军官证和军队车辆驾驶证。记者获悉,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同案以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2年。
  中新网丽水10月18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缙宣)18日,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程某利用网络删帖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2014年8月,浙江青田县人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当地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单某某的负面网帖。程某利用单某某急于删帖消除不良影响而委托金某某协商之机提出“借款”,金某某为了能够成功删帖将单某某支付款项中的20万元汇至程某提供的薛某银行账户。收到相关款项后,程某陆续删除了相关负面网帖。
  法院庭审还查明,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伪造了军官证和军队车辆驾驶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删帖对他人进行要挟,以借款的形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六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另构成诈骗罪,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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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费用,也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当前一些非法“网络公关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删帖”,所删除的信息相当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和服务活动,这也是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真实信息,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应当依法惩处。[16:06] ? [“两高”]:《解释》第七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此类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6:05] ? [记者]:《解释》第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什么情况?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16:04] ? [“两高”]: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从两个方面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被害单位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其他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是本条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16:03] ? [“两高”]:《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站上发布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或者上网收集与被害人、被害单位有关的负面信息,并主动联系被害人、被害单位,以帮助删帖、“沉底”为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此类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发帖型”敲诈和“删帖型”敲诈,前者是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者则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由要挟被害人交付财物。此类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6:02] ? [记者]:《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此类犯罪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16:02] ? [“两高”]: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16:01] ? [“两高”]:《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其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近期各地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引发。[16:01] ? [记者]:《解释》第五条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规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出于什么考虑?[16:00] ? [“两高”]:第三,《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适用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此类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既符合刑法的规定,也是有效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现实需要。各级司法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上述几种情形,既要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诽谤犯罪,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扩大打击面。[15:58] ? [“两高”]:第二,《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以及网帖内容不易根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解释》第二条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数量,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诽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实践中,有的不法分子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恶意散布,在短时间内点击量数以万计,传播甚快,流毒甚广,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以诽谤罪定罪处罚。[15:57] ? [“两高”]:第一,《解释》第一条分两款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捏造并散布”,即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二是“篡改并散布”,即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三是“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即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行为,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上述行为均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为诽谤罪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56] ? [“两高”]:《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等问题,是《解释》的重要内容。[15:55] ? [记者]:《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哪些具体内容?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15:55] ? [“两高”]:第四,注重教育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解释》的作用。《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坚持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与保护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并重,注重运用刑罚手段在预防、规范、教育、指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解释》立足当前实际,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有助于促进相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完善网络违法犯罪防范机制,教育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上网言行,达到“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良好社会效果。由此可见,《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5:53] ? [“两高”]:第三,立足司法实际需求,科学解释。伴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近年来已经发生过一些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或者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人民法院已按诽谤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定罪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解释》实际上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在《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调研,在确定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实证分析。《解释》的具体规定符合司法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5:52] ? [“两高”]:第二,针对网络犯罪特点,系统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只是诽谤罪等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的新型表现形式,比传统的诽谤等犯罪有更大的现实危害性。实践中,有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他人;有人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索取公私财物;还有一些所谓“网络公关公司”和“网络推手”,通过在信息网络上为编造的虚假信息提供发帖等服务,非法牟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等等。诸如此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与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一样,也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结合上述犯罪社会危害的特点,进行系统化的解释,为依法打击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深化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15:52] ? [“两高”]:第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解释。《解释》严格依照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际危害,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各个条文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体现了依法解释的基本要求。同时,《解释》对相关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实践中严格依法办案。[15:51] ? [“两高”]:《解释》是新形势下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件。“两高”对此高度重视,非常审慎,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调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反复修改和完善,现在终于完成。总体上看,《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精神和社会实际情况。在制定《解释》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15:51] ? [记者]:“两高”在制定《解释》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15:50]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53记者的问题及解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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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指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日起施行。  孙军工介绍,《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指出,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孙军工强调,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孙军工称,考虑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往往是以公司、企业等形式组织进行的,《解释》第七条也对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作出了规定,并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了单位犯本罪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标准。
(责任编辑:UN606)
原标题:两高:提供有偿删帖或发布虚假信息按非法经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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